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集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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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集锦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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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集锦8篇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集锦8篇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篇1
每一座城市大概都会有其独特的味道。
香港有两种:
每个工作日,你踏上拥挤的港铁,穿梭于无数的高楼之间,燥热的空气和周围匆匆的脚步时刻提醒著你不可以停下,这种叫作压力;某个週末,你乘船前往附近的岛屿,远离了中环,远离了人群,迎面的海风和周围的笑声把你拖进了另一个截然不同的世界,这种叫做轻鬆。
短短两周,我们体验到了一个立体的香港,不仅仅有关她的快、她的慢,更有关她的人和她的魂——法治。
中环以内
首先,在师傅的安排下,我先后跟随所里的几位大律师旁听了四场庭审。
这也是我第一次亲身感受普通法下的庭审。
在此过程中有一些比较有趣的发现。
其中印象比较深的是,大律师们在高等法院出庭后都会到楼下的咖啡厅坐一坐。
第一次和大律师们去咖啡厅的时候并没有感到任何的特别之处,以为只是随便坐坐。
但是后来发现,几乎每一次出庭后,大律师们都会去咖啡厅随便坐坐。
于是我便疑惑,这种“随便坐坐”的目的是什麽?
后来有机会便请教了师傅。
原来,在香港,大律师不可以直接接触案件的当事人,大律师所有的案件都是由事务律师委託,由于事务律师也常到咖啡厅,所以大律师到咖啡厅的第一个目的就是告诉事务律师,其已经完成了出庭的任务;其次,如果其他事务律师可在咖啡厅经常看到某一位大律师的身影,则证明该大律师代理的案件很多,也是一种实力的证明,这对于年轻的大律师而言,亦是一种很好的宣传。
第二个发现是,在香港,特别强调大律师对法庭高于一切的责任。
对法庭高于一切的责任要求大律师在向法庭陈词之时,不仅要向法庭展示对己方有利的法律和案例,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和案例也要向法庭陈述。
这完全改变了我之前的认识,虽然这给大律师的工作带来了更多的要求,但是对于法庭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而言无疑是十分有益的。
此外,由于大律师不用直接面对当事人,自然就避免了很多来自于当事人的很多无形压力。
如果当事人的意见违背法律的基本原则,而其又要坚持自己的观点而无法被说服,大律师则可以出于对法庭高于一切的责任的考虑,终止委託。
其次,虽然上了一学期的课,我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理解仍停留于十分浅薄的层面,对于其在现实中的样态充满了好奇。
得教于我的两位师傅李焕文大律师(ThomasLee)和彭喜雯大律师(EllenPang),我不仅加深了对国际商事仲裁本身的理解,对于其在内地和香港的发展现状也有了新的认识。
国际商事仲裁在内地的发展起步较晚,目前,在内地虽然有很多律师从事仲裁相关的工作,但当中真正可以达到国际商事仲裁水平的律师仍是凤毛麟角。
语言能力的弱势以及缺乏对普通法及普通法实践的理解等诸多因素,导致很少有内地的律师能够胜任国际商事仲裁的案件,所以内地当事人经常要聘请来自于其他地域的律师。
彭喜雯大律师曾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并在内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仲裁相关的业务,交流中,她流露出对内地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期待,也让我有了作为一名法学生的使命感。
大律师们还安排仲裁班的同学参观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CIETACHongKong)、国际商会(ICC)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
参观期间,我们与其中的工作人员进行短暂的交流,了解了三个仲裁机构仲裁的不同特点。
我比较感兴趣的一个问题是,仲裁庭选定以后,三个机构是否会继续积极地参与案件当中?
参与的程度有多大?
如果仲裁庭的进度发生了延迟,三个机构是否会积极地推动案件的进行?
结果出乎我的意料,三个机构的工作人员一致回答说,他们在仲裁庭选定之后,都会继续参与案件的进行。
但这样的回答让我有些困惑。
于是,参观后我与李焕文大律师探讨了这一问题,他把三个机构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拿给我看,并让我回忆三个机构工作人员的回答,然后让我自己体会。
看完之后我们继续讨论了这一问题,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可以略微区分出三个机构的参与度,也就是其收取的费用。
往往最贵的那个机构会参与的更多,而实际当中也是如此。
但是具体在实践当中,三个机构的参与程度,著实还是需要亲自感受。
中环以外
週末,张耀良大律师带领全体同学来到了南丫岛,远离了中环,远离了人群,这裡是另一个香港。
旅程中,同学们彼此交流,也增加了许多关于香港、关于法治的感悟。
法治一直是香港所坚守的基本原则,其在很多地方的表现都值得内地的法律人去学习并思考。
首先,香港大律师的执业环境远远地优于内地,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也更加完善。
高度精英化的大律师群体使得这个行业的门槛极高,但同时也保证了该群体的社会地位,我们经常可以看到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各种社会事件中发声,表达群体的意见,推动香港法治建设的发展。
其次,一个社会的法治发展的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透过其形成的传统观察出来。
在香港,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在正式的庭审中都要戴假髮,著长袍,不同法院的法官、不同级别的大律师的著装也是不同的。
我还记得在DesVoeuxChambers的门口有一张照片,那是王鸣峰大律师成为资深大律师的仪式。
这些传统时刻证明著法治在香港人心目中的重要地位。
我站在置地广场的楼下,看著车,看著人,再回头看一眼身后的律师楼,作为一名法学生,我的心中不仅期待内地的法治发展能够更加完善,也希望内地的法律执业环境可以给予所有法律人更公平且更有价值的对待。
最后,感谢所有任课老师和大律师为课程的辛苦付出,感谢香港大律师公会、丽达集团和学院的支持,感谢香港中联办、香港高等法院、律政司、法援署、CIETACHongKong、HKIAC、ICC等众多机构为我们提供的交流机会。
感谢同行朋友帮助,感谢李焕文大律师、彭喜雯大律师两位师傅以及麦业成大律师在实习期间给予的指导。
希望有更多的同学得此机会,感受不一样的香港。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篇2
本人于20xx年四月在xx律师事务所完成了一个月的实习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亲身接触到了律师实务,实际参与了一些案件的诉讼过程,独立完成了几篇律师日常法律文书的写作。
现将实习期间的工作经历总结为本报告。
本实习报告正文部分将分三个部分完成。
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
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
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
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
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
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
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
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400元的从赤壁到上海的汽车票。
而其起诉书中确表明在事故发生后原告的丈夫就赶到了医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中规定,对于必要的交通费用,原告的主张可以支持。
由于原告的丈夫已经在原告身旁,这400元的车票不属于必要的费用。
显然,原告的起诉书中所承认的事实与其诉讼请求以及提供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直接影响了诉讼请求的成立。
2注重交易习惯
法律只是对社会生活的一种法律抽象,其并不是穷尽所有社会生活。
对一些对社会发展没有直接影响的习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尤其是一些商事交易习惯,在与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形下,可能直接决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此在应该注意案件所涉及的交易习惯。
在很多时候,交易习惯可能直接影响案件的结果。
例如,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签订了《房屋定购协议》,后房屋一直没有开工。
我方当事人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对方当事人主张其并没有房屋预售许可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合同应该无效。
我方当事人无权要求违约责任。
我方主张:
根据交易习惯,“订购”不同于“定购”其只反应了一种交易意向,而不是交易本身。
合同的标的不是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而是以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来订立买卖合同。
因此《房屋定购协议》并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若干问题解释》。
合同有效,对方应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交易习惯在诉讼中的重要意义。
3注重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的宪政结构,地方政府,人大有权力指定行政法规以及地方规章。
这些规章虽然效力低于法律,但是确具有规范性效力,可以在诉讼中直接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因此其在现实中的诉讼纠纷中确十分重要。
而且法律的抽象性与法律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矛盾。
为了保证规则的涵盖面,法律不得不使用抽象语言表述规则,这样确又与客观事实之间产生一定距离。
在大多数诉讼中,虽然都有法律对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确没有明确给出解决纠纷的方,把相关问题交给法律以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
因此在诉讼中一定要注意行政法规,地方规章。
首先应注意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所在地的政府,人大对案件涉及的问题有无规定。
其次,应该注意案件争议的所涉及到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此是否由规定。
第三,分析各规定,法规之间有无矛盾,以及它们彼此之间的效力层次。
例如,在上文中涉及到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主要是:
《道路交通安全法》;涉及到的法律解释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解释》;涉及到的行政法规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涉及到的地方规定有:
《上海市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海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外出补助标准》
在这样一起纠纷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大于法律文件。
4注意会计技能在案件中的适用
在民事纠纷中大多数都涉及到损害赔偿的计算,计算方法将会直接影响到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而这个时候引入一些基本的会计方法即简化了计算步骤,又比较容易被法院接受。
例如,在一起侵害承包经营权的侵权案件中。
在计算损害赔偿数额时律师采用了以下方式计算:
1预期损失,根据05年同期营业额为计算标准计算合同解除后原告应该获得的受益。
以营业额的35%为利润计算标准。
2支付给员工的工资、由于被告的违约,使原告的营业额下降,但是确必须按照原营业额给付员工工资,对于多给付的工资,应该由被告承担
3机器折旧费用,以其可使用年限比照实际使用年限,计算折旧额。
4房屋装修的费用,装修的花费,减去使用年度的费用。
如果用会计方法来检验,这种计算方式显然不合理,根据会计基本公式,利润等于受益减费用。
既然以受益的35计算利润,那么在主张多支付的工资这一费用,显然属于重复计算。
而且在计算折旧费用的时候没有考虑到净残值,以及当事人所在行业所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这样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5多种方式分析问题
法律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作为律师工作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此应从多个角度去分析问题。
诉讼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院并不是展示律师法律技能的唯一舞台。
行政手段也是解决争议的一种高效方式。
在遇到纠纷时,可以在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之间灵活灵活的选择。
而不仅仅拘泥与诉讼或是仲裁这些成本高昂,耗费时间较长,且存在着诉讼风险的手段。
比如在土地权属纠纷中,即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又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确认。
而且还可以在不同手段之间可以灵活切换,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发生,减少解决问题的成本。
比如,当遇到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如果政府的公证性受到外来因素不正当干涉,可以从行政手段跳跃到诉讼手段,将争议问题的管辖权由政府转移到法院。
同时为了防止不利于己的终局性行政结果,也可以在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之间灵活切换适用,利用不具有行政强制力,确能够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行政措施去解决问题。
二、诉讼技巧
诉讼是一个脑力劳动而不是体力劳动,在律师的工作中,除了认真,敬业的`工作精神之外,还应该注意一些技巧性的东西,灵活的运用诉讼技巧不但可以减轻工作负担,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所接触到的工作技巧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
1把握好诉状与代理词之间的关系
在诉讼中,代理词与诉状之间起到的作用不同,适用的诉讼阶段不同,因此应该注意好二者的区别。
起诉书的目的是提起诉讼程序,因此重点在于陈述案件涉及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
而代理词是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目的是让法庭接受自己的观点。
其重点是表述清楚诉讼主张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由此可见,二者不可混淆。
如果在起诉书中过多的涉及到了代理词中的内容,不但没有任何意义,反而泄漏了我方辩论观点,使对方可以提前准备,不利于我方诉讼理由的有效展开。
同样,如果代理词与起诉书在内容上大同小异的话,等于放弃了法庭辩论的权利,失去了一次陈述我方诉讼主张的机会。
2灵活运用证据规则
律师的主要工作是搜集案件相关证据,理顺案件事实。
将客观的社会生活梳理成抽象的法律事实。
而证据规则就是将客观事实抽象为法律事实的工具。
因此律师在工作中应该十分注重证据规则的运用。
根据证据规则中的规定,选择案件的且入点,以便规避自己的举证责任,增加对方的举证义务。
比如在依据《民事诉讼规则》
侵权案件和违约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
因此在遇到请求权竟合的案件中,应选择举证最有效的一种请求权方式主张权利,减少工作量,降低诉讼风险。
3争议问题后置
在诉讼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法律冲突或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地方,在法律适用上会产生争议。
在这种时候,对各种争议解决的方法的选择适用往往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而定。
因此如何处理案件的争议问题成为律师在诉讼中面临的一个工作难点。
在我接触的诉讼中,律师曾经使用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的问题。
在庭审中,如果将争议问题作为辩论的重点,会遭到对方的集中反驳,稍有差池就会前功尽弃。
而且从客观上讲,即便对方没有充分的驳倒我方主张,对争议问题的过多论述也会加深了审判法官对我方主张的怀疑。
因此在诉讼中应该尽量回避争议而不是激化矛盾。
因此在辩论过程中,在顺位安排上尽量将争议问题后置,将其作为一个法律结果处理而不是法律适用前提。
这样即使争议问题不被法院支持也不会影响其他的诉讼主张。
4分散争议问题
将争议问题后置的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矛盾,但是并不是彻底的回避矛盾,因此在法律争议问题出现的时候,还可以将争议问题分撒在各各诉讼利用之间。
利用这种方式来回避争议问题。
当采用这种方式时,将争议问题化整为零,分解成数个独立的问题。
在阐述我方观点的时候将其分撒与各各观点之中,不但回避了主要问题,在客观上也加强了诉讼理由对法官的心里影响。
同时也能分散对方的注意力,使其顾此失彼,难以集中力量解决问题。
而且即使单个问题出现错误时,也不会从根本上影响我方对争议问题的观点的说服力。
5有效利用拒绝调节程序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由于我国特殊的法律文化传统,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倾向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法院内部工作统计中,调节也是作为对法官职称评比的一个标准。
因此在诉讼中,法官往往会激励促成调节,即便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明确表示拒绝调节,法官也会在法庭外积极促成调节。
甚至在没有法官参与下,原本拒绝调节的一方当事人提出调节请求时,法院也会违背程序法规定联系调节。
因此在诉讼中调节的机会有很多。
并不仅仅是开庭审判过程的那次调节。
所以我们可以灵活的运用调节来加强我方诉讼请求的力度。
一般来说,很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中,当事人总是希望使用调节来解决问题。
因此法官门大多会得出这样的经验:
如果一方当事人积极主张调节,是一种心虚的体现。
从心理上否定一方的诉讼主张,即使最后支持了主张调节放的请求,支持的内容也会大打折扣。
所以在诉讼过程中,即便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也要主动回避调节。
法官由于工作需要会积极促成调解,如果在庭审后我方接受了法官的调节工作,不但不会影响诉讼请求的力度,还会使法官在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篇3
赴德赛实践感言:
奔波、惭愧、收获、感激;
奔波:
为实习、考研、求职,辗转于鄂京湘三地;
惭愧:
因私事的蹉跎,较少参与律所公务;
收获:
张律师毫无保留的指导,令我在律务上获益匪浅;
感激:
师友的宽容和照顾。
20xx年3月23日至4月28日,按照学院的安排,我与其他四名女同学一道,在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参加毕业实习。
该所位于汉口火车站,离武汉大学二十余公里,路上横穿武昌、汉口闹市。
为了准点到律所实习,我们过上了早出晚归的紧张生活。
实习一个多月下来,感到受益匪浅。
对法律实务的领悟倒在其次;按照张律师的观点,毕业实习是我们作为大学生实现与社会对接的关键一步。
在实习中,我们要适应从教室到办公室的转变,要适应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变,还要适应从学校人到社会人的角色重构转变……环境的变化、思维的更新,对我们的心理造成不小的冲击。
同时,作为最后一批参与实习的学生,我们面临实习、考研、求职的三重考验,压力也是异乎寻常的大。
因此,我相信,对自己而言,这是一次印象深刻的历练。
所幸,我在实习中较好地平衡好三大考验的冲突。
在律所的表现,给律师们留下总体而言不错的印象;考研复试则克服了各种困难,取得较好的成绩,被法大录取为公费研究生;同时,求职方面与湖南出版集团达成意向,对方给我留下了一个很好的评价。
回头想来,颇有“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的豪迈。
感谢指导我们的张国强律师,他的传授,更新了我多年以来根深蒂固的法律观念,为我带来了一次强烈的“思维风暴”;感谢实习小组的四位女同学,作为小组唯一的男生,我受到她们体贴入微的照顾,同时也因她们的忘我工作、深厚功底而沾光受到律师们的赏识;感谢武大法学院的王予民老师,他为我们联系到了前往德赛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机会,在这间武汉最负盛名的律所里,我们度过了人生中最为关键的38天。
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报告篇4
一.实习目的与计划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巩固知识,发现不足,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计划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来源、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整理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整理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二.实习内容分析
(一)实习单位简介
(二)主要工作
1.通过整理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整理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
在安顿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整理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如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
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答辩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
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
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整理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
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2.通过撰写法律文书运用法律知识并弥补知识上的不足,积累实践经验本来在学校还没有学习法律文书,但实习期间我先是根据需要模仿一些固定格式文书,所以上手也较快。
例如委托书、答辩状等。
但后来发现,一份高质量的法律文书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技巧做支撑的,例如我帮一位律师写一份银行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涉及到的是银行业务知识、合同法、担保法及法律风险等专业实务知识,这要求我应先掌握其相关知识。
我想空洞的头脑和简单的思维断然写不好甚至写不出。
又如我在修改合同书和写刑事控告书的时候,我在法言法语和文书内容安排方面的生疏就被律师指出。
这时我才充分体会到知识的运用也需要良好的表达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严谨的法律思维。
法律文书关系到法官对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措辞必须严谨,马虎不得。
我所写过的法律文书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反复修改,因为我知道那影响很大,高兴的是律师对我工作的肯定。
3.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不足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
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
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机会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
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
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4.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
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
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
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
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比如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篇论文,又比如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
我发觉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三.专题内容分析
第一部分为实践经验,主要讨论一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工作方法。
第二部分为诉讼技巧,主要论述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技巧性工作方法。
第三部分为法律文书,主要讨论初规范性格式外,在律师文书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实践经验
1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胜于雄辩,律师实务不同于学术研究,律师在诉讼中的难点并不是解决法律如何使用,而是理清案件的客观事实。
以法律为标准将生活事实整理为法律事实。
因此律师在开庭前最主要的工作除了研究法律适用外,就是认真的搜集证据,掌握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以及证据基础。
并且应该注意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尽最大努力使我方主张的事实得到证据的支持。
在分析证据的时候应该对全案证据作出综合判断,仔细分析每一个证据的证明事项,以及各证据之间的关系。
主要工作在于检查证据之间是否相矛盾;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的强弱;所提供的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有无矛盾;以及不同的待证事实之间的证据与诉讼请求的关系、从整体上把握证据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不可割裂开各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孤立的审查证据。
例如,在一起发生在上海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之一就是要求被告承担其交通费,而在其主张的交通费中主要的褶证据是两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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