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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浅论我国离婚制度
摘要
关于我国离婚制度,我从中国的社会婚姻状况、失败的婚姻对社会造成的阻碍、我国的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要件、离婚补偿问题的试探、离婚的财产分割、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忙等方面综合分析了我国对现实婚姻状况的观点,和离婚组成要件,男女两边对婚后财产的分割原那么,包括对一方经济困难的帮忙。
在离婚损害补偿当中以无过错方主张过错方补偿,如何认定、应否补偿及补偿的金额进行了详细的论述。
本文注重从实际动身,在民事婚姻法律领域当中如何运用起到了必然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
婚姻、离婚、离婚补偿
一、我国现时期的婚姻状况
我国公民的个人一辈子活空间自由度不断增大,社会环境加倍宽容,但是,婚姻和家庭是受社会法律和伦理标准爱惜的社会细胞,婚后的幸福只有一小部份成立在婚前选择上,而大部份是要靠婚后的彼此适应,全靠自己去耕耘.奉劝大伙儿不要情感用事,理性对待婚姻大事,平复决定聚散.总之,婚前要认真考虑,三思而行,婚后要珍爱自己的爱,好好地呵护自己的婚姻。
固然,不幸的婚姻解体也是好事,但咱们是要对对方,对婚姻负责。
民政部前一段时刻发布的数据统计,去年全国办理成婚记录万对,比上年增加万对;办理离婚记录万对,比上年增加万对,增加%。
离婚率上升的缘故,最主若是现代人对婚姻质量的期望值增高,一旦婚后的现实与婚前的期望产生矛盾且不可调和,离婚确实是必然的选择。
在那个地址离婚只是一种迫不得已的手腕,它并非是文明的倒退,恰恰相反,它是我国文明进步的表现。
回望20连年前,中国人的婚姻确实处于超常的稳固状态,但这种稳固是一种以低质量为代价的,在那时,绝大多数中国人还深深陷在“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观念中不能自拔,婚姻最主若是为了“传宗接代”。
20连年前离婚对中国人而言是最困难的选择,不到万不得已,总会想方设法地维持下去,而由此造成的痛楚家庭何止万千?
迫不得已离婚的人,还被视为有人格或生理缺点被受歧视。
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对离婚者愈来愈宽容和明白得了,离婚是解除痛楚婚姻、提高婚姻质量的一个开始,愈来愈多摆脱痛楚婚姻的离婚者,挺起胸膛走向了新的生活。
二、我国的离婚制度
咱们必需明白,离婚率是衡量婚姻稳固性的一个重要标准但决不是唯一标准。
如何设计中国的离婚制度,是在《婚姻法》修订的进程中一个被受关注的核心。
中国1980年《婚姻法》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的精神实行协议离婚和裁决离婚并行的制度。
据统计,最近几年来,我国每一年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者约有50万对;经人民法院裁决或调解离婚者约有100万对,整体而言,裁决离婚要比协议离婚者多出一半。
协议离婚属于两边自觉志愿,纯粹为当事人个人意愿的反映,充分表现了婚姻自由的原那么,因此在现实生活中一直不存在大的冲突和矛盾。
而裁决离婚,由于决定婚姻命运的大权把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常常是一方盼望离婚,而另一方不原离婚,在裁决离婚中事实上是运用国家公权,解决私人意志的争端,因此就涉及到法律如何公正合理地确信离婚的标准和尺度,这也是连年来司法实践中屡生争议的核心。
中国1980《婚姻法》大体采纳“破裂主义原那么”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情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从而“情感已破裂”成了判是离婚的法定尺度。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离婚率的急剧上升,有很多人开始对1980年《婚姻法》裁决离婚的标准提出了质疑,以为由于法律对离婚条件规定的过于宽松,从而致使家庭极不稳固,希望在《婚姻法》修订进程中要求举高门坎,严格限制离婚的呼吁更是达到了高潮,(占被调查者的%)乃至有人提出“包二奶”“第三者”等都无权提出离婚,有%有人以为修改后《婚姻法》应当放宽离婚条件,关于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只有尽快解体才可不能破坏社会的稳固,而不该该人为地用加大离婚难度来降低离婚率。
很显然,婚姻自由既包括成婚自由和不成婚自由,同时也包括离婚自由。
限制离婚是不人道的做法,但人必需明白,离婚与成婚不同,它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国家要进行适当的限制,由于“婚外情”“包二奶”等引发的离婚,法律固然要出面干与,但此过错只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比如支付离婚过错的补偿,而不能成为限制离婚的理由,有调查说明,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由于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犯法,在杀人案中占有很高的比例,其中很多,确实是夫妻一方坚持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拖来拖去,最后,你不想我好于,你也别好于,干脆同归于尽。
这种悲剧,事实上说明那时离婚率低,最离婚难的现实。
三、离婚的法定要件
1980《婚姻法》所确立的破裂主义离婚原那么。
至今仍不失为一种较先进的理论,但是需要正视的是1980的《婚姻法》对裁决离婚标准采取的是“归纳要紧义”的立法方式,泛泛规定了“情感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为裁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至于何种情形属于“情感确已破裂”那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情感确已破裂的尺度,成了审理离婚案件法官最头疼的事,由于法官对离婚尺度的主观明白得不一致,不可幸免地显现了一些该离的不判离,不该叛离的确叛离的现象。
成立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增强社会主义法制,完善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需要,爱惜我国婚姻家庭的大体方针,我国《刑法》《民法通那么》和《婚姻法》关于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权益和义务都是明确给予法律爱惜的,但由于我国1980年《婚姻法》的离婚制度中缺少离婚损害的补偿的规定致使过错方实施违法作为引发离婚,造成无过错方损害,不能依法追究其补偿责任,这使我国法律关于爱惜家庭的规定很不完善,有损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
成立离婚损害补偿制度,是新形势下爱惜无过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需要,成立损害,是履行婚姻义务的必然要求,和实现离婚自由的重要保障,离婚损害补偿作为一捉民事责任,是有必然的功能的。
(二)离婚损害补偿的组成要件
离婚损害补偿是要有必然的条件和责任的,有防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有必然的过错行为,有必然的损害事实与因果关系,需以离婚为前题条件的,一样关于可撤消离婚也不能适用该制度,离婚是组成离婚损害补偿等程序上的要件。
离婚损害补偿的条件是不是仅限于无过错的一方,我国多数学者以为,这是的“无过错一方”应该指没有实施《婚姻法》等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的一方,有些学者以为,在物质损害上,应适用“过错相抵的原那么”笔者以为若是两边均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致使离婚的,其违法行为性质相同,由于违法行为数量的多少往往较难查证,并但基于离婚损害补偿的功能之一,确实是应该制裁侵害配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帮不宜适用过错相抵,那么确实是不予支持损害补偿的请求。
(三)离婚损害补偿所适用的程序及范围
从离婚损害补偿的范围来看,离婚损害补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害,而且包括人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与人身非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说明》第28条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补偿,包括物质损害补偿和精神损害补偿,涉及精神损害补偿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信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补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说明》的有关规定。
财产损害属于物质损害补偿范围,人身非财产损害属于精神损害补偿范围,而有身财产损害(人身损害)那么不仅涉及物质损害补偿,同时,又能够涉及精神损害补偿。
离婚损害补偿不是单纯的人身方面的精神损害补偿,也不是单纯的物质方面的财产补偿,它还包括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忏属性的人身损害补偿,例如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而致使离婚的,必然会发生人身损害,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受害人固然有权请求补偿,而遗弃家庭成员而致使离婚的,也可能会发生财产损害。
既使重婚、纳妾、姘居,长期通奸包二奶等行为而言,虽主若是精神损害问题,但也可能会涉及到财产的纠葛,因为在现行的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和框架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要紧财产,多数归夫妻共有,包二奶行为必然会有经济上的大量支出,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经济上的损失。
从离婚损害补偿的适用适用范围来看,离婚损害补偿既适用于诉讼离婚,也应适用于协议离婚。
咱们不能赞同只有诉讼离婚才能够要求损害补偿的观点,因为这事实上是不是定了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一样法律效劳,也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抑恶扬善等价值取向。
例如,关于在协议离婚时无过错一方,由于受到对方讹诈,胁迫,或末能取得证据等缘故,而未提出损害补偿请求的,在协议离婚后的一按期间内,仍应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补偿之诉,固然,在协议离婚时,是不是给予损害补偿,应由当事人两边协议约定,无过错一方离婚时未提出请求主的,在协议或诉讼离婚生效后的一按期间内,能够提起损害补偿之诉。
五、离婚的财产分割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一起财产由两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情形,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那么裁决。
”“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爱惜。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
本条是由原《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修改而来的,与原规定的相较,本条将原规定中“女方”和“子女”的位置调换,并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二款,既“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以爱惜。
”
(一)区分夫妻一起财产和个人财产是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前提
1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一起所有:
(1)工资,奖金;
(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信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它应归一起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躯体受到损害取得的医疗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用等;(3)遗言或赠与合同中确信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产用品;(5)其它应归一方的财产。
对夫妻一起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并在第十九条中强调,一起所有或部份各自所有、部份一起所有。
约定应当采纳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约定,对两边具有约束力。
2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1996年2月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利用;承租假设干问题的解答》,其中专门规定了夫妻一起财产的内容。
(1)夫妻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一起财产,包括:
一方或两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一方或两边继承;受赠的财产;一方或两边有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一方或两边从事承包:
租赁等生产:
经营活动的收益;一方或两边取得的债权;一方或两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
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
转业费,成婚时刻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一起财产进行分割。
复员军人从军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籍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别离治理:
利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一起财产。
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别离治理:
利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两边所分财产相差差异的,差额部份,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记录成婚,尚未一起生活,一方或两边受赠的礼金:
礼物应认定为夫妻一起财产,具体处置时应考虑财产来源:
数量等情形合理分割。
各自出资购买:
各自利用的财物,原那么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两边一起利用:
经营:
治理的,衡宇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通过8年,珍贵的生活资料通过4年,可视为夫妻一起财产。
(6)对个人财产仍是夫妻一起财产难以确信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一起财产处置。
(7)婚后购买的珍贵首饰,价值较大的图书资料和生产:
生活资料,尽管属于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一起财产。
(8)婚后8年内两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衡宇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份的衡宇应当依照夫妻一起财产处置。
3、那个地址还需要强调一个概念,确实是家庭财产 。
所谓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的一起财产的总和。
它包括夫妻的个人财产,一起的财产子女财产即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其它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其它家庭成员的财产即两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家庭成员一起 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部家庭成员一起所有的财产 。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一起财产。
对属于全部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 ,应当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一起所有的部份以后,夫妻再对此一起财产进行分析。
(二)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大体原那么
分割夫妻一起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两边的切身利益,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应当表现以下原那么:
1.男女平等原那么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全然原那么之一,在离婚时的财产 分割上要求男女两边都有平等分割财产的权利。
在家庭中夫妻两边的收入比例是有不同的,一般是男方高于女方。
但是,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两边 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对男女区别对待。
另外,在实践中,有些农村,如在女方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得不到保障,也确实是说夫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受到损害,因此,该条专门增加一款,即夫妻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爱惜,从法律上对损害离婚夫妻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那么。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男女两边享受平等地分割一起财产的权利,本条不专门强调了分割一起财产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表现了爱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那么。
由于分母离异会给子女尔后的生活带来一珲的负面阻碍,为了使子女健康地成长,能有相对好的生长环境,在分割夫妻一起财产时,要依照子女的生活和学习的需要,给抚育 未成年的子女一方适当多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需要。
关于女方来讲,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能力和男子相较仍然有必然的差距,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女方,可使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阻碍其行使离婚的权利,这也是女子实现婚姻自由的经济基础。
另外,在分割一起财产时还要坚持有利于生活和生产,适当照顾无过错一方,也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权益
六、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忙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忙。
具体方法由两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本条是关于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救济规定,本条是由原《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而来的。
与原规定相较 ,本条没有任何变更。
(一)离婚尽管终止了夫妻间的抚育义务,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仍有给予 经济帮忙的责任。
如此,即表现我国人与人之间互爱合作的新型的人际关系,也是对离婚可能引发的消极因素的补救。
这也规定对夫妻两边平等适用,但其立法针对性主工是为了帮忙女方解决离婚时的生活困难。
离婚以济帮忙,与夫妻一起期间的抚育义务,性质完全不同的。
夫妻间的抚育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概念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而经济帮忙仅是原先的婚姻关系派出来的一种责任,它不是夫妻抚育义务的延续。
(二)经济帮忙应当符合的条件
依照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二务规定,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忙应符合三个条件: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其它何时发生困难都能够要求有助。
若是一方年轻有劳动力,生活临时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时间的或一次性的以济帮忙。
成婚连年,一方年老多病或病疾,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久远的妥帖安排。
即仅限于所能及的程度。
受帮忙的一方另行成婚后,对方即终止帮忙行为,原定经济帮忙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忙的,一样不予支持。
3.不能将一方对另一方经济帮忙问题与另行成婚后,对方即终止帮行为,原定经济帮忙执行完毕后,又要求继续给予帮忙的,一样不予支持。
经济帮忙是一方对另一方所作的有条件的帮忙,而一起财产的分割,那么是夫妻两边对一起财产依法享有的权利,若是一方所得的财产 足以维持其生活,他方可不予经济帮忙,但决不能用经济有助的方式代替一起财产的分割,以避免损害同意经济帮忙的一方对夫妻一起财产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经济有助的具体方法
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经济有助的具体方法即是指经济帮忙的具体数额、给付期限及其它步骤、方式。
经济帮忙的方式多种多样:
给付的既能够是现金 ,也能够是实物,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能够约定多次给付。
经济帮忙的具体数额和给付的期限应依照两边的经济条件,本地物价指数及实际 生活需要加以确信。
两边就上述无法达到协议的,能够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人民法院对这种纠纷应当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的以下情形别离处置。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临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时间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忙;
2.成婚连年,一方年老病疾、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或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妥帖安排。
3.在执行经济帮忙完毕后,一方要求对方继续给予帮忙的,一样不予支持。
4.人们有理由相信,新《婚姻法》针对离婚大战及离婚损害补偿,所设置的一系列法律计谋,交有助于利益冲突最为集中的离婚纠葛从狂热走 向理智,从猛烈走向平缓,从而使离婚这一现代社会公民极为重要的婚姻自由权利,真正以公平文明、和平的方式得以实现 。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3)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出版
(4)《最高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报社2003年6月出版
(5)(美)德沃金闻名《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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