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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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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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诚信建设,确保市场主体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公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投标信息,是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公告。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合同公告,应至少在我省指定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下简称省指定媒介)发布,同时也可自愿在其他指定媒介和非指定媒介发布。
按规定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的,应同时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招标投标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发布。
第四条 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投标信息,不得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五条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格式;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和合同公告,应当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和合同公告标准文本(见附件)。
第六条 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人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发布招标投标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加盖鲜章)等证明文件,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原件)。
招标代理机构不履行职责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招标人知道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称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以网络形式递交应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应采用电子签名和签章。
第八条 招标人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同一招标投标信息,内容应当一致。
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改正,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已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如有错误、遗漏需更正的,招标人应在原发布媒介发布更正的内容、原文的内容、更正后的完整文本并注明原因。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保证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将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入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与媒介发布的不一致的,以公开发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数据电文形式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电子招标文件)按规定加载至电子交易平台,在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文件发放期限内,潜在投标人及其他市场主体均可免费注册、登录、查询和获取(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电子招标文件不得含有涉及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部分,潜在投标人因编制投标文件需要查看和复制的,可直接联系招标人并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以及相关着作权保护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在省指定媒介上发布,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
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应严格按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四条 原评标报告的任何被更改,招标人都应当重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并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在省指定媒介上公告,但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招标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
合同公告的内容应严格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公告标准文本执行。
第十六条 省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与招标人提供的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指定媒介应要求招标人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未改正、补充或调整的,省指定媒介不得发布。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未使用标准文本或对标准文本中不允许修改的部分进行修改的;
(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八条 省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一经发布至开标之日内不得删除、撤销、屏蔽或断开链接。
招标投标信息需要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妥善保存与认证相关的信息,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为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失效后5年。
招标人应按国家档案局《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的期限管理好合同及为签订合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合同履行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按国家档案局《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规定的期限管理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获取的业务文件材料,包括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信息、开标评标抽取评标专家现场录音录像和电子交易系统存储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并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条 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纠正;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投标信息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三)不按本办法要求发布招标投标信息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投标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其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以往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项目名称)中标候选人公示(标准文本)
项目及标段名称
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联系电话
招标人
招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电话
开标地点
开标时间
公示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投标最高限价(元)
中标候选人
及排序
中标候选人名称
投标报价
(元)
经评审的投标价
(元)
综合评标得分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
职务
姓名
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
项目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第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项目负责人
第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
合同价格(元)
技术负责人
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
投标人名称
投标报价(元)
或
否决投标依据条款(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所依据的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的条款)
经评审的投标价(元)
或
否决投标理由(投标文件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具体事实,不得简单地表述为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某处有问题等)
综合评标得分
或
备注
其他需说明事项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姓名:
单位:
……
监督部门名称及监督电话
项目审批部门:
联系电话:
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电话:
异议投诉注意事项
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结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前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投诉书应当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
3.对评标结果的投诉,涉及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涉及评标错误或评标无效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受理。
4.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5.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超过投诉时效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单位章:
注:
1.实行电子评标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内容作为评标报告的一部分,由评标软件自动生成,评标委员会复核,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名和签章确认;还没有实行电子评标的,招标人应根据公示标准文本要求,严格按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真实完整地填报公示信息,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示的信息,并对填写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
表中所有空格内容均须填写,不得空白,如确实不须填写或无法填写,应在空格中填写“无”。
2.中标候选人是联合体的,“中标候选人名称”中联合体各方的名称均应填写。
3.表中的“中标候选人类似业绩”和“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类似业绩”应填写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所有业绩。
4.表中的“项目负责人”施工招标指项目经理、监理招标指项目总监等;表中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或项目总工,如设计中只有多个专业技术负责人,应都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扩展表格,分别填写。
5.表中的“开工日期”和“交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实际开工日期和实际交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
勘察、设计招标应填写其勘察、设计服务期的起(开工日期)止(交工日期)日期(不含施工服务期)。
监理招标应填写其监理服务期的起(开工日期)止(竣工日期)日期(不含竣工验收后服务期)。
采购招标应填写采购供货的起(开工日期)止(交工日期)日期。
施工招标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中“通用合同条款”定义的时期;交工是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等规定的交工,已交工未竣工的,填交工日期,已经竣工的,交工日期和竣工时期都要填写;没有交工程序的,填“无”。
6.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
2015年9月1日,填写为;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2015年,填写为2015;2015/9/159:
00:
00填写为-9:
00:
00。
7.表中的“合同价格”,是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元指人民币元。
8.表中的“建设规模”采购招标应填写主要货物的数量、类型、规格等技术参数。
9.参与投标的所有投标人都需要公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其他投标人在“其他投标人(除中标候选人之外的)评审情况”中填写。
没有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元)、经评审的投标价(元)、综合评标得分;被否决的投标,填写投标人名称、否决投标依据条款、否决投标理由、备注。
10.所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含业主评标代表)都需要填写;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多个单位的,都需要填写。
11.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本招标人须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
附件2
(项目名称)合同公告(标准文本)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元)
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
签订合同日期(施工、监理适用)
计划开工日期
计划交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签订合同日期(勘察、设计、货物适用)
计划开始日期
计划完成日期
承包人承担的工作
质量要求
承包人项目经理(施工适用)
证件及证号
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
证件及证号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监理、货物适用)
证件及证号
项目描述
备注
注:
1.项目名称要详细填写,有标段(包)的,应详细到标段(包)。
2.承包人是联合体的,应扩展表格分别填写。
例:
承包人名称
承包人地址
承包人电话
甲公司
……
……
乙公司
……
……
丙公司
……
……
3.签约合同价(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元(人民币)外的其他价格形式。
如在某某标准下“下浮15%”等。
签约合同价(元)应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4.日期(年月日)的格式统一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如:
2015年9月1日,填写为;2015年9月,填写为201509;2015年,填写为2015;2015/9/159:
00:
00填写为-9:
00:
00。
5.招标人如未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的,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理由。
6.发包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如有)在合同公告纸质文本上加盖单位公章(多页还应加盖骑缝章)并和电子文档一起上传到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
上传的电子文档作公告正文,纸质文本作为公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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