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管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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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管理考核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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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区管理考核细则
通风区管理考核细则
一、安全管理
第1条:
各队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矿有关文件规定,牢固树立“安全为天”的思想,转变作风,求真务实,认真抓好安全生产。
1、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严格执行24小时跟、值班制度;
(1)各单位带班及值班空岗、脱岗的,对队罚款500元,对个人罚款200元,带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按空岗处理;
(2)区队干部带班迟到或早上井的,对个人罚款100元;
(3)值班人员必须到通风调度签到,没有签到,视为无人值班。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必须向通风调度请假,另安排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替班,否则按空岗进行处理;
第2条:
按时参加班前会,迟到一次罚款20元,不参加班前会不准上岗;
第3条:
请假需履行假条手续,无假条按旷工处理,每次罚款50元;
第4条:
早上井,晚下井每次罚款100元;
第5条:
必须积极参加每周六安全活动会,无故不参加罚款30元,不遵守会议纪律,如:
迟到、早退、大声喧哗、手机响等罚款10元。
第6条:
每月1日前上交安全保证书,不写保证书不准上班;
第7条:
按时参加区、队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做好学习笔记,不参加学习或不记笔记的一次罚款20元;
第8条: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杜绝“三违”现象的出现,井下违章,安全奖一律取消,并在班前会上做检查;
第9条:
认真填写各种手册、记录,按照流程及时填写,不按规定进行填写的罚款100元;
第10条:
上级、矿领导、管理人员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逾期不处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二、通风管理
第11条:
井下构建风门时,四周掏槽必须见实帮实顶,严禁出现风门墙与煤壁之间漏风,否则对通风队罚款2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2条:
井下所有风门必须连锁,无连锁的,每组对通风队罚款500~1000元;
第13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队长现场统一指挥,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严禁出现瓦斯超限,否则,按事故进行追查,并罚通风队3000~50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
第14条:
对已出现的盲巷,通风队要及时进行密闭,否则,对通风队罚款500~1000元;
第15条:
临时停风的工作地点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超过24小时的停风工作地点必须进行临时密闭,超时1个月的停风工作地点,必须进行永久密闭,否则,每超一天罚通风队500元;
第16条:
采煤工作面结束,所有支架及设备拆除完毕后,通风队在2~3天内予以永久密闭,否则,每超一天罚通风队500元;
第17条:
风筒接头严密(手距接头处0.1m处感到不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
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要加垫,上紧螺钉,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8条: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
风门墙厚度不小于0.5m,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墙体平整(1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第20条:
门框包边无衬垫,四周接触不严密,门扇不平整、漏风与门框接触不严密罚通风队200元;
第21条:
临时风门不能自动关闭,通车风门及斜巷运输的风门无报警讯号或闭锁装置,罚通风队200元;
第22条:
临时密闭漏风,密闭前无栅栏、警标和检查牌,一处罚通风队200元;
第23条:
所有通风设施必须挂牌管理,牌板填写清晰,吊挂规整,否则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24条:
风门要开关顺畅,漏风小。
当出现风门擦底、关不严、漏风大时,每次每处罚主管队长50元。
第25条:
气体检查牌板管理制度:
1、气体牌板吊挂位置:
采煤工作面:
一块位于下拐距工作面切眼30m范围,一块位于上拐距工作面切眼30m范围;
掘进工作面:
一块位于距掘进正头30m范围,一块位于距回风口30m范围;
使用中的机电设备处,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其附近3m范围;
硐室、钻场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硐室、钻场内;
密闭、盲巷瓦斯检查牌板设置在巷口栅栏或密闭墙上。
2、瓦检员检查内容:
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甲烷及二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瓦斯检查员签名,气体牌板、瓦检手册、通风调度汇报必须保持一致。
3、需要检查气体位置无气体检查牌板、牌板填写有误、空班漏检的,每次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4、气体牌板吊挂位置不当、填写不清晰、吊挂不规整的,每次罚责任人50元。
第26条:
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检查各地点气体,出现假检、早上井现象,罚款1000元。
第27条:
通风队必须建立风筒发放记录台账,风筒回收记录和风筒维修与加工记录。
并按风筒的规格与完好,待修、报废等分类存放。
存放风筒必须上架,否则,少一项记录罚100元,不按规定存放发现一次罚200元。
第28条:
通风队每月按回收风筒的待修量向风布房下达风筒维修任务,通风队发出的入井风筒,无论新旧,不准有破口,风圈完好、风筒完整、规格准确,否则,发现一节不符合要求的,罚通风队200元。
第29条:
通风队私自发放风筒的,发现一次罚通风队1000元。
第30条:
通风队必须加强风筒的维修与管理,因维修不及时而影响井下使用风筒现象的,出现一次罚通风队1000元。
三、瓦斯治理
第31条:
严格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班中汇报制度”,对违反“现场交接班制度”和“班中汇报制度”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违反“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32条:
井下抽放泵站应安设在抽放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地面抽放泵站周围20米范围内无明火,泵站内必须设有照明,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灭火器4台,砂箱(存放不少于0.2m3黄砂)及甲烷传感器等设施,并设置抽放记录牌板,每少一项罚防治队500元。
发现有吸烟和携带手机不关机等现象,对责任人罚款200~500元,对值班司机罚款100元;
第33条:
抽放泵站应设置抽放泵司机操作规程,抽放泵司机岗位责任制及抽放系统布置示意图、抽放泵站供电系统图,各种记录齐全,数据填写准确,每一项不符合规定罚防治队300元;
第34条:
抽放泵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格交接班。
抽放泵司机不坚守岗位或不现场交接班,或不按要求检测、填报抽放参数的,发现一次,罚抽放泵司机100元;
第35条:
抽放泵司机认真监视抽放泵的运行状态,每小时检测一次抽放管路内的瓦斯浓度、CO气体、管内负压、孔板差、温度等参数,并按规定及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少汇报一次罚100元;
第36条:
防治队负责在瓦斯抽放管排气口上风侧5m外及下风侧30m内设置栅栏,悬挂警标,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否则,罚防治队500元;
第37条:
抽放管路不得与电缆同侧敷设,要求吊高,离巷道底板高不小于300mm,距离道间距不小于100mm。
并安排专人进行巡查,达不到要求一项罚防治队300元。
第38条:
抽放工每班至少巡查抽放管路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室汇报,进行处理,确保管路无破损、无泄露。
因管路巡查不到位影响抽放效果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造成瓦斯超限事故的,按瓦斯超限事故追查;
第39条:
防治队抽放工每两小时进行一次交替放水工作,每次放水时间为5~10分钟,在放水期间,可以清理管路中的杂物,但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抽放管路不按规定进行放水或放水不及时,造成管路积水影响抽放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40条:
防治队应及时拆除采煤工作面抽放管路,并及时回收。
未回收发现一次,罚防治队100~300元;
第41条:
防治队抽放工每班必须对钻孔瓦斯浓度检测不小于两次,并向通风调度室汇报,及时关闭瓦斯浓度低于5%的钻孔,全部打开CH4浓度在5%以上的钻孔(CO超标的关闭)。
不按规定进行操作一次罚瓦斯抽放工100~200元。
抽放工必须现场交接班,否则按脱岗给予1000元处罚;
第42条:
每个抽放钻孔必须采用与钻孔孔径相配套的抗静电的塑料软管或弹簧管与混合器相连,两端用透明胶带缠绕堵漏气,吊挂整齐,每个塑料软管上均必须设置阀门,以调节钻孔抽放。
不按规定封钻孔或因封孔质量差造成漏气的,发现一次,罚防治队队长100元,施工人员每人200元;
第43条:
瓦斯抽放钻孔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施工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
施工中,若遇地质条件变化或出现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对钻孔设计位置、数量、深度或角度进行调整时,防治队必须与通风区联系。
经通风区、地测科现场确认,确实需要调整和改变钻孔参数时,方可对设计参数进行变更;
第44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交接班时必须按要求填写现场交接班记录,并将当班详细情况向下班汇报。
在施工中当班负责人必须向通风调度进行汇报,汇报当班钻孔施工情况及钻孔进尺情况,并按要求填写钻孔施工原始记录,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45条:
钻场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通风调度和总工程师汇报,虚报钻孔深度,或不按设计参数施工的(钻孔深度必须施工至设计深度,钻孔角度误差在5%以内),每发现一个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钻孔,给予防治队队长500元罚款,施工人员每人罚款500元,对防治队罚款2000~5000元;
第46条:
瓦斯抽放钻孔施工中,如果出现抱钻、塌孔等现象,无法继续钻进,防治队现场负责人必须通知通风科、地测科,由通风科和地测科现场确认。
确认后如果确实无法继续钻进的,验收时对钻孔进尺小于设计进尺1/3的,不计入验收考核进尺,并要求重新补打,补打完毕后按要求进行验收;
第47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以实际退出的钻杆数为准,并对封孔长度进行验收,验收后必须现场签字。
验收时封孔长度应不小于设计封孔长度,且钻孔周围严密不漏气。
否则,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对队长罚款200元;
第48条:
钻孔施工完毕后,必须及时进行封孔,与设计图纸相一致进行编号挂牌管理。
抽放钻场内必须悬挂钻孔技术参数图,否则,罚瓦斯防治队技术员100元,抽放钻孔未进行挂牌管理或不认真填写的,发现一次,罚责任人100元;
第49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其钻孔倾角允许范围为±1,当钻孔进尺小于实际进尺1/3,钻孔倾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验收;
第50条:
瓦斯抽放钻孔验收时,验收单必须一式二份,防治队一份、通风区一份。
验收完毕后,防治队技术员要认真审核钻孔验收情况,并将钻孔施工台账,施工原始记录和验收单按要求装钉在一起由通风区进行审核;
第51条:
钻场放水不及时,对放水工罚款100元,对防治队主要负责人罚款200元。
查出一次常放水情况,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对防治队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52条:
流量牌板数据填写错误,对抽放工罚款100元。
第53条:
钻场卫生差、钻场设备和材料码放零乱、摆放不整齐的对当班主要负责人和队主要负责人各罚款200元;
第54条:
钻孔周围漏气或没有按标准进行捆绑和绑扎的对防治队罚款200元;
第55条:
钻孔连接时没有按标准进行连接(如胶管变形、联接处打死弯、有积水等),对防治队罚款1000元;
第56条:
放水孔螺丝不能按要求开启,放水工放水没有填写记录的对放水工罚款300元,如果放水有记录并向队领导反映,没有处理的对队领导罚款500元。
四、防尘、防灭火
第57条:
防火队必须坚持预防性灌浆制度,按照要求对采掘工作面、采空区、密闭区等易发火地点进行灌浆,不按要求进行灌浆的,发现一次罚防火队500元;
第58条:
有自然发火预兆的地点必须安排专职防火工现场跟踪处理,严禁脱岗。
防火队不安排专职防火工,罚防火队500元,发现防火工脱岗一次,罚防火工1000元。
造成事故的,给予开除之处分;
第59条:
矿井灌浆系统、防灭火供水系统、注氮系统等必须确保系统畅通,各种三通及闸门的安装符合要求;凡出现系统不完善,罚防火队1000元;
第60条:
对矿井主要巷道、采掘工作面上(下)巷安装的主、辅隔爆设施的地点、数量、质量、水量等要符合规定要求。
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罚防火队200元;
第61条:
管路安装必须严格按质量标准化进行要吊挂牢固铺设平坦接头严密不漏水拐弯处不拐死弯,一处不合格罚防火队200元;
第62条:
专职管理人员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隔爆水槽的装水量,必须保证水质符合要求,水量符合标准;
第63条:
井上、下消防材料库必须保证消防器材齐全,数量符合要求。
消防材料库必须保证卫生清洁。
消防器材摆放整齐上架管理并定期检查,如有过期或失效的器材要立即更换;
第64条:
各防火钻孔要按照设计参数施工,施工完成及时封孔,防止漏风。
第65条:
对废弃巷道、密闭墙、重点防火区域应进行充填,防止漏风,防止自然发火。
第66条:
井下建立重点防火区域检查制度,所有重点防火区域都必须建立符合(规程)的管理牌板,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否则一处罚防火队200元;
第67条:
采区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局扇前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第一道水幕安设位置距离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不超过30m,距离掘进工作面迎头不超过50m;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掘工作面的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控制设施的闸门必须设在巷道的行人侧保证能正常使用,一处不合格罚防火队200元;
第68条:
井下巷道按规定定期进行清扫冲洗,未按规定执行的,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规定需冲洗的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否则罚款200~500元;
第69条:
井下防火注浆注氮管路必须按有关规定敷设,掘进工作面防火管路距正前不大于50米,管路接口要严密,不跑浆,不漏气。
发现一处不符合规定,罚款50-200元;
第70条:
采掘工作面防灭火工程要严格按措施施工。
防火钻孔未按设计施工,罚款200元;防火钻孔没有及时封堵,每孔罚款50元。
工作面上下拐头没有及时洇水,罚款500元;
第71条:
充填凝胶、水泥等充填材料不按比例充填或造成充填材料乱流不管的,对责任人没每人罚款100元。
充填结束当班要对充填地区及泵站进行清扫,清扫不干净者,对责任人每人罚款100;
第72条:
严格检查井下气体,若气体超标,当班必须及时迅速处理并及时汇报,若气体超标而又未处理汇报者,罚款200元。
井下出现冒烟直至明火的,罚款500-2000元。
五、爆破管理
第73条:
放炮员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十不装药,十不放炮”制度,确保巷道正前支护,瓦斯浓度、撤人距离符合规定。
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放炮员200元;
第74条:
放炮前后要洒水,冲洗巷帮,否则罚100元;
第75条:
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和封泥不足放炮,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76条:
现场瞎炮未处理或装药后未放炮,放炮员必须在现场与接班放炮员交接清楚,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77条:
放炮员井下领取爆破材料必须办理三联单进行领取,否则罚放炮员100元,药库管理员100元;
第78条:
放炮员领取的雷管必须是“专人专号”,不得转借或领取无号雷管,否则罚放炮员100元,药库管理员100元;
第79条:
当班领取的炸药、雷管做到:
“领取、消耗、退回”三对照,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0条:
因工作不负责,丢失一节炸药、一发雷管,交保卫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81条:
装药的炮眼应当班爆破完毕,特殊情况下当班留有未爆破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待清楚,否则罚100元;
第82条:
放炮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否则,罚100元;
第83条:
放炮母线同电缆、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两侧,如果必须挂一侧时,放炮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保持0.3m以上的悬挂距离,否则罚100元;
第84条:
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或由他人代为起爆,否则罚100元;
第85条:
放炮前,放炮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状态,否则罚100元。
六、安全监控监测
第86条:
甲烷传感器必须使用新鲜空气、标准气样、流量计调校,并按照规程规定时间进行调校,否则罚款100元;
第87条:
监控主机能显示所有传感器的数值、状态,监控信息能真实反映监测对象的数值或状态,数据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否则罚款1000元;
第88条:
系统工作稳定,监控可靠,井下各种传感器安设种类、数量、位置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89条:
井下断电器安设数量、位置和断电符合规定,否则罚款500元;
第90条: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应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第91条:
断电控制装置完好、灵敏可靠、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第92条:
安全监控系统井下设备出现故障后,维护人员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否则罚款100元;
第93条:
值班人员应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的运行状态,填写运行日志,否则罚款50元;
第94条:
系统发出报警、断电、馈电异常信息时,值班人员必须立即通知调度室,查明原因,否则罚款100元。
第95条:
做好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监测线缆铺设整齐,保证系统运行正常,否则按规定处罚;
第96条:
定期对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进行检修,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否则罚款100元;
第97条:
应按规定建立各种账卡、报表及图纸,监测日志和报表要认真填报、审批,否则罚款100元。
第98条:
探头和实测气体误差大时,监测队必须在8小时内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现一次处理不及时罚安全监测队300元。
第99条:
监测队必须按规定设置瓦斯、CO、温度、风门开关、风速、负压等传感器,发现少安装一台对监测队罚款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100条:
监测系统因检修、试断电、瓦斯超限等原因,必须向有关部门及信息站汇报,否则,罚单位200元。
第101条:
瓦斯便携仪及时与光学甲烷测定器和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以《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为准,否则,每部对瓦斯便携仪校验工罚款100元;
第102条:
便携仪的校验必须定期到集团公司计量站进行校验,不合格的便携仪严禁入井,否则,每部罚校验工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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