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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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试题
(一)A1型题、X型题
[A1型题]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什么时间起施行()。
A.2001年6月13日B.2001年10月1日C.2001年12月29日
D.2002年9月1日E.2002年9月10日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一部()。
A.地方法规B.部门规章C.法律文件
D.文件汇编E.法典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是()。
A.《人口与计划生育法》B.《行政法》C.《宪法》
D《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E.《行政法》和《宪法》
4.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什么为主的避孕方法()。
A.短效措施B.长效措施C.口服避孕药
D.避孕药具E.自然避孕法
5.己婚妇女孙某己生育一个子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提倡其选择什么避孕法()。
A.避孕套B.口服避孕药C.人工流产
D.宫内节育器E.结扎
6.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A.输卵管复通术B.输精管复通术C.输卵管结扎术
D.药物流产术E.药物引产术
7.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不包括()。
A.皮下埋植术B.孕情、环情检查C.输卵管结扎术
D.发放避孕药具E.避孕方法咨询
8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其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或哪级财政负担()。
A.中央B.省级C.地方D.县级E.省级和县级
9.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人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的政府行政部门是()。
A.国家计生委B.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C.卫生部
D.科技部E.国家计生委和卫生部
10.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人和推广项目的政府行政部门是()。
A.国家计生委B.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委C.设区的市计生委
D县计生委E.国家计生委和县计生委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什么服务()。
A.临床医疗B.医疗保健C.妇幼保健
D.生殖保健E.临床医疗和生殖保健
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什么制度()。
A.持证上岗B.技术准入C.全员聘任D.末位淘汰E.优秀奖励
1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什么提供服务()。
A.服务标准B.服务项目C.技术标准D.技术规范E.业务范围
14.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由哪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A.县级B.县级以上C.设区的市级D.设区的市级以上E.省级
15.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
A.《上岗证》B.《资格证》C.《执业证》D.《合格证》E.《就业证》
16.申请办理《合格证》时,申请人除提交学历证书外,还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是()。
A.技术水平B.技术职称C.技术等级D.技术职务E.结业证书
17.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怎样得到《合格证》()。
18.《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
A.手术术种B.服务种类C.生效日期D.批准日期E.服务项目
19.《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年。
A.1B.2C.3D.4E.5
20.《合格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有关文件材料到什么机关进行校验。
A.计划生育B.卫生C.原发证D.上级主管E.上级政府
21.持证人张某逾期未到原发证部门校验《合格证》,其《合格证》()。
A.继续有效B.自行作废C.自动失效D.缓期校验E.继续校验
22.受理《合格证》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A.l0B.15C.30D.60E.90
[X型题]
2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什么情况,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
A.健康状况B.经济条件C.劳动强度D.生理时期E.个人嗜好
24.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什么样的技技术服务()。
A.安全B.有效C.规范D.经济E.高效
25.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
A.孕产期保健B.孕情、环情检查C.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D.发放避孕药具E.孕产期服务
26.下列哪些计划生育手术属于免费项目范围()。
A.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B.输精管结扎术C.输卵管复通术
D.放置皮下埋植剂E.子宫切除
27.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包括()。
A.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细则
【大中小】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规定》特制定音乐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细则.
第二条校外住宿是指学生本人由于个人原因申请校外住宿.
第三条学生校外住宿必须履行如下程序,方可在校外住宿:
1.从音乐学院团总支领取《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详细填写登记表所列各项内容.
2.持登记表和本人书面申请向学院团总支提出申请,经团总支同意后签字,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同意签字,报院团委(学生处).
3.经艺术学院团委(学生处)审核同意后,到社区管理科办理手续.
4.《申请表》一式3份,学生、音乐学院、院团委(学生处)各持一份.
5.校外住宿分为两类,本市学生填写《申请表》必须由学生及家长本人签字确认,校外租房学生除填写《申请表》必须由学生及家长本人签字确认以外还需提供房东姓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四条校外住宿学生须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校规校纪;
3.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学生在校外住宿期间,在校外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完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条学生申请校外住宿的,必须在开学后的前两周提出,并办理有关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七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包括家住在呼市走读的学生)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音乐学院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九条本规定由音乐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关于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自治区外事办、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外经厅
内劳力字[1996]22号
(有效)
各盟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处),公安处、外事办、经贸处(局):
根据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除本文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其他用人单位须通过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为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证.
第二条就业许可证均由审核机关发放.许可证书和就业证书一律使用劳动部统一制作的证书.
第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伴奏、伴唱、演出和在宾馆饭店从事服务性工作.
第四条审批权限.呼盟继续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呼盟和乌海市改革开放若干政策的决定》第十八条(五)“境外人员在呼盟就业,由呼盟严格掌握,自行审批,报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备案”的规定.其他盟市由劳动行政部门上报聘用外国人的申请报告,自治区劳动厅审核批准后,由该盟劳动行政部门签发许可证书,盟市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向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中央和内蒙驻呼市用人单位,由自治区劳动厅直接办理;驻其他盟市的用人单位,由所在盟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依法订立劳动合同.订立的劳动合同,由所在地盟市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中央直属和内直驻呼市用人单位与外国人订立的劳动合同,由自治区劳动厅负责鉴证.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制度.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聘用一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应在期满前三十日到颁发就业证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第三十条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收缴其就业许可证书和就业证,并执行罚款规定.
第八条在中国工作的外国人(不含领取《外国专家证》人员),若其劳动合同是和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驻地法人)直接签订的,无论其在中国就业的时间长短,一律视为在中国就业;若其劳动合同是和境外法人签订的,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在中国境内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视为在中国就业,应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机关办理就业许可手续,并办理职业签证、就业证和居留证.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从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上报文件、材料应按《规定》附齐全),到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所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条按照《规定》要求,对目前已在我区就业的外国人,未领取就业证的,盟市劳动部门和自治区直属厅局,要在接到《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二个月内通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证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第十一条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劳动、公安部门对外国人在我区就业情况,每年以盟市为主,进行1—2次监督检查,并要形成制度.自治区劳动厅、公安厅可不定期对重点聘用外国人的地区、单位进行抽查,协助基层共同做好外国人在自治区境内就业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部门要做好外国人在自治区境内就业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规定内容填报统计报表.自治区劳动厅每半年向劳动部报送一次.盟市每年向自治区劳动厅上报两次,上半年报送时间为7月10日前,下半年报送时间为次年1月10日前.
第十三条聘用外国人入境就业是一项新的劳动管理工作,目前尚未被多数人所了解,尤其对有关法规还不熟悉.据此,各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可利用国家允许的多种新闻媒介,向社会宣传加强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工作的必要性;向用人单位和就业的外国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涉及许多方面,各地劳动部门应主动向公安、外事、外经贸等部门通报情况,取得共识,协调行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特别是在审批就业许可时,应和当地公安部门联系,了解拟聘用的外国人是否符合在中国居住条件,然后再做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第十五条本细则不适用外事部门管理的智力引进和聘请的来我区工作的外国专家.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劳动人事厅、公安厅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国人来我区就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原公安厅、劳动厅、外事办一九九五年四月四日下发的《关于加强外国人在我区就业管理的通知》继续有效,其中凡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发布日期:
19960625
执行日期:
19960701
颁布日期:
执行日期: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科研项目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科研项目选题与立项
第二条科研项目的立项程序:
选题→调研→立项论证→科室讨论初审→中心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评审→课题审批→课题研究。
第三章科研计划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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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年度科研计划,按项目研究内容分解到各研究所,并落实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
年度科研计划初稿分送各主管领导审核,主管领导审定签字下文。
第四章科研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六条为确保科研计划的完成,实行科研项目分级、分类、分阶段管理制度。
分阶段管理指:
科研项目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分阶段管理。
科研生产科根据科研运行的具体情况,可安排操作性强的短期科研计划。
第八条对科研项目实行“五定一承包”目标管理,即“定任务、定人员、定经费、定进度、定奖惩;项目负责人承包课题”。
产科。
项目运行大表作为科研生产科检查和考核各项目运行的依据。
第十条科研生产科对科研项目运行实行动态管理,编制月度、季度科研项目进展通报。
各项目组要编制科研项目半年、年度科研总结,其内容包括:
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下步安排等,经研究所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科研生产科。
第十一条科研生产科对科研项目运行实行季度检查制。
科研生产科每季度末月,对完成科研计划进度,且室内试验、基础理论研究或现场试验进度好的项目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按科研项目实施细则执行;对于完成差的项目,扣除项目组成员当月奖金。
第十二条科研计划进度一般按十个月编制,其余两个月作为项目的完善、提高及收集资料、编写成果(阶段)报告时间。
第十三条科研管理人员需经常深入项目组,了解科研工作进度,随时协调解决科研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请示汇报制度。
重大问题应向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树立“急事不过夜、要事不转手、办事不走样、事事有回音”的高效有序的工作作风。
第五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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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年底由科研生产科会同计划财务科按项目分类编制科研经费核销明细表,经主要领导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后由公司财务资产处核销。
第六章重点项目的确定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项目的确定条件:
(二)在生产中能大幅度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油气产量、经济效益显著的公司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九条重点项目由在研究中心领导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重点项目的人员确定:
根据项目研究内容的需要,可跨室抽调人员组成项目组,直至项目完成。
第二十一条重点项目的质量及进度管理要求:
(一)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的研究内容,认真讨论制定详细进度安排,确保按期完成。
(二)重点项目的研究内容和进度,必须按科研计划开展工作。
项目组每月下旬向科研生产科提供一份科研进度及阶段研究成果的书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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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项目在研究费用、上井用车、材料采购、外协加工等方面应尽力给予保证。
(四)重点项目实行中心领导分工负责制,以督促检查重点项目如期完成。
第二十二条列入计划的项目都必须按计划执行,按期完成。
第七章对外科研项目协作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对外技术协作,由协作研究所提交外协审查审批表,按程序审批。
合同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需经中心主任审批,方可签订合同。
第八章科研项目的撤销、中止、变更内容或研究时间第二十五条科研项目的撤销:
上级主管部门因生产需要的变更、经费因素等原因可撤销项目的继续研究。
第二十六条科研项目变更条件
(一)国内外已有可立即进行推广的先进技术成果,而且比重新研究费用低。
(二)由于时间的延误,该项目预期达到的`水平已不具备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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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上的先进性及预期的经济效益。
(四)因项目负责人变动,使项目不可能继续进行。
(五)协作单位单方面撤约。
(六)技术政策的变动。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变更,应以书面报告形式,说明变更原因,经主管领导审定,由中心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并签名,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变更。
同意变更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将该项目的开题报告、论证报告、计划任务书、阶段报告及所有技术资料,变更申请报告等文件资料归档,样机等应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项目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时间:
项目负责人编写变更申请报告,室(所)负责人、科研生产科签写意见,主管领导批准;属上级计划下达的项目,则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第九章项目方案及技术设计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项目负责人提出的方案设计,由研究所组织讨论通过,室(所)负责人签字后,送主管领导审定并签字。
重大项目方案、技术设计应提交中心科委会讨论通过,主管领导签字,方可进行技术设计并实施。
第三十条技术总体设计图,除设计人、项目负责人、室(所)—6—
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外,必须由主管领导审定签字,方可进行零部件设计、描图、晒图。
第三十一条零件设计图,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初核、总工程师复核签字,方可进行加工制造。
第十章项目中间试验
第三十二条样机组装调试完成后,应进行室内模拟试验,检验其性能、参数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中间试验合格后,才能进入现场。
第十一章现场试验
第三十三条现场试验是为工业应用提供科学依据,试验单位由项目组负责联系,重大项目的现场试验报技术发展处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安排。
第三十四条现场试验应制订切实可行的试验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试验目的;试验条件及内容;资料录取要求;试验预期效果;施工要求;安全环保要求;可能发生的问题及预防措施等。
第三十五条重大试验方案,除经主管领导审批外,还需征得协作单位技术领导的同意及上级有关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现场试验必须按试验方案执行,无特殊意外情况,不得随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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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现场试验要取全取准试验资料,编写试验小结。
第十二章科研成果评定验收
第三十八条由项目负责人按申报材料所要求的内容认真填写技术创新奖申报书;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成果简介和科学技术研究或新技术推广总结报告。
第三十九条科研生产科对申报成果材料初审汇总,送中心有关技术领导审查后,提交科委会评审验收。
第四十条科委会评审验收结果由中心主任审定。
科研生产科负责填写“技术创新奖项目汇总表”随申报书、验收证书、成果简介、总结报告等全部申报材料,上报技术发展处。
第四十一条技术创新奖授奖项目,由科研生产科提出成果奖金分配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中心主任审定签字后执行。
第十三章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的归档和借阅
第四十二条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全部归档保存,并按相关标准的要求编写。
归档资料达到规定要求,由中心信息档案室出具证明,计划财务科方可发放成果奖金。
科研档案资料借阅必须按保密规定的具体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章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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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凡通过正式成果验收的科研成果(室内试验装置、调研报告、规划等除外)项目,应在翌年由该项目负责人投入生产现场中推广应用,让科研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四十五条研究所或项目组应适时组织技术回访,了解科研成果在生产过程中的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编写回访报告,提出改进措施或新的研究方案。
第十五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由科研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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