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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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
广州市花都区征用土地补偿暂行办法
日期:
2011-06-21563
为加强征地管理,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区统计部门审定的征地前三年的水稻平均年产值(经区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依据。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计局、物价局根据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负责收集、调整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二条 本区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六级
一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花都中心城区4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花都中心城区40平方公里范围外新华镇的其它土地,新机场控制区和花山镇、花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内的土地;
三级:
花山镇、花东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外和狮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内的土地;
四级:
炭步镇、赤坭镇、芙蓉镇、北兴镇、花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内和狮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外的土地;
五级:
炭步镇、芙蓉镇、北兴镇、花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外和梯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内、赤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外除白坭河、114省道(旧广清公路)以西范围的土地;
六级:
梯面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范围外,北兴镇的狮前村及赤坭镇的白坭河、114省道以西范围的土地。
各级土地的分界线,以区征地补偿等级分布图为准。
第三条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原则
(一)被征用土地的原地类和青苗合理种植数量参照区水果种植规格标准,按本办法,给予一次性补偿。
(二)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补偿。
(三)征地或预征土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四)多年生林木、果树,按本办法补偿。
办理补偿登记后,未经用地单位同意,私自砍伐和移植的不予补偿。
(五)征地或预征土地公告发布后,各种农作物、建筑物及附着物,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按征地公告的规定办理补偿登记的,由征地单位和村社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用拒领的,由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六)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和违法建筑物,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
第四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级差调节费的计算方法及土地分类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办法:
征用前三年水稻平均年产值乘以补偿倍数,补偿倍数(详见附表1)。
(二)土地补偿级差调节费:
按土地级别的差异分别补偿,其中:
一级10493元/亩,二级9063元/亩,三级5608.5元/亩,四级4815元/亩,五级3367.5元/亩,六级2580元/亩。
(三)土地分类标准
1.水田:
指灌溉水田、水田改造的菜地、水田改造的园地;
2.鱼塘:
指水田开挖的鱼塘、但可复耕的土地;
3.其他耕地:
指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藕地、耕地改造的园地、鱼塘,但可复耕的土地
;
4.其他农用地:
指农村道路、不能复耕的鱼塘、农田水利用地、田坎、晒谷场等其他农用地;
5.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
指批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自留建设用地及农村宅基地等);
6.林地和未利用土地:
指山地、荒地、沼泽地、滩涂等。
第五条 青苗补偿标准(含当年农业税)
(一)短期农作物补偿标准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农作物间种水果的,只能选择一种作物补偿;属多年生长作物,根据其种植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1.水田青苗最高补偿:
一级900元/亩,二级850元/亩,三级800元/亩,四级750元/亩,五级700元/亩,六级650元/亩。
2.菜地青苗最高补偿:
一级1200元/亩,二级1100元/亩,三级1000元/亩,四级900元/亩,五级800元/亩,六级700元/亩。
3.鱼塘最高补偿:
一级2500元/亩,二级2200元/亩,三级2000元/亩,四级1800元/亩,五级1600元/亩,六级1500元/亩;另补推塘费500元/亩。
(二)果树补偿标准
果树参照种植标准(详见附表2)进行补偿;未达到种植标准的,按实际种植数补偿;超过种植标准的,超出部份不予补偿。
1.荔枝、龙眼分优质果和普通果(优质指桂味、米枝、石硖,普通指杂枝、槐枝、妃子笑、绿叶、乌园等)。
符合种植标准的按树叶平均覆盖面计算补偿,补偿费不得高于以下标准。
(1)果苗:
优质的每棵10元以下,普通的每棵5元以下;
(2)直径0.5米至1米:
优质的80元/米,普通的50元/米;
(3)直径1米(含1米)至2米:
优质的100元/米,普通的80元/米;
(4)直径2米(含2米)至3米:
优质的200元/米,普通的150元/米;
(5)直径3米(含3米)以上:
优质的300元/米,普通的250元/米。
2.沙梨、柿子、柚子、杨桃、黄皮、芒果、人参果符合种植标准的按棵补偿。
(1)果苗每棵5元以下;
(2)直径0.5米至1米的30元/棵;
(3)直径1米(含1米)至2米的80元/棵;
(4)直径2米(含2米)至3米的150元/棵;
(5)直径3米以上(含3米)的200元/棵。
3.枇杷、三华李、石榴、柑、橙、桔、菩提子、乌白榄、青梅、青枣等其它果树符合种植标准的按棵补偿。
(1)果苗每棵5元以下;
(2)直径0.5米至1米的25元/棵;
(3)直径1米(含1米)至2米的60元/棵;
(4)直径2米(含2米)至3米的100元/棵;
(5)直径3米以上(含3米)的150元/棵。
4.木瓜、香蕉、大蕉、桃花、蒲桃补偿标准。
(1)木瓜:
根据其长势和挂果情况,按照20元/棵、10元/棵、5元/棵三个档次补偿;瓜苗2元/棵。
(2)香蕉、大蕉:
1.5米以下3元/株,1.5米以上(含1.5米)的10元/株;
(3)桃花:
苗2元/棵,已嫁接移植一年期的20元/棵,二年期的30元/棵,种植三年以上的50元/棵。
桃花每亩补偿不超过150棵。
(4)蒲桃:
果苗3元/棵,一至两年期内(含两年)的25元/棵;二年期以上开始产果的50元/棵。
5.菠萝、西瓜、甘蔗:
苗1000元/亩,开始产果或即将收获的2000元/亩以下。
6.未列入本补偿办法的其它果树,按同类经济价值给予合理补偿。
(三)木、竹类补偿标准
1.杉树、松树:
树苗2元/株,胸径5厘米以下10元/株,5厘米(含5厘米)至10厘米的15元/株,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25元/株。
2.桉树、杂树:
树苗2元/株,胸径5厘米的5元/株,5厘米(含5厘米)至10厘米的8元/株,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20元/株。
杉树、松树、桉树、杂树每亩补偿株数不超过200株。
3.竹类:
竹(撑高竹、老历竹)高5米以上(含5米)能成材使用的5元/条,竹高5米以下的2元/条。
其它竹类,竹高5米以上(含5米)的4元/条,竹高5米以下2元/条。
竹类每亩补偿条数不超过800条。
(四)花卉场、盆景场补偿标准
盆栽的花卉、盆景3000元/亩以下,地栽的花卉、盆景5000元/亩以下。
(五)果苗场、树苗场补偿标准
果苗、树苗3000元/亩以下。
第六条 房屋和地上构筑物、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
1.框架结构房屋:
一等550元/平方米,二等500元/平方米,三等450元/平方米,四等400元/平方米,五等370元/平方米,六等35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表3)。
2.混合结构房屋:
一等450元/平方米,二等400元/平方米,三等370元/平方米,四等350元/平方米,五等300元/平方米(等级标准详见附表3)。
3.红砖墙、瓦顶房屋250元/平方米。
4.金包银墙、瓦顶房屋230元/平方米。
5.土墙、混砖墙、瓦顶房屋200元/平方米。
6.框架结构基础
(1)单纯建好基础的,按建基面积150元/平方米;
(2)建好首层的,按建基面积100元/平方米;
(3)建好二层的,按建基面积50元/平方米;
(4)建好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不给基础补偿。
7.混合结构基础
(1)单纯建好基础的,按建基面积120元/平方米;
(2)建好首层的,按建基面积80元/平方米;
(3)建好二层的,按建基面积40元/平方米;
(4)建好三层以上的(含三层),不给基础补偿。
8.简易(临时)房屋
(1)红砖墙瓦顶:
平均高度2.5米以上的15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80元/平方米;
(2)泥砖墙瓦顶:
平均高度2.5米以上的8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40元/平方米;
(3)红砖墙石棉瓦顶:
平均高度2.5米以上的8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60元/平方米;
(4)泥砖墙石棉瓦顶:
平均高度2.5米以上的60元/平方米,平均高度2.5米以下的40元/平方米;
(5)竹木油毡棚1年之内(含1年)的30元/平方米,1-2年(含2年)的20元/平方米,3年以上(含3年)的10元/平方米。
9.民宅飘檐、飘板和行李架
(1)瓦木结构的50元/平方米;
(2)水泥混凝土结构的100元/平方米。
(二)构筑物、附着物(含基础)拆迁补偿标准
1.天井,30元/平方米;
2.石或红砖结构的挡土墙,50元/平方米;
3.24厚红砖围墙,70元/平方米;
4.18厚红砖围墙,60元/平方米;
5.12厚红砖围墙,50元/平方米;
6.泥砖围墙,30元/平方米;
7.混凝土晒场,30元/平方米;
8.三合土晒场,20元/平方米;
9.手摇抽水泵井,200元/个;
10.家庭自挖饮水井400-600元/个;
11.粪池,砖、水泥结构20-50元/立方米;
12.果场、花场、林场内的水井100-200元/个。
第七条 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一)工厂拆迁按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偿;
(二)设备搬迁给予适当的搬迁费。
第八条 迁坟补偿标准
(一)土坟200元/穴;
(二)砖或水泥结构的坟墓300-500元/穴,个别特殊的(指太公山)可适当增加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穴;
(三)骨坛60元/罐。
第九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或滩涂,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当根据原使用单位的投入情况,按不高于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同类土地补偿费的标准给予补偿;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征地拆迁补偿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表1: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计算倍数
地区
等级项目补偿倍数
水田
鱼塘其它
耕地其它
农用地农民集体所有非农建设用地林地和
未利用地
一级土地补偿费108784
安置补助费141412
二级土地补偿费108784
安置补助费121211
三级土地补偿费9.57.56.57.53.5
安置补助费10109
四级土地补偿费97673.5
安置补助费887
五级土地补偿费8.56.55.56.53
安置补助费665
六级土地补偿费86563
安置补助费443
附表2:
广州市花都区水果种植规格标准
序号水果品种高产密植规格
1菠萝1200棵/亩
2荔枝60棵/亩
3龙眼60棵/亩
4木瓜200棵/亩
5香蕉、大蕉300株/亩
6柑橙130棵/亩
7乌白榄、蒲桃50棵/亩
8黄皮、柚子、沙梨60棵/亩
9番荔枝、柿子50棵/亩
10芒果、枇杷、人参果、青枣80棵/亩
11三华李、番石榴、杨桃、青梅、菩提子70棵/亩
附表3:
房屋等级标准
一、框架结构
一等
1.外墙装饰:
贴面砖。
2.内墙面及天花装饰:
房间一般抹灰扫白,厨、厕贴瓷片。
3.楼地面装饰
(1)厅、房及其他:
铺地砖;
(2)厨、厕:
铺马赛克。
4.门窗部份:
采用铝合金窗,镶板或夹板门。
5.已安装室内电气、供水及排污、排粪、排水设施。
二等
1.外墙装饰:
贴玻璃马赛克。
2.内墙面及天花装饰:
一般抹灰扫白。
3.楼地面装饰
(1)厅、房及其它:
铺地砖;
(2)厨、厕:
铺马赛克。
4.门窗部份:
采用钢(木)窗,镶板或夹板门。
5.已安装室内电气、供水及排污、排粪、排水设施。
三等
1.外墙装饰:
水刷石。
2.内墙面及天花装饰:
一般抹灰扫白。
3.楼地面装饰:
抹水泥砂浆(包括厅、房、厨、厕及其它)。
4.门窗部份:
采用钢(木)窗,镶板门或其它木门。
5.已安装室内电气、供水及排污、排粪、排水设施。
四等
1.外墙装饰:
一般抹灰扫白。
2.内墙面及天花装饰:
一般抹灰扫白。
3.楼地面装饰:
抹水泥砂浆(包括厅、房、厨、厕及其它)。
4、门窗部份:
采用钢(木)窗,镶板门或其他木门。
5.已安装室内电气、供水及排污、排粪、排水设施。
五等
1.外墙装饰:
未装饰(清水墙)。
2.内墙面装饰:
未装饰(清水墙)。
3.楼地面装饰:
未抹水泥砂浆。
4、门窗部份:
采用钢(木)窗,镶板门或其他木门。
5.未安装室内电气、供水及排污、排粪、排水设施。
六等:
仅浇筑框架部分。
二、混合结构
一等:
套用框架结构一等装修标准;
二等:
套用框架结构二等装修标准;
三等:
套用框架结构三等装修标准;
四等:
套用框架结构四等装修标准;
五等:
套用框架结构五等装修标准。
转发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镇属有关单位:
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花都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办法》(花府办〔2010〕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是按补偿办法规定“青苗补偿对象为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即对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要有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的使用该土地依据的方能补偿给个人,否则青苗补偿款全部归集体所有。
二是对个人强行占有土地而进行种植农作物或其他附着物的,按侵占集体财产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征用广州市郊区、黄埔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
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产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
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造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
其它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广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实施办法
来源:
作者:
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国家条例》)和《广东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需要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必须按照《国家条例》、《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各项建设必须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筹安排,节约用地。
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不得用少征多或征而不用。
第四条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在广州市市区、郊区、黄埔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使用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拟定用地位置、面积和范围,并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划定用地范围线,发给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并发给土地使用证。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土地,用地单位需持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文件,向县人民政府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管理征地工作机构组织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按征地审批权限批准后,发给土地使用证。
征用各县在广州城市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应先征得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
三、城镇成片开发用地,由负责统一开发的单位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第五条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如下:
一、征用广州市郊区、黄埔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二、征用广州市属各县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三、征用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计税的林地,参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四、征用没有负担公购粮任务或未计税的林地、开荒地,按其所耗工本费补偿,工本费数额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所在地区公所审核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三年该被征地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六条被征用的土地上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
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产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
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造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
其它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被征用土地上的农田排灌等设施,因国家建设施工被拆除或者受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不误农时予以修复或重建;非生产所必需、且被征地单位也不要求修复或重建的,用地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八条征用广州市郊区石井、新□()、沙河、三元里、东圃、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除按规定补偿外,还须向市蔬菜生产主管部门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每亩金额为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倍,专款专用。
国家新建、扩建公用道路、桥梁,需要征用菜地、鱼塘、藕塘的,减半缴纳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
第九条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用地单位应付给安置补助费。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
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被征耕地每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
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
个别特殊情况,每亩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超过五人以上的,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十条被征地单位领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青苗补偿费可作当年生产收入处理外,其余都应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兴办工副业和服务业。
以安置土地被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或作为对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被征地单位按上述途径仍安置不完的劳动力,在上级下达的征地农民招工计划内如用地单位有招工指标,经广州市劳动部门审核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中央和省驻广州市单位,仍须经省劳动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核定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中,按照招工制度和招工条件的规定,选招一部分农业劳动力,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在计算其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时,应减除过去被征地已领取了安置补助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事业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村镇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付给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十三条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业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报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农业税减免办法,按省有关征收农业税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需要使用属于国有的土地,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使用。
对于收回农民长期耕种的国有土地,可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按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付给;其它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对于收回建设单位征而未用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只付给青苗补偿费。
第十五条经批准征用的土地,从发出建设征用土地许可证之日起,闲置两年又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即自行失效,分别由原批准征用土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原用地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对原用地单位按国家规定已支付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新用地单位补回给原用地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拆迁市区、城镇居民住房时,应由用地单位新建或调拨房屋,妥善安置搬迁户。
凡拆迁用于建住宅的,对搬迁户的住房原则上就地或就近安置。
安置搬迁户的住房,参照搬迁户的原住房面积和质量安排,但原每人居住面积在五平方米以下的,按每人五平方米居住面积安置,并适当照顾人口构成的情况。
对从广州市市区迁到郊区、县城镇的,安置的住房面积可增加百分之三十五至五十。
安置搬迁户住房的人口,按常住户口的实际居住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者,可以列入需要安置住房人口的计算范围:
一、夫妇一方在外地工作的;
二、原属该搬迁户常住户口,又是本户的直系亲属,因服役、入学、入托已迁出的;
三、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二个子女计算。
搬迁户的搬家费用,由用地单位按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发给。
第十七条拆迁城镇单位的公有房屋和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其产权处理和产价补偿,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拆除有合法产权的私人房屋,必须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合理评定,计算产价,由用地单位补偿给业主。
如业主要回房屋产权的,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补回房屋的产价,按市、县人民政府核定的统一产价标准计算,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付给用地单位,双方结算差价,多除少补。
要回房屋产权的业主,原有房屋属出租的应继续保留原租户的租赁关系。
并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重新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拆除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经营的房屋,用地单位应补回建筑面积和质量大体相等的房屋,或补偿原房屋的产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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