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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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
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
深圳市储备土地法律法规
一、国家
1.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系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发布,以“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地。
2.储备土地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
1.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储存,并进行必要的整理和日常管理,再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储备土地实行统一储备、统一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应遵循守土有责、合理利用、规范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是市土地储备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拟订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需要进行适当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是市土地储备的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组织对全市土地供需状况的调查,为政府职能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提供服务;
(二)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制定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政府依法通过征收、转地、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储备管理,按照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交付供地;
(四)负责筹集并按规定使用土地储备资金;
(五)其他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
第七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
(一)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
(二)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的;
(四)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五)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
(六)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
规划已确定为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水库、水源保护区、河道及海堤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并已确定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管理的,不纳入土地储备。
第八条政府收购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的调整,非经营性用地,包括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改为商业、住宅、办公、酒店等经营性用途需要收购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购的;
(三)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需要收购的;
(六)旧城区改造需要收购的;
(七)其他需要收购的。
第九条土地收购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统一实施。
采取收购方式储备土地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拟订具体地块的收购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条收购方案被批准后,市土地储备机构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低于同期公告基准地价的,市政府可以优先购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按照转让价格与该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第十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后一个工作日内,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通知土地登记机构注销被收购土地的原房地产权利登记。
第三章储备土地的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来源、土地用途、地上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建立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严格实行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进行动态管理。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定期将储备土地档案和台帐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自行负责储备土地的整理和日常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委托管理单位。
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实行监督管理。
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的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市储备土地的整治和日常管理包括: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在保障城市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以下简称短期利用)。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不需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只能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用途,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短期利用期间,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占用储备土地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供应计划做好供地工作。
第四章土地储备资金及经费
第十八条市政府安排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储备管理。
土地储备资金在财政设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土地储备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一)财政拨付的土地储备资本金;
(二)财政(含国土基金)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资金;
(三)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筹措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运作过程中的收益;
(五)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
第二十条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地的各项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市政府—宝安区转地资金”帐户和“市政府—龙岗区转地资金”帐户。
转地资金帐户的资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资金可以安排用于转地储备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实施的需要,提出向金融机构筹措土地储备资金的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运作收益和短期利用收入实行委托银行代收制度,所收款项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日常办公经费及业务经费来源于市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安排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储备土地管理、运作、短期利用所发生的必需资金和相关管理费用,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从土地储备资金列支。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市土地储备机构及委托管理单位发现储备土地上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筑、乱砍滥伐林木、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乱倒余泥渣土、垃圾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阻止并报告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
辖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对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职能,因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市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储备土地管理及土地收购的具体实施细则,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2.《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市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
(二)负责土地收购方案的审查;
(三)负责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储备土地档案台帐管理制度以及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管理制度;
(四)负责制定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的招投标规则,并对招投标活动实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拟定储备土地管理相关合同文本,并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六)负责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审批;
(七)负责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的审查,在土地储备融资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八)市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管理的其他职责。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主管部门委托,行使对储备土地的管理职能。
第三条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市土地储备机构还应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市储备土地现状调查;
(二)协助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计划,经批准后,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三)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并进行动态更新;
(四)建立全市土地储备档案、台帐;
(五)统一办理全市储备土地的入出库手续;
(六)组织储备土地短期利用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七)收取因储备土地短期利用而产生的收益;
(八)处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终止后的善后处理工作;
(九)与土地储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的有效期限为5年至10年。
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总量、储备土地补充周期、储备方式及储备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资源利用的实际情况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包括储备土地自行管理计划、委托管理计划、整治计划、短期利用计划、土地收购计划及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前款规定的各项子计划应当包括涉及的土地面积及相关的资金预算等内容。
第六条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及中长期土地储备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以地块为单位建立储备土地的台帐与档案。
储备土地的台帐是指记录储备土地的地块编号、位置、坐标、面积、来源、规划用途、土地利用现状、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储备土地入出库情况等内容的簿册。
储备土地的档案是指关于台帐信息的原始凭证,包括各种批文,权属登记资料,合同,规划部门、测绘部门、估价部门等出具的相关资料,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机构出具的入出库登记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建立的全市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具有数据储存、更新、统计、查询等数据库功能及日常土地储备业务管理功能。
主管部门通过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市范围储备土地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土地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库的数据更新与台帐数据更新同步进行。
第九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划定的土地,因规划调整为可建设用地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划调整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由主管部门纳入土地储备。
依据前款规定,相关部门向主管部门移交土地的,移交前形成的法律关系由相关部门负责理顺解决。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制度。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主管部门组织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移交市土地储备机构并办理入库手续;《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储备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直接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一条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法律争议或者经济纠纷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法定程序依法解决。
储备土地入库前存在非法侵占和违法建筑等问题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一)、
(二)、(三)、(五)、(六)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下列文件:
(一)《储备土地入库通知书》;
(二)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四)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市土地储备机构在收到前款规定文件后,会同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双方于《储备土地入库基本情况核查表》签字确认后办理入库手续。
第十三条对《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土地办理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取得以下文件:
(一)政府批准文件、合同及权属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储备土地的范围图(坐标、面积),挖山、填海竣工图等图件;
(三)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在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时,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为入库的储备土地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出库管理制度。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
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书面通知,做好储备土地出库准备工作。
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以协议方式出让储备土地使用权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预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土地储备机构。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土地储备机构发出《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及时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将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移交主管部门。
对于无需签订出让合同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向主管部门移交储备土地及相关资料。
储备土地出库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签章确认。
对已经办理出库手续的储备土地,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同时将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地开发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凭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办理储备土地出库手续。
土地开发完工后,土地开发机构应当向市土地储备机构移交土地,并重新办理储备土地入库手续。
第十八条储备土地管理可以采取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以下情形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
(一)储备土地入库后、委托管理招标前需要自行管理的;
(二)已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分布零散、不必委托管理的;
(四)其他需要自行管理的。
除上述情形外,储备土地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方式。
委托管理期限最长为两年,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依照前款规定续期的,续期期限最长为1年,且只能续期1次。
第十九条政府储备土地委托管理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条 委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该职能部门直接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不得对受托管理的储备土地进行转委托。
受托机构不得从事超越委托管理权限范围的任何活动。
《委托管理合同》文本由主管部门拟订,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第二十二条市土地储备机构根据规模效益、方便管理的原则划分委托管理片区。
对新近办理入库的储备土地,可以临时委托同一片区内或相邻片区已有的受托机构进行临时管理。
根据前款规定实行临时管理的,对新近办理入库的储备土地按独立地块及原中标标准计算年度管理费用。
如年管理费用低于10万元的,《临时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管理单位原管理地块合同的剩余期限;如年管理费用高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临时委托管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且应当在6个月内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受托机构。
第二十三条《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对该储备土地实行委托管理的,受托机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1个月前提出继续延长《委托管理合同》有效期限的申请。
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申请继续管理的受托机构进行考核,对严格履行原《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的受托机构,可以按照实际管理的储备土地面积,与其重新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经考核不合格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确定新的受托机构。
依据前款规定重新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与原《委托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四条为保证储备土地及时出库,《委托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在《委托管理合同》期限届期前,发生政府需要提前解除该《委托管理合同》的情形时,委托方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委托管理的储备土地上发生砍伐树木、挖石取土、乱倒余泥渣土、损坏围网和绿化等破坏储备土地现状行为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要求受托机构限期整改,并根据《委托管理合同》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委托管理合同》的相关约定提前解除土地储备合同,追究受托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发生下列严重侵占储备土地情形之一的,市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储备土地上发现违法建筑;
(二)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配合储备土地的清理、移交工作;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污染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土地储备机构自行管理或委托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储备土地,发生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二)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三)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四)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采取自行管理方式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受托机构负责储备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储备土地整治包括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清理、场地平整、围网、绿化及树立界桩与标志牌等整治工作。
储备土地需要进行整治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制定整治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
整治工程造价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应当按照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在20万元以内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合同采取包干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结算时不再调整。
第三十条经主管部门批准,市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合理利用。
《深圳市储备土地短期利用合同》文本由主管部门制订,并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定。
储备土地短期利用收益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纳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进行短期利用的,应当通过挂牌或公开招标的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短期利用主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挂牌或招标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在主管部门主办的社会公众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规则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公布前,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及土地储备机构与受托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尚未到期的,按照原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适用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土地收购实施细则及土地储备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3.深圳市储备土地管理费标准(日常管理):
(一)设立界桩、标志牌、围网,进行必要的简易绿化;
(二)开展日常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非法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的行为;
(三)管理和保护储备土地上的市政设施、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已补偿的经济作物、构筑物等;
(四)对危险地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警示牌;
(五)其他与储备土地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4.政府储备土地入出库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储备土地入库管理和出库管理制度,土地储备机构要对入库及出库情况建档造册,并更新信息系统。
《实施细则》指出,要入库的土地包括下列类型:
政府统一征收后尚未出让的;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转为国有的可建设用地;政府依法收回的;政府以置换方式取得的;挖山、填海形成尚未出让的;政府以收购方式取得的。
储备土地如果要出库,须根据主管部门的《储备土地出库通知书》由深圳市土地储备机构书面签章确认。
5.政府储备土地简易工程招投标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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