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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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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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安全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根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充分体现公司“安全、环保第一”的生产管理理念,切实推进公司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全员参与环保管理,达到安全、清洁生产的目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本公司所有的安全、环保事故。
3.0安全、环保相关名词定义和分类
3.1名词定义:
3.1.1安全、环保基金:
公司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后,按照本制度中事故性质、类别、范围,从关联员工月岗位工资(不含工龄工资、津贴)中分别扣罚8%,用于安全、环保工作考核的专项资金。
其中:
安全基金占本人月工资的8%;环保基金占本人月工资的8%。
扣罚的基金由集团公司财务中心专户储存,作为公司全员年终安全、环保奖励的基础奖金。
若扣罚金额小于奖励金额时,不足部分由公司垫支;若扣罚金额大于奖励金额时,剩余部分可流转下年,共享公司安全、环保基金的管理成果。
实行安全、环保基金参与事故处理和奖励是将安全、环保基金做为事故控制和安全、环保工作考核的一种手段。
3.1.2安全、环保事故:
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坏设备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停止一小时以上的意外事件。
3.1.3死亡事故:
指死亡1人及以上的工伤事故。
3.1.4重伤事故:
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使人残疾的伤害。
3.1.5轻伤事故:
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某些器官功能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大于7天的事故。
3.1.6轻微伤害是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7天大于1天的事故。
3.1.7损失工作日:
指被伤害者在医院救治住院时间和医生确定在家休养的时间。
3.1.8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指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有可能造成以上事故的违章行为。
4.0安全、环保事故分类
按事故的特点,可分类为:
4.1工伤事故:
凡属本公司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4.2火灾事故:
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3爆炸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4设备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设备、仪器仪表和工具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4.5停产事故:
由于非外力原因致使停水、停电和误操作造成生产设备被迫停车而形成停产事故。
4.6泄漏事故:
由于某种原因造成原料、燃料、水、油、硫酸、液氨、双氧水等危险物品外溢造成人员伤亡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事故。
4.7质量事故:
质量事故就是一个物体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和使用程度,而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
4.8盗窃事故:
员工个人财产或公司财产被偷盗。
4.9交通事故:
凡是公司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行人等)事故,以及本公司员工在厂区内因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人身伤亡。
4.10环保事故:
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使环境受到污染、生态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
4.11中毒事故:
机体过量或大量接触化学毒物,引发组织结构和功能伤害、代谢障碍而发生疾病或死亡的事件。
通常有食物中毒、工业中毒两类。
5.0事故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4种(本制度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特别重大事故:
5.1.1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食品中毒,下同);
5.1.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重大事故:
5.2.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5.2.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较大事故:
5.3.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5.3.2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5.4.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
5.4.2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5结合公司实际,一般事故可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5.5.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一级一般事故。
1)死亡1—2人或重伤3—9人。
2)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和严重职业健康安全危害的责任事故。
3)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在六小时以上,或部分车间停产在一天以上。
4)因故障引起大面积停电,持续时间在六小时以上者。
5)造成经济损失价值满20万元。
5.5.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二级一般事故。
1)重伤1—2人或轻伤3—9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满5万元,不满20万元。
3)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停产在六小时以内,或部分车间停产在六小时以上二十四小时以内者。
4)因故障引起大面积停电,持续时间在二小时以上六小时以下。
5.5.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三级一般事故。
1)轻伤1-2人。
2)造成直接损失满1万元,不满5万元。
3)因设备事故造成部分车间停产在六小时以内者。
3)凡未达到上述条款中任何一项的其他事故。
5.5.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给设备带来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了设备使用寿命,对周边人员造成危险或对生产造成危害的违章行为。
如设备超负荷运行以致降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重物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送电但未造成触电伤亡,冒然进入受限空间等。
6.0事故报告程序
6.1当发生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停产、泄露等突发事情发生时,现场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将事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在第一时间(不迟于5分钟)内报告车间主任及单位安环部领导;
6.2车间主任及安环人员应立即(不迟于10分钟)到达现场,根据事故情节、性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单位领导、集团公司安环部、护卫大队报告;
6.3集团公司安环部、护卫大队分别给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安环部必须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必要时,可拨打120进行急救或110、119进行抢救。
6.4事故性质较重时,集团安环部请示公司领导同意后报告县安监局。
事故单位和公司接受上级安监部门调查处理。
6.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发生过程、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6.6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重伤30日以内死亡,算事故死亡,30日以上死亡,不算事故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7.0事故调查.
7.1一般人身伤亡事故、环保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环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调查处理。
对暂时不能界定的为重伤的事故,先按轻伤事故进行处理,待105日以后,根据伤情界定为重伤的,再进行二次处理。
轻微伤害事故由分厂安环部(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安环部备案(不计入年底考核指标)。
7.2设备事故由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7.3停产事故由计划统计调度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7.4泄漏事故由能源管理部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7.5产品质量事故由质量控制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7.6交通事故、偷盗事故由护卫大队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调查。
7.7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7.7.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
7.7.2确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人。
7.7.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纠正及预防措施的建议(必要时请专家技术支援)。
7.7.4纠正及预防措施既经确认后,须追踪并确认改善结果。
7.7.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经过及处理意见。
7.7.6二级一般及以上各类事故报告报集团安环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执行。
7.7.7事故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者及相关人员未得到教育不放过;纠正及预防措施未得以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不放过;责任人未进行行政处罚不放过。
7.7.8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
7.7.9事故调查报告须在半月内提交,情况复杂时可适当延期。
7.7.10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上级安监部门及政府部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且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请假或擅离职守。
8.0事故处理
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相关责任人处理按8.1条款进行;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害的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按8.2条款进行;在执行8.1、8.2条款时,同时根据事故等级及范围按8.3、8.4、8.5条款规定扣罚相关人员安全、环保基金;发生一级一般以上事故,根据上级安监部门事故处理报告,公司将做进一步处理,非责任事故不做处理。
8.1人身伤害责任事故处理:
事故等级
责任类别
事故处罚范围及标准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班长
车间(片区)主任、副主任等中层管理人员
分厂(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副经理等(垂直管理)
一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辞退
免职,并扣罚1个月工资
降一级并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同等责任
分别扣罚2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2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50%
次要责任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30%
二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30%
同等责任
扣罚1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1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50%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20%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10%
三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30%
/
同等责任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30%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20%
/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20%
扣罚月工资的20%
扣罚月工资的10%
/
1.对事故工亡人员不予追究责任;
2.事故责任人在住院期间不得辞退,治愈后可劝退;
3.降级、免职员工一年后方可进行评定晋级;
4.对轻微伤害事故责任人按三级一般事故标准减半处理;
5.扣罚工资依岗位工资标准计算,不含津贴及工龄工资。
8.2造成经济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害的责任事故处理:
8.2.1属于事故责任人故意行为的,且损失在6000元以内的,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损失,并依据公司相关制度处理;损失在6000元以上的(含6000元),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8.2.2属于事故责任人过失行为的事故按此表进行处理。
事故等级
责任类别
事故处罚范围及标准
直接责任人
间接责任人
班长
车间(片区)主任、副主任等中层管理人员
分厂(部门)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副经理等(垂直管理)
一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60%
同等责任
分别扣罚1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1个月工资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50%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30%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20%
二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50%
/
同等责任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50%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50%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30%
/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20%
/
三级一般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50%
扣罚月工资的50%
/
/
同等责任
分别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30%
/
/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20%
扣罚月工资的20%
/
/
重大恶性未遂事故
主要责任
扣罚2个月工资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60%
扣罚月工资的40%
同等责任
扣罚1个月工资
扣罚月工资的60%
扣罚月工资总额的40%
扣罚月工资的20%
次要责任
扣罚月工资的60%
扣罚月工资的40%
扣罚月工资总额的20%
扣罚月工资的10%
损失在1万元内
扣罚月工资的30%
扣罚月工资的20%
/
/
8.2.3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公司专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8.2.4属于不可抗力造成事故,相关人员不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8.3安全基金扣罚细则:
8.3.1发生轻微伤害时:
扣罚责任人及现场协同作业人员每人的当月安全基金;
8.3.2发生三级一般事故时:
扣罚责任人所在班组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安全基金;
8.3.3发生二级一般事故时:
扣罚责任人所在车间、负责该车间(片区)技术、安环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安全基金;
8.3.4发生一级一般事故时:
扣罚责任人所在分厂(部门)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安全基金;
8.3.5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
扣罚责任单位所有上班人员、集团安环部人员及主(分)管安环领导的当月安全基金;
8.4环保基金扣罚细则:
8.4.1被相关人员投诉、举报,经调查情况属实造成环境污染(每出现一次时):
8.4.1.1情节较轻的,扣罚责任人班组所有上班人员当月的环保基金;
8.4.1.2情节一般的,扣罚责任人所在车间、负责该车间(片区)安环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环保基金;
8.4.1.3情节严重的,扣罚责任人所在分厂(部门)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环保基金。
8.4.2因环保问题被媒体曝光(每出现一次时):
8.4.2.1对公司声誉产生一定负面影响时,扣罚责任人所在车间、负责该车间(片区)安环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环保基金;
8.4.2.2对公司声誉产生较大负面影响时,扣罚责任人所在分厂(部门)所有上班人员的当月环保基金;
8.4.2.3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负面影响时,扣罚责任人所在分厂(部门)所有上班人员、集团安环部人员及主(分)管领导的当月环保基金;
8.5其他事故处理细则
8.5.1因安环人员配置、安环资金不到位或安全、环保设施设备及劳保用品购置、发放不及时,造成以上8.3、8.4条款后果的,同时扣罚相关责任部门全员的当月安全、环保基金;
8.5.2借用其他部门人员到本部门工作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时,若办理了借调手续,则用人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并纳入用人部门指标考核;若未办理借调手续,则原部门承担该责任,并纳入原部门指标考核;
8.5.3多个部门交叉作业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时,则同时扣罚所有交叉作业部门人员的安全、环保基金;
8.5.4对安全、环保事故虚报、瞒报、迟报者,按以上8.3、8.4相关条款进行加倍处理,同时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8.5.6其他事故未尽事项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8.6安全、环保奖励细则
依据集团公司《2014年安全环保工作考核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8.7事故损失的计算
8.7.1事故的直接损失指:
1)造成人员伤亡救治、赔偿、住院、陪同人员住宿、交通等直接费用;2)设备、器材、建筑物、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各类物品的直接损失费用。
计算方式:
第一项费用+第二项费用(成品按出厂价格,半成品按半成品价格,器材、设备按新旧程度和实际使用价值计算,设备、器材、建筑物等,虽有部分损坏,但经修复仍可使用的,按其修理费:
包括材料、人工、配件等计算);3)造成公司赔偿或被处罚的费用。
8.7.2事故的间接损失包括减产、停产损失和设备、车辆停运等,均折合成金额计算。
9.0事故结案
当事故调查完成后,事故调查组撰写事故调查报告,按级别报送审批。
由责任单位按报告内容进行整改落实。
整改落实完成后,由事故调查组进行审查验证合格后将全套资料整理归档交安环部存档。
10.0事故统计
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由各职能部门统一报送集团公司安环部,由集团公司安环部按月填写《事故月报表》,于次月5日内报公司领导审阅;《事故综合年报表》于次年1月5日前上报公司领导审阅,并通报全公司。
11.0其他处罚条款
11.1有下列情形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1.1.1对批评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1000元。
11.1.2阻碍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公务的,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处理。
11.1.3由于主观原因不按计划要求完成整改措施或排除事故隐患的责任人,给予罚款2000元;对推诿扯皮不按要求整改的可予以免职。
11.1.4不认真坚持安全教育,不坚持日常安全检查,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者,给予罚款1000元。
11.1.5违章指挥者,给予罚款2000元;违章作业者,给予罚款1000元。
11.1.6对事故隐瞒不报或毁坏证据或弄虚作假者,对事故责任人予以辞退,对事故单位当班班长予以免职,给予事故单位负责人(主任/副主任)罚款5000元,给予主管经理(副经理)罚款8000元,给予事故单位主管总经理(副总)罚款10000元。
11.1.7各级人员未及时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提交事故报告或不积极配合职能部的调查工作,班长/组长罚款1000元,主任/副主任罚款2000元,副经理/经理罚款3000元,副总/分管总经理罚款5000元。
11.1.8对新入职员工、调换工种员工、复工(满30天长假后返岗或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教育直接分配到操作岗位操作,对三级安全教育责任部门负责人给予罚款500元/人.次。
11.1.9不按要求着装或佩戴(穿)劳保用品者,给予罚款500元。
11.1.10不认真维护安全设施,防尘、防火、防毒、防电、防爆等设施,随意拆毁或不使用的,给予罚款1000元。
11.2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可不追究事故责任。
11.3发生一级一般事故,取消该车间所有班组及事故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发生二级一般事故,取消该班组及事故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发生三级一般事故,取消事故责任人评先选优资格
11.4多部门交叉作业发生事故时,该事故算是主要责任部门的事故指标。
12.0相关记录
12.1《安全隐患整改单》
12.2《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2.3《事故月报表》
12.4《事故综合年报表》
13.0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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