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docx
- 文档编号:5509611
- 上传时间:2022-12-17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4.54KB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docx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XXXX年第二版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指导原则
(2012年第二版)
第一章总则
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股权基金”或“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由专门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股权基金资产,主要采取对企业进行股权或其他类股权工具投资并提供管理及其他增值服务的企业,一般包括创业投资基金、成长性投资基金、控股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其他股权基金。
股权基金的发展,有助于促使我国多样化投融资体系的完善,可以为资本市场输送更多优质的上市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对实体经济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股权基金面向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由具备一定资产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
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下的股东、合伙企业制下的有限合伙人、契约制下的出资人等,统称为“投资人”)作为出资方,依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①的约定分享投资收益,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股权基金的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下行使管理权的股东、合伙企业制下的普通合伙人及第三方受托管理机构等,统称为“基金管理人”)以其专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负责股权基金的投资运作,向投资人收取管理费并分享一定比例的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作为绩效奖励。
有限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对股权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致力于促进良好行业环境建设,建立健全自律监管机制,协助监管机构,服务成员发展,不断促进中国股权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一条目标与任务
股权基金的非公开发行性质,决定了股权基金行业是以行业自律为主、有限监管为辅的行业。
行业协会可以在配合政府有限监管、保持行业活力、提升行业公信力、保障投资人权益、培养本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发挥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以此促进行业的合法、稳健发展,引导股权基金行业的有序竞争,防和控制行业风险,努力减少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投资人和公众对股权基金行业的信心,维护市场稳定。
股权基金行业的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应依照本指导原则的规定,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依法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不断提高规化运作水平,并逐步发展出行业最佳实践标准。
第二条理念与方法
(一)自律理念
立足投资人保护,不断完善基金管理人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积极配合政府的有限监管,防和控制行业风险;增强行业活力,提升行业公信力,保持行业透明度。
(二)自律方法
出台本指导原则,作为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广泛认可并有效遵守的具有一定约束力和惩戒性的自律性规。
在本指导原则的基础上,行业协会将积极总结行业良好实践经验,并借鉴国际上行之有效的标准和做法,针对重要问题出台行业最佳实践标准,鼓励、引导和监督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逐步落实。
不断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措施,推行对从业机构的评介,逐步培养良好的自律文化。
第三条良好的自律实践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将敦促会员遵循并在全行业中倡导一下自律原则:
诚实信用、公平、保护投资者利益、审慎尽职、避免利益冲突、信息披露和透明合法合规。
通过不断提升行业的规化运作水平,促进行业共同发展,努力提升中国股权基金行业在国际投融资体系中的竞争力,为国家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积极配合政府有限监管,逐步落实和完善行业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标准,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行业协会将代表股权基金行业与政府监管机构有效沟通,协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行业协会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改进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自律措施,完善对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自律与监管的协作
我国目前虽未出台关于股权基金的统一的法律法规,但股权基金设立、运营、投资、退出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主要涵盖设立及登记规则、募集对象、特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私募发行的方式、基金治理规则、出资和收益分配要求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
股权基金应依法设立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依法享有和履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托管人、募资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等为股权基金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股权基金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股权基金的特质在于:
它仅面向有能力识别和控制风险并能够承担损失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相对于公募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而言,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具有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以及承担损失的能力,不需要监管机构的特别保护。
因此,面向特定投资者的股权基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监管豁免,这样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能够促进融资的效率。
行业协会将积极配合政府的有限监管,出台自律规并逐步总结行业最佳实践标准,与监管机构有效沟通,不断完善自律措施,实现监管和自律的有效协作,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和长远发展。
第二章投资人关系
第五条受托责任
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运营。
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营运一般有两种形式,即通过部管理机构(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中的董事会等)进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股权基金通过部管理机构进行自我管理的,该部管理机构对投资人负有受托责任,接受投资人监督;股权基金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管理,该基金管理人一句其与股权基金签署的委托管理协议对股权基金负有受托责任,接受部管理机构的监督,但部管理机构仍需对投资人承担最终受托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
(1)指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
(2)积极参与定制拟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拟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委托人或股权基金投资人披露基金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4)定期编制并向委托人或股群基金投资人呈报基金的财务报告;以及(5)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勤勉、忠实并且审慎尽职地履行其职责。
在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变化(如基金管理人经营状况、重要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变动)或其他可能严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与投资人进行沟通,并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和基金管理人的受托责任妥善处理该等事宜。
基金管理人应当尽量避免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之间产生任何利益冲突。
如果任何利益冲突已经产生或者不可避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相关信息,并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及时处理该等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当完善部治理机制,制定部职业行为准则,明确要求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职员按照部职业行为准则的要求,履行对投资人的受托责任。
第六条 投资人资质
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应是具备一定资产实力以及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并且应具备股权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符合投资人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特定要求,并获得必需的投资许可。
除非相关法律另有规定或相关协议另有约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基金的投资人需具备以下资质:
每一位自然人合格投资者应拥有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并且其个人最近两年平均年收入应不低于二十万元人民币,上述净资产不包括该自然人的常住住所的价值;各机构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资质应符合其自身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视适用情况),应具有和其投资额相匹配的资产规模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本指导原则实施后,行业协会将基于行业自律需要、经济发展变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等因素重新审核“合格投资者”的资质,降低或提高合格投资者的标准。
根据股权基金的具体组织形式,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人数应相应符合中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资人应当保证用于投资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运用该等资金对股权基金进行出资不违反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等的规定。
股权基金应建立反洗钱和投资人资质审核机制,防非法集资、洗钱等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投资人关系的一般原则
为健全股权基金行业相关制度和机制,保护业各方的长远利益,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特别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利益一致原则
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一致,体现为普通合伙人以附带收益以及股权基金份额的回报收益作为其财富增长的主要来源。
普通合伙人认缴股权基金的出资并承担风险,是促使普通合伙人与投资人双方利益一致的有效方式。
同时,在制定股权基金的报酬模式时,应当逐一分析不同的分配方式并就其对利益一致原则产生的不同影响进行评估。
(二)基金治理原则
在股权基金中,基金管理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投资人在信任基金管理团队并且理解基金的投资策略及围的基础上认同此种治理结构。
为有效维护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对管理团队及基金投资策略的信赖应当得到保护。
当管理团队成员发生实质性变化时,投资人应当有权依据相应的“关键人士”②条款,获得重新考虑其出资决定的机会。
对于股权基金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持其确定性及稳定性。
(三)透明度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与股权基金投资有关的财务、风险管理、运营、被投资公司等的详细信息,保证有效地履行信义义务,并使投资人能够就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修订等事项充分发表意见。
同时,为确保所披露信息被合理使用,投资人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八条投资人参与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基金的运作应贯彻本指导原则规定的透明度原则。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确保投资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也可规定投资人的义务。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采用有限合伙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除非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另有约定,采用公司制的股权基金的投资人一般也不应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投资决策。
股权基金应设立一个由投资人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
咨询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全部或大多数由投资人委派。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明确约定咨询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命和更换以及具体职责。
投资人咨询委员会的一般目标包括:
(1)在不过分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负担的情况下,适当地履行咨询职责;
(2)在保证相互信任和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建立投资人可以参与讨论共同关注议题的开放性商议机制;以及(3)为投资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作为股权基金的咨询机构,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通常包括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行使管理职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股权基金的利益冲突、估值、投资豁免、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提请讨论的其他事项以及涉及投资人权益的其它重大事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投资人收益
股权基金的运营应当在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坚持收益最大化的宗旨和目的,运用基金管理人自身积累的行业知识和资源努力为拟投资企业增加价值,从而在持有和退出投资时,实现投资人的回报和拟投资企业价值增长的双赢。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就投资人分享股权基金投资收益,以及承担股权基金债务与损失做出明确约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不得向投资人承诺确保其收回出资或获得固定回报。
投资人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股权基金的债务和损失承担有限责任;投资人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分享股权基金的投资收益。
一般而言,为确保投资人的权益,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应约定,在满足投资人的一定收益之前(如获得部分或全部的出资额返还、获得一定比例的优先回报等),基金管理人无权获得附带收益。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资质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股权基金的管理、投资及运营。
基金管理人应符合现有法律法规有关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依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③或《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④等规章设立的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相关规章的要求,如:
资本规模、管理人及专业管理人员的从业经验等。
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发展的通知》、《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规定中关于登记、注册、备案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的资质要求还包括接受行业自律和遵守职业道德。
第十一条管理团队建设
基金管理人应招募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作为管理团队,并在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加强管理团队的建设。
具体而言,管理团队建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注重建立合理的薪酬和激励机制,以便吸引和留住最好的基金管理人才,尤其是关键人;
(2)应建立完善的关键人制度,保证基金运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3)注重对管理团队的职业培训,增强管理团队的专业技能和团队精神;(4)建立健全部风险控制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组织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管理和运营基金;以及(5)落实本指导原则第三十六条要求的行业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报酬
股权基金管理人的报酬通常分为管理费与附带收益。
管理费通常是基金管理人就其投资和投资组合管理服务按照基金募集金额的约定百分比定期向投资人收取的管理费用。
一般情况下,一支股权基金每年的管理费在投资期相当于该股权基金募集金额的1.5%至2.5%,在投资期后相当于未退出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1.5%至2.5%。
附带收益通常是基金管理人按照与投资人的约定从股权基金运营利润中提取的一定比例的报酬。
该报酬不与基金管理人对股权基金的实际出资比例挂钩,其目的在于激励管理团队提高股权基金的业绩表现。
一般情况下,附带收益相当于股权基金运营利润的20%。
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还可根据市场通行做法在股权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项目跟投收益和项目退出收益分成等其它形式的报酬,其目的亦在于将管理团队、基金管理人与其所管理的股权基金、基金投资人的利益整合一致,激励和保障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团队能够为股权基金及投资人提供高效、优质的管理与运营服务,并为投资人更好地创造资本增值。
在合伙企业解散时,如果普通合伙人根据附带收益的计算条款取得了超出根据基金总体交易情况所应该分配的普通合伙人附带收益,普通合伙人应该向基金退还超出部分。
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关于报酬的约定应符合行业规和行业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公平合理,一般不高于市场通行的报酬标准。
基金管理人应充分尊重投资人的知情权,按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正确计算和提取各项报酬。
第十三条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采取合理措施妥善管理基金资产,保护基金利益,并实施严格的风险隔离制度,保证基金资产与基金管理人自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发起或受托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它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资金的运用符合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规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并应根据有关投资协议,定期对拟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基金管理人应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对不同基金应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并为基金聘请专业的法律、财务和税务顾问,就基金的资金募集、投资和退出获得独立、客观的专业服务。
遵循透明度原则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有效的方法之一。
基金管理人应尊重投资人的知情权,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及时向投资人充分披露拟投资企业及基金自身的财务状况和其它重要信息,接受投资人的监督,以便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同时,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有关基金备案制度,接受相关主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时,应当符合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关于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集中度、共同投资、投资后对拟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投资退出等方面的约定,并履行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确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投资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确保股权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应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
此外,对于所管理的外资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还应确保其投资领域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相关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筛选投资项目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因素,对拟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态势做出客观判断,并根据所掌握的拟投资企业的相关材料及市场信息,客观综合分析拟投资企业在行业的优势及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审慎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以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为重要目的,在选择拟投资项目时,应实地考察拟投资企业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访谈,以了解拟投资企业的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退出渠道等任何可能影响拟投资企业正常良好运营的因素,并应充分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等任何可能导致投资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潜在不利因素。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公开性原则。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项目信息,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人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判断。
第十六条避免恶意竞争
股权基金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如遇与其它投资机构共同竞争同一投资机会,应当秉承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诋毁对手、哄抬价格、过度承诺、恶意降低投资条件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第十七条避免商业贿赂
股权基金向为其介绍项目的机构或个人支付的介绍费等报酬,应当列支为股权基金的管理费用成本,并要求对方开具合法发票,不应在账外以现金形式向该等机构或个人非法支付报酬。
除非已向拟投资企业披露,股权基金不得为获取投资机会而向拟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支付介绍费、中介费或任何其它报酬。
股权基金应禁止其从业人员或其被投资企业索取或接受任何非法现金回扣、物质报酬以及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避免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履行职责,避免利益冲突。
如果基金管理人同时管理多支投资方向相同或类似的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应秉承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各个股权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项目。
基金管理人自身亦应严格遵照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要求为基金寻找投资项目,不得从自身利益出发,未按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的要求取得许可或未经投资人认可,径行直接介入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项目储备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逐步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将一些符合基金投资方向、投资领域,但投资时机尚未成熟的项目作为储备项目,以供股权基金未来投资之用。
第二十条投资决策
(一)投资估值方法及标准
合理的企业估值是股权基金投资的重要前提之一。
选择估值方法应结合行业及市场发展态势、拟投资企业发展阶段、拟投资企业现金流状况等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选择现金流折现法、市盈率法、重置成本法等不同的估值方法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
对拟投资企业进行估值时应同时避免因估值虚高而引起的估值泡沫问题以及因估值过低而导致的企业融资受限问题。
(二)决策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立专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分析并对运用股权基金资金对外投资等相关事宜进行决策。
1、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一般由基金管理人委派的人员组成。
投资人一般不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中担任职务,但是经基金管理人同意,投资人可以委派一定数额的无表决权的观察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应设主席一名,委员若干名,所有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投资人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2)具有与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以及(3)能确保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其委员职责。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召开前需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调研,并准备相关调研分析文件资料。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对决策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讨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确保全面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对各方意见均应进行必要的科学论证及分析,保证会议公平、公正地召开,并最终得出客观公正的会议结论。
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的项目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股权基金法律文件有关投资方向、投资限制、投资原则、投资策略等的规定,不得违反与投资人约定的既定投资原则。
(三)投资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合理的投资程序,其每一投资都应严格按照投资程序作出,以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投资程序一般应包含以下环节:
项目搜寻、项目筛选、项目立项、签订协议、尽职调查、项目谈判、投资决策、签约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
股权基金在决定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前,应当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避免盲目投资给投资人带来的损失。
必要时,可委托外部行业专家、会计师、律师等进行第三方独立调查。
第二十一条与拟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投资前与拟投资企业的关系基金管理人在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考察期间,应与拟投资企业保持合法的合作关系,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受拟投资企业或相关人员的贿赂,或与拟投资企业或相关人员进行任何违规交易。
股权基金不得以谎称投资等方式,套取拟投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滥用投资意向书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股权基金应当秉承公平原则与拟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等,不得滥用自身投资专业优势、谈判地位等,诱使、误导、压制拟投资企业签订带有明显不公平条款的投资协议或作出对拟投资企业显失公平的承诺。
股权基金应当秉承有利于企业整体未来发展的原则对拟投资企业进行投资,不得在投资同时,设定诸如恶意排挤后续投资人、恶意设定股权调整条件、侵害员工利益等条款或条件,损害拟投资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其创始股东的利益。
(二)投资后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基金管理人应在其权限围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及管理,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被投资企业健康发展。
在被投资企业整体发展方面,基金管理人应不断促进与被投资企业的良好合作关系,通过自身专业优势协助被投资企业确定发展方略、市场定位、盈利模式,优化被投资企业管理层,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被投资企业引入其他优质战略投资者,不断提高被投资企业综合实力及市场竞争力;在被投资企业日常管理方面,经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达成共识,可利用其各方面资源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人才引进、技术开发、风险控制等部运营制度进行梳理完善,提高被投资企业运营效率并优化其管理模式。
(三)项目退出时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在项目退出阶段,基金管理人在维护基金利益、保证基金收益的同时,亦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
基金管理人在选择退出方式、决定退出时机时,不应仅为基金利益考虑,要求被投资企业接受显失公平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投资信息披露
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应通过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基金管理人应全面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
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安排应能够允许基金管理人向股权基金传递有关被投资企业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一般至少每年一次)向投资人报告股权基金的整体财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股权基金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股权基金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程序,并按照该程序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
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综合考虑其声誉、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行业经验,以及项目复杂程度和规模等因素。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对第三方服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国 股权 投资 基金 行业 指导 原则 XXXX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