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非生鲜商品质量验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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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非生鲜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编号:
FSMR/08-16
非生鲜商品质量验收标准生效日期:
2005年5月28日
1目的
保证所引进商品质量得到有效控制。
2适用范围
2.1主要责任部门:
配送中心、营运组、连锁店。
2.2相关责任部门:
干货采购组。
3职责分配
3.1营运部负责非生鲜商品验收的监督。
3.2配送中心、直各连锁店验货员负责按规定验收商品。
4程序概要
4.1食品类:
4.1.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必须采用食品真实的专用名称,除配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必须标明配料表。
4.1.2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4.1.2.1液态食品用体积。
4.1.2.2固态食品用质量。
4.1.2.3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1.2.4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任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1.3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
4.1.3.1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4.1.3.2日期标注的顺序为年、月、日不能颠倒过来。
4.1.3.3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4.1.3.4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限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免除保质期。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1.4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4.1.5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4.2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4.2.1引用标准:
《母乳代用品管理办法》。
4.2.2特殊要求:
4.2.2.1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份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4.2.2.2母乳代用品产品的标志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名词。
4.3国产保健食品
4.3.1引用标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4.3.2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4.3.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4.3.3.1保健食品名称、天然保健食品标准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份、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保存期限、贮藏指南、原产国或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4.3.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必须标明每项100g或100ml特殊营养食品的热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与微量元素的含量(g)及含量每份建议食用的定量食品中相应的含量(g)。
4.3.4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4.3.4.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4.3.4.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它类似用语。
4.3.4.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延食品”或其它类似用语。
4.3.4.4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它类似作用。
4.3.5特殊标注内容:
4.3.5.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子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产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4.3.5.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4.3.6产品标注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4.3.6.1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的醒目易于辨认识读。
4.3.6.2食品标准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4.3.6.3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4.4国产酒类
4.4.1引用标准:
《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饮料酒标
5签标准》(GB10344-89)。
4.4.2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洒类批发许可证、酒类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
4.4.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4.4.3.1酒名;酒精度;配料表;原汁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批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4.4.3.2必须采用表明饮料酒的属性的专用名称。
4.4.3.3饮料酒标签上必须标有配料表。
4.4.3.4凡是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
4.4.3.5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量)。
4.4.3.6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4.4.3.7必须在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量。
4.4.3.8必须标明制造商、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4.3.9标签上必须标明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4.4.4保质期(或保存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葡萄酒、蒸馏酒或以蒸馏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其它酒必须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4.4.5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4.4.6凡产品标准中已分等级的必须标明产品的质量等级果酒、葡萄酒和黄酒标注类型(或糖度)。
白酒须标注香型。
4.5进口酒类
4.5.1引用标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34-89)。
4.5.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酒类批发许可证、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卫生检疫局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中心红色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相符)。
4.5.3标贴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标志。
4.5.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4.6化妆品类
4.6.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准》(GB5296-1995)
4.6.2基本要求:
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的窗口上、小包装物上或商品说明(介绍)书上。
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
G或克、KG或千克、ML或毫升、L或升。
4.6.3发放许可证的化妆品:
4.6.3.1护肤类:
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润肤乳液、化妆粉块、香脂;
4.6.3.2发用类:
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乳液、冷烫液、发用摩丝、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4.6.3.3美容类:
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
4.6.3.4特殊用途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除臭、防晒;其他种类均不属发证范围。
4.6.4国产化妆品:
4.6.4.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厂家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证书、县级以上卫生防疫站。
4.6.4.2产品名称应符合国家、行业企业产品标注的名称或反映化妆品真实属性的、简明、易懂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标注在主视面。
4.6.4.3应标明产品制造、包装、分装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应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制造者名称、地址或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4.6.4.4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内装物量应标明容器中产品的净含量或净容量。
生产日期必须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准标注,必须桉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标注:
——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生产日期和限期使用日期。
应标明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号,卫生许可证号和产品标准号。
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
必要时应注明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4.7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类
4.7.1引用标准:
《消费者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BG5296.2-87)《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关于对国家实施安全检查认证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部份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4.7.2基本要求
4.7.2.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记、数字。
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4.7.2.2汉字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7.2.3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4.7.2.4产品(包括铭牌)上彩图形符号工外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4.7.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黑白彩色电视机、单声道收音机、调频立体声(组合音响)书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单显、彩显)、打印机、电话机、移动通信、电熨斗、电热毯、单相空调、三相空调、家用煤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7.4国产电器
4.7.4.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份电器)、厂家生产许可证(部份电器)、厂家营业执照、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7.4.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
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改进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4.7.4.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在产品的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4.7.4.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4.7.5进口电器
4.7.5.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部份电器)、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部份电器)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7.5.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同国产电器,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4.7.5.3标贴标志:
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标志(CCIB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4.7.6国产燃气器具
4.7.6.1必须索取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厂家生产许可证、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7.6.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商品名称;型号和条型码(自带码或店内码);商标;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电话;操作使用说明书。
4.7.6.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4.7.7进口燃气具
4.7.7.1必须索取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报告单。
4.7.7.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及中文使用说明书。
4.7.7.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深圳设立或委托有关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深圳市的有关管理规定。
4.7.8国产电话、传真机
4.7.8.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生产许可证、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
4.7.8.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作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4.7.8.3标贴标志:
邮电部电信终端设备进网标志和进口商品标志(CCIB标志)。
4.8钟表类
4.8.1国产钟表
4.8.1.1必须索取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
4.8.8.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4.8.8.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4.8.2进口钟表
4.8.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产品合格证。
4.8.2.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4.8.2.3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
4.9照相器材类
4.9.1国产商品
4.9.1.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9.1.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
制造商的厂名、厂址、具备质量检验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4.9.2进口商品
4.9.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供应商必须提供中文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4.9.2.2标贴标志:
机械工业部核发的准销标志(激光北京天安门防伪标贴)。
4.10计算器及电子词本类:
4.10.1国产商品
4.10.1.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0.1.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应用标准汉字)、型号及注册商标。
供应商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4.10.2进口商品:
4.10.2.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品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0.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另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4.11运动器材类
4.11.1国产商品
4.11.1.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1.1.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粮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4.11.2进口商品
4.11.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报告单。
4.11.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4.12药品类
4.12.1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4.12.2国产药品
4.12.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
4.12.2.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品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4.12.3进口药品
4.12.3.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证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批号一致)。
4.12.3.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4.13皮制品(皮带、箱包)类
4.13.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1-85)。
4.13.2国产商品
4.13.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3.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份,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4.13.2.3必须附有行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4.13.3进口商品
4.13.3.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3.3.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份,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4.14鞋类
4.14.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QBII87-91)、(GB319839)胶鞋、(QB1004-90)皮鞋。
4.14.2国产皮鞋
4.14.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4.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4.14.2.3在鞋盖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4.14.2.4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厂名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检验章。
4.14.2.5凡鞋底与鞋内标识牌不符者,属不合格商品,应拒绝验收。
4.14.3进口皮鞋
4.14.2.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报告单。
4.14.2.5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准制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14.3国产胶鞋
4.14.3.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的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4.3.5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
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制造厂名称、地址;中国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4.14.4进口胶鞋
4.14.4.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4.4.5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14.5国产布鞋
4.14.5.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4.5.5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每只鞋的鞋身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制造厂名与制造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4.14.6进口布鞋
4.14.6.4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4.6.5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15日用百货类
4.15.1引用标准:
《消费者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4.15.2发放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
4.15.3国产商品
4.15.3.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和餐具洗涤剂)。
4.15.3.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份等。
4.15.3.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4.15.4进口商品
4.15.4.1必须索取的法律文件:
委托授权书、商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5.4.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4.15.4.3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16香烟类
4.16.1国产香烟
4.16.1.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4.16.1.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4.16.2进口香烟
4.16.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4.16.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4.17服装、纺织品类
4.17.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7.4-87)。
4.17.2国产商品
4.17.2.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17.2.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商标、名称、型号、规格、条形码;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
4.17.3进口商品
4.17.3.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委托(代理)授权书、商检部门检验情况通知单或委托检验结果单。
4.17.3.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18玩具类
4.18.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玩具使用说明》(GB5296.1996)。
4.18.2国产玩具
4.18.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玩具的检验报告。
4.18.4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4.18.4.1产品名称:
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4.18.4.2产品型号:
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形式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形式的产品不能通用同一说明。
4.18.4.3主要成份或材质:
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份或材质。
4.18.4.4年龄范围:
在包装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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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生鲜 商品 质量 验收 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