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111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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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1111
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规范化设置要求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
设置规范
图案样式
1.
设置位置
1.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1)危险废物产生规模:
分为1吨/年以下、1(含)-10吨/年、10(含)-100吨/年、100(含)-500吨/年、500(含)-1000吨/年、1000吨/年及以上共六个等级。
(2)贮存设施数量:
仓库×处,储罐×处。
仓库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包括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
(3)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
仓库×平方米,储罐×升。
仓库面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建筑面积之和,以平方米计;储罐容积指企业所有贮存危险废物的储罐、贮槽等容积之和,以升计。
(4)厂区平面示意图:
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每一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
厂区的相对位置。
(5)危废名称:
列出企业实际产生的所有危险废物名称。
(6)危废代码:
危险废物对应的八位码。
(7)环评批文:
公开企业实际产生危险废物的环评情况。
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批复文号,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无”。
(8)产生来源:
指危险废物产生环节或产生工序。
(9)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储罐、贮槽等设施贮存的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1.2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编号:
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编号。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效期:
根据经营许可证,填写许可有效期。
(3)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种类和能力:
根据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内容,列出企业收集、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种类、方式与能力。
(4)次生危废种类和数量:
指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名称、代码和数量,其中,数量根据管理计划、上一年度次生量估算,以吨/年计,可清洗回收利用的包装容器以只计量。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厂区内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过程、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包括防风、防雨、防晒、防雷、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泄露液体收集、废气收集导出及净化处理等。
(6)厂区平面示意图:
绘制厂区建筑平面示意图,突出显示厂区涉及危险废物的区域在厂区的相对位置,包括危险废物装卸区域、贮存区域、利用处置区域、次生危废产生区域等。
、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图案样式
设置规范
息。
1.设置位置
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贮存设施内部分区,固定于每一种危险废物存放区域的墙面、栅栏内部等位置。
无法或不便于平面固定、确需采用立式的,可选择立式可移动支架,不得破坏防渗区域。
顶端距离地面200cm处。
2.规格参数
(1)尺寸:
75cm×45cm。
三角形警示标志边长42cm,外檐2.5cm。
(2)颜色与字体:
固定于墙面或栅栏内部的,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
采用立式可移动支架的,警示标志牌主板字体及颜色与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一致,支架颜色为黄色。
(3)材料:
采用5mm铝板,不锈钢边框2cm压边。
3.公开内容包括废物名称、废物代码、主要成分、危险特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监制单位等信息。
填写说明:
2.1贮存设施外部警示标志牌
包括平面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和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
(1)贮存设施编号:
用“(第×-×号)”表示,第一个“×”指企业贮存设施总数,第二个“×”指本设施顺序号。
(2)本设施环评批文:
贮存设施已通过环评的,填写环评批复文号;未通过环评的,填写“无”。
(3)本设施建筑面积(容积):
贮存设施建筑面积(容积),全封闭式仓库、围墙或防护栅栏隔离区域等以平方米计,储罐、贮槽等以升计。
(4)本设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设施内贮存危险废物种类及危险特性,明确须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在对应项目前打“√”。
采用立式固定式贮存设施警示牌的,直接填写相应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5)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
指为应对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
及设备。
(6)本设施贮存危险废物清单:
根据贮存危险废物种类情况,填写各类危险废物名称、危险特性(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环评批文(指产生或收集此项危险废物的项目环评批文,未取得环评批复的,填写“无”);企业可根据贮存种类多少,适当调整本部分的字号和间距。
2.2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
(1)废物名称:
分区警示标志牌对应区域贮存的危险废物名称。
(2)废物代码:
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代码。
(3)主要成分:
该分区内危险废物主要有害成分名称。
(4)危险特性: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特性,包括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
(5)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分区内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需采取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
(6)环境应急物资和设备:
指为应对分区内危险废物泄露等突发环境事故时,配备的环境应急物资及设备。
三、包装识别标签
图案样式
设置规范
1.设置位置识别标签包括粘贴式和系挂式。
粘贴式危险废物标签粘贴于适合粘贴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系挂式危险废物标签适合系挂于不易粘贴牢固或不方便粘贴但相对方便系挂的危险废物储存容器、包装物上。
2.规格参数
(1)尺寸:
粘贴式标签20cm×20cm,系挂式标签10cm×10cm。
(2)颜色与字体:
底色为醒目的桔黄色,文字颜色为黑色,字体为黑体。
(3)材料:
粘贴式标签为不干胶印刷品,系挂式标签为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
3.内容填报
(1)主要成分:
指危险废物中主要有害物质名称。
(2)化学名称:
指危险废物名称及八位码,应与企业环评文件、管理计划、月度申报等的危险废物名称保持一致。
(3)危险情况:
指《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附录A所列危险废物类别,包括爆炸性、有毒、易燃、有害、助燃、腐蚀性、刺激性、石棉。
(4)安全措施:
根据危险情况,填写安全防护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5)危险类别:
根据危险情况,在对应标志右下角文字前打“√”。
附件中出现的底板背景、文字、图案、标签颜色对应CMYK色值情况如附表所示。
附表:
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
颜色色值情况对照表
序号
颜色
色值
十六进制代码
对应项目
1
蓝色
C92M75Y0K0
#0000ff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底板背景。
2
白色
C0M0Y0K0
#ffffff
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文字,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有毒”、“有害”、“腐蚀性”、“刺激性”、“石棉”的标志背景。
3
黄色
C10M0Y83K0
#ffff0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背景,三角形警示标志图案背景,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助燃”的标志背景,立式固定式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的立柱,贮存设施内部分区警示标志牌的立式可移动支架。
4
黑色
C93M88Y89K80
#00000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所有文字、危险废物标签所有文字、危险类别标志所有文字。
5
灰色
C17M15Y13K0
#dad7d7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上的三角形警示标志外檐部分。
6
桔黄色
C0M63Y91K0
#ff8000
危险废物标签背景、危险类别为“爆炸性”的标志背景。
红色
C0M96Y95K0
#ff0000
危险废物标签的危险类别为“易燃”的标志背景。
附件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危险废物贮存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的中间环节,在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中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贮存规范化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9〕149号)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均应在关键位置设置在线视频监控。
现对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设置位置、监控点位、监控系统等方面作出规定(见附表)。
在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上,企业应指定专人专职维护视频监控设施运行,定期巡视并做好相应的监控运行、维修、使用记录,保持摄像头表面整洁干净、监控拍摄位置正确、监控设施完好无损,确保视频传输图像清晰、监控设备正常稳定运行。
因维修、更换等原因导致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应采取人工摄像等应急措施,确保视频监控不间断。
附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附表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视频监控布设要求
设置位置
监控范围
监控系统要求
设置标准
监控质量要求
存储传输
一、贮存设施
全封闭式仓库出入口
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行为。
1.监控系统须满足《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2016)、《安全防范高清视频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1211-2014)等标准;2.所有摄像机须支持ONVIF、GB/T28181-2016标准协议。
1.须连续记录危险废物出入库情况和物流情况,包含录制日期及时间显示,不得对原始影像文件进行拼接、剪辑和编辑,保证影像连贯;
2.摄像头距离监控对象的位置应保证监控对象全部摄入监控视频中,同时避免人员、设备、建筑物等的遮挡,清楚辨识贮存、处理等关键环节;
3.监控区域24小时须有足够的光源以保证画面清晰辨识。
无法保证24小时足够光源的区域,应安装全景红外夜视高清视频监控;
4.视频监控录像画面分辨率须达到300万像素以上。
1.包含储罐、贮槽液位计在内的视频监控系统应与中控室联网,并存储于中控系统。
没有配备中控系统的,应采用硬盘或其他安全的方式存储,鼓励使用云存储方式,将视频记录传输至网络云端按相关规定存储;
2.企业应当做好备用电源、视频双备份等保障措施,确保视频监控全天24小时不间断录像,监控视频保存时间至少为3个月。
全封闭式仓库内部
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仓库内部所有位置危险废物情况。
围墙、防护栅栏隔离区域
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围墙围挡区域、防护栅栏隔离区域。
储罐、贮槽等罐区
1.含数据输出功能的液位计;
2.全景视频监控,画面须完全覆盖罐区、贮槽区域。
二、装卸区域
全景视频监控,能清晰记录装卸过程,抓拍驾驶员和运输车辆车牌号码等信息。
同上。
同上。
同上。
三、危废运输车辆通道(含车辆出口和入口)
1.全景视频监控,清晰记录车辆出入情况;
2.摄像机应具备抓拍驾驶员和车牌号码功能。
同上。
同上。
同上。
附件3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现场执法检查清单
附表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1.落实企业法人环境污染治理责任制度,在企业适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污染防治责任信息,表明危险废物产生环节、危险特性、去向及责任人等。
资料检查(查看相关管理制度)、现场询问、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三十条
2.贮存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置、管理要求依法进行环评,并依照环评完成验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自建利用、处置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成“三同时”验收。
资料检查(查看环评批复、验收批复、报告等)相关环评中应详细说明自建利用设施的利用工艺、可利用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产品质量标准、污染防治措施等情况,自建焚烧、填埋处置设施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别应符合焚烧、填埋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资料检查(查看危险废物管
理计划)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5.管理计划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进行备案的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6.企业应如实、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台账,并长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查(查看危险废物入库、出库、贮存台账,自建有利用、处置设施的还应有利用、处置台账,并与系统申报数据、转移联单等校核)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
7.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提供已经申报登记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8.申报事项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核实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相符性,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特别是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9.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10.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1.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12.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现场核查(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附录A所示标签、本意见附件1《危险废物识别标识设置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贮存场所现场应配备出入库记录表。
现场核查;查看出入库记录。
出入库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危险废物名称、代码、入库日期、来源、包装形式、数量、出库日期、出库去向(发生转移的记录转移联单号)、出库数量、交接人和贮存量等信息。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1、4.2、4.4、4.10、6.2、6.3.9、8.1条,《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第6.3、6.4、6.5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4.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转移危险废物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落实转移网上申报制度。
资料检查(查看批准的转移计划,转移联单,并结合环评文件、台账记录、网上转移申报系统等材料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跨省转移的应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查看转移联单填报情况,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有相应审批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第六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16.转移联单保存齐全(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
资料检查(查看对应保存期
限内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管理办法》第十条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17.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资料检查(可与申报登记数据及其证明材料,以及转移联单等进行核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经营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且协议在有效期内。
资料检查(核查合同有效性及危险废物接收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综合篇章或危险废物专章),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每年一次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每三年更新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资料检查(查看应急预案及其备案表、演练记录)、现场询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第4.4条款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资料检查(查看培训方案、记录、报告等资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4.3条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10.4条款、《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7.2条款规定
21.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照相关标准查看环境监测
报告、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检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罚则
款。
注:
“*”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情形包括:
(1)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地址;
(2)增加或减少危险废物产生类别;(3)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变化幅度超过20%;(4)
新、改、扩建或拆除原有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和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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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 识别 标识 规范化 设置 要求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