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评分表及任务分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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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评分表及任务分解
淮南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评分表及任务分解
(2018年11月8日)
表1:
基本条件表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
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
市城乡建设委
市发改委
市城乡规划局
市水利局
市物价局
市环保局
市统计局
市城管局
一票否决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
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帐及通告等材料。
2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城市节水管理主管部门明确。
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和制度等材料。
市编办
市城乡建设委
一票否决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2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
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考核年限内,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一票否决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帐及证明材料。
市城乡建设委
市科技局
市经信委
市发改委
市工商局
市水利局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市统计局
市城乡建设委
一票否决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市统计局
市城乡建设委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
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水利局
一票否决
4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
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水利局
一票否决
5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
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市城乡建设委
市创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一票否决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5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
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直机关工委
市经信委
市房产局
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
市文广新局
一票否决
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市城乡建设委
市创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
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
传。
市委宣传部
市水利局
市城乡建委
市创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表2:
基础管理指标表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6
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
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
构编制。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
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得3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城乡规划局
市水利局
8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年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得3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得
2分。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城乡规划局
7
海绵城市建设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得2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城乡规划局
6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得2分。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得2分,每出现一个易涝点扣1分。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8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得4分。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水利局
市科技局
8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得4分。
市财政局
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市经信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卫计委
市科技局
市教育局
9
计划用水
与
定额
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
定额的基础上,对公
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
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
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得2分,每缺少一项行业用水定额扣0.25分。
市质监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经信委
市水利局
8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
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3分,每低5%扣0.5分。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工委、
市经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得2分。
市物价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得1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经信委、市卫计委、
市教育局、市水利局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0
自备水管理
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100%。
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得1分。
市水利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城管局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5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得1分。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得1分,有新增取水的,不得分。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
(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1
节水
“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得1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发改委
市城乡规划局
5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得
1分。
考核年限内,有市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得3分。
序号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2
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
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得2分;每低2%扣1分。
市水利局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
10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得3分,每低5%扣1分。
市城乡建设委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得1分。
市物价局
市城乡建设委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
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市工商局
市城乡建设委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得1分。
市水利局
市城乡建设委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
本监审公开制度,得1分。
市城乡建设委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得1分。
表3:
技术考核指标表
序号
分类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3
综合节水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
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不得分。
市经信委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4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20%;其他地区,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6分。
每低5%或增长率每低1%扣1分,高出标准的,每增加5%加0.5分,最高加1分。
市水利局
市城乡建设委
市经信委、市城管局、
市工商局
6
城市供水管网
漏损率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得2分。
市城乡建设委
6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达到标准得4分;每超标准1%扣0.5分,每低0.5%加0.5分,最高加1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城管局
14
生活节水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1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降低1%扣0.5分。
市房产局
各区政府、市城乡建设委
3
节水型单位
覆盖率
≥1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降低1%扣0.5分。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工委、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
市文广新局
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
•日))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超过《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不得分。
市城乡建设委
市统计局、市水利局
2
序号
分类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4
生活节水
节水型器具普及率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
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得1分,每低10%扣0.25分。
市工商局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质监局
市房产局
市直机关工委
市教育局
市卫计委
市文广新局
5
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随机抽检1家建材商店,发现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项指标5分全部扣除。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得1分。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得1分;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的本分项指标不得分。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得1分。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达到100%。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降低5%扣0.5分。
市城建委
市工商局
市城管局
市交通局
2
序号
分类
指标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评分标准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分数
15
工业节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市经信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市城乡建设委
4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80%(不含电厂)。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4分,每低5%扣1分。
4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不大于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3分,每有一个行业取水指标超过定额扣1分。
3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15%
考核年限内,达到标准得2分,每低2%扣0.5分。
2
16
环境生态节水
城市水环境质量
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得2分,每低5%扣0.5分。
市城乡建设委
各区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市水利局
市环保局
6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得2分,有黑臭水体的分项指标不得分。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得2分,未达标准的不得分。
注:
a.考核总分为100分。
其中,基础管理指标50分;技术考核指标50分。
b.技术考核指标包括:
综合节水考核指标16分,生活节水考核指标15分,工业节水考核指标13分,环境生态节水6分。
c.综合节水考核指标中有2个加分项,最高各加1分。
d.评分表中涉及扣分的,除特殊说明外,均为对应分项指标的分值扣完为止。
e.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及其分类、排序,均原文转自住建部、国家发改委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建城【2018】25号文”。
f.鉴于国家考核标准于今年2月份更新,在市委办2018年1月26日印发的“淮办秘【2018】7号文”的基础上,本表做了重新调整。
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指挥部办公室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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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淮南市 创建 国家 节水 城市 评分 任务 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