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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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与大家一起共同学习《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规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客运专线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由验收机构对其进行综合评价考核,移交接管使用单位试运营或正式运营的整个过程。
第三条(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的新建高速铁路项目、客运专线项目、城际轨道交通项目、近期兼顾货运的铁路客运专线项目(以下统称铁路客运专线)。
第四条(试运营与正式运营要求)铁路客运专线按照本办法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安全评估后,方可进行试运营;国家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营。
(试运营的否定条件)初步验收不合格或未通过安全评估的铁路客运专线,一律不得交付试运营。
第二章竣工验收的依据、条件
第五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国家验收等五个阶段。
(竣工验收包括五个阶段的工作。
换言之,这五个阶段都属于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颁布的建设标准;
2.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设计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
5.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包括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
6.设备技术说明书;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国家标准等;(注意保留有关资料——工程竣工资料)
7.经铁道部批准的相关补充标准、技术条件、暂行规等,以及建设单位补充且经铁道部认可的相关技术标准等。
(注意建设单位补充的相关技术标准等必须经铁道部认可,否则不能作为验收依据)
第七条验收条件
(一)静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包括外部配套工程及设备安装)已按设计文件建成;(本条强调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必须按设计文件建成)
2.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
3.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三同时要求)
4.承包商按有关规、标准对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自检合格;(一是工程质量自检合格,二是系统功能自检合格)
5.监理单位及咨询单位(如果有)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咨询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只有“合格”等级)
6.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容和标准基本完成。
(竣工文件要做到提前交给接管运营单位,一是用于竣工验收,二是用于制定或修改《行规》《站(段)细则》等技术规章,用于维修工作。
关于竣工文件的移交,有关文件规定至少7日前。
我想⑴尽可能提前移交;⑵接管运营单位要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局提前介入客运专线管理的指导意见》(铁办〔2008〕176号)等要求提前介入。
)
(二)动态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合格;(完成了静态验收,形成了《静态验收报告》,注意静态验收报告的容要求,并含专家组意见)。
2.《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已经批准;(建设单位要按照铁道部确定的动态验收综合试验和模拟试运行的主要原则,编制《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并报部批准后实施。
)
3.动态检测准备工作完成。
(主要是专业检测机构在建设单位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动态验收实施方案》做好各项动态检测准备工作。
)
(三)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合格,工程质量和系统功能满足有关标准要求;
2.静态验收及动态验收遗留问题整改完毕;(本条看似简单,在整个验收中应做到:
⑴与后面安全评估的条件对应,对影响运营的问题必须整改完成;⑵在动态验收时,由于综合检测车应用时间较短,因此对于动态检测试验发现的问题,尤其是系统性能和功能方面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以便使整改结果及时得到验证。
)
3.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本条强调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没说验收合格,在国验时为验收合格。
⑴关于环保验收。
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明确:
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办法,依据环保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部门负责该项目环保验收。
⑵关于水保验收,《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通常是在环保验收时,水保行政部门参加,一并完成验收。
〈但是,2002年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第八条规定“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
对于符合本办法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也就是说要搞水保专项验收),铁道部环保办与国家水利部有关部门进行多次协商,未果,仍在进一步协商〉。
⏹
4.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本条强调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即,初验前必须完成的工作。
⑴关于劳安卫设施。
原劳动部《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规定:
①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②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③各产业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没提竣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④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验收。
铁道部属国务院行业部门,有其自己的劳动卫生部门,并负责有关劳卫安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因此,能否由铁道部劳卫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验收工作,还需进一步协商明确。
目前实际做法是铁道部指定由铁路局检查验收,并出具意见(我想,最好是铁路局请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的人员参加)。
⑵关于消防设施。
公安部令第30号《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工程消防验收申请,送达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组织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
关于消防设施的验收。
经了解铁道部公安局,目前的做法是:
铁道部公安局主要对前期可研、初设阶段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把关,各铁路局公安局消防处对消防施工设计文件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据此修改完善施工图设计后,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完成消防工程建设,在具备施工单位自验合格、监理单位检查评价合格,并按照消防有关规定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后,报请铁路公安局进行消防验收,并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通过试运行,达到试运营的条件;(关于试运行:
一是试运行是动态验收的组成部分;二是试运行是指完成联调联试后,按实际运行图组织列车运行,对客运专线整体系统在正常和非正常条件下运行的列车组织、客运服务及应急救援等能力进行的全面演练,验证是否具备开通运营条件,这一点在铁运〔2008〕197号文已明确。
)
6.咨询单位(如果有)已提交对整个系统可否按照设计速度安全运行的咨询报告;(是指咨询单位对整个系统能否按设计速度安全运行提出咨询报告)
7.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文中规定取证工作基本完成,没有量化具体有关工作,我想应该是除取证正在办理外,其他征地资料、征地图纸、土地验收等工作应完成——与23号文一致)
8.竣工文件按规定编制完成,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文件和招标投标文件等整理完毕,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要求达到档案验收标准。
由于国验条件中未明确档案专项验收问题,因此在初验时,建设单位就应及早组织做好竣工文件的验收和移交工作,确保运营管理和养护维修之需要。
按照2006年6月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
⑴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验收;⑵发改委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⑶各铁路局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验收;⑷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验——程序很明确。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主要由铁道部档案史志中心负责,可委托铁路局档案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和移交工作)
(四)安全评估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中存在的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强调的是影响运营的问题全部得到解决,言下之意——对于不影响运营的问题可限时完成)
2.试运营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
(按照运营的要求,人员培训和配备到位,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完善《行规》《站(段)细》等规章制度和建立符合实际的运营维修管理体系等等)
(五)国家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验收一年后(时间要求,既然有要求,就应按要求办,现在一些项目国验拖的时间太长);
2.试运营情况良好,经检测各项指标已达到建设目标(试运营时一是建设、运营单位要进行沉降观测;二是运行期间对设备进行测试,以达到建设目标);
3.建设用地取证工作已经完成;
4.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初验时提出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成,复检合格,有些环保设施同样需要试运行,一般为3个月,试运行满足有关环保要求);
5.竣工决算已经编制完成,并经过铁道部组织的审计;(本条明确了:
一是要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资产交付办法》(铁财〔2008〕250号)等规定,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铁道部经财务主管部门审查;二是国验前需经过铁道部组织的竣工审计,且审计中的有关问题应整改到位)
6.建设资金已全部到位,除质量保修金外与建设工程各方按合同完成资金结算(资金结算全部完成,有拖欠工程费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不能国验)。
第三章竣工验收任务和容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
1.对铁路客运专线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
2.对铁路客运专线建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规性文件情况进行检查;
3.对铁路客运专线形成的资产进行审核;
4.对铁路客运专线能否安全交付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作出评价。
第九条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主要容:
(本章主要明确了竣工验收工作的任务和容,现场验收工作主要检查哪些方面、达到什么程度。
希望建设单位或验收牵头单位,对照竣工验收的容逐项落实)。
1.检查工程是否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设计规、批准的设计文件(包括批准的修改初步设计、变更设计)建成,配套辅助项目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2.检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3.检查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设计变更管理情况;
4.检查工程设备配套及设备安装、调试情况;主要设备联调联试及试运转情况;国外引进设备合同完成情况;
5.检查概算执行情况,材料、设备购置是否合理,工程其它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检查财务竣工决算;
6.检查动态检测、试运行情况,是否具备试运营或运营条件;
7.检查铁路客运专线技术引进、吸收、创新情况;
8.检查环保、水保、劳动、安全、卫生、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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