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x
- 文档编号:551220
- 上传时间:2022-10-11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71.12KB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x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TSGT7006-2012)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说明:
对于部分不影响技术要求的文字或编辑性修订(如将“维修”修改为“修理”,“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修改为“型式试验证书”等),对照表中未予一一列入】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为了加强对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杂物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杂物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八条(三)
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对于在用杂物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检验时如认为附件B列出而附件C未列出的项目可能存在不符合,经检验机构批准后,检验人员可以增加相应的适用于受检电梯的检验项目,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检验;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或者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批准项目的杂物电梯检验工作。
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检验的施工或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出示检验资格标识。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不得进行杂物电梯的修理、调整等工作。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经检验,凡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合格判定条件的杂物电梯,应当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等要求出具检验报告。
对于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杂物电梯,受检单位组织相应整改或者修理(不含改造、重大修理)后可以申请复检。
2.附件A中的“项目及类别”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3
2.3断错相保护C
删除
2.4
2.4主开关B
2.3主开关B
2.5
2.5插座C
2.4插座C
2.6
2.6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
2.5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B
2.7
2.7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C
2.6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C
2.8
2.8电力驱动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B
调整至:
2.5(4)
2.9
2.9液压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B
调整至:
2.6(6)
—
—
增加:
2.7控制柜B
2.10
2.10限速器B
2.8限速器B
2.11
2.11接地C
2.9接地C
6.4
6.4门的运行和导向C
6.4门的运行和导向B
3.附件A中的“检验内容与要求”栏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
(2)
1.1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或者报告书,其内容能够覆盖所提供杂物电梯的相应参数
1.1
(2)杂物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所提供杂物电梯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1.1(3)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号等内容,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出厂日期
1.1(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该杂物电梯的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以及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节流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并且有杂物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制造日期
1.1(4)
1.1(4)门锁装置、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驱动主机、控制柜等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1.1(4)门锁装置(层门锁紧需要电气证实时)、限速器(如果有)、安全钳(如果有)、破裂阀(如果有)、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驱动主机/液压泵站、控制柜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如果有)调试证书
1.1(7)
1.1(7)机房及井道布置图,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删除
1.2
(2)
1.2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
删除
—
—
增加:
1.2(3)用于安装该杂物电梯的机房及井道布置图或者土建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表明其井道顶部和底坑内的净空间、机房主要尺寸、层门和检修门及检修活板门的布置与尺寸、安全距离等满足安全要求
1.2(6)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安装合同编号、安装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出厂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制造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安装单位公章或者检验合格章以及竣工日期
1.3(3)
1.3(3)所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合格证、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
1.3(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调试证书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1(3)
2.1(3)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1(3)门外侧应当标明“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
2.3
2.3断错相保护
每台杂物电梯应当配备断相、错相保护装置。
当杂物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装设错相保护装置
删除
2.6
2.6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
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2)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应当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杂物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杂物电梯再运行;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曳引式杂物电梯应当设有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在电动机运转时间超过设计值时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保持在停止状态
2.5电力驱动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驱动主机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无异常噪声和振动,油量适当,无明显漏油;制动器动作灵活、工作可靠;
(3)曳引轮槽、卷筒绳槽、链轮齿等不得有过度磨损(适用于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如果曳引式杂物电梯曳引
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应当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②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③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④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7
2.7液压杂物电梯驱动主机
(1)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2)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3)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
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4)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商名称、型式试验标志及其试验单位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2.6液压杂物电梯液压泵站
(1)液压泵站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标识,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2)用于液压缸与单向阀或者下行方向阀之间的软管上应当标注制造商名或者商标、允许的弯曲半径、试验压力和试验日期;软管固定时,其弯曲半径不应小于制造商标明的弯曲半径;
(3)承受压力的管路和附件(管接头、阀等)应当适当固定;如果管路穿过墙或者地面,应当使用套管保护,套管内不得有管路的接头;
(4)溢流阀应当调节到系统压力不大于满载压力的140%。
由于管路较高的内部损耗,必要时溢流阀可调节到较高的压力值,但不大于满载压力的l70%,此时应当提供液压设备(包括液压缸)的计算说明;
(5)破裂阀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型式试验机构标识和已调节好的触发流量
(6)手动紧急下降阀上应当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亦能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
作应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续表
条款号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2.8
2.8电力驱动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
(1)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杂物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
(2)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应是无辐条并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
(3)在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
(4)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调整到2.5(4)
2.9
2.9液压杂物电梯的紧急操作
机房内应当设置手动紧急下降阀,并且标示“注意—紧急下降”或者有类似标识,即使在失电情况下,使用该阀亦能使轿厢以较低的速度向下运行至平层位置;该阀的操作应是持续的手动揿压,并防止误动作;手动操纵该阀应当不能使柱塞产生的下降引起间接作用式液压杂物电梯的松绳或者松链
调整到2.6(6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电梯 监督 检验 定期 规则 杂物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