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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意向书的法律效力
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2021年03月16日
意向书法律制度是一项源自英美的制度。
意向书作为复杂交易、尤其是大型企业并购交易中常用的协商工具,在商事交易中被广泛运用。
随着英美企业的对外扩张,加上英美投资银行在世界市场中的绝对优势地位,这项制度也逐渐成为商事交易中的标准化制度,被我国实务界广泛运用。
不过因其处于开始协商和达成最终协议的两极之间——既不是毫无意义的事实文件,又欠缺正式合同确实定性和约束力,意向书在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上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
本文对此进行探讨,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案例与现行法标准以总结出关于意向书和合同确定性理论的一般性规那么。
一、意向书的内容与形式
意向书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传统的“意向书〞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通常以书信的形式作出。
在当前的交易实践中,大多数意向书是指双方当事人深入接触并在诸多问题上达成一致后,一方以这些一致意见为根底向另一方发出的要求接受者“确认〞或“接受〞的法律文件。
本文以下从广义上使用“意向书〞的概念,泛指合同双方在缔结正式协议前就协商程序本身或就未来合同的内容所达成的各种约定。
意向书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以并购交易中的意向书为例,其通常包含的内容是:
其一,向出卖人陈述本企业或本人的根本情况;其二,表达购置的意向,包括说明自己的购置报价或条件;其三,就进一步的交易提出相应要求,如要求出卖人允许购置人对目标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其四,声明保密和要求对方保密。
[4]这些不同类型的条款各有其作用,其法律效果需分别予以研究。
为简化对法律效力问题的探讨,根据意向书的内容及其与未来合同的关系,将其中的条款分为两类:
实体性条款和程序性条款。
实体性条款是指那些未来将成为正式合同条款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意向书甚至包括了未来合同〔或称“主合同〞〕的全部条款。
和实体性内容相伴随的还有辅助条款,主要用来对实体性条款的效力作进一步说明,如约束力排除条款和合并条款等。
程序性条款是指那些直接关涉缔约过程,但不在未来合同中反映出来的内容。
程序性条款又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主要调整和标准谈判程序,如约定尽职调查的执行或者信息交换的具
体方式;另一类主要规定当事人在缔约中的通知、协助等相关义务,其中某些义务甚至在双方协商中止后仍有重要意义,典型的如关于保密义务的约定。
以并购交易中应用的意向书为例,其中属于程序性条款的还有:
缔约费用分担条款〔包括协商本身的费用、协商过程中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独占协商条款;纠纷解决条款〔包括调解或者仲裁条款、管辖权条款、选择法律适用的条款等〕;不公开条款〔该条款要求并购双方在共同公开宣布并购前,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泄露有关并购事项的资料和信息,除非法律有强制公开的规定〕;终止条款〔主要是对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规定,如规定假设买卖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签订买卖协议,那么意向书丧失效力〕。
二、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
合同法?
的规定,合同是否确定和当事人是否有受拘束的意思是要约乃至合同成立的两个根本要件。
具体到对意向书效力的分析上,实体性条款因为是针对未来的合同条款而定,一般已具有确定性,因而其是否有约束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对此表达了明示或默示的受约束的意思;而在判断程序性条款的效力时,因为当事人大多会表达接受这些条款约束的意思,因此通常会遇到的问题是这些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确实定性。
〔一〕关于合同确定性的根本理论
现代合同法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在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时,更多侧重于考察行为人是否有愿受合同约束的意思,而在确定性问题上采取相对宽松的态度。
这在我国?
合同法?
中有明显的表达:
?
合同法?
第12条关于合同应具备条款的规定只是一项建议性规定,而第14条第1项规定也只是要求要约的内容要具体而确定,并没有对“具体确定〞作进一步限制。
有学者在解释这里的“具体确定〞时,认为要约应当包括当事人、标的和数量条款。
实际上,在最新版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数量条款也已经不再被认为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而可以由当事人根据交易习惯、缔约的过程以及产出与需求等因素来合理确定。
可以看出,相比我国学者的解释,?
合同法?
第14条为确认合同的存在留下了更宽松的空间。
也有学者反对在合同确定性问题上采取过分宽松的立场。
主要理由包括:
第一,如果过于轻率地成认这类合同的约束力,容易造成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违背。
第二,从经济分析上看,当事人订立留有空白的合同,事实上是通过将缔约本钱“外部化〞给法院而节约了自己的交易本钱,法院成认这类合同的效力还会引发恶性循环——法院越是积极地补充当事人的合同,当事人越会订立这类不完全合同。
第三,过分依靠推定性法律规那么来处理纠纷,容易限制合同创新或至少让当事人丧失足够的创新动力。
而且,因为当事人发现并约定排除推定性条款的本钱很高,加上这些条款常常不能适应企业交易的需要,因此基于法律推定性条款的裁决常会人为地改变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最后,从分工上看,法院也不适合替当事人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不完全合同的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而不应简单否认。
首先,签订附条件或带有未尽事项的合同,常常是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条件下进行交易的要求,其核心作用在于为当事人从进行接触到最终订立合同之间的投资设定依据。
这些“投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加速未来交易进展和生产进程的投资,如在订立大型设备购置意向书后即可开始委托建筑师设计厂房;其二,研究是否有继续交易可能性的投资,如在并购中投资进行尽职调查。
从鼓励投资的角度考虑,正如施瓦茨和斯科特所强调的,在以下三方面的事项上要求确定性即已足够:
当事人达成了进一步交易的意向;当事人大体上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当事人明确了各自履行职责的顺序〔同时履行或是先后履行〕。
其次,当事人订立有一定缺漏的合同,未必会将其缔约的本钱外部化给法院:
一方面,假设寻求司法救济,当事人要自己支付诉讼费,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限制对司法的滥用,尤其在法院按其裁判本钱足额收取诉讼费时〔如我国和英国〕;另一方面,当事人的诉讼也会让法院作出有典型性的判决,从而使规那么变明确,使作为公共物品的“法律〞进一步完善〔德国只是象征性地征收诉讼费,因此诉讼率很高,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法兴旺的重要原因〕。
第三,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关系与古典的合同关系是有区别的。
如果说古典的合同关系是“单事项的〞、“对立性的〞、“零和的〞,现代社会中的合同那么更多是“多事项的〞、“合作性的〞和“互利的〞。
也就是说,现代社会中当事人的意思分歧程度常常相对较弱,法律适当容忍合同的不完全性将有助于最终达成“双赢〞的协议。
最后,法院从当事人以往协商记录中合理推论出其真实意思并据此确定合同内容,这与替当事人订立合同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下文以意向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独占协商条款和诚信协商条款为例加以说明。
〔二〕独占协商条款
独占协商条款,又称锁定条款,是指约定一方只能和发出意向书的对方当事人而不能和其他第三人进行协商,从而至少在协商期间排除潜在竞争者的条款。
与意向书中大局部的程序性条款一样,独占协商条款具有充分确实定性,学理上普遍成认其效力:
赋予他人独占地与自己进行协商的资格本身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投资,因为行为人为此放弃了潜在的与他人进行协商的时机。
同样,独占协商的权利人通常也须为获得独占协商的资格付出相应的对价,如并购中投入资本进行尽职调查,又如自行投资提出某项可行性研究方案。
可以看出,此类约定与其他双务合同没有本质区别,假设法律不予保护,除了可能发生有违公平的后果外,还会导致经济上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将因为缺乏信任及法律的保护而不敢进行先期的投资,最终阻碍市场交易的完成。
各国的司法实践也根本成认独占协商条款的效力。
在我国“山西金盟实业、太原市锅炉修理安装公司与山西华嘉盛房地产开发案〞中,被告在与第三人协商并购
事项的同时,还与原告签订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的意向书,最后因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导致对意向书的违反,被法院判决承当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
英国法上采取同样的见解,只是强调应有一定的时间限度。
在美国2004年的一个案例中,原告与被告就2003年到2021年的某项赛事的推广业务签订了意向书,约定原告享有90天的独占协商权。
在该独占协商期间,被告与第三人进行了接触,最终和后者达成了赛事推广协议。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独占协商条款,构成违约。
〔三〕诚信协商条款
相比独占协商条款,诚信协商条款是否具有足够确实定性是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诚信协商条款的效力,要从“尽最大努力协商〞条款说起。
当事人所约定的“尽最大努力协商协议〞,虽然内容模糊,但通常被认为是有效的。
英国法上有这样一个案例:
供给商和电厂订立了一个15年的煤供给合同,双方约定了第一个5年的价格,同时约定,对第二个5年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5年过后,电厂认为双方没有在合同中对下一个5年的合同价格作出明确约定,而“双方协商确定〞不具有确定性,所以也不具有约束力。
枢密院裁决认为:
该约定隐含了这样一层含义,即当事人“要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
“尽合理的努力进行协商〞并不要求当事人达成协议,但协商本身不能被省略。
在英国的另外一个案例中,被告迈尔斯夫妇想出卖其企业和有关房产。
被告与原告达成了包含独占协商条款与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条款的意向书,不过与此同时其仍然继续和第三人接触。
最后,被告决定不将企业出卖给原告,而是出卖给企业的会计师,会计师的出价和原告的出价相同。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的陈述——“将不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以及“没有与第三人进行协商〞构成了不实陈述,故判决其赔偿原告700英镑的损失。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终审法院也一致同意地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意向书中所包含的协议的违反,构成了违约。
?
不过其进一步地认为,本案中“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进行协商〞的条款有效,但“诚信协商协议〞有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
阿克纳勋爵
〔ackner〕对此的解释是:
“每一个合同当事人都有在不进行不实陈述的情况下追求最大利益的权利。
而为了追求其最大利益,他必须有权在缔约的过程中以退出缔约协商为威胁,以期对方能作出适当的让步。
?
?
从这个意义上说,诚信进行协商的约定不符合缔约过程本身的特点。
〞?
上述认为诚信协商条款可能无效的意见遭到了学者的批评。
如学者尼尔认为“诚信〞和“尽最大努力〞这两种条款没有本质区别,阿克纳勋爵的解释不符合逻辑。
该学者援引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05条的规定和范斯沃斯的观点——在美国,有相当多的法院认为这样的条款有效〔虽然有些法院有保存〕。
例如,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双方约定将“尽各种合理的努力去订立合同〞,法院引用伊利诺斯州的法律认为“双方都有义务诚信地协商以达成最终的合同〞,实际上是将“尽合理的努力〞和“诚信地进行协商〞等同起来,说明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笔者赞同上述学者的见解。
在我国?
合同法?
上,诚信是一个贯彻始终的原那么。
?
实践中其在大多数合同中不会被明示约定的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律禁止其成为合同条款,或当事人主动将其排除在合同条款之外,而恰恰是其早已以推定性条款的形式隐含在合同之中了。
另外,在那些权利义务可以被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当事人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即暗合了诚信原那么的要求,事实上也无需再特别强调“诚信〞。
在那些无法就权利义务内容明确约定的合同中,强调诚信作为合同内容就非常必要,典型的如公司董事、高管与投资者〔股东〕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无法对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或详尽阐释的本钱较高,因此只能以“诚信〞来替代,法律并不因为其内容“不确定〞而拒绝成认其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意向书中约定各方应“诚信〞地协商的条款的效力,也是应当予以成认的。
当然,在适用“诚信协商〞条款时,法律也不宜走得太远。
必须看到,双方仅就缔约的程序而不是合同的最终条款订立协议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意图保存与第三人进行协商乃至达成协议的权利的表示。
因此“诚信协商〞的核心应当是强调当事人须履行特定的缔约行为标准,而不是具体的缔约结果。
在美国的一个案件中,一位在纽约的医生与一家在田纳西州的诊所达成一致的协议,约定原告将到田纳西州工作,同时约定在工作1年后,双方将就原告成为新诊所合伙人的事项进行协商。
1年期满后,被告确实与原告进行了协商,但双方不能就参加合伙的有关条款达成一致。
后来,协商终止,原告离职。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
法院便认为被告未违反义务而判决原告败诉。
在美国的另一个案件中,原告是一公司的股东。
被告想购置该公司。
当事人签订了一项意向书,约定并购交易的最终完成取决于被告对该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满意的调查〞,同时约定当事人应当诚信地进行协商。
后来在尽职调查中,被揭发现该公司没有按期支付某些到期债务和税款,于是终止了协商,并在出卖人提出将以较低价格出售时也拒绝再继续协商。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了充分的证据,这些证据有可能被陪审团认为是被告恶意地因为财务状况以外的原因而拒绝继续协商,因而拒绝了被告要求简易判决的要求。
施瓦茨和斯科特批评了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中被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其投资义务〔进行尽职调查〕,即使其因财务状况以外的原因而终止协商,法院也不应再过多要求。
否那么会导致不效率的后果——当事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或不敢开始缔约协商。
他们的核心思想是,只要双方都有所付出,都从事了意向书项下所要求的履行,即使一方基于某项其他〔意向书之外〕的考虑退出继续协商,法律也不应再强制要求其订立合同。
笔者认为,完全放弃对“诚信〞的考量,似有不妥,但在当事人对某一事项持有保存态度时,除了说明该具体事项的结果会影响其最终的决定外,也常常一般性地反映了当事人不确定的态度,对此,法律应予充分尊重,不应过深探究当事人保存的本意。
例如当事人约定有关协议须由母公司批准前方可生效,那么只要母公司未予批准即应为无效,法律不应过多探问究竟母公司为何不予批准〔例如是源于母公司的全局性考量,还是源于当事人本身的推动〕。
篇二:
个人与公司合作协议1
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
东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先生〔以下简称“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在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原那么根底上,双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甲乙双方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前提下,就企业管理、技术开发、生产运作等问题,自愿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技术支持,协助甲方促成业务与业绩,实现双方与客户方的多赢局面。
二、甲方应根据自身实力,积极配合乙方的技术管理。
三、甲方聘任乙方为公司技术厂长。
五、甲方支付乙方薪酬__________元/月,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________元/月。
另甲方给予乙方10%的公司干股,每年分红一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与客户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因乙方原因泄露甲方或客户方商业秘密而使甲方商业信誉受到损害。
如果有违反,应赔偿甲方实际损失、并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
2、在合作关系期间,乙方不得跳槽或兼职同类行业。
如有违反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3、在双方合作关系终止后二年内,乙方不得在金华地区从事同
类行业。
如有违反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
4、合作双方在业务实施过程中,如因一方原因造成合作方损失至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受损方除可立即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外,还可根据损失提出经济赔偿要求。
假设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乙方还须返还甲方所支付的所有补贴。
七、争议处理: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受损方可提交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五年,自双方代表〔乙方为本人〕签字之日起计算,即从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
九、本协议到期后,假设双方愿意继续合作须重新签订合作协议。
十、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认为需要补充、变更的,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后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篇三:
商务合作意向书
商务合作意向书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涵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商务活动中贸易的双方或多方在进行贸易或合作之前,通过初步谈判,就合作事宜说明根本态度、提出初步设想的协约性文书。
一般称做“意向书〞。
它主要用于洽谈重要的合作工程和涉外经营工程。
如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贸易、承包国际工程等方面。
可以在企业与企业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国家和国家之间等使用。
商务合作意向书主要是表达贸易或合作各方共同的目的和责任,是签订协议、合同前的意向性、原那么性一致意见的达成。
它是实现实质性合作的根底。
商务合作意向书制作既可以使磋商合作的步伐走的稳健而有节奏,防止草率从事,盲目签约,也可以及时抓住意向、开拓开展,防止失去商机。
商务合作意向书的特征
1.意向性与一致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内容是各方原那么性的意向,并非具体的目标和实施方法。
这与协议与合同是有很大区别的。
协议与合同的内容要求必须是非常具体的、且有实施的操作性。
它的具体内容应是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的,能表达双方的共同意愿。
2.协商性与临时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共同协商的产物,也是今后协商的根底。
在双方签署之后,仍然允许协商修改。
商务合作意向书只是表达谈判的初步成果,为今后谈判作铺垫;一旦谈判深入,最终确定了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使命即告结束。
3.信誉性而非法律性
商务合作意向书是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的,虽然对各方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与协议与合同的执行具有法律强制性是不同的。
[编辑]
商务合作意向书结构与写法
(一)标题
可直书“意向书〞三字;也可在“意向书〞前标明协作内容,如?
合资建立五十万吨水泥厂意向书?
、?
合资兴建麦秆草席加工厂意向书?
;还可在协作内容前标明协作各方名称。
(二)正文
1.引言
引言写明签订意向书的依据、缘由、目的。
表述时比经济合同、协议书相对灵活些。
有时引言局部要说明双方谈判磋商的大致情况,如谈判磋商的时间、地点、议题甚至考察经过等。
意向书一般不在标题下单独列出立约当事人名称,所以在引言局部均要交待清楚签订意向书各方的名称,并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简称甲方、“简称乙方〞等,以使行文简洁方便。
例如:
浙江省杭州华生包装印刷厂?
以下简称甲方?
与香港万利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那么,先后于1997年3月2日、1997年4月5日两次就合资兴办一次性餐具加工厂事宜进行了协商,达成如下合作意向:
2.主体
以条文的形式表述合作各方达成的具体意向。
如果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需要就合资工程整体规划、合营期限、货币结算名称、投资金额及规模、双方责任分担、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说明各方达成的意向。
一般来说,主体局部还应写明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即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洽谈,洽谈日程的大致安排,预计达成最终协议的时间等。
在主体局部最后应写明意向书的文本数量及保存者;如系中外合资工程,还应交待清楚意向书所使用的文字。
〔三)落款
包括签订意向书各方当事人的法定名称,谈判代表人的签字,签署意向书的日期等内容。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要点提示
(一)商务合作意向书的写作应注意语言相比照拟平和
意向书内容不像经济合同、协议书那样带有鲜明的规定性和强制性,而是具有相互协商的性质;因此,行文中多用商量的语气,一般不要随便使用“必须〞、“应99%gg否那么〞等。
同时,因为意向书不具备按约履行的法律约束力,所以,在主体局部里不写违反约定应该承当什么责任的条款,也不规定意向书的有效期限。
(二)商务合作意向书的格式可参照合同的写法
商务合作意向书写作范例
地产工程合作意向书
甲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______________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现产业化,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那么,订立本协议。
一、土地问题
1.土地位置及出让方式。
甲方同意本工程进入济南出口加工区实现产业化。
初步确定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占地约×亩。
其中单独使用面积×亩,代征道路面积×亩,确切位置坐标四至和土地面积待甲方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实测后确认。
甲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提供给乙方。
2.土地价格。
为表达对本工程的支持,甲方初步确定以×万元人民币/亩的优惠价格,将工程所需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出让金总额为×万元人民币。
该宗土地征用本钱与出让值差额计×万元,由高新区参照工程单位纳税中高新区财政收益局部给予相同额度的扶持。
二、工程建设
1.开工条件。
(1)按照乙方建设规划要求,甲方承诺于××年×月×日前,保证本期用地具备上水、污水、雨水、热力、宽带网、公用天线、通电、通信、通路和场平即“九通一平〞的根本建设条件,确保乙方顺利进场。
否那么承当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建设手续。
乙方那么负责按规定时间、额度缴纳有关费用。
2.工程进度。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进场开工建设,并严格按照施工进度方案投入资金进行建设,保证建设进度。
3.竣工时间。
乙方必须在××年×月x目前竣工,延期竣工时应于原定竣工日期前三十日以上时间内,向甲方提出延期说明,取得甲方认可。
三、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按?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约定及时支付土地出让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0.5‰缴纳滞纳金。
逾期90日而未全部付清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2.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接协议规定建设的,应缴纳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3.如果由于甲方原因使乙方延期占用土地使用权时,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金。
四、其他
1.在履行本协议时,假设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约定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章)________________乙方:
(章)________________篇四:
联盟商家合作协议
联盟商家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联系:
乙方:
地址:
联系:
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本着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的原那么,为更好的拓展市场,促进双方的共开展,在相互合作的根底上以互惠互利长期开展为目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协议内容:
1.甲方可以在乙方店内放置宣传杂志和宣传单页〔如乙方有其他原因须撤回甲方宣传物品
时,甲方应予以配合〕,同时乙方也享有同等权利。
2.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和义务向自己的会员和外界推广对方,以此来增加对方会员量,从而到达共赢的目的。
4.持甲方会员卡在乙方店内可享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折优惠
5.当双方店内有大型促销活动时,必须针对联盟合作的商家会员执行店内最大的优惠政策。
6.假设甲方店内有重大活动时,甲方有权利撤销乙方宣传物品,但甲方须提前三天通知乙方,撤销宣传品时间在甲方活动结束后顺延。
7.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协议解除;
乙方发布影响甲方企业形象的宣传品等其它侵害甲方企业形象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
8.违约责任:
本协议签署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
如因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不良后果,双方应于七日内协商解决,假设双方协商未果,那么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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