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干预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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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干预工作制度
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干预工作制度
篇一: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职责制度
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职责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组织、协调村委会戒毒(康复)监护工作,落实人
员,负责制定社区戒毒(康复)计划,针对不同的社区戒毒(康复)个体,成立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明确职责,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戒毒(康复)方案,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书,对在社区戒毒(康复)的人员实行行为监控、健康检测、心理辅导、生活救助、就业(就医)援助,帮助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回归社会。
2、监督、指导社区戒毒(康复)计划的实施。
3、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成员的管理和培
训,监督其工作行为,提高其专业知识,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正常开展。
4、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
明确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具体职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专职队伍和工作体系,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章制度,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运行,加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费保障,保证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可持续发展。
三、社区戒毒(康复)学习培训制度
1、认真学习《禁毒法》、《戒毒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2、坚持每月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
困难,学习和交流各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
3、学习、培训计划和内容由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指
导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上级的要求及工作需要负责制订、实施。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管理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守则
1、认真履行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康复)协议,自觉接受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管理,遵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与社区签订的戒毒(康复)协议。
2、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的管理和指导。
3、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宣传《禁毒法》,教育帮助同伴配合社区开展禁毒工作。
4、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汇报戒毒(康复)情况。
5、主动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检测。
6、参与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应遵守社区药物维持
治疗门诊的相关规定。
(二)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报告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个人身
份和相关戒毒信息,不得编造提供虚假信息。
2、参加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按照社区戒毒协议的规定,第一年每两月进行一次尿检、第二年每季度进行一次尿检、第三年半年进行一次尿检,并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交尿检检测报告单。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
组报告戒毒(康复)情况。
其报告内容应包括生理脱毒反应、心理状态、生活、就业工作情况、家庭关系、人际关系等。
4、因故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或居住地,须提前15日书面报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并将变更后的地址(街道、社区、小区、楼栋、单元号)如实说明,以便顺利移交手续,未提书面报告的戒毒(康复)人员将口头告诫,告诫后仍不提供真实情况,且态度恶劣,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法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故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点或戒毒(康复)居住地,及时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报告书。
详细讲明去向、联系方式,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离开,到达目的地3日内必须主动与社区戒毒(康复)小组报告,并将离开时间内的一切活
动如实报告,返回后2日内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报到。
6、参加社区康复治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每月
必须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如实报告服药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戒毒检测。
7、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定期对社区戒毒人员的戒毒、康复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告之本人。
8、对不遵守且不服从管理者,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工
作小组将给予1—3次告诫,严重违反规定又拒不改正者,经派出所告诫2次以上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将报送强制隔离戒毒。
五、社区戒毒(康复)定期检测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要根据社区戒毒(康复)人
员情况进行检测分类,及时通知、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开展美沙酮中心、具有检测机构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
2、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自觉、主动、依法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管理和监督。
3、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按照检测要求,按时完成第
一年每2个月1次共6次检测,第二年每季度1次共4次检测,第三年每半年1次共2次检测。
4、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戒毒(康复)情况有质疑的,可要求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规定
的时间内检测,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测。
5、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因外出探亲、生病住院等特殊
原因无法按期进行检测的,应向社区戒毒(康复)监护小组提供延期进行检测的书面申请或说明。
6、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拒不接受检测要求的,社区戒
毒(康复)监护小组应下达书面督检通知书,派出所可强制检测。
三次不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强制隔离戒毒。
六、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入组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制度
1、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程序。
①由入组药物维持治疗本人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
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申请表,经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批准后进入。
②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吸毒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暂住6个月以上的)、2张一寸免冠照片。
③提供公安机关《社区戒毒决定书》和《社区康复决定书》复印件。
④如果是艾滋病感染者提供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2、入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应具备以下条件。
篇二: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因滥用阿片类物质造成的艾滋病等疾病传播和违法犯罪行为,巩固戒毒成效,规范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戒毒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选用适宜的药品对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促进身体康复的戒毒医疗活动。
本办法所称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是指经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维持治疗工作是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维持治疗工作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与禁毒工作规划,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对在维持治疗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协调、监测评估与监督管理全国的维持治疗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维持治疗工作计划,确定各省(区、市)工作任务。
第六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制订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开展组织协调、监测评估等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审批,组织维持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培训,并对维持治疗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与技术指导。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治疗人员信息的备案登记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维持治疗药品配制单位的审核和确定,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治疗人员开展药物滥用监测工作。
第七条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协商解决维持治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级、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品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处理维持治疗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维持治疗药品配制、供应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八条维持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维持治疗人员按照规范提供治疗及综合干预服务,并按规定开展实验室检测、信息管理等工作。
维持治疗机构应当与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机构相互配合,对正在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治疗人员,开展必要的社会心理干预等工作。
第三章机构人员
第九条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现有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分布状况和需求,结合辖区内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分布状况,规划维持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条医疗机构拟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执业登记机关,由其将书面材料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辖区的维持治疗工作规划、本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
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公安机关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意见。
被批准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当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省级卫生计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分别报上一级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维持治疗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
(三)具有与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保人员;
(四)符合维持治疗有关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
具有戒毒医疗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医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相关培训;
(三)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师应当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护士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维持治疗工作的药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按规定参加维持治疗工作相关培训;
(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维持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立延伸服药点,并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延伸服药点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维持治疗机构依法对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治疗人员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药品管理
篇三:
浅谈对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养成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浅谈对戒毒康复人员行为养成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时间:
20XX-02-09
当前,全国上下正全面贯彻实施《禁毒法》,戒毒康复成为劳教场所日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戒毒康复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劳教人员和吸毒人员,对康复人员要重行为养成教育,强化毒品防范意识,从日常生活和行为上提高戒断率。
一、对戒毒康复人员养成教育的必要性
习惯是养成教育的产物,习惯能决定人的命运。
著名心理学家威廉?
詹姆士曾经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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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毒 康复 人员 行为 干预 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