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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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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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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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假期制度
一、节、假日
文件依据: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4号
(一)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三)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四)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制度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台人薪[2009]12号
(一)带薪年休假的范围及休假天数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1、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带薪年休假有关规定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O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带薪年休假期间工资报酬
1、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4、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三、病假待遇
文件依据:
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的病假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工资的计发
1、基本工资组成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如下(以下同):
(1)公务员:
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2)技术工人:
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3)普通工人:
岗位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组成为(以下同):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
(二)津贴补贴的计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四、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务员法》;浙人薪[1995]79号;台人社发[2014]127号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事假规定如下:
(一)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以下同)。
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生活性补贴、工作性津贴停发。
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停发本人工资。
(二)事假的管理
1、各单位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后才能再请事假。
2、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可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3、因私出国事假假期和待遇按事假规定执行。
五、职工探亲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发[1981]36号;浙劳薪(81)173号、浙劳薪(81)253号;台人社发[2014]127号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3、上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是指:
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O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探亲路程假。
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探亲假期间待遇
按国家规定符合享受探亲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照发。
(五)路费报销.
1、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
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报销。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
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
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3、职工探亲住宿费开支标准:
(1)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2)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宿费凭据报销。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月基本工资百分之百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六)探亲其他有关规定。
1、见习期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
期满转正后,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转正的下年度享受。
2、《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3、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4、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5、职工在当年因其他事情已经和家属团聚过30天和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6、夫妻双方都是职工,分别在两地工作,探亲假只能由一方享受。
由哪一方事受,可由职工与单位协商。
7、军队干部爱人未随军的,干部每年可休假探亲一次,假期为30天。
干部爱人每年也可到部队探亲一次,往返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可由军队报销。
8、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9、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
但如果确因工作需要,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回家探亲。
但探亲往返的路费,每年只能报销一次。
10、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
11、已婚职工丧偶或离婚后,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应自下年度起比照未婚职工享受探亲待遇。
12、援外出国人员在国内一方不享受探亲假。
13、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以父母定居处(户口所在处)为准。
14、离休干部如符合享受探亲条件的,可与在职职工同样享受有关的探亲待遇。
退休职工不能再享受探亲待遇。
15、爱人是学生,学生是有固定的寒暑假期,应该利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而该职工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往返路费可报销一次。
16、探亲假期间如遇有丧假,则包括在内,不再另给假期。
17、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
18、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探望对象死亡时,只要在规定的期间内还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可以享受最后一次探亲待遇去奔丧。
六、产假、哺乳假待遇
文件依据:
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教人[1992]8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台人社发[2014]127号
(一)产假待遇
1、产假假期。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女职工怀孕未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20—30天产假;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5O天。
2、产假待遇。
(1)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女职工津贴补贴照发。
(2)女职工产假期满仍需治疗的,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二)哺乳假
1、哺乳假假期。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哺乳假。
其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以给予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2、哺乳假期间待遇。
(1)基本工资的计发。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基本工资按90%计发。
有条件的单位,对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女职工,可给予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基本工资照发。
(2)津贴补贴的计发:
哺乳假期间,行政机关(含参公)单位女职工生活性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
(3)已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的规定支付。
(三)其他相关问题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工作量。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超过产假后的休息时间,按照国家规定的疾病医疗待遇规定办理。
5、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6、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卫生保健档案,每一至两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7、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妊娠、分娩的,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8、女职工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10、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
11、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七、婚假待遇
文件依据:
《婚姻法》、《计划生育条例》等
(一)婚假假期
1、法定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不早于22周岁,女不早于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晚婚假。
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路程假。
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八、丧假待遇
文件依据:
[80]劳总薪字29号、浙劳人险(87)257号
(一)享受丧假的条件及假期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岳父母、公婆死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可给予假期料理丧事。
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二)路程假及待遇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自理。
九、各类假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处理办法
事业单位各类假期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原则上由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确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但一些事业单位,特别是工作人员少或人员与机关混岗使用的事业单位,确实存在没有制定本单位各类假期绩效工资计发办法的情况,建议按照机关假期待遇扣发比例进行扣发,具体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单位确定。
附件二:
各类假期及补助标准表
附表1
各类假期关系一览表
类别
假期及待遇
公休假
法定假
各类假期之间的关系
探亲假
未婚
探父母
20天/1年
包括
包括
探亲假期间结婚,不再另给假期;探亲假期间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结婚、离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假;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4年从下一年算。
已婚
探父母
20天/4年
探配偶
30天/1年
年休假
工作年限
满1年不满10年
5天
不包括
不包括
符合下列情况的不再享受:
1、享受寒暑假的;
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满10年不满20年
10天
满20年
15天
生育假期
工资、津贴
假期
基本
工资
规范后
津补贴
包括
包括
1、哺乳假为持有《独生子女父平光荣证》的女职工可以享受。
2、享受1年哺乳假的女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不发。
产假
98天
照发
照发
哺
乳
假
半年
90%
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停发
1年(含产假)
工资
照发
病假
2个月
100%
包括
包括
1、表中比例为基本工资;
2、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性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比例计发;
3、事业可参照。
2-6个月
不满10年
满10年
90%
100%
超过6个月
70%
80%
事假
20天以下
基本工资照发
50%津贴
不包括
不包括
1、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
2、津贴停发指生活性津贴和工作性津贴;3、事业可参照。
20天以上
基本工资照发
津贴停发
超过3个月
停发工资
津贴停发
婚假
法定婚假
3天
工资照发
包括
包括
已享未婚探亲假的,4年从下年开始;
反之从当年开始计算。
晚婚假
12天
工资照发
丧假
1-3天
包括
包括
可再给路程假
附表2
探亲假待遇表
类别
年次
假期
路费
工资
文件依据
探亲条件
职工国内探亲
已婚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本人月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由所在单位负担。
出境探亲的职工,其境内段往返路费,按职工国内探亲规定办理,境外路费自理。
工资照发
国发〔1981〕36号;(81)财事字第133号;(82)侨政会字第011号;
劳人险(1983)16号;
劳人险(1984)13号;
劳人险(1983)71号;
凡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个晚上和半个白天)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2年1次
45天
归侨、侨眷、台胞、台属职工出境探亲
已婚
探配偶
4年1次
6个月
1年1次
30天
探父母
4年1次
40天
未婚
探父母
4年1次
4个月
3年1次
70天
2年1次
45天
1年1次
20天
父母已去世的归侨、台胞、台属职工探亲
出境
探亲兄
弟姐妹
4年1次
40天
国内
探亲兄
弟姐妹
4年1次
20天
附表3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休假待遇表
类别
工作年限
假期
工资
文件依据
带薪年休假
满1年不满10年
5
照发
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浙人发[2008]67号
满10年不满20年
10
满20年
15
注:
1、“连续工作”、“累计工作”的时间,机关、事业单位均按工作年限计算。
2、工作年限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国家和省工龄政策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实际工作时间。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6)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
(2)、(3)、(4)、(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5、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6、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7、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8、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
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括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9、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
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附表4
生育待遇表
类别
假期
待遇
津贴
文件依据
产
假
3个月内流产
20-30天
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
照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年第619号)《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0年修正)、《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2年第7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台人社发[2014]127号)
3-7个月流产
50天
正常(含7个月以上早产)产假
98天(含产前15天)
难产增加产假
15天
多胞胎,每多一婴增加产假
15天
哺
乳
假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证》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给哺乳假
6个月
基本工资发9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
生活性津贴全额发放;工作性津贴停发
1年(含产假)
基本工资照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哺
乳
时
间
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
1婴1小时
每多一婴加1小时
往返途中
时间
护
理
假
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享受
7天
工资资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晚婚:
男25周岁、女23周岁;晚育:
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附表5
病假待遇表
人员类别
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基本
工资
津贴补贴
机关工作
人员
2个月以内
100%
机关:
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
不满10年
90%
满10年
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0年
70%
满10年
80%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2个月以内
100%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规定,在充分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自主规定病假期间绩效工资的计发办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也可参照机关的办法执行。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
不满10年
90%
满10年
100%
超过6个月
不满10年
70%
满10年
80%
附表6
事假待遇表
类别
事假时间
基本工资
生活性津贴工作性津贴
备注
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
20天以下
照发
50%
日津贴补贴=月津贴补贴÷21.75天
20天以上
照发
停发
超过3个月
停发
停发
旷工
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公休假日
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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