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能力建设评估指南筹建验收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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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能力建设评估指南筹建验收实施细则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甘肃省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科学规划省级质检中心布局,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把关能力、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确保省级质检中心技术装备和科研能力水平,制定本意见。
一、省级质检中心的性质和基本职责
(一)省级质检中心依托高水平技术机构建设发展,是市场监管系统一支重要的技术力量和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中坚力量。
由省局或市州局直属技术机构承建或通过资源整合、联合社会力量等方式建设,也可由具备一定实力、基础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建。
建成后承担省内相关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任务,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技术支持,向社会提供公正检验测试服务,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开发,承担有关标准(规程)的试验验证及制(修)订等工作。
二、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管理
(二)设立省级质检中心的基本原则。
根据省局相关规定,结合全省产业结构布局、区域经济特色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省级质检中心的设立应坚持“全省统一规划布局、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具备筹建技术基础、拥有产业集群优势、避免同类重复建设、建设方案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体现特色。
主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提升行动等重大部署,注重建设发展方向与产业布局相统一,注重建设速度与建设质量相协调,注重能力建设与产业需要相匹配,科学规划省级质检中心建设发展。
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区域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等主导产业领域,重点规划建设一批高水平省级质检中心。
省级质检中心应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显著的优势和特色,并综合考虑当地支柱产业发展水平以及相关产品市场占有份额。
(四)规划设立省级质检中心的基本条件。
1、申请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相关产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
2.检验检测技术能力在相关专业领域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拥有本专业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3.地方政府对建设省级质检中心在土地、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人才投入等方面有明确具体的支持意见,并开始落实,或有其它保障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措施和证明材料;
4.名称科学、规范并与实际检测能力相符;
5.取得相应的检验检测资质。
三、省级质检中心的申请与审批
(五)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依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要求逐级向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提出筹建申请。
(六)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交省局相关部门审查。
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符合设立条件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批准筹建。
(七)批准筹建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应协调地方政府提供支持和保障条件,使省质检中心在筹建任务书批准后18个月内完成筹建任务,取得授权并通过验收;组织完成其他必须的筹建工作。
四、省级质检中心的筹建及验收
(八)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筹建期间的能力建设及自我评价工作。
完成筹建任务并按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授权后,在省局指导下由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专家,依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进行自评,并撰写筹建总结报告、自评材料及验收申请表,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
(九)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组织开展筹建及验收工作。
收到验收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会同相关处室组织专家组,按照《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及筹建任务书对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自评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验收。
承建单位按筹建任务书完成各项筹建工作的,经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成立相应的省级质检中心,并挂牌对外开展工作。
未经验收或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省级质检中心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未通过验收的,应认真整改,整改期原则上为12个月。
整改完成后申请整改验收,整改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五、省级质检中心的命名
(十)省级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甘肃省省级××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必要时后缀区域名,并与实际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相符。
未经批准的,不得冠以“甘肃”、“全省”或“甘肃省”等容易与省级质检中心相混淆的名称。
六、省级质检中心的年度考核
(十一)省级质检中心的管理以年度考核制为基础。
由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依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每年对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报告,填写《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一并向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提交。
七、省级质检中心的变更与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根据甘肃省产业、技术机构发展的需要以及省级质检中心的实际运行状况及更名申请等,省局可以对省级质检中心予以规划布局调整、更名或撤销。
省级质检中心提出需要更名的,由所在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申请。
(十三)实行撤销机制,形成提升水平的压力。
省级质检中心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1.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未在规定期限通过整改验收的;
3.存在不公正行为,且查证属实,经警告仍不及时改正的;
4.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
八、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职责分工
(十四)省局科技与信息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受理、建设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财务审计处、行政许可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等相关处室对省级质检中心建设进行评估验收;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起草下发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批筹文件和正式成立省级质检中心的批复文件。
(十五)省局行政许可处、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共同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检验项目能力的可行性审查工作。
(十六)省局财务审计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有关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管理,承担省级质检中心建设有关资金的审查工作。
(十七)省局人事处在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人员配置方面予以支持,省级检验机构在省级质检中心建设专业技术方面予以指导。
(十八)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管理,承担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申请、与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具体的建设工作。
(十九)省局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协调一致,促进省级质检中心建设。
各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省级质检中心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扎实开展能力建设的各项工作,着力解决在能力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水平。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
能力建设评估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促进和指导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实现省级质检中心在本行业或专业达到省内领先的目标,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级质检中心的规划、建设与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五条基本原则:
发挥技术优势、服务主导产业、争取地方支持、避免重复建设、建设一流中心。
第三条 本《指南》对省级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评估做出了基本要求,通过建立年度考核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现对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绩效考评。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已批准成立和批准筹建的省级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评估工作。
第五条 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会同相关处室负责组织开展省级质检中心的能力建设评估工作。
第二章 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基本要求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科研水平、科技人才团队、运行状况、工作业绩以及建设发展情况等。
(一)具有必备的实验场地和环境条件,并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配有相关专业领域的先进仪器,配套设备、检验或验证手段齐全,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能够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相关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最新动态和信息,能够承担指导和解决全省相关专业领域执法把关疑难问题的工作,为政府决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持,在相关专业领域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并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在相关专业领域进行前瞻性、深层次研究的科研攻关力量,并形成一批较高水平和具有影响力的科研成果。
从事科研工作的整体人员水平较高。
(四)重视科技人才团队建设,人员结构层次合理、稳定,后备力量充足,拥有省内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或高水平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熟悉掌握国内外相关法规标准和准则的关键技术人才,高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比例达到40%以上。
(五)专业化建设特点显著,在相关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色,业务范围与当地或区域主导产业结合紧密,实现了“做专、做精”。
(六)建立了现代化的管理运行机制,具备创新和发展能力,后续建设发展有保障。
信息化建设和整体运行状况良好,工作业绩突出,对区域经济乃至全省的相关产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建立起与国内同行间畅通有效的交流渠道。
第三章 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评估指标体系
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会同相关处室对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技术能力、科研水平、人才状况、运行状况和工作业绩、建设情况与发展能力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评估省级质检中心的技术能力主要包括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技术水平、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水平、实验室环境及硬件设施状况:
(一)关键检验项目的能力和技术水平
(1)是否在相关专业领域内技术优势项目上具有权威性。
(2)是否具备承担指导和解决全省相关领域执法把关疑难问题工作的能力。
(3)授权检验范围和检验能力。
(二)检验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水平
(1)仪器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包括:
—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大型、先进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关键的、先进设备与当地产业特色结合的紧密程度。
—关键的、先进设备的利用率和功能充分利用情况,在科研或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
—合理配置国产化设备,避免盲目攀比、资源浪费。
(2)相关配套设备的齐全性。
(3)确证、验证或满足量值溯源要求的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三)实验室环境及硬件设施状况
(1)关键的环境控制条件是否满足授权检测项目的要求。
(2)实验室环境是否具有充足的发展空间和条件,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八条 评估省级质检中心的科研水平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和水平、科技开发、创新能力及科研管理:
(一)科研成果和水平
(1)科研成果完成情况,时间、内容、数量、水平等,包括:
—承担和完成的科研课题。
—获奖项目。
—科技论文、专著和译著。
—专利。
—参与标准制(修)订情况。
—检验检测技术的开发。
—前瞻性研究。
(2)科研成果的水平评价。
(二)科技开发、创新能力及科研管理
(1)科研管理制度、奖励制度及科技信息收集渠道建立情况。
(2)科研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
(3)科研工作在提升检验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问题中发挥的作用。
第九条 评估省级质检中心的人才状况主要包括学术技术带头人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措施、科技人才团队建设的情况:
(一)学术技术带头人水平
(1)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相关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度和权威性。
(2)相关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技术水平,包括:
—工作经历和业务水平。
—承担的科研项目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发表的相关科技论文及专著。
—学术技术兼职和参与行业活动情况。
(二)人才培养和引进措施
(1)相关专业的高学历(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和中、高级职称人员引进或培养情况。
(2)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学术技术交流、继续教育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三)科技人才团队建设的情况
(1)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职称情况,统计数量和比例。
包括: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和比例。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和比例。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数量和比例。
(2)关键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总体技术水平和能力,人才结构、梯队和储备情况。
第十条 评估省级质检中心的运行状况和工作业绩主要包括承担省局任务和业务开展情况、现代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一)承担省局任务和业务开展情况
(1)完成省局指令性任务的情况及工作质量,包括:
—监督抽查。
—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检验。
(2)业务开展及拓展情况,包括:
—近年来的检验收入和批次。
—质量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开展情况。
—委托检验开展情况。
(3)为社会和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及技术支持的情况,对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二)现代化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1)调查现行管理体制运行的情况。
(2)在机制和制度方面实行先进、灵活、高效的现代化管理运行模式及所发挥的作用,包括:
—经营管理制度,以市场为主导。
—收入分配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激励和约束并举,充分调动积极性。
—现代人事管理制度,确保队伍的稳定。
—成本管理制度,科学的成本核算。
—其他具有改革、突破和创新的做法。
(3)机构整体精神面貌状况。
第十一条 评估省级质检中心的建设情况和发展能力主要包括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后续建设发展目标、规划及措施:
(一)实验室建设与发展情况
(1)具有与当地产业特色结合紧密的优势检测项目,形成了“点”的优势,重点发展方向明确,实现了“做专、做精”。
(2)实验室资金投入、新增仪器装备、环境条件改善、技术能力提升情况。
(3)当地政府给予的关注、支持情况。
(4)资源整合、检测平台建设情况。
(二)信息化建设情况
(1)跟踪、收集、整理和利用国内外相关领域技术信息的情况。
(2)信息化业务管理系统的建设情况,业务管理系统的完备性、功能性、有效性。
(3)省级质检中心网站的建设情况,包括:
—界面与内容。
—信息收集与发布。
—客户咨询与反馈。
—更新与维护。
—访问量。
(三)后续建设发展目标、规划及措施
(1)发展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与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的地位相适应。
(2)对省级质检中心的优势与存在的问题分析到位,建设与发展的总体思路清晰。
(3)建设发展、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第四章 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评估要求
第十二条 根据省局的统一部署以及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的需要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 评估分为省级质检中心自查并提交报告和相关材料、现场调查评估、结果通报、落实整改。
实施评估的动态管理,依据本《指南》对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对表现优异的省级质检中心将予以表彰、对严重不达标者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评估组织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制定实施细则及有关工作文件、确定被评估的单位、建立评估专家库并组建评估专家组、评估并形成评估工作报告、通报评估结果等。
第十五条 市州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对所承建的省级质检中心进行指导和日常管理,督促、协调各中心按省局要求进行建设与发展,受省局委托,受理异议和投诉,并指导整改。
第十六条 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组负责开展现场调查评估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2020年11月1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八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的《关于全省质检
系统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意见》(甘质检科﹝201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
附件: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年度考核表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及传真
电子邮箱
移动电话
中心人员总数
技术人员总数
中心固定资产总值
(万元)
中心设备总值
(万元)
中心房屋总面积(平方米)
中心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
较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发展的重大变化情况综述
围绕技术能力、科研水平、人才状况、运行业绩以及建设发展情况五大方面展开,但应仅涉及比较上一年度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存在的问题
紧密联系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实际,详细说明省级质检中心在能力建设和业务开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纠正措施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考核意见综述
其目前整体的能力建设发展情况达到水平(正式成立的省质检中心适用)/其目前筹建进展处于状态,整体的能力建设情况有望达到水平(筹建中的省质检中心适用)。
(盖章)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
筹建及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省级质检中心筹建质量和水平,规范省级质检中心的筹建、验收工作,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管理和组织省级质检中心筹建、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省级质检中心的筹建
第三条申请渠道。
拟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由所在市州市场监管部门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不得越级提出申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技术机构直接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
第四条申报材料。
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申报应报送以下材料: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的书面请示。
----《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可行性报告,主要包括:
按GB/T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GB/T7635《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等界定产品范围、中心名称的合理性、申报单位现有能力与条件、相关产业状况及检验检测需求、国内外同类技术机构的状况、规划建设目标、筹建方案等。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名称所对应的产品分类表及相关标准目录。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承担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和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或文件。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含姓名、年龄、职务、学历、专业、职称)。
——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现有的检测设备(含名称、产地、型号、规格、价格、台/套数)清单及拟购置设备清单。
——地方政府支持文件或承建单位自身实力证明,及其他能够保证项目实施的证明材料。
——经过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组织专家论证的《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
第五条形式审查
(一)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筹建申报材料的初审、可行性论证、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提交省局相关处室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省局规划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整改。
经审查符合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第六条现场审查和论证
(一)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依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和上报的申请筹建省级质检中心相关材料,重点对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实施的可行性、经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潜在的风险等方面进行论证组织现场审查和论证。
(二)现场审查和论证包括首次会议、现场论证和末次会议。
审查论证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准备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汇报;现场论证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产业基础、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论证和评价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论证和评价意见。
第七条批准筹建
审查和论证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审查和论证评价意见表》(格式见附件3)并及时上报省局。
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对专家意见和修改完善后正式上报的《筹建任务书》进行研究。
符合条件的,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筹建。
第八条筹建期要求
(一)省级质检中心一般应在批准筹建后18个月内完成全部筹建任务,并通过省局验收。
对含有基建(不包括原有实验室改造)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筹建期可延长至36个月。
(二)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级质检中心,应至少提前2个月,由所在地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及具体的延期验收时间,经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研究同意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三)对超期无故不提出申请验收的,暂停批准相关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新的省级质检中心筹建。
第三章省级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九条验收申报
(一)申请验收条件:
——已获得资质认定,并具备了良好运行条件。
——具备省级质检中心名称对应的85%以上的产品或检验项目的检测能力。
——地方政府的支持已经到位。
——在筹建期内完成了《筹建任务书》所确定的任务,进行了总结和自查,达到了筹建预期目标。
(二)符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对照《筹建任务书》检查、总结筹建工作完成情况,填写验收申请表(格式见附件4),报经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审查和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三)验收材料。
——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向省局提出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的请示。
——《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验收申请表》。
——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务书中产品范围。
——省级质检中心资质认定证书及附件。
——地方政府支持落实证明或有其它保证省级质检中心建设的措施落实证明。
——省级质检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业绩、专业特长、劳动合同或其他在职在岗证明等。
——省级质检中心主要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等的任命文件,其中应明确中心组成人员及相应的岗位职责;
——筹建期内与省级质检中心产品范围相关的科研项目、标准、论文论著和专利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形式审查
(一)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省级质检中心申请验收材料的初审、核查和上报,对所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负责受理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验收要求或材料申报规定的予以退回要求整改。
经审查符合后,由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组现场验收。
第十一条现场验收
(一)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组织专家,依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和上报的申请验收省级质检中心的相关材料,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包括首次会议、现场核查和末次会议。
验收专家组在首次会议上听取筹建工作总结报告;现场核查采取分组形式,重点核实技术能力、科技团队建设、科研能力、地方政府支持等内容,验收专家根据《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评估指南》有关要求逐项进行评定。
为准确反映被验收单位的实际技术能力,应随机抽查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盲样检测考核;专家组集中评议提出现场验收结论后,在末次会议上宣布现场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现场验收结束后,专家组填写《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书》(格式见附件5),并附有关材料,及时上报省局。
第十三条省局科技与信息化处根据验收组的意见及有关材料,符合批准验收的,提交省局局长办公会批准,并发文省级质检中心正式成立,正式挂牌。
第十四条验收不合格者,省局下达整改通知书,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整改,并向省局报告整改结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同时适用于已经批准建立的省级质检中心、经调查评估后需实施整改的省级质检中心的验收。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2020年11月17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申报省级质检中心基本情况表
2.甘肃省省级质检中心筹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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