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15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率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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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如何纳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来源于一国的所得。
纳税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可按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的,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哪些所得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2)在中国境内提供各种劳务而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4)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5)转让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以及在中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6)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各种特许权的所得;(7)因持有中国的各种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8)在中国境内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得到的名次的所得,参加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的有奖活动的中奖所得,以及购买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发行的彩票取得的中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确定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
(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
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帐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三、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规定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四、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
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何计算应纳税款,
(1)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支付或负担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3)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如何计算应纳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符合一定条件的雇员购买住房、汽车等个人消费品,雇员在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或满足其他条件后,该住房、汽车的所有权完全归雇员个人所有。
对于个人取得上述实物福利,应在个人取得实物的当月里,按照有关凭证上注明价格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对取得前述实物价值较高的,可根据企业规定取得该财产所有权需达到的工作年限内(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月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休假日算做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天数么,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
受雇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享受的公休假日。
外籍个人取得那些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
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中国血统外籍高级知识分子退休来华定居,安排担任技术顾问等职务,每月发给的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纳税义务的判定
(一)有关居住时间的问题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
(国税发[1994]148号)1(不超过90日或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不缴税。
2(超过90日或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申报缴税。
3(满1年但不满5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申报缴税。
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缴税。
4(超过5年的具体计算。
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就其境内、外的所得申报缴税,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缴税。
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免税判定表:
(二)有关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问题1(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
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
(国税函发[1995]125号)2(外籍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所得的工资薪金总额,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国税函发[1995]125号)3(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它类似公司管理层的人员。
(国税发[1996]214号)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单位负担的计算方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单位为雇员负担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后,再计算单位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工资薪金收入单位负担税款的换算方法根据国税发[1996]199号文件执行,?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问题处理如下: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按如下计算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雇主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公式一: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
(1,税率)公式二: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二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2(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处理:
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其换算公式
为: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的处理:
应将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征应纳税款。
其计算公式如下:
?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
(,,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
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公式?
中的适用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4(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处理:
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受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其原居住国的税款。
即:
该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仍由该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如果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雇员原居住国税额的部分,由其雇主另外负担。
其计算方式为: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前述“公式一”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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