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某区三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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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某区三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全市某区三期房屋搬迁补偿方案
为确保甬金铁路站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顺利实施,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县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政策,结合X市X区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凡X县X市X区建设内的房屋及附属物搬迁和补偿,均适用本办法。
二、房屋搬迁范围:
项目建设用地范围,以规划建设红线为准。
其他搬迁范围根据实际需要由X工业园区确定。
三、实施责任单位:
X县X市X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区块搬迁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部门协调及疑难问题处置等工作;羽林街道办事处为X市X区房屋搬迁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房屋搬迁的政策处理、产权认定、村民安置房建房审批、监管验收、搬迁实施方案的调研和制定等工作;X工业园区、X县交通运输局为搬迁使用方,负责按期落实提供补偿资金,搬迁政策的调研和制定,落实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公寓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四、实施期限:
搬迁期限、先签约搬迁期和签约搬迁期以实施单位公告为准。
五、被搬迁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被搬迁房屋的所有人、建筑面积、性质用途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下同)为确认依据,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则以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为确认依据。
确切补偿面积以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但测绘复核面积小于权证证载面积的,按权证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权证登记明显错误的,由相关部门确认后,按实际调查确定。
对房屋合法性和使用性质不明确或有疑问的,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由羽林街道组织相关部门成立产权认定小组进行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对高度不足、设施不全、不符合确权发证的附属房屋、牛棚、猪舍、室外厕所等简易附房均不作安置和奖励,按重置价评估补偿。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评估机构的选定由搬迁实施单位与被搬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被搬迁人投票选定。
七、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的确定
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由实施单位确定,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房、附属物和设施等的补偿,结合安置方式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安置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搬迁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安置用房的确切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机构测绘面积为准。
对被搬迁房屋价值的评估,按重置价评估补偿的不考虑成X因素,按市场价评估补偿的成X率可按90-100%标准计算。
八、搬迁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一)安置方式。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的补偿安置方式实行产权调换、货币安置、迁建安置三种方式。
迁建安置仅限于符合建房条件的被搬迁人选择。
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经公告生效之后,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依法交归实施单位处置,并由实施单位统一向相关部门办理权证注销手续。
被搬迁人只能选择一种补偿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1.产权调换方式。
被搬迁房屋按重置价补偿。
(1)安置面积的确定。
住宅房屋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安置”的原则确定总安置建筑面积的安置方式。
被搬迁人按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确定安置房套型、数量和总安置建筑面积。
总安置建筑面积在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相等部分,按被搬迁房屋评估重置价与安置房成本价相互结算;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并在合法建筑面积120%(含)以内部分按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合法建筑面积120%以外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安置房源
①安置用地坐落在X市地块和藕岸地块。
安置用房以毛坯房交付,安置用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
安置用房为待建高层期房,预定交付时间为被搬迁人搬迁之月后36个月(详见安置房源图文资料)。
②安置房价值评估:
安置房价值由评估被搬迁房屋的同一家评估机构同一时点采取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③安置完毕5年之后可上市交易。
(3)安置房的确定
凡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腾空交付拆除并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按“公开房源、就近安置、公证抽号”的规则落实安置住房(具体安置办法另行制定)。
①公开房源:
安置住房全部公开。
②就近安置:
按“拆一还一补差、套数就少、套型就近”的原则进行安置。
③公证抽号:
按公证抽号办法落实安置住房(公证抽号择房办法另行制定)。
(4)产权调换中的相关补助
①安置在多层或小高层住宅的安置房,每套住宅配置一间自行车棚,车棚按成本价结算。
②其产权调换房屋十年的物业管理费和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搬迁实施部门承担。
③选择高层住宅安置房源的,安置用房的分摊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结算。
④安置在毛坯住宅安置用房的,按毛坯住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现房每平方米100元、期房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补助设施及装修费。
2.货币补偿方式
被搬迁房屋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迁建安置方式
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宅基地审批规定,其合法建筑面积按重置价补偿。
(1)迁建安置根据《X县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实施细则》,按建房审批标准和程序落实安置。
安置地块由羽林街道办事处指导村两委统一落实,每户安排宅基地面积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70周岁(含)以上单独一户的被搬迁人安排宅基地最大不超过80平方米;宅基地安排由羽林街道办事处监督落实。
由被搬迁人按规定的建筑设计要求自行建造住宅用房。
集体土地上通过买卖所得的房屋不作迁建安置。
(2)根据X市X区总体规划,在核心区块外X西线边地块、五丰地块、蟠龙山地块等设立集中安置区。
(3)迁建安置区的水、电、路、排污等基础设施由搬迁使用方负责建设。
(4)搬迁使用方负责安置地块规划选址、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土地报批等事项。
(二)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补偿标准给付两次。
补偿标准为:
以每户2000元为基数,再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补偿。
(三)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搬迁住宅房屋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8元计算。
选择货币安置补偿的,按12个月计发;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月起至被安置后6个月计发;选择迁建安置的,按补偿安置协议生效之月起至安置用地放样之月后12个月计发。
选择产权调换和迁建安置的住宅房屋被搬迁人,实施单位超过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落实迁建用地的,自逾期之日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四)奖励办法。
1.争先签约奖。
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截止日之前争先签约的,按每户每争先一天3000元/天标准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30000元。
2.签约腾空奖。
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对私有住宅房屋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奖励。
3.住宅房屋被搬迁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标准奖励。
4.选择货币安置的,住宅房屋按评估比准价乘以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数,给予20%的奖励。
被搬迁人自房屋搬迁通告之日或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24个月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购买X建商品住宅房屋或二手住宅房用于安置的,按以上基数再给予10%的购房奖励(二次交易房价格一律按县政府公布的《二手住宅房区域中心价》计算);但实际购买资金少于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按实际购房资金的10%奖励。
该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和其他补偿补助、奖励。
重X购房奖励的操作程序按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选择货币安置10%重X购房奖励相关规定的通知》(X建〔X〕54号)规定实施。
5.因私有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X购置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X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因私有房屋被搬迁,被搬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X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五)住宅房屋装修保底补偿优惠措施。
装修保底补偿以被搬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房屋建筑面积30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被搬迁人选择房屋装修保底补偿方式的,按保底补偿标准予以补偿;被搬迁人选择装修评估补偿方式的,按评估确定的价值补偿;房屋装修评估价值低于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的,按装修保底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特定对象的补偿补助。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最低保障住房建筑面积按65平方米确定安置建筑面积,并按成本价结算,安置建筑面积与被搬迁人合法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持有民政局发放的《X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和《X县困难家庭救助证》且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5平方米的家庭。
2.住房特别困难家庭选择产权调换的,给予酌情补助。
(七)住宅房屋中部分建筑用作商业经营、工业厂房的搬迁、临时安置及停业停产损失等补助。
住宅房屋中有部分用途为商业、工业生产的,须符合有依法登记营业执照并经营三年以上条件,除享受住宅相关补助外,可再次分类享受以下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
以被搬迁房屋所在街(路)的类似商业房屋评估价与该房屋的法定用途评估价之差乘以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为补助基数。
X年前从事商业经营至今(即房屋搬迁通告发布之日,下同)的,给予80%的补助;X年1月1日至X年3月29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70%的补助;X年3月30日至X年1月20日期间从事商业经营至今的,给予50%的补助;X年1月21日始从事商业经营至今,且从事商业经营时间在三年以上的,给予30%的补助;
2.用作工业生产用房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用作仓储、办公的不作再次补助。
以上合法经营面积仅限于自建房底层,不包括经营面积中的楼梯、厨房、卫生间和天井搭建等建筑面积。
(八)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时,涉及教育、卫生、医疗、烟草、药店、农资等特殊行业搬迁安置的,在区块内按相同土地、房屋性质和搬迁用房面积不低于被搬迁房屋面积80%的标准安置,各部门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九、搬迁集体土地上生产用房的补偿安置
1.补偿方式。
生产用房只实行货币补偿一种安置补偿方式。
(1)生产用房按“房地分开”的原则处置,即地上建筑物价值按重置价评估确定,建筑用地按X市X区土地征收标准6.7万/亩征收,考虑在建设过程中的场地平整、前期费用、财务成本等其他成本,由评估机构统一测算标准予以补偿,其他成本原则上不超过地上建筑物重置价。
(2)村、组集体房屋(应拆未拆的除外)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对已经签订征地协议但尚未对地上房屋补偿的原村、组集体房屋按双倍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2.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等损失补助。
(1)用作商业经营的,按确认的合法经营面积,给予每平方米800元补助。
(2)用途为仓储、办公房屋的搬迁、临时过渡及停业损失补助,按确认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补助。
(3)用途为工业厂房房屋的搬迁、生产设备的拆运和安装调试等费用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企业停产停业损失、临时过渡费等,结合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搬迁房屋电梯、中央空调、电信总机、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及其他特殊设备设施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造成的损失。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X扣除残值进行评估。
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的,重大设施由被搬迁人自行处置。
3.奖励办法。
(1)为鼓励被搬迁人先签约先搬迁,对用途为商业、工业、办公、仓储房屋被搬迁人在先签约搬迁期内完成签约搬迁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标准奖励。
(2)为激励被搬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给予村组集体房屋按被搬迁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的20%给予奖励。
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规划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建立由X工业园区、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羽林街道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搬迁补偿工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土地性质、用途确认、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土地与房屋租赁利益纠纷调解等疑难问题。
十二、本方案未尽房屋搬迁补偿事项:
1.可依照房屋搬迁补偿有关政策规定,在房屋搬迁实施方案中明确或在专题会议纪要中确定。
2.参照X政发〔X〕20号、X政发〔X〕30号、X政发〔X〕21号文件执行。
十三、本方案由X县X市X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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