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1314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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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1314标
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13-14标段交、竣工验收检测效劳二次招标
(一、2标段)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WHGSGL-JJGJC201712
招标人:
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进展
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分
二O一七年十二月
总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一章招标公告
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13-14标段
交、完工验收检测效劳二次招标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已由原天津市市政公路治理局以《关于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市政公路治理计【2020】341号及《关于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设计变更的批复》市政公路治理计【2021】637号予以初设批复,项目业主为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进展,建设资金来源为自筹及银行贷款,项目出资比例为自筹35%,贷款65%,招标人为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进展。
项目已具有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13-14标段交、完工验收检测进行公布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
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全线千米,包括6座互通式立交,5座分离式立交,全线共设特大桥2座,大桥3座,中桥4座;主线收费站1处,匝道收费站4处,效劳区1处。
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为两个标段:
1标段
要紧效劳内容应依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公路发2020年65号)、等有关实验检测标准、标准、规程对西外环高速13-14标段(K28+500-K37+629)范围内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混凝土结构、集料、基桩、钢筋(含接头)、水泥、水泥混凝土、砂浆、水、外加剂、无机结合料稳固材料)等进行实验检测,并提交交、完工检测报告。
2标段
要紧效劳内容应依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方法》(交公路发2020年65号)、等有关实验检测标准、标准、规程对西外环高速13-14标段(K28+500-K37+629)范围内的交通平安设施进行实验检测,并提交交、完工检测报告。
具体效劳要求如下:
一、依照发包人委托,依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人员、设备及车辆,到施工现场被检要紧材料堆放地抽样、实验,或对要紧构件等进行质量检测,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二、对实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标准实验结果进行复验。
在施工中,依照发包人的要求,对实验检测记过的检测数据和监理实验室的抽检数据,依照查验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查,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3、实验检测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实验设备的保养、标定工作。
4、实验检测机构依照发包人已建设实验信息治理系统要求,及时接入数据端口并保证日常检测数据及时传入发包方终端。
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五、实验检测机构有义务对检测报告进行说明,并提供书面文件,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六、依照发包人要求,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并出具相关实验检测报告。
7、依照发包人要求,发布全线质量抽查月报。
八、依照发包人的要求,负责对本项目的施工单位实验室按期或不按期进行工作指导、治理和考核,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九、配合发包人,监督治理入围实验室,并提供专家效劳,相关费用已含在报价中。
打算效劳周期
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全线通过交、完工验收止。
3.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资质要求:
1标段: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高速公路工程交工或完工验收检测(含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效劳能力。
2标段:
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实验检测机构交通工程专项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近五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高速公路工程交、完工验收检测(含交通平安设施)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效劳能力。
每一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每一个投标人最多可对2个标段投标,且许诺中2个标。
本次招标不同意联合体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治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不然相关投标均无效。
依据《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法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21]5号文件,投标人对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法查询,经查询均应无行贿犯法纪录,不然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4.招标文件的获取
凡成心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12月14日至2017年12月20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4时00分至16时00分(北京时刻,下同),在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分(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持在国家企业信誉信息系统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或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大体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套购买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每标段售价10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招标人将于以下时刻和地址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
踏勘现场时刻:
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刻:
不组织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刻(投标截止时刻,下同)为2018年1月4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9时00分至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天津市行政许可效劳中心三楼第三会议室(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超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与《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发布。
7.招标文件关键内容
另见附件,最终以发售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8.联系方式
招标人:
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81号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
邮编:
300457
邮编:
300040
联系人:
段海英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张齐
2017年12月14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高速公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81号
联系人:
段海英
电话:
传真: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
联系人:
张齐
电话:
传真:
项目名称
滨海新区西外环高速公路(津汉高速-海景大道)工程13-14标段交、竣工验收检测服务招标
建设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
资金来源
自筹35%,贷款65%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招标范围
详见招标公告
计划服务周期
详见招标公告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天津市及地方的相关技术规范及验收办法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见附录1
业绩要求:
见附录2
人员要求:
见附录3
信誉要求:
见附录4
其他要求:
见附录5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5天前
分包
☑不允许本次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均不允许分包
□允许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无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1月4日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3.1.1
投标文件形式
☑双信封
□单信封
3.2.2
招标人是否设有最高投标限价
□否
☑是,最高投标限价:
1标段77万元,2标段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1标段人民币5000元,2标段人民币1000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银行电汇、转账支票、银行保函等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2017年12月27日16时之前
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标代理:
天津广正建设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账号:
03042
(1)如采用银行电汇形式,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电汇凭证上的汇款人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否则视为未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应确保投标保证金在指定日期前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以银行到帐日期为准),并将电汇凭证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2)如采用转账支票
若采用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由投标人的基本帐户开出的支票交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并换取收据,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3)如采用银行保函
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
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3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投标人应在指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前将银行保函原件交至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85号君隆广场B1座17层,经核验后取得接收凭证,银行保函复印件及接收凭证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否则视为投标文件无效。
不论中标与否,保函不予退回。
3.7.5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
1份,另加1份投标文件电子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应与正本纸质投标文件一致(盖章签字后扫描),应当使用PDF格式编制。
如有固化清单,将填写完成的固化清单(EXCEL格式)与电子投标文件刻在同一张光盘中。
光盘需标明投标单位全称及项目名称。
4.1.2
封套上写明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内层封套:
投标人邮政编码: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联系人:
投标人联系电话:
招标人地址及名称:
(寄)
投标文件外层封套: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标段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三楼第三会议室(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79号,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顺驰立交桥旁)。
4.2.6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7天前
开标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
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
开标时间:
2018年1月4日11时00分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清单)开标地点:
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1
开标程序
(4)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推选的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投标人互相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5)开标顺序:
随机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五人,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小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从天津市市政公路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1.3
中标候选人数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1-3名
评标办法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1-3名
7.3.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
5%合同价格,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最高信用等级的中标人,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
履约担保形式:
由中标人自主选择现金、支票或银行保函等
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
/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
天津市交通运输工程招标管理站
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51号欣苑公寓2号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30019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4.3
补充第1.4.3(12)、(13)目
(12)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纪录。
投标人需将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人单位和个人(指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行贿犯罪纪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
(13)投标人若为企业单位,投标人投标期间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充第2.1.2项
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复印件均指原件彩色扫描打印件或彩色复印件;招标文件中所有要求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等除标明复印件外均指原件。
上述所有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是有效的。
无效的或未能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而出具相关单位开具的正在办理或证明其有效的相关证明均不能作为其提供的依据,视同未提供。
补充第2.2.4项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3.4.4
第3.4.4项补充
投标保证金将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内。
3.5.1
第3.5.1项补充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关键页)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资质证书副本(发证日期、有效期等关键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投标人若为企业单位,还需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的基础信息、股东(股份公司类型为发起人)及出资详细信息。
登记类型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可只附主管部门信息,其主管部门视为其全资股东。
登记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它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发起人姓名不具体的应附书面说明具体姓名及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章),同时应书面补充发起人之外的股东姓名及出资信息(并加盖单位章);投标人为上市公司的,应书面补充说明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姓名及持股比例(并加盖单位章)。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如果投标人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均无法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2要求的内容,则投标人还需提供由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主要人员资历表”应附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和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能体现出业绩内容及项目负责人任职情况,如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由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业主开具的证明材料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必须能体现出“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3要求的内容及其任职情况。
项目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应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信息一致,并能体现职称、检测证书编号等关键内容,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若不一致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并审核通过的信息为准。
如检测工程师在2016年度履约情况差,则不得担任本项目负责人,检测工程师2016年度信誉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左侧“试验检测人员查询”专栏查询,将查询结果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拟委任的主要人员社保缴费证明时间为2017年6月至2017年11月。
3.7.3
补充第3.7.3项
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所有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7.4
补充第3.7.4项
如投标文件由授权代理人签署,委托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不少于120天。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在公证书内,加盖钢印,钢印应清晰可辨。
投标人提供的公证书中应符合《关于推行新的定式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1]32号)文件中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的格式要求。
3.7.7
补充第3.7.7项
3.7.7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四、资格审查表(六)投标人信誉情况表”中说明其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请登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或截屏打印)(),并加盖公章。
】及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请登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专项专栏-招投标信息-建设市场及质量管理”下载打印《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并加盖公章。
】
对本项目要求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为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建设从业企业全国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均为A级或以上。
公路建设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以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为准;未参与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单位,以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和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均未参与的,若无不良信用记录,视同为A级。
补充第款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并在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如下内容: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等。
中标公示3天。
10
补充第款
依据《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中标人企业业绩及人员业绩将进行网上公示。
若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处理。
补充第款
投标人应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自行公示除股东(股份公司为发起人)姓名以外的详细出资信息,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中的规定填写。
补充第款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至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在交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将退回履约担保;
预留质保金:
本项目不预留质保金。
附录
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1标段: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具有省级或以上交通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公路工程综合乙级或以上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2标段:
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交通工程专项资质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绩要求
1标段: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高速公路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检测(含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项目业绩。
2标段:
投标人在近五年内(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时间为准)至少完成过一项高速公路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检测(含交通安全设施)项目业绩。
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要紧人员最低要求)
人员
数量
资格要求
1标段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检测工程师(公路或桥梁专业)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高速公路项目的交工或竣工检测(含路基、路面工程、桥梁工程)工作。
2标段
项目负责人
1
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具有检测工程师证书,从事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
近5年(2012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内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1项高速公路项目的交工或竣工检测(含交通安全设施)工作。
注:
1.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是指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2.提供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职称证书复印件、检测工程师证书复印件及“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治理信息系统”检测工程师信息的网页截图。
3.交通运输部实验检测工程师,应在“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治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记录并审核通过。
投标人提供的检测工程师资格证明材料的关键信息须与“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治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审核通过的信息一致,并能表现检测证书编号等关键内容。
假设不一致以“公路水运工程实验检测治理信息系统”中记录并审核通过的信息为准。
如检测工程师在2016年度履约情形差,那么不得担任本项目项目负责人。
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誉要求
投标人在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和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试验检测企业信用评价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均为A级或以上
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经营异常情况。
注:
公路建设市场信誉品级评判以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誉评判为准,未参与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誉评判的单位,以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实验检测企业信誉评判全国综合评判为准,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誉评判和交通运输部2016年度公路实验检测企业信誉评判全国综合评判均未参与的,假设无不良信誉记录,视同为A级。
2016年度天津市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信誉评判【请登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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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滨海新区 西外环 高速公路 高速 海景 大道 工程 1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