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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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焦作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含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高新区的城区及所辖行政区)。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以人为本,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规划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于建设山水园林城市,塑造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统筹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严格限制零星用地,分散建设。
第二章规划设计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或者在建设地段没有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建设用地界线时,应将相邻的规划道路、绿地、河渠控制地带,卫生、安全防护隔离带和公用环卫设施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土
地使用性质和界线使用土地。
沿地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表1所列标准控制
表1建筑退让地界距离控制指标表
退线距离类别
层次
朝向
文、教、卫建筑
居住建筑及其它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建筑物
高度倍数
最小距离
(米)
主要朝向
低层
4
3
多层
8
6
高层
15
13
次要朝向
低层
3
3
多层
5
5
高层
8
8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倍,
且不得小于3米,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建设时,应退让城市
道路、公共绿地、河(渠)湖水面、公路、铁路必要距离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道路红线或建筑红线的距离按表2所列标准控制。
表2建筑退让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
建筑高度
退线距离(米)
道路类别
城市主干道
城市次干道
城市支路
多、低层建筑H<24米
10
5
3
高层建筑主体45米>H>24米
20
10
6
高层建筑主体HA45米
25
15
10
注:
主干道红线>40米,次干道红线25-40米,支路红线15—25米。
高层建筑裙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不小于主体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2/3进行控制。
(二)道路交叉口5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应不小于表2指标的倍。
沿道路红线两侧有绿化带设置要求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从绿线算起。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商场等有大
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应满足停车、回车、绿化和人流集散的规范要求,其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最少不得小于25
米。
(四)沿街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如消防水池、化粪池等不得侵占道路红线。
(五)沿河道、渠道规划蓝线两侧留出的绿化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红线两侧划定隔离带,除公路设施以外的建筑物不能占用隔离带,隔离带宽度如下:
1、国道、城市快速路两侧各50米。
2、省道两侧各35米。
3、县以下公路两侧各15米。
(七)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九条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日照、通风、防火及管线敷设等要求。
(一)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不同布置方式确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
表3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表
建筑方位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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