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案例指导用书刑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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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案例指导用书刑诉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CASE——杨明涉嫌盗窃二审宣告无罪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就本案事实来说,并不复杂,之所以成为典型案例,更深刻的意义在于,它改变了刑事诉讼中"一旦检察机关抗诉,法院一般都会改判"的陈旧印象,彰显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维护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体现了近年来党和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的成效。
|案情|
杨明,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2012年12月1日,四川东风速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公司)与广州永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永昌公司向东风公司派遣劳务人员。
2013年8月23日,被告人杨明与永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杨明由永昌公司派往东风公司工作,派遣时间从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该时间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致。
同日,杨明在东风公司提供的《员工保密承诺书》《派遣岗位录用条件告知书》《保证书》上签字,后东风公司向杨明发出《员工入职通知书》,通知杨明于2013年8月27日到东风公司位于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的"成都中转场"上班,担任运作员。
2013年11月15日凌晨,杨明在东风公司的"成都中转场"上夜班,负责快递包裹的分拣工作。
凌晨3时许,杨明在分拣快递包裹的过程中,将自己经手分拣的一个外有"M"标志、内有一部小米3TD手机的快递包裹秘密窃走。
东风公司发现托运的包裹丢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当日下午,杨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明身上搜出被盗的手机,
从杨明住处查获被盗手机的充电器和发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999元。
杨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分拣工作时窃取手机包裹的事实,并赔偿东风公司1999元。
本案由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明涉嫌盗窃罪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双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被告人杨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是:
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贾某福盗窃案(已经生效并执行完毕)中,贾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850元。
该案判决结果为:
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杨明盗窃案,杨明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失主,盗窃金额为1999元。
该案判决结果为:
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两案盗窃金额和量刑情节相当,判处刑罚差别悬殊,第一审法院对杨明的量刑畸轻。
第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作出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杨明无罪。
第二审判决后,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均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抗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经再审审理,作出裁定: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问题|
1.如果你是本案第一审阶段的辩护律师,简述你的辨护意见。
2.当事人、近亲属及其委托的人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3.简述提起二审抗诉的理由和程序。
4.结合本案,谈谈对"量刑规范化"理论与实践的理解。
5.结合本案,简述刑事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和处理结果。
6.结合本案,简述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的区别。
7.结合本案,谈谈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解。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CASE——高波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是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既有共同犯罪,也有单一犯罪,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故意杀人罪和包庇罪。
归纳起来,本案重点考查刑事诉讼法以下知识要点:
一是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诉讼权利和义务;二是刑事案件的管辖间题;三是辩护与代理问题;四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五是二审审理的原则;六是死刑复核程序。
|案情|
被告人高波,男,1971年生,初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高波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王霞,女,1968年生,高中文化程度,无业。
2016年2月13日王霞因涉嫌包庇罪,被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拘留。
被告人高波和王霞系情人关系。
被告人高波、王霞经预谋,由高波伪造王霞前夫邱朝晖的身份证,冒充邱朝晖,于2016年1月3日将王霞和邱朝晖共同所有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21号楼3层1号房屋出售给北京一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售价500万元。
被告人高波将该款项用于购买毒品、赌博等,被抓获时该款项被其挥霍殆尽。
2016年1月14日13时许,高波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属于邱朝晖所有的房屋门锁。
当高波进入邱朝晖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借住在邱朝辉房间的张明丽(女,殁年27周岁,邱朝晖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
高波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张明丽的头部,致张明丽颅脑损伤死亡。
被害人张明丽未婚,其父现年60周岁,其母现年61周岁。
被告人王霞在明知高波作案后,仍帮助高波清洗血衣,藏匿作案工具斧子。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高波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王霞涉嫌包庇罪移送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在侦查过程中,被告人王霞的父亲找到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让其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双方约定,如果申请取保候审成功,支付代理费2万元。
后张律师给高波的父亲打电话声称,自己在办案机关有关系,可以把人"捞出来",高波的父亲邀委托张律师作为高波的辩护人。
在侦查阶段,被害人张明丽的父亲委托某律师事务所王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王律师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高波和王霞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赚养费等损失共计51万元。
|问题|
1.本案中可能涉及哪些专门机关?
2.本案中被告人高波、王霞在侦查阶段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3.本案中的被害人有哪些?
他们分别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4.本案中,有哪些行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请说明理由。
5.本案中,如果被告人高波、王霞均没有委托辩护人,应如何处理?
6.本案如何移送审查起诉?
如何确定审判管辖?
7.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高波死刑,高波不服提起上诉。
被告人王霞和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对高波的判决没有错误,但对王霞的判决认定罪名和量刑确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的裁判何时生效?
三、刑事诉讼管辖与当事人
CASE——刁谋利盗窃、诈骗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例是被告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被告人在盗窃既遂后,又将盗窃所得购物卡利用互联网进行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采取欺诈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被害人误认为是被告人通过合法渠道得到的真实购物卡,从而自愿购买。
由于京西商城及时发现并进行止付,使被害人蒙受经济损失。
被告人的销售行为又构成了诈骗罪。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一是,被告人构成盗窃罪的既遂和未遂数额的认定,以及诈骗罪数额的认定问题。
从本案侦查获得的证据来看,由于京西商城作为盗窃罪的被害单位,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并且声明放弃追究被告人的任何法律责任,使被盗购物卡实际消费数额难以确定。
这就涉及刑事诉讼中侦查取证和补充侦查的相关问题,证明责任的承担、证明标准的问题。
分析本案的难点之二是,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和被害人地位的认定问题。
首先,因为本案涉及网络犯罪问题,需要熟悉网络犯罪管辖权的相关规定。
其次,本案被告人实施了不同的犯罪行为,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
在不同的犯罪行为中,被害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也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本案中,京西商城是被告人涉嫌盗窃罪的被害单位,向被告人购卡者是被告人涉嫌诈骗罪的被害人。
如果人民检察院仅以盗窃罪起诉,那么就不能将向被告人购卡者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他们的诉讼地位只能是证人。
|案情|
刁谋利,男,26周岁,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
2017年6月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刁谋利因长期沉迷于网络赌博游戏,欠下巨额外债。
刁谋利利用大学期间所学计算机知识,从国外获得一款"后门"软件。
该软件能够利用网上商城的程序漏洞,侵入网上商城计算机系统,篡改支付系统后台程序,修改交易价格数据。
为偿还赌博所欠债务,2017年5月13日1时许,刁谋利登录网上京西商城(该商场为国有公司),发现该商城正在发售一款名为"E卡礼品卡"(以下简称购物卡)的商城购物卡。
该卡为不记名等额面值卡,卡面价值与实际购物价值相同,无优惠或折扣活动。
在网上购买成功后,商城会将客户所购卡寄送其所指定的地址,客户持卡到商城购物消费。
刁谋利便在京西网上商城申购了5张面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随后利用"后门"软件侵入商城的后台系统,把该卡的售价从1万元改为1元,并进行了支付,用5元成功购得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
购买成功后,刁谋利大喜、贪心顿起,觉得5张卡太少,做一次就做大点,遂用同样方法再次购得40张购物卡。
同年5月15日,刁谋利收到京西商城寄送的45张购物卡。
刁谋利利用"后门"软件,实际支付45元,购得45张价值为1万元的购物卡。
2017年5月初,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通过微信群向外兜售,并谎称自己为京西商城的员工,可以通过内部优惠价购卡,拿到成本价的京西商城购物卡,以每张便宜2000元的价格出售价值1万元的购物卡,并答应先验证后付款、"假一赔三",担保该卡的真实和有效。
刁谋利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将窃得的购物卡以每张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李泽群(男,39周岁,公务员)10张,张天佑(男,45周岁,律师)6张,赵颖(女,34周岁,事业单位员工)4张,共计售出20张,非法获利16万元。
刁谋利将窃得的购物卡送给其母亲陈丽5张,剩余20张案发时尚未售出,被公安机关在刁谋利住处查获。
同年5月25日,京西商城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发现,有一批45张购物卡存在异常,经调查发现该批卡均以1元的价格售出,商城便立即决定对该批45张购物卡予以止付并作废处理。
由于商城经理担心承担责任,便禁止员工报案。
本案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得知,刁谋利销售给李泽群的10张卡,李泽群为了得到提拔,全部送给了领导。
张天佑购得的6张卡送给了一名法官。
赵颖购得的4张卡,其中2张送给了孩子的老师,剩余2张自用,在去商城购物时被告知不能使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无法查清售出卡的具体消费情况。
京西商城出具一份书面《声明》称:
"本公司要求司法机关不追究刁谋利任何刑事责任。
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
"公安机关出具一份《办案说明》称:
"由于京西商城拒绝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有关犯罪嫌疑人侵入被害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和所盗卡实际消费情况的证据无法调取。
"
|问题|
1.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2.本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被害人如何认定?
本案中,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经济损失如何得到救济?
说明理由。
3.对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和京西商城出具的《声明》等证据材料进行评析,并说明理由。
4.本案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5.公诉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认为被告人还涉嫌诈骗罪,应如何处理?
6.本案在审判期间,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如何保障?
7.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辩称:
由于公安机关没有查清涉案购物卡的具体消费情况,京西商城也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认定被告人无罪。
对律师上述辩护意见,应如何评价?
四、刑事证据
CASE——陈龙故意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为司法裁判真实案例,材料来源于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案例,案情内容经过作者改编。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刑事案件,出现了"一案两凶",究竟谁是真凶,是陈龙,还是王渊,或者二者均不是,而是另有第三人?
这就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熟悉证据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法律规定,对本案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和认定,准确理解刑事诉讼中定罪和量刑的证明标准,严格贯彻"罪疑从无"原则,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严禁刑讯逼供和以暴力、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同时,熟悉和掌握本案的诉讼程序问题:
二审期间发现新的犯罪事实,二审程序如何处理问题;发回重审审理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漏罪如何处理问题;再审启动问题死刑复核问题等,这些都是分析本案需要关注的要点。
|案情
2017年3月10日,被告人王飞因涉嫌抢劫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王飞向看守所民警"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
王飞揭发同一监室的陈龙涉嫌强奸杀人。
王飞和陈龙羁押在同一监室,陈龙家里穷,王飞经常在生活上照顾陈龙。
陈龙非常感激王飞,就这样两个人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
有一天夜里,陈龙告诉王飞,他在很多年前曾经杀过一个女孩,并描述了详细的过程,还让王飞发誓不告诉任何人。
陈龙,男,现年27周岁,北京市人,无业。
因犯盗窃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
经侦查人员讯问,陈龙对2007年5月6日在海淀区黑山路强奸杀人案予以供认,并承认将这件事告诉了王飞。
侦查人员经进一步侦查发现,北京市海淀区黑山路强奸杀人案已于2014年7月破案,罪犯王渊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
侦查人员调取了王澜强奸杀人案的一审、二审案卷材料。
根据王渊强奸杀人案一审、二审案卷材料,证明如下事实:
被告人王渊,男,1978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
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4年6月7日被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渊主动交代自己还第有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并以此为由提起上诉。
在二审期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王满供述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王调供述了他于2007年5月6日晚9时许在海淀区黑山路将一名女子强奸杀害的事实。
鉴于王渊另有重大犯罪嫌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对王渊的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通知公安机关对王满强奸杀人案补充侦查。
在侦查期间,根据王渊的供述并在其指认下,公安机关在海淀区黑山路的小树林里挖出了被害女子的尸体。
现场勒验发现,尸体埋藏在一棵树旁,经仔细辨认树上有人为刻画的标记。
现场提取了被害人绿色短袖上衣、黑色短裙、棕色高跟鞋的碎片,身边有一棕色小手提包。
经法医鉴定和户籍查询证明,被害人王娟,女,2周岁,身高1.66米,死亡时间为2007年左右,死因为颈部受外力挤压窒息而亡,无其他致命伤痕。
侦查期间收集到的证据有: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尸体、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尸体检验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追加起诉被告人王渊强好罪、故意杀人罪。
2016年4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渊案作出判决:
因《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将王渊集资诈骗罪改判为无期徒刑;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检察机关指控的强奸罪,由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一审判决之后,王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理由是,他并没有实施强好杀人,之所以供述强奸杀人是因为原审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后,为了拖延死刑判决生效时间,故意编造的犯罪事实。
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是一个叫陈昏的同监室的人告诉他的。
王渊供迷以下事实:
"当集资诈骗罪原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我非常害怕,我不想死,但也没有其他办法。
同监室的陈昏,平日和我关系不错,看我情绪很低落,就告诉我一个救命的办法,并说以前他一个狱友就是这样教了一命。
他说,既然集资诈猎罪是事实,不可能改变,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争取立功。
我说,我也没有什么案件线索呀。
他说,我告诉您一个案件线索,你就说是你自己干的,这样你的案件就会被发回重审,争取拖一段时间,时间长了如果公安机关查不清楚,你的案件就会改判,也就把命保住了。
我当时想,反正已经被判了死刑,也没有别的办法,干脆就按他说的办,碰碰运气。
陈昏告诉我说,你要记清楚我告诉你的每一个细节,这样才能不被公安机关识破,千万不要告诉任何人是我告诉你的,否则你就没命了。
"陈昏就告诉我在海淀区黑山路强奸杀人的案件。
(该强奸杀人事实和上述陈龙告诉王飞的强奸杀人事实基本一致,重复的地方在此不做重述。
只是个别地方进行了修改:
陈昏没有告诉王渊作案人的姓名。
强好后,发现被害人死了,自己就到附近废品收购站偷来一把铁锻,将尸体埋在一棵小树旁,并在小树上做了一个记号,以便日后来祭奠赎罪,事后又把铁缺放回了废品收购站。
)
"我问他你怎么知道,他说这是一次一个朋友喝醉了酒说的,自己也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
我就按照他说的熟记在心。
在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我所说的,都是按照陈昏告诉我的说的。
现在一审将我的集资诈骗罪改为无期徒刑,我死不了,就不想承认强奸杀人罪了,这也的确不是我干的,我确实没有实施过强奸杀人行为。
"
在第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对王渊的供述进行了补充侦查,讯问了陈昏,询问了同监室的其他证人。
陈昏始终否认告诉过王渊强奸杀人的事情,说自己根本不知道有这样的案件,也从未到过现场,怎么会知道那里有强奸杀人的事情。
其他证人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
鉴于补充侦查期间没有收集到有效的证据证明王渊的辩解。
2016年12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王渊集资诈骗罪的判决,改判被告人王渊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数罪并罚决定对被告人王渊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判决亦为死刑核准判决。
陈龙供述自己在海淀区黑山路强奸杀人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陈龙父亲陈昏原来就是在王渊集资诈骗、强奸杀人案中王渊提到的陈昏。
王渊说是陈昏告诉他强奸杀人的事情。
陈昏,男,1960年11月5日生,北京市人,无业。
2013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现在北京市第一监狱服刑,系陈龙父亲。
公安机关在提讯陈昏过程中,陈昏否认帮助儿子陈龙掩埋被害人尸体,也不承认告诉过王满强奸杀人的事情。
虽经多次讯问,陈昏始终予以否认。
公安机关在侦查陈龙强奸杀人案中,陈龙在现场指认中准确指认出尸体掩埋地点和树上做的记号。
在被害人照片辨认中,准确辨认出被害人生前的照片。
除上述证据外,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未收集到其他有效证据。
|问题|
1.在审判期间,被告人"揭发他人犯罪"立功的事实如何证明?
被告人王飞是否构成立功?
2.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陈龙涉嫌强奸杀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评判。
3.根据本案交代的事实和证据,对王渊故意杀人案进行评价。
如果王渊故意杀人案被确定为错案,司法人员应否承担司法责任?
说明理由。
4.如果发现王渊故意杀人案确有错误,应如何处理?
五、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CASE——孙某入室抢劫杀人秦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间接证据、言词证据等运用规则,证明责任原理及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等知识点展开,对于分析刑事证据相关间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4年6月12日夜里,某小区发生了入室抢劫杀人案件。
警方接到报警后到达案发现场,被害人王某倒在血泊中,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发现一把带血的水果刀(未附笔录),通过提取现场血迹发现现场除了有被害人王某的A型血以外,还有另外一种O型血。
小区保安反映说晚上见到一名陌生男子进入小区,出来时已经很晚,并神色慌张,该男子当时身着黑色卫衣。
经过排查,警方认为孙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随即对孙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孙某的家进行搜查,当即搜到一件黑色卫衣和一双皮鞋,还在鞋的缝隙中提取到了血迹,经鉴定为A型血,而侦查人员将孙某的血样送检,经鉴定为O型血;但物证检验表明,在孙某家搜查到的一件黑色卫衣上没有发现任何血迹。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现场遗留水果刀属于孙某所有;孙某的妻子证实,案发时孙某与自己在一起。
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将孙某从看守所提到办案场所进行讯问,在讯问的过程中,不准许孙某吃饭和喝水,也不允许睡觉,并脱去孙某的衣服,把他放在寒冷的室外受冻,最终孙某实在忍受不住,被迫作出了有罪供述。
在其供述中,孙某称将溅有血迹的卫衣藏在了小区大门口的花丛里,警方根据孙某的供述并没有找到溅有血迹的卫衣。
庭审过程中,孙某的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官经过审查,认定辩护律师的申请不能成立,并最终作出了被告人孙某有罪的判决。
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问题|
1.本案中哪些属于直接证据?
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是什么?
2.本案中哪些属于非法证据?
对于这些非法证据该如何处理?
3.本案中一审法院对辩护律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4.根据我国关于证明标准的规定,本案是否已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为什么?
5.针对被告人孙某的上诉,二审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为什么?
六、强制措施
CASE——赵某放火杀人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拘传、拘留、逮捕等知识点展开,对于分析刑事强制措施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2年5月6日,某市小区的一住户室内发生火灾,消防队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救火,在救火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张某倒在血泊中,奄奄一息,于是立即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当地公安局接到报警后,迅即派员赴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及调查工作。
经过走访调查后,确定在火灾发生当天和张某在屋内发生激烈争吵的赵某有重大的犯罪嫌疑,经张某的邻居反映,赵某系张某的生意合作伙伴,两人因为生意上的事情发生了矛盾,最近经常在屋内吵架。
2012年5月10日9时,侦查人员直接决定对赵某进行拘传,并在2012年5月11日11时对赵某进行了讯问,由于赵某对打伤张某、故意放火的事实予以否认,侦查人员出于尽快破案的考量,对赵某进行连夜突审,直到2012年5月12日20时,赵某才初步供认了犯罪事实。
2012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对赵某作出拘留决定,并将其送往当地看守所。
在这期间,赵某提出要聘请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则以案情还尚未清楚为由拒绝其聘请辩护律师的要求。
2012年5月22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赵某的供述、公安机关火灾原因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物证照片、法医检验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书、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批准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
2012年6月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法庭开庭审理后,发现被告人赵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翻供行为,而且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事实有不清楚之处,证据不够充分,于是决定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并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
|问题
1.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传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为什么?
2.本案中侦查机关在拘留赵某的过程中存在哪些错误?
为什么?
3.侦查机关拒绝赵某聘请辩护律师申请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4.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赵某的决定是否正确?
为什么?
5.法院中止审理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6.法院直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补充侦查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
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CASE——马某故意伤害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围绕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等知识点展开,对于分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问题具有较强的参考意义。
|案情|
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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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案例 指导 用书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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