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小组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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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小组作业
项目融资之ABS模式发展研究
1、ABS融资的含义
ABS,是英文“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的缩写,它是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支撑的证券化融资方式,即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资产可以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
二、ABS融资模式主要特点
(1)ABS融资模式的最大优势是通过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债券利率一般较低,从而降低了筹资成本。
(2)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是ABS不同于其他项目融资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
(3)ABS融资模式隔断了项目原始权益人自身的风险使其清偿债券本息的资金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加之,在国际市场上发行债券是由众多的投资者购买,从而分散了投资风险。
(4)ABS融资模式是通过SPV发行高档债券筹集资金,这种负债不反映在原始权益人自身的资产负债表上,从而避免了原始权益人资产质量的限制。
(5)作为证券化项目融资方式的ABS,由于采取了利用SPV增加信用等级的措施,从而能够进入国际高档证券市场,发行那些易于销售、转让以及贴现能力强的高档债券。
(6)由于ABS融资模式是在高档证券市场筹资,其接触的多为国际一流的证券机构,有利于培养东道国在国际项目融资方面的专门人才,也有利于国内证券市场的规范。
三、运作过程
ABS融资方式的具体运作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组建SPC阶段。
SPC(SpecialPurposeCorporation)是“特别的公司”的英文缩写。
它是指能获得国际上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的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
成功组建SPC,是ABS能够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2)SPC与项目结合阶段。
SPC寻找可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对象,一般来说,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只要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现金
收入,则都可以进行ABS融资。
这些代表未来现金收入的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它们自己无法获得权威资信评估机构授予的较高级别的资信等级,因此无法通过证券化的途径在资本市场筹集建设资金。
而SPC与这类项目的结合,就是以合同、协议等方式将原始权益人所拥有的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利转让给SPC,转让的目的在于将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隔断。
这样,SPC进行ABS方式融资时,其融资风险仅与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有关,而与建设项目的原始权益人本身的风险无关,从而降低了SPC的融资风险,提高了其资信级别,为在国际高档证券市场融资创造了有利条件。
(3)SPC发行债券阶段。
SPC直接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或者通过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债券发行,并将通过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项目建设。
由于SPC一般均获得国际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的AAA级或AA级信用等级,按照信用评级理论和惯例,由它发行的债券或者通过它提供信用担保的债券,也自动具有相应的等级。
(4)SPC偿债阶段。
由于项目原始权益人已将项目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权利让渡给SPC,因此SPC就能利用项目资产的现金收入量,清偿其在国际高档市场上所发行债券的本息。
四、ABS融资方式的风险评估和信用担保的原则与对策
1、考察和评估
SPC对ABS融资进行担保,必须对项目风险进行充分的考察和评估,考察的内容有:
(1)主权风险。
包括主权国家的政治风险及外汇汇兑风险。
(2)项目资产的风险。
包括项目资产的形成和营运过程中的经济敏感度、工程建设风险、工程设计工艺方案的风险、实际操作风险等。
(3)管理风险。
(4)项目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环境风险。
2、担保原则
SPC承保的ABS项目,一般遵循无亏损原则,根据专门的评估机构的标准进行评估、修正ABS操作方案,直到达到规定的标准,并对所承保的项目进行高标准的监控,确保万无一失。
五、ABS融资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前景
(1)我国经济建设巨大的资金需求和大量优质的投资项目为ABS融资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和物质基础高速度的经济增长,使我国经济具有了比较强的投资价值。
当前,国外一些较大的金融中介机构更是纷纷看好我国的ABS项目融资市场。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ABS融资的法律环境日本、西欧和美国的巨额单位信托、互惠基金、退休福利、医疗保险等基金日益增长,已经达到了近万亿美元,但这些资金都不能计入我国市场。
随着《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等法律的出台,标志开展ABS融资模式是必然的发展方向。
(3)ABS融资方式摆脱了信用评价等级的限制,拓宽了融资渠道ABS融资方式又是一种通过民间的、非政府的途径,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ABS方式也会得到广泛的认可。
至此,ABS融资方式通过信用担保和信用增级计划,使我国的企业和项目进入国际高档级证券投资市场成为可能。
(4)利用ABS进行融资,有利于我国尽快进入高档次的项目融资领域ABS融资,是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也是项目融资的未来发展方向。
开展ABS项目融资,将加快我国的项目融资与国外资本市场融合的步伐,促进我国的经济更快更宽的发展。
进入21世纪,国内经济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传统的招商引资和现有的融资渠道,都不能满足需求,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这种情况下,ABS融资模式将给我国的资本市场注入活力,成为我国项目融资的一种现实选择。
6、ABS融资模式案例分析
案例:
松江七校助学贷款ABS方案设计
【一】研究背景
助学贷款证券化是拓宽助学贷款资金筹措渠道,扩大助学贷款发放总量,解决发放银行的借贷问题和助学贷款供需失衡的最佳途径,也是目前情况下在全国范围内更好地更全面地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基本保障。
在我国助学贷款陷入两难境地的情况下,学习和借鉴资产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无疑对降低学生贷款的违约风险、提高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拓宽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渠道等问题的解决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问题提出
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上的缺陷使得助学贷款规模不能满足社会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阻碍了高等教育的公平,作为金融创新工具的助学贷款证券化,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及金融体制的改革有其必要性。
【三】概述
助学贷款证券化的主要参与者:
助学贷款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参与者,主要有发起人、服务人、发行人、承销商、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受托管理人和投资人等。
1)发起人,它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所有者,也称原始权益人。
发起人的职责是确定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真实出售给SPV。
发起人通常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它类型的公司,如拥有贷款的商业银行;
2)发行人,发行人即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purposevehicle,SPV)。
全称是特别设立机构,是指从发起人那里购买可证券化的资产,并以此为支持发行证券的特殊实体。
SPV不仅业务范围特别,而且它在资产证券化中的地位也很特别,它是整个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各个参与者都围绕它来展开工作;
3)承销商,是指为SPV所缆行的证券进行承销的机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证券的销售成功。
与股票的承销一样,一般都是由投资银行承销。
如果承销规模很大,还要组建承销团来共同承销;
4)投资者,是指购买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或个人。
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投资基金公司以及零星的散户投资者都可以成为投资人;
5)服务人,是指负责按期收取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转移给SPV或SPV指定的信托机构。
由于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熟悉,所以专门服务机构一般由发起人兼任;
6)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对资产证券化各个环节进行评估并给出资产担保证券信用等级的机构;
7)信用增级机构,它是减少资产担保证券整体风险的中介机构。
其职责在于提高资产担保证券的资信等级,提高其定价和上市能力,降低发行成本-一般由发行人或第三方提供;
8)受托管理人,是指由SPV指定的代理人,负责对从服务人那里收取的现金流进行管理,并向证券投资者按时支付本息的机构,它的职责还包括关心应收账款的安全性,监督相关合约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投资者提供报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等。
【四】借鉴资产证券化的基础理论设计的助学贷款证券化运作流程
1.学生贷款在省级政府管理部门“打包”管理:
商业银行负责贷款额的60%,省政府负责40%。
SPC:
由政府资助设立一家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以下称A公司。
银行可以将学生贷款出售给A公司或者其他更大的银行以获取资金或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资产,降低银行承受的风险。
这样银行就会愿意为更多的学生提供贷款。
贷款对象:
助学贷款既提供给全日制学生,也提供给兼职学生。
全日制学生在学期间不需支付利息,兼职学生在学期间要支付利息。
学生的在学时间不能超过340个星期(如果是念博士或者有终身残疾者可以延长)。
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或者有永久居留资格。
生源地贷款:
贷款学生只能向其居留资格所在省提出贷款申请。
贷款在省级部门“打包”管理。
贷款学生可以在外省甚至是外国就读。
就读学校必须具备当地政府的资格认定。
学生需要为贷款支付管理费,1%的保险费和3%的启动费。
还款限期:
毕业后六个月开始还款
还款利率:
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还款,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还款
固定利率5%浮动利率最高限定在8.25%。
还款期:
最长15年
2.由发起人组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
在助学贷款证券化的过程中,发放助学贷款的商业银行就是发起人。
发起人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统一制定的相关文件,严格审查申请贷款学生的贷款条件,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助学贷款手续。
既做到符合条件的困难学生能顺利取得助学贷款,又能保证贷款不予滥发。
商业银行通过对每个助学贷款个体的分析,将符合证券化条件的助学贷款组合起来,形成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
3.组建特设载体(简称SPV)
SPV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起到连接各个相关实体的作用,并且SPV还要承担实现资产远离破产风险的重任,所以SPV设立的形式至关重要。
国家助学贷款要成功进行证券化,必须要遵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
但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离岸模式是设立海外的SPV,可以运用国际市场的成熟运作环境和海外机构的经验来运作国内资产,但其对于本土化的证券化是不利的。
4.通过真实出售(TrueSale)实现破产隔离
破产隔离实现是SPV的本质要求。
发起人将证券化资产转移给SPV通常可以采用真实出售和担保融资两种方式,区别在于资产组合是否完全从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去。
真实出售,是指这些贷款被银行从资产负债表内删除,当这些贷款违约时,SPV对出售贷款的银行追索损失,银行不承担这部分贷款的信用风险。
5.发行证券
根据信用评级公司的评级和对历史数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SPC就能得到未来资产池的现金流特征,包括助学贷款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的大概净现值以及各个时期不同时点的大约现金流量。
根据这些数据,SPC和有丰富发行与渠道销售经验的投行共同商讨设计资产支持证券的品种(不同的面值、期限、还本付息方式等证券组合),以及采取何种方式确定各证券的具体发行价格和票面利率。
6.进行资产管理,偿付证券权益
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并进行上市交易之后,SPV要指定一个管理公司收取、记录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将其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用帐户。
这些现金流是由服务人负责收取的学生偿还的本金和利息。
这些款项首先用于偿付投资者持有的到期证券权益,不得用于任何红利分配或进入破产,未到期的现金流按资产风险辅助安排处理。
偿付了证券权益后,SPV向贷款证券化过程中聘用的各类专业机构支付费用。
之后,国家助学贷款资产池产生的收入若有剩余,则按SPV与发起人之间的约定进行处理。
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五】助学贷款项目执行过程
1、助学贷款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
1)设立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对国家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实行信用担保。
2)卖方信用增级。
指经办商业银行在出售助学贷款时,与SPC达成一系列协议。
3)“替偿”问题贷款。
在学生违约的情况发生后,调查其违约原因。
4)对高校助学贷款整体违约率进行考核。
5)在具体支付助学贷款支持证券本金和利益时,可当当期补偿储备帐户余额超过本期贷款本金余额的一定比例的部分分配给投资者,可确保违约时投资者也能得到一定本息,这样提高了证券信用评级,保证了证券收益,能吸引投资者。
2、助学贷款支持证券发行阶段的信用评级
1)对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审查
2)对服务机构的评级
3、具体方案
项目执行公司组成方式:
采用SPC方式。
其中,初期资金来源主要以发起人(机构)注资结合寻求银行(目前意图寻求“上海银行”或四大商业银行为首要目标)融资为主,与银行的合作初步可以采取类似次级贷款打包的样式,将学生贷款的业务分散打包给更多的下一级公司于银行;从而达到了风险转嫁并扩大项目的双重目的。
项目执行过程:
学生小王是松江大学城中就读的一位在校一年级外地大学生,家庭经济条件较差,于是向松江七校助学基金申请助学贷款。
经过项目组对其身份及实际情况验证;从而判定情况符合松江七校助学基金的助学贷款发放对象准则。
经认证,首先贷款对象是一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故而对其发放的贷款无需利息。
但是贷款的所支持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340个星期(如果是念博士或者有终身残疾者可以延长)。
又因为考虑到该学生隶属于外地生员,因此其本人可以采用生源地贷款或是选择我们松江七校贷款.
结果,小王选择了松江七校贷款,初步商定为:
由我方项目组执行此业务,每年向小王同学提供1万元的助学贷款,提供年限设立为4年.再此期间,小王同学无须还款只是需要学生为贷款支付管理费,1%的保险费和3%的启动费。
(每年总计10000*(0.01+0.03)=400元)而其还款期限商定为其毕业半年后开始.;协议中初步制定的还款利率可以采用固定利率还款,也可以采用浮动利率还款:
固定利率5%浮动利率最高限定在8.25%。
并且最长还款期限为15年。
注:
设定利率为n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利率值
5%
8.25%
借贷年限
4
4
利息
5256.3
8959.2
本利和
45256.3
48959.2
其余费用
1600
1600
合计
46856.3
50559.2
利息=((((10000*n+10000)*n)+10000)*n+10000)*n;
其余费用是指1%的保险费和3%的启动费;
上述还款条件是建立在小王同学按合同期限还款的基础之上的;如有超出期限(除特殊原因外)要超收费用。
【六】总结
我国学生贷款证券化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立足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的现状,展望我国未来经济社会发展走向,我们认为学生贷款证券化既有必要性也有相当的可行性。
1.学生贷款证券化是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需要
在知识经济时代,任何国家都应该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由于基础教育具有更多公共产品属性、高等教育具有更多私人产品属性,因此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必然是基础教育,对于高等教育则应更多地通过制度创新来促使社会资源流入,即建立健全社会多元主体来分担高等教育成本。
作为学生资助的主要方式,一旦国家助学贷款供求严重失衡,必将延缓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进程。
如果大量贫困生因无法缴纳学费而被拒于大学门外,无疑会阻碍社会进步,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而国家助学贷款证券化的实质,正是将贷款的资金来源转向社会而不是仅由政府和银行来承担。
学生贷款证券化能拓宽助学贷款资金筹措渠道,扩大助学贷款发放总量,解决发放银行的惜贷和助学贷款供需失衡问题。
因此,学生贷款证券化的实施,也就正好契合国家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意图。
2.缓解公共政策性要求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
学生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吸纳的居民存款。
银行的营利性和安全性目标,要求贷款的发放必须遵循信贷资金运动的基本规律。
虽然学生贷款可以培养优质的潜在客户,但是由于贷款手续烦琐、贷款成本高且利润薄以及贷前、贷中、贷后都需要耗费大量人力,因而其管理成本偏高。
这与商业银行理性的利润最大化目标是有冲突的。
学生贷款证券化后,它能吸纳大量社会资金、分散银行风险、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共赢局面,使风险由多方(政府、发起人、发行人SPV、信用增级机构如担保人和保险公司、受托人、投资者)共同分担。
这就化解了银行使用存款发行助学贷款导致的“短存长贷”流动性风险,有效缓解了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与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之间的矛盾。
3.我国学生贷款符合证券化的基本条件
主要具备五项条件。
其一,社会存在大量资金。
在没有更好的投资渠道及新的消费热点之前,多数居民只好将钱存在银行转化为储蓄,从而使宏观经济呈现出“流动性过剩”的表象。
这表明社会上存在大量潜在的可用于学生贷款证券化的“闲散”资金。
其二,学生贷款所面对的都是国家未来高层次、高素质人力资源,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且未来现金流比较均匀地分布于资产的存续期间。
其三,我国幅员辽阔,贷款学生有较广泛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
贷款合约是政府参与制定的,并且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等都基本相同,因而标准化程度很高。
其四,我国助学贷款由学校和所在地银行统一办理,有着相同的利率、还款期限、到期日等,因而具有较高的同质性。
通过基础资产的筛选和组合后,由于符合大数定律,多笔贷款组成的“资产池”可以在未来还款期内产生较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
其五,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展迅猛,为学生贷款的证券化提供了巨大的资金保障。
随着存款利率水平的不断下降,人们不断在寻觅风险较低而收益率较高的投资工具。
在目前金融危机大环境下,投资者对股市、楼市都心有余悸,学生贷款证券产品极有可能成为这些资金新的选择。
然而我国资产证券化历史短、规模小,税收、会计处理、法律认定、信用评级等诸多方面还有待完善,而学生贷款证券化更需要有一个试点、探索的过程。
如果事先不"挖好沟渠在尚未构建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监管体系、没有高水平的专业机构进行参与以及没能充分认识到证券化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盲目推进,就极有可能因引来"洪水"而泛槛成灾学生贷款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与现金流量风险。
对于学生毕业后未能如期就业或其他特殊原因而造成的违约风险,可由政府出面承保并且垫付;而现金流量风险主要是拖欠偿还本息或贷款学生提前偿还本金、导致证券投资人的现金流量不稳定而形成的风险。
为了防患于未然,需采取以下措施:
1.降低学生贷款违约率,保证稳定均匀的现金流
稳定均匀的现金流是学生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前提。
美国有帕金斯贷款、斯泰福助学贷款、学生家长贷款计划、联邦直接贷学金和学生补充贷款五种助学贷款,还款也采用按收入比例还款、定额还款等多种形式。
其学生贷款证券化运作是比较成功的。
由于信息不对称、贷款对象逆向选择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失衡,我国学生贷款市场的贷款风险较大、违约率偏高,不完备的个人征信体系又导致学生贷款摆脱不了道德风险的困扰。
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大学生就业率走低、收入水平不稳,国家助学贷款违约现象可能会更为普遍。
对此,我们应采取两方面的措施:
一方面要完善信用体制和相应的惩戒措施,建立大学生个人信用记录档案并联网,允许贷款银行在媒体上向全国公布违约者本人、家庭成员姓名等情况以示警戒,并限制其将来的贷款消费。
另一方面,参照近年来国内外的经验,应积极发展生源地贷款、增加贷款品种、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还贷方式,从而使证券化所必需的预期现金流不至于中断。
2政府提供充足的担保,使学生贷款证券信用增级
2004年,政府对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设立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的风险。
为了弥补因部分学生违约和法定贷款偿还减免给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带来的损失,还应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学生贷款担保与保险的专门机构,由其负责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担保或保险。
如果学生毕业后拖欠,政府财政部门应保证及时垫款。
在税收方面,政府可以考虑给予学生贷款证券化当事人一定的税收优惠,以降低融资戚本、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使银行降低学生贷款利率、减轻学生负担。
另外,政府还可以适当引进外资进入该资本市场,以扩大资本供给总量。
3.健全法律法规,优化制度环境
学生贷款资产必须有完整的、法律意义和会计意义上的保护。
但作为金融创新之一,学生贷款证券化在中国现阶段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持。
在国内金融业信用重建和资产证券化市场方面,虽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目前已具备了较强的监管能力,我国的《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部分也有较强的法律支撑,使得建立信托型SPV有法可依,但这些离证券化所要求的法律制度环境仍然还有相当的差距,在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方面也还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在相关法律上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补充完善,尽快制定优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高效、安全的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制定交易规则,进行财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既要有基础性法律法规以规范证券化行为,又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法规以保护行业的成长。
在当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需对现有法规做出补充规定或允许合理规避。
4.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综合信息系统
如贷款学生还款延迟或提前偿还,会带来投资人现金流量的不足。
发行者或证券化服务者的担保或代垫可以解决投资人这方面的风险。
为应对提前偿还的风险,可以将包装好的学生贷款发行成多组期限不同的债券。
当提前偿还发生时,先由较短期的债券先行吸收,待短期债券完全清偿后再由较长的债券吸收提前还本,从而降低现金流量不稳的风险。
要完善学生贷款证券化风险控制机制,需注意三点:
首先,要从宏观上监控证券化业务的规模与投向,尤其要避免以发行债券和信用证券为名无限扩张信用的风险。
其次,应组建中立的、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形成一套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评级体系。
要规范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中介机构的行为,引进先进的信用评级技术和经验,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中介机构的整体素质。
再次,要建立证券化业务的审查审批制度,对资金来源、还款能力、发行手续等进行严格审查,并建立注册登记制度,防止发行中出现资信偏低、法人地位不确定等主漏。
总之,必须有一套综合的信息系统,这样方能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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