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线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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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试行
关于广播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
电力线路的处置程序(试行)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电视线交越和搭挂进行安全整治的通知》(安委办字[2003]5号)和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简称:
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农网改造升级工作,本着“尊重历史、协商解决、确保安全”的原则,妥善协商解决广播电视、通信等弱电线路搭挂电力线路的问题,现就处置程序规定如下:
一、现状
随着全县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已覆盖城乡各村街,丰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高了生活质量。
然而通信线、广播电视线在建设和架设过程中,与电力线路违章交越、搭挂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电话电视入户线与电力进户线交叉缠绕较为普遍,由此导致强电侵入电信机房烧毁设备、中断信号和电力线路漏电、倒杆断线、短路停电,以及检修维护人员、群众遭受触电伤害等事故越来越多,已严重威胁电力线路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公司多次将目前“三线搭挂”现状及危害向县委县府、经信局、安监局等进行积极汇报,并与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产权人协商整治,但成效甚微。
二、处置依据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一些电力线路需要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原先可能搭挂的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必须拆除。
根据安委办字[2003]5号和“新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线路不允许弱电线路搭挂;但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确需交越、搭挂的,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产权人必须经过供电公司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在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越、搭挂。
未经允许搭挂电力线路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搭挂的弱电线路产权人负责。
因此,由于路由资源的原因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确需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的,弱电线路产权人必须与供电公司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后,方可对以后新发生的交越、搭挂情况进行协商处置。
三、处置程序
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与供电公司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的前提下,新发生的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按以下程序处置:
1、弱电线路产权人应先向属地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属地供电所收到申请后要及时向公司安保部、电管部汇报(涉及网改工程的,同时汇报网改办);
2、经公司电管、安保、网改办等部门会商同意后,由属地供电所对弱电线路产权人申请的交越、搭挂线路组织现场勘察,出具《勘察意见》;供电所主要审查其搭挂电力线路是否存在妨碍电力线路安全的问题,不能保证电力线路安全的,一律不准搭挂;需要整改电力线路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相关整改费用由弱电线路产权人承担;
3、弱电线路产权人将《书面申请》连同供电所出具的《勘察意见》送交公司电管部,由电管部组织安保、生技、网改办等部门复核勘察报分管经理审批;
4、分管经理批准后,弱电线路产权人方可按照批准的搭挂线路图和相关安全要求进行施工,供电所可进行中间检查;涉及放电器、光机等设备接火用电的,由产权人向供电所申请用电,供电所按照新装用电业务办理;
5、弱电线路搭挂施工结束后,属地供电所报请公司电管部、安保部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整改,并会签验收单;
6、上述相关书面资料电管部归档、管理。
四、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的安全要求
1、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要符合原电力工业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和国家广播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和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的规定;
2、技术标准:
(1)弱电线路和电力线路同杆架设时两端必须装设同线径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2)弱电线路应敷设在电力线路的下方,不得在上方跨越电力线路,且弱电线路的最高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5米;
(3)搭挂在电力线路上的弱电线路对地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5米,跨越道路时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7.5米;
(4)通过架有电力变压器的电杆时,弱电线路必须从变压器架最下层横担绕越,同时做好防护措施;
(5)弱电线路与电力接户线、进户线交叉时,应在其下方且垂直距离不小于0.6米;
(6)广播电视、通信网络等弱电线路、电力线进户时要明显分开。
3、弱电线路在电力线路上的架设要标准要统一、工艺要规范,不得妨碍电力人员的登杆作业,不得影响电力线路整齐的视觉效果。
附件:
1、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
2、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申请
3、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勘察审批表
4、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验收报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供电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甲方)和XX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甲方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使用乙方电力杆塔及通道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以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以保障电力运行和电力设施的安全为首要宗旨,并作为解释协议的主要原则。
2、甲方需在乙方辖区内包括城区、乡镇电力杆塔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的属地供电所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勘察批准后方可施工。
3、经乙方许可后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在施工完毕后,甲方必须书面提出验收申请,经乙方验收确认不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后方可投入使用,并不得作任何变动。
4、甲方未经乙方许可擅自施工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者,乙方有权制止,并有权拆除已经敷设完毕或正在敷设的电缆、光缆等设施。
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高处作业、配电设备上的工作及带点作业等相关规定,并派专人监护施工现场。
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任何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影响供用电安全或造成电力设施损坏以及跳闸停电等事故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7、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外力或天气等其它原因引起断线、倒杆等电力事故,造成甲方相关设施损坏、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设施损坏、人身伤亡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8、甲方在乙方产权所属电力设施上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后,因甲方产权所属的电缆、光缆等设施脱落、断线及安全距离不够等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同时,若对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9、乙方在甲方所敷设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电力杆塔施工,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造成的损坏等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因乙方线路改造致使线路通道走向发生变化,乙方通知甲方后,甲方在限期内拒不配合调整其电缆、光缆等设施的,乙方有权予以拆除,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施工安装的质量,做到安装工艺统一,高度一致,排列整齐对称,接头不得裸露,包敷合格,外观美观大方。
并严格遵守有关电力安全规程标准,确保与电力线路的距离安全可靠。
11、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装工艺不符合要求及对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造成隐患的,乙方有权向甲方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如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予以整改,乙方有权予以拆除。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12、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投入运行后,必须保证电缆、光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并负有消除任何安全隐患的义务,在每月月初将检查结果报告乙方。
13、对甲方电缆、光缆等设施的线路杆塔,经乙方勘察、验收后,认为影响杆塔和线路安全运行,不能做补充安全措施的,甲方必须拆除杆塔甲方产权的电缆、光缆等设施;可以实施补充安全措施的,所需的拉线等材料及施工费用等由甲方负责;同时由此所补充的安全设施所引起的所有事故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甲方在乙方电力线路通道敷设的电缆、光缆对地垂直距离不得小于6.5米,跨路部分不低于7.5米并有限高标志,线路两端及转角杆等必须使用钢绞线敷设加装拉线,所有拉线必须安装拉线绝缘子及拉线警示套管。
15、甲方敷设的电缆、光缆穿越电力变压器时应采取必备的安全措施,穿越下户线时应安装绝缘套管和使用绝缘自粘带。
二、争议解决办法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由XX县人民法院裁决。
三、其它
1、本协议的变更及其它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定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条款。
2、因不可抗力或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在期限内不能履行的,任何一方可书面提出解除协议。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由XX县公证处予以公证。
4、协议履行过程中,若甲方违反以上条款,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XX县公证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申请
XX县供电公司:
因贵公司农网改造升级需要,原我单位在乡(镇)村交越、搭挂贵公司电力线路的光缆、通信电缆等弱电线路被拆除,现贵公司改造工作已完工,特申请重新交越、搭挂贵公司电力线路,并保证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安全施工,请予批准!
申请单位(章)
年月日
附:
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平面图
北
注:
搭挂电力线路总杆塔数量,总长度km,其中10kV线下直接搭挂杆塔数量,长度km。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勘察审批表
事由:
年月日接单位申请在乡(镇)村,将其弱电线路交越、搭挂到公司电力线路上。
供电所现场勘察意见
勘察图:
勘察意见:
年月日
主管部室复核意见
电管部:
年月日
生技部:
年月日
安保部:
年月日
公司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验收报告
验收日期:
年月日
验收项目名称
单位在乡(镇)村
弱电线路交越、搭挂电力线路工程
施工日期
竣工日期
验
收
项
目
存
在
问
题
及
整
改
建
议
验
收
结
论
验
收
小
组
供电所:
电管部:
生技部:
安保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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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有线电视 通信 线路 电力 处置 程序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