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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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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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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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办法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所属中小学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安全,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制定的《中小学财务制度》和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局所属中小学凡依法取得,财政拨款,国家物资投入,资产经营,接受捐赠等渠道形成的一切财产(包括无形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第三条学校资产实行统一规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拥有所有权,并依据有关法规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具体管理,并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只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并负有维护管理责任。
要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按照本规定,对所占有国有资产进行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保障资产安全。
第六条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对外投资(包括利用无形资产)需报教体局审批。
固定资产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我局纳入此类标准管理的有课桌凳、办公桌椅、图书、仪器及电教设备。
第八条对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非大批同类资产均作为流动资产进行管理。
学校可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建立流动资产增减变更登记清册。
第九条中小学固定资产管理按资产性质一般分为六大类,即房屋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
并附设“土地类”。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及不够固定资产单价起价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状的资产。
第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备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中小学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校誉、由单位组织获得的师生荣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要重视和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适时建立完整的无形资产档案依法合理利用无形资产。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投资形成的各类产权仍属国有。
第十三条学校要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单位目标责任制范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一)登记制度。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校不论其资产________渠道如何,都必须对资产存量、分布和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的进行登记,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对大型设备、贵重精密仪器要逐件(台)建立技术档案,做到物物上帐,物帐相符。
(二)资产管理组织和岗位责任制度。
学校必须设有国有资产专职或兼职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
国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校领导离任要进行资产移交,人员调动要进行资产清理。
(三)学校要建立资产购置、入库、领用、保管制度
(四)学校要建立资产的使用维修制度。
(五)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报废、报损、调拨、审批制度。
(六)学校要建立资产的损坏、损失的赔偿制度。
对造成资产损坏、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属于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过失人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所占用资产从事商品生产、对外有偿服务、参股、联营、承包经营、出租固定资产等经营活动,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报教体局。
审批转入经营
的资产数额,并办理授权占有手续。
第十五条学校用于经营的资产必须保持国有性质,不得转为集体或帐外资产。
保障资产的完整和实现增值。
经营性收入应主要用于弥补教育经费不足,严格按财政规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和奖励基金。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权属县教体局。
第十七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权指资产的报损、调拨和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学校资产的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房屋、土地、车辆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含5000元),由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5000元以下由县教体局审批,年终报县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其他资产原值在1000元以上的含(1000元)由县教体局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
对一些单价较小,但批量大的资产处置以其原值总额计算,按上述权限审批。
(三)资产报废、报损,由占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报废、报损审批表及三结合小组的技术鉴定报告,按上述权限审批。
第十九条学校改变隶属关系及合并、撤销,其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学校改变隶属关系的,其占用资产原则上实行有偿调拨。
(二)学校合并属同一预算级次,同一系统,同一性质的,实行无偿调拨,否则实行有偿调拨。
(三)学校撤销,其占用资产由县教体局负责组织清算小组对资产进行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县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后进行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学校占用的闲置资产,要及时登记造册,上报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调济处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资产不提倡对外捐赠、扶贫。
如确因社会工作需要,资产对外捐赠、扶贫,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处置权限及审批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学校涉及联建、拆迁改造等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转移和灭失,应由占用人提出意见,报教体局批准后实施,并同时登
记资产变更帐务。
资产残值上解县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入和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价和调拨价计价,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车辆购价内。
(二)自制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
(三)房屋、建筑物的扩建、改建、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费用计价,局部拆除的,按拆除部分的原值调减。
(四)接受捐赠和无法查清原价的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价。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取得第二十三条所列固定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应在及时登入固定资产帐册的同时,在会计处计入固定资产基金之中,保持与财政预算管理相衔接,并明确使用人使用、维护该资产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学校固定资产超过半年以上由个人领用的,应办理借用或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占用的大型资产变动,要按照要求,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固定资产的年报每年年底向县教体局报出。
将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帐册。
固定资产管理帐务,报表实行计算机管理。
年报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帐物相符,及时汇报并对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作出分析说明。
第二十七条县教体局对学校的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有责任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教体局对资产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学校是否建立了各项资产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二)学校对占用资产是否登记齐全,帐物相符,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控购手续。
(三)各类资产报表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报表是否及时报送。
(四)学校占用资产是否做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被侵蚀流失现象。
(五)学校资产处置是否按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应评估的资产是否立项评估,使用效益状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对认真执行本规定,爱护国家财产,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占用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的校园,将给于通报批评,缓拨或停拨相应经费,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对因渎职,失职而造成资产损失浪费的,教体局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给于行政处分或岗位责任追究。
对于资产长期被个人占用不还或故意损坏,偷窃、贪污国有资产的按照有关条例要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所得款项收缴县教体局,并酌情停拨相应经费,后果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于弄虚作假、隐瞒、转移、私分国有资产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高台县全县中小学。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高台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届时根据时行政策规定,另行修订。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篇2
物资财产是学校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保证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计划所必须的物质条件。
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学校在各方面都加大了投入。
为了能更充分发挥财产物资的作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务于教育教学,必须加强财产物资的管理,为此特制定相应的制度。
一、资产采购制度
为了更好地贯彻政府采购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更好地完善学校财务预算工作,进一步使学校物品采购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学校现实需要和发展要求,现修订学校物品采购管理制度如下。
(一)、采购工作遵循原则
1、“三比”(即比质比价比服务)的采购原则。
2、“三公”(即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
3、自觉接受监督的原则。
4、节约、实用的原则。
5、申报、审批、采购、入库登记、出库登记的程序化原则。
6、轻、重、缓、急,量入为出,计划预算的原则。
7、按教材图书、实验器材、办公用品、清洁用品、教辅器材、水电耗材等进行分类采购的原则。
8、实施质量监督与采购公开的原则。
9、实施谁用谁申报、谁用谁参与采购、谁用谁验收、谁用谁管理的跟踪负责的原则。
(二)、采购方式
1、政府集中采购
(1)范围:
凡符合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以每年政府部门文件为准),一律交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
(2)程序:
相关处室提出大宗物品采购需求行政会讨论通过或校长审批通过采购需求申请提交市教育局审批教育局及财政局审批通过,由市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招标采购。
2、学校自行采购
(1)范围:
①日常消耗品类:
清洁用品(扫把、拖布、垃圾袋、垃圾筐等)、水电耗材(水管、各种阀门、灯泡、各种开关、电线缆等)、办公耗材(打印机墨粉墨盒及一体机油墨等)、教学耗材(粉笔、黑板擦等)、维修耗材(玻璃、门锁、钢材、棕垫等)。
②含原材料的小型维修工程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
防护栏安装、窗帘安装、广播电视系统、弱电项目。
③食堂、服务部中的大宗原材料及所有固定资产入库的项目。
④学校基建中需要自行采购的各种材料。
(2)具体方式及程序:
①现场招投标采购:
相关处室提出采购需求行政会讨论通过或校长审批通过学校采购小组制定标书(需处室专业人员配合)对外发布招标信息校工会和总务处指定参加现场招投标人员现场招标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按投标方的投标承诺及校方要求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②市场询价采购:
申报人申报处室负责人审核申报人到校长处审批申报人将校长审批通过的“购物申报表”交采购小组(由总务处和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确定采购小组成员)采购小组组织采购小组成员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物品验收、入库、出库。
③紧急采购:
提出申购的处室或个人向校长陈述紧急采购的理由由总务处和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或个人指定人员进行紧急采购购回物品进行验收、入库、出库。
(金额较大的紧急采购项目,在报市教育局同意(如需报市财政局的,需征得同意)的前提下,可先行采购,然后向市相关部门补齐各种手续。
)
(三)、采购工作要求
1、采购工作由分管后勤校长分管,学校采购小组负责实施。
2、采购物品数量、价格,原则上不能突破申购单的上报预算。
3、对仓库备用性物质(各类耗材)的采购,由仓库保管员及相关处室在每学期开学前一个星期(或每学期期末)提出学期添置计划,报校长审批后,采购小组一次性购置,尽量避免少量、多次购置。
4、申报人、使用部门、教师代表等对采购物品均有验价验质的权力。
5、所有采购都尽可能由使用部门报出计划,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校长申请审批,然后交采购小组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并全部由学校保管人员验收入库,再按需领出。
6、采购小组由总务处人员及提出申购要求的处室人员共同构成,至少三人,负责询价,至少3家供货商报价并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供应商。
7、市场紧急采购,500元以下至少一人,500-1000元至少两人,1000元以上至少三人。
8、采购人员必须做到:
(1)采购人员必须坚持认真负责、勤俭节约、办事公开、秉公办事、廉洁自律的原则,切实维护学校整体利益和全体教职工的利益。
(2)采购人员必须充分掌握市场信息,收集市场物质情况,预测市场供应变化。
(3)采购人员不得接受吃请,索拿回扣,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采购人员所购物品要性价比高。
(5)采购人员必须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不能私自变更采购方式。
二、资产验收制度
资产入库之前,必须由专人对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1、房屋、建筑等固定资产完工后,由学校邀请上级相关质检部门进行验收,并由质检部门出具相关合格证明。
2、通过政府采购及学校自行采购回来的固定资产,由相关处室专业人员(部分专业设备邀请市级部门专业人士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验收单位)对照标书要求组织进行验收,同时学校资产保管人员必须对照标书核对数量并做好资产入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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