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docx
- 文档编号:5522953
- 上传时间:2022-12-18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21.14KB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docx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休假制度汇编
一、丧假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4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丧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丧假。
二、工作人员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工作人员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如何发给,由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二、婚假5+20=25天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
川人福〔1993〕3号
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的问题,经征得省级有关部门同意,现作如下通知:
一、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不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
二、工作人员结婚,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去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工作人员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间,本人的工资照发,奖金(奖励工资)是否扣发,由各单位自定;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工作人员自理。
四、以上规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月起执行。
一九九三年六月十四日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三、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15号
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11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附: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
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11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已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
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四、产假90+15+30+30=16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三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川省人事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
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人福[1998]1号
为了贯彻《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现将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劳动厅、四川省妇联、四川省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
卫妇发,1997,第004号)印发给你们,凡我省机关、事业单位中分娩后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均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映,待研究答复后再作处理。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附:
四川省卫生厅、劳动厅、妇联、工会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
川卫妇发,1998,第004号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是一项关系全局的大事,它涉及母亲、儿童、家庭和全社会,是一项长期的任务。
为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提高四至六个月内婴儿的纯母乳喂养率,2000年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0%”的目标,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通力协作,共同做好执法有关工作。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创建爱婴医院工作,由爱婴医院负责出具女职工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非爱婴医院不是纯母乳喂养的合格单位不得出具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
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才能安排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
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人工〔1994〕8号
现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五日附: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
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职工,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津贴与成绩津贴)。
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五、病假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川人工[1994]38号
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病假、出国探亲假和因私事短期出境期间的工资计发问题,在国家未作出规定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机关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
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应一定比例发给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计发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3、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试用期、见习期和熟练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间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二、出国人员出国期间的工资待遇
1、公派出力研究生的配偶符合出国探亲条件的,出国探亲三个月以内其工改后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超过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停薪。
2、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内的工资,暂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本地区和本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下列各项组成: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
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
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四、本通知从1993年10月1日起执行。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摘录)》(国发[1981]5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规定的通知》(川府发[1981]80号);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发布<关于公派出国研究生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等事项的管理细则>的通知》([88]教外综字00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厅《印发<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川侨会这[83]第03号)等文件,凡本通知未涉及调整、修改的条款和内容,均继续执行。
五、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等问题,分别按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9川人工1994]8号)和四川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工[1994]15号)规定办理。
本通知下发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厅。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六、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9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经人事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五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例》第二条中所称“连续工作”的时间和第三条、第四条中所第二条
称“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三条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五条依法应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数少于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工作人员因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极地科学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务,所在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工作人员加付赔偿金。
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支付;属于其他事业单位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或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公务员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驻外非外交人员的年休假,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参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四川省 事业单位 人员 休假 制度 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