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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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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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A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众联【施】(2008)第03号
工程名称:
盛世华庭第一期工程A#楼
工程地点:
娄底市扶青南路与早元街交汇口(西南侧)
建设单位:
娄底市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目录
第一部分协议书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补充内容
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及方式
第四条施工合同工期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要求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办法
第八条结算与付款
第九条双方责任
第十条设计变更和施工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第十二条保险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
第十四条附则
第十五条主要材料品名表及单价(附件)
第二部份通用条款
第三部份专用条款
建设单位:
娄底市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盛世华庭”第一期工程A#楼,发包给乙方进行工程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盛世华庭第一期工程A#楼。
2、工程地点:
娄底市扶青南路与早元街交汇口(西南侧)。
3、工程结构:
底框结构。
4、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根据99年湖南省土建定额按规定计算建筑面,阳台均只计算50%的面积,坡屋面隔热层所有飘窗等均不计算面积)。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及补充内容:
(1)按广东省佛山市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的B#楼施工图纸所包括的工程内容(包括建施、结施、给排水、消防、供电、弱电等)及邀标文件内容与综合说明内容(见附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内容。
(2)根据有关项目和内容作如下说明:
A、本宅楼设计层高为2.7m,修改为层高3m;一层二层由设计3.6m修改为层高3.9m。
B、所有门、窗只留门窗洞(按设计);室内地板砖、内墙瓷板、内墙及顶棚仿瓷涂料均不属承包范围,但楼梯及所有公共部做仿瓷涂料属承包范围。
C、化粪池不属承包范围(沼气池);
D、供电:
房屋内所有管、盒、配管线路按设计及规范到总配电箱,包括总配电箱,但不包括电表,总配电箱前的所有管盒属承包范围。
每户每间屋内安装白炽灯一盏;
E、供水:
室内部分(包括管道井内)所有管道按设计施工到位,室外第一个闸阀井以外部分由自来水厂施工,每户蹲式大便器属承包范围内。
座式大便器及浴盆、洗手盆,给水加压设备、不属承包范围内(但管道和水咀必须按设计安装到位);
F、弱电部分:
按施工图要求预埋穿线导管安装管盒(包括有线电视、电话、网络、楼宇对讲系统及监控系统);
G、楼梯扶手用98ZJ401(
榉木线)、阳台铁艺栏杆、空调防护属承包范围;铝合金百叶不属承包范围内;
H、厨房灶台、案板、洗碗池均不属承包范围内,但排烟道必须按施工图要求施工、厨房给水安装一个水嘴。
I、节能设计保温隔热外墙改为加气砼砌块,不另做保温隔热;
J、电梯购置、安装不属承包范围之内,坡屋面处挤塑聚苯板取消;
第三条工程承包内容及方式
工程承包内容及方式:
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消防设施、设备、电气工程内容,按以上内容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
第四条施工合同工期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的有关规定及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工程总工期天(起始日为2o08年月日)。
每延期一天罚款500元,类此照推,其罚款甲方在工程款中扣除,罚款总额不超过承包总造价的5%,提前竣工甲方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奖励50O元,类此照推。
二、遇有下列情况,经甲方签证工期可相应顺延:
1、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引起的停电、停水连续影响8小时以上的;
2、甲方要求对原设计图纸做重大设计变更而造成工程大量增加:
3、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
第五条工程质量标准
一、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以上工程,力增市级优良工程。
二、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邀标文件、综合说明、图纸会审内容及补充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和质监、安监部门及监理人员的监督。
三、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凡由乙方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成品、半成品,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及实验报告单,并经甲方代表及监理检验合格认可后方能使用;
2、对材料改变或代用必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和甲方认可后,方可用于工程;
3、隐蔽工程必须在监理和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对工程的分项、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质量的评定,乙方必须按质量验评标准和有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人员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送甲方和质量监督站;
5、所有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必须全部达到施工规范要求,违反或达不到施工规范要求的分项、分部工程必须及时返工,整改达到要求。
同时由乙方承担一切后果及经济责任,凡出现重大责任问题,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乙方必须按建设部200O年6月30日发的80号令之规定进行工程保修(其中屋面防水、卫生间、厨房及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第六条建筑材料设备供应要求
一、工程用料均由乙方负责采购(甲供及未列入发包范围的除外),主要材料采购时,必须通过甲方参与监督采购,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和用于施工。
由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每种材料设备进场时,甲方按所需数量按次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保管,保管期内出现损失由乙方负责。
(1)主要材料:
A、钢材、螺纹钢采用涟钢双菱牌正品材料,规格材,线材采用湘钢、萍钢产正品材料(所有钢材由甲方提供每吨均价4300元);
B、水泥、砖:
42.5级水泥采用娄星牌普通硅酸盐水泥(用于现浇梁、柱、板、剪力墙、屋面及防水重要部位、桩等),32.5级水泥采用娄星牌普通硅酸盐水泥(用于砌砖、楼地面、明沟散水、装饰等),所有水泥均由甲方提供42.5级普通硅酪盐水泥吨价328.00元(散装)32.5级普通硅酪盐水泥吨价308.00元(散装)单砖砌体外墙采用加气砼砌块,内墙采用娄星区石口新型墙体材料厂生产的多孔粘土砖(规格为200*95*115);
c、砼骨料均为石灰石碎石(墨青石不准使用);所有混凝土工程均用流砂河河砂或湘潭河砂标准砼用砂,不准用洗砂和山砂;
D、外墙饰面砖由甲方指定产品,外墙饰面砖由甲方提供,价格按18元/每平方加保管费和运输部门规定的卸车费,外墙漆取消改为面砖;
E、屋面面砖及屋面瓦由甲方指定产品,明确单价18元/每平方由甲方提供;
F、电线电缆、导管、管盒、开关插座、由甲方指定产品,明确单价甲方提供;
G、给排水管材由甲方指定产品,明确单价甲方提供;
H、厨房烟道、楼梯间扶手由甲方指定产品,明确单价。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办法
●本合同的全部承包内容(含本合同的具体条款)实行大包干,每平方米造价伍佰陆贰整元(562.00元/每平方米)的固定单价包干(含税管费5.845%),〈即闲口价〉。
2、变更增减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土建工程造价套用99年《湖南省建筑工程单位估价表》,材料价格按娄底工程造价2008年第五期材料预算价格调整,人工工资按42元/工日调整;不计算超高费;变更增减工程土建造价=[定额直接费+材料差价+人工费调整]x90%+税金(3.413%);安装工程造价套用2002年《湖南省统一安装工程单位基价表》,人工工资按42元/工日调整,主材价格按发包人选定的品牌、材料及规定定价;变更增减工程安装造价=[定额直接费+人工费调整]×88%+税金(3.413%)。
按工程总造价2%计算的所得税(不包括发包人所供材料)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以外,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率和费用(不执行湘建价[2002]578号文件)。
3、合同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定额人工费及材料价差、机械费等、超高费、本合同均不予调整。
4、对于变更增减的工程量必须在七日内办理工程经济签单,工程经济签单必须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方签字盖章方能生效。
以栋为单位,单个变更项目所增减的费用在二千元以内不办理签证、不增减工程价款。
5、工程结算总造价=合同包干总造价±工程变更增减造价。
6、工程结算应付工程款总额=工程结算总造价-施工用水电费-发包方供材料款-其他款。
7、正负零以下的工程根据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其工程量按下列综合单价方式结算(含税管费5.845﹪):
(1)土方按34元/m3
(2)所有基墩最底层300mm厚岩石按人工凿石方510元/m3。
计价,其它施工深度的的石方按170元/m3计价。
(3)如果基墩内石方有夹层土或半边石的,其夹层土厚度在
300mm以内或半边石超过每米工程量的1/2,按170元/m3计价,其余按土方计量。
(4)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法采用风镐凿除或爆破由乙方自行确定,工程量只能按设计图纸加工作面(b=150×2mm)计算,但不管采取什么方式施工,上述单价不变。
以上价格均包含基础,基坑内排水、出渣到甲方要求指定地点的全部工作内容。
(5)砼垫层及垫层模板332.00元/m3
(6)M10砖基础340.00元/m3
(7)砂浆防水(潮)12.00元/m2
(8)土方回填夯实14.00元/m3
(9)钢材均价为4960.00元/吨
(10)c30独立基础480.00元/m3
(11)c30基础基础梁530.00元/m3
(12)c30矩形柱周长2.4m以内685.00元/m3
8、与本工程建设有关费用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
其中劳保基金交纳由甲方负责,但返回部份归甲方所有;、
9、民工工资保证金由甲方统一交纳。
应在甲方付乙方工程进度款中按比例分别扣除。
10、材料调差:
按照娄底市工程造价施工同期的发布价±10%后进行调整;
第八条结算与付款
本工程按工程进度付款,不预付备料款,由乙方每月按工程进度编制工程款支付依据,并提出拨付申请,经甲方有关人员审核审定后付给,具体付款办法:
1、主体工程:
完成主体三层(含基础工程工程)后开始付款付以完成主体部份甲方审定的面积*562.00元/平方米*65﹪*75%,每层完工后由甲方审定的本层面积*562.00元/平方米*65%*75%拨付;
2、装饰和安装工程:
分三次拨付,完成30%的工程量拨付一次,完成60%的工程量拨付一次,全部完工拨付一次;每次均按甲方审定的面积*562.00元/平方米*35%*75%拨付;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要求后付足合同总额的90﹪。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工程决算书必须在一个月内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在六个月内将结算审核完毕。
4、决算审计完毕后一个月内按总价款的95%付给乙方,余款5%为质量保修金,按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一年后甲方按保修金总额60%返还乙方,保修期满三年按余款的80%返还乙方,保修期满5年其余款全部返还乙方。
(均不计利息)
8、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及结算款的拨付必须经新化金华公司主管经理签述意见,众联公司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总经理批准后,财务才能付款至湖南省新化县金华建筑工程公司。
第九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即施工现场运输主干道,供电、供水和场地平整);
2、提供施工图4套和有关技术资料;
3、组织施工图会审交底;
4、指派施工现场代表1名,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5、组织竣工验收和工程决算审核审计和拨付工程款。
二、乙方责任:
1、本工程项目必须是三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含二级)以上的项目经理和有证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
2、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
3、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本工程施工期内所发生的大小安全事故和因此而发生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本工程施工期内出现的工农矛盾,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在处理过程中的一切费用;
5、负责施工区域内的临时道路、临时设施和规定范围内施工用水电管线的铺设、管理和维修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水、电装表计量,按水、电管理部门的标准,按月上交水、电费;
6、负责组织施管人员、施工机械和材料进场;
7、负责本工程项目编制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精心组织施工;
8、必须按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组织施工;
9、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如工地有计划生育对象,必须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执法。
10、负责本项目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竣工时除档案部门应交存档资料外向甲方提供本项目完整、有效的竣工文件2套。
第十条设计变更和施工
一、甲方交付给乙方的设计图纸、说明、设计变更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资料及施工过程中所作的设计变更,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甲、乙双方都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
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乙方应在本部位施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由甲方及时会同原设计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通知,乙方按修改或设计变更通知进行施工,否则造成反工,其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甲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特别约定
一、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对乙方的资金支付、劳资关系、采购、对外矛盾、工农矛盾和其它经济纠纷,一概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必须同时向甲方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肆拾万元(400,0O0元),信誉保证金肆拾万元(400,OOO元),以甲方财务收据为准。
在主体工程完成60﹪合格后返完保证金与信誉金60﹪,余额在主体工程完成且主体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但均不计利息。
三、乙方不得将本工程承包范围之内的分项目工程转包,必须按照各分项工程投标书中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工程技术人员组织施工,本合同中签字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与各分项投标书一致,并不得在施工期间变更,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乙方保证金及信誉金,并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四、本工程到位负责人必须服从娄底市众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理,否则公司有权拒付工程进度款。
五、有关工资按定额工日人工工资按42元/日减19.7元/日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保险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为施工场地内所有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和施工机械设备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办法
一、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书各条款。
如任何一方违约而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则由违约一方承担本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损失。
二、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合同一式壹拾份,甲方执八份、乙方执二份。
三、本合同双方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0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第十五条主要材料品名表及单价(附件)
1、钢材每吨:
单价:
4300元
2、42.5级娄星牌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
单价:
328.00元
3、32.5级娄星牌普通硅酸盐水泥每吨单价:
308.00元
4、屋面砖、瓦、外墙面砖每平方:
单价:
18.00元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
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
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
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l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l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目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旌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旌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l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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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