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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与法律定位
关键词:
农村金融机构;功能;法律地位
内容提要:
在经济日趋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峻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
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从头定位。
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效劳功能等方面;农业进展银行、农村信誉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从头明确。
“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政府重点关注的问题,这不仅由于它是社会经济进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且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社会、经济建设根基的稳固问题。
在经济日趋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占有金融资源[1]就能够够占有实际的经济资源,改善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就能够够提高实际经济资源配置的效率。
[2]农村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
反之,健全和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能保障农村金融资源配置对进展农村经济发挥极高的效率,从而解决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平稳。
这对构建和谐社会极为重要。
[3]
农村金融体系是由各金融机构组成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确实是给各金融机构准确信位,以充分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优势,发挥金融资源理论三个层次的整体效应,合理配置现有的金融资源,保证“三农”进展的高效率。
本文拟从金融机构功能的角度动身,对农村各金融机构进行法律定位,使它们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合作,以保证其功能的实现。
功能是指属于整体活动一部份的某种活动所作的奉献。
一种活动之因此持续下来,是因为它对整体生存是必要的。
[4]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峻滞后,无法配置现有的金融资源,保障不了农业进展所需的巨额资金。
而资金是经济进展的血液,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中,资金问题是第一应当解决的问题。
资金缺乏已成为困扰新农村建设的最大难题。
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到2020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万亿元至20万亿元。
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总量庞大,仅仅依托国家财政投入显然是远远不够的,其中大部份仍然要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而银行由于其追本逐利的本质,又无法律制度约束,一样不肯投资于农业这一风险较大的产业。
因此,长期以来,制约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展的一个突出因素确实是资金投入不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那么对金融业提出了更新、更高、更多样化的要求。
因此只有成立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标准各金融机构的职能、明确其法律定位,使各金融机构之间的功能优势互补、相互配合,如此才能发挥农村金融机构的整体作用,保证农业进展所需资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持和推动作用。
可见,农村金融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金融问题,而是事关农业进展、农人增收和农村稳固大局的问题。
目前,散布在我国广大农村区域的金融机构有:
农业银行、农业进展银行、农村信誉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等。
从表面形式看,我国似乎已初步成立了以农业进展银行履行政策性功能、农村信誉社承担合作性功能、农业银行承担商业化功能的农村金融体系,可是,由于缺乏法律标准约束和法律制度的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由此致使它们之间的功能或重叠、或空缺、又彼此隔离的状态,彼此之间并无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
因此,农村金融体制虽屡经变革,但农村金融的大体魄局并未发生全然转变,表此刻:
第一,政府操纵农村金融的局面没有全然改变,金融机构的商业化仍然面临政策性贷款和低利率的双重制约;第二,农村金融市场的组成没有全然改变,中国农业银行和信誉社仍然垄断着农村信贷市场;第三,金融机构的绩效没有全然好转,这与过去20连年整个社会经济专门是农村经济的蓬勃进展极不相称。
[5]这些问题严峻阻碍“三农”问题的解决和新农村的建设。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现状并未能解决农村资金问题,造成农村建设所需资金不足的要紧缘故是由于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金融机构布局不合理使他们各自的法律定位不明、功能错位、业务单一、效劳能力减弱,表此刻:
(一)农村信誉社的法律定位模糊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标准的《农村合作金融法》,致使农信社的法律定位不明、效劳功能错位。
具体表此刻:
一是产权不明晰。
从对农村信誉社法律地位的爱惜角度来看,先天就存在着法律上的保障缺点,致使农村信誉社的股金严峻“变质”,异化成为“准存款”,随时随地流动,农村信誉社的所有权也随之变更,农村信誉社产权因此也无法稳固,不能取得清楚的界定。
二是没有形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
农村信誉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普遍缺乏权利制衡机制,社员大会、理事会、社主任、监事会这几个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一直未取得较益处置。
三是农村信誉社的市场化企业法人的市场定位不清。
目前进行的改革是以县联社统一法人组建省联社,在这一改革模式下,农村信誉社并未完全摆脱“政企合一”的状况。
省联社仍然对县联社有较多的行政操纵,致使农村信誉社不能依照企业的“四自”(自我约束、自我进展、自大盈亏、自担风险)原那么进行运作。
四是农村信誉社的目标定位不准。
农村信誉社一直定位在以支持农业进展为实现政府目标的要紧手腕,农村信誉社因此承担了大量的信贷支农业务,这就约束了农村信誉社企业法人利润最大化的宗旨,而且也损害了农村信誉社的独立性和效率。
五是农村信誉社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
作为农村金融市场的唯一正规的专业金融效劳机构,同时又缺乏有力的竞争对手,大体上处于准垄断地位,在效劳农村方面发挥不出应有的作用。
(二)农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使其对农业的信贷投资明显减少
最近几年来,由于没有法律约束且受利润最大化目标的驱动,商业性金融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步伐的加速,信贷多投向了效益较高的非农领域,而对农业的信贷投入慢慢减少;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地处农村区域的各商业银行只注重追赶利润而不肯承担效劳义务,邮政储蓄只吸收农村资金而对农村建设与进展所需无任何注入,农村资金向城市倒流现象越发严峻,使得“三农”进展所需资金严峻匮乏。
而且农业银行即将上市,上市后对其市场化、商业化的要求将会更高,其对农村金融的效劳,政府将无法通过行政手腕实施,再让其承担政策职能与其商业化改革现状不符。
(三)调整特殊企业专门法规的缺失使得农业进展银行的政策性效劳功能缺乏有力的保证
农业进展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理应承担政策性职能;但是,我国对政策性银行这一特殊的企业缺乏法律制度的标准。
正是由于没有特殊的《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使得农业进展银行对自己的调整对象产生误差,造成其法律定位不明确,效劳与业务范围慢慢萎缩,只对粮棉进行收购。
国家开发银行要紧负责国家大型建设项目的投资,但对职能范围内农业机械设备更新、农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研发与推行体系在内的与涉农休戚相关的领域那么涉足很少。
(四)农村保险机构未能发挥其保险功能
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模式是由农业保险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进展初期,农业保险的法律定位在于分散农业面临的自然灾害的风险,而增进农人福利那么居于次腹地位;而往往自然灾害险需要政策性的补助才能够运行。
但现实是,从1982年到此刻,我国绝大多数地域进行的是以商业化运作为基础的农业保险。
这一制度设计容易致使的结果是:
在没有险种发生的时候其融资作用可能难以发挥,但当险种发生,对农人、农村和农业造成惨重的代价时,又得不到救助。
由以上分析能够看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严峻缺失已无法保证农村现有的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优势更是难以发挥。
因此,构建农村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确保农村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对农业进展所需的多种金融资源进行配置,使各农村金融机构既分工合理、适度竞争,又彼此和谐,形成一个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方的功能优势互补的、分工合理的、多层次的、可持续进展的农村金融市场,一起效劳于新农村建设。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
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创建方向应从保证多功能的、综合性的农村金融效劳市场的标准运行动身,从发挥金融资源对农村经济优化配置的角度动身,从为解决农村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的角度动身,保障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同步进展,从而知足农业、农村、农人对农村金融的多功能、多样化需求,增进区域经济进展,以达到一起富裕的目标。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性功能
农村政策性金融的功能定位在于修正“金融市场失灵”,以期达到知足那些不能通过竞争性市场来知足的农村金融需求。
咱们明白,市场机制本身具有滞后性、自发性和盲目性的特点,在宏观调控方法滞后的情形下,很容易致使市场失灵。
同理,农村金融市场在调剂金融资源的配置中,由于金融市场的不充分竞争和金融机构本身的特性,致使不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也存在着“金融市场失灵”。
[6]而完全的市场导向也必然会致使农村金融资源的非均衡化。
金融市场显现失灵和非均衡化后,政府就会采取适当的宏观金融方法对金融市场进行干与,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经济有效性和社会合理性的有机统一。
[7]
政策性金融是符合WTO协议要求的支持和爱惜农业的重要手腕,其本质是准财政,是财政与金融手腕的有效结合。
从国际上来看,政策性金融是世界各国普遍运用的大体符合世贸组织协议要求的重要支持手腕,已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固化。
政策性金融的表现形式是政策性银行。
如德国的振兴信贷银行(KFW)、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DBJ)、韩国的产业银行(KDB)等等。
政策性银行以国家信誉为背景,其稳健运营的基础来自于国家财政强有力的支持。
政策性银行依法设立和运营,是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独立法人。
KFW、DBJ、KDB都单独立法,本国的央行法和商业银行法均不适用于政策性银行。
在法律的保障下,三家银行依照法人的框架进行业务操作,在政府支持的产业方向和范围内,在保证财务稳健的前提下自主决策、自主经营。
[8]这三个国家的法律对政策性银行一样都规定不亏损原那么,要求维持合理盈利水平。
如日本的政策投资银行DBJ法就规定:
从事贷款、担保、投资、购买公司债等业务,须在确认能盈利的情形下才能进行;贷款利率的确信应该保证以收抵支。
各国都存在着处置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的关系问题。
政府与政策性银行达到的共识是,政策性目标固然比盈利性目标重要,但盈利性是对一个金融机构的约束。
若是盈利性目标完全从属于政策性目标,就很难对政策性银行进行评判,政策性目标也难于实现。
政府作为政策性银行的股东,不希望显现亏损,不然就会成为政府的负担。
因此,KFW、DBJ、KDB都维持了持续盈利。
[9]政策性银行一样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踊跃运用新的金融手腕,并能完善和发挥银行功能,防范和操纵风险,从而实现政策性目标。
从国内来看,由于我国的国情和农业金融的进展水平和金融业本身具有的风险性,政府的宏观金融管制与调控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政策性金融在农村金融那个大市场环境下,其定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这就决定了它充当的角色是引导、支持、效劳于市场。
咱们可借鉴以上三个国家关于政策性银行的规定,确立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与竞争机制,同时针对具体情形,辅之以政府适当的政策及法律的参与,做到既具有全局性又具有针对性,全力支持与效劳新农村建设,落实《中国农业进展银行2006—2020年进展计划纲要》。
(二)农村金融的合作性功能
农村合作金融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合作性、地域性的特点,切近中小企业与农户需求。
这一特点是与农村经济的进展相适应的。
合作金融本身具有针对性强、活动范围小和业务经营上具有季节性等特点,并能及时解决社区成员的部份资金需求,还可将居民的储蓄留在本社区,为本地经济进展提供效劳。
合作性金融较成功的体会是孟加拉乡村银行(GB)模式。
[10]其特点有三:
一是GB设有层级组织结构。
GB运行依托借款小组和乡村中心。
借款小组以每5人志愿组成,每6个小组组成一个乡村中心。
GB设总行,各地设分行。
各分行下有10~15个支行。
每一个支行治理120~150个乡村中心,支行在财务上自大盈亏。
二是GB的效劳对象主若是妇女,实行小组贷款制度,小组成员之间具有连带担保责任。
对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上限都进行规定。
三是GB业务进程的透明度由中心会议维持。
乡村中心按期召开会议,进行集中放款和换代,集体进行培训,便于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并营造团队精神。
在我国广大农村,小额信贷的推行超级重要也是超级必要的。
它是为贫困农户提供信贷效劳的,与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小额贷款模式相似,借鉴这一模式的成功体会是十分必要的。
因此,可尝试在经济掉队、交通不便的偏远山区和乡村,踊跃进展和推行社区基金或类似的社区性金融机构,成立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性农村金融组织,知足广大农户对小额、频繁的生活和生产资金的需求。
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下,社区基金的原始本金可采纳由国家扶贫资金、地址政府和捐助性资金一起出资的方式。
社区基金由各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实行有偿利用并免去税收。
在目前农村金融市场不健全的情形下,农村信誉社还应当继续发放小额贷款,发挥农村金融合作性功能。
对此,农村信誉社要成立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和与之相配套的鼓励和监督机制,发挥基层机构的自主性和踊跃性。
(三)农村金融的商业化效劳功能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在农村的金融市场,一样是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内在要求,金融资源的配置也应市场化。
也确实是说解决农业进展所需的资金要靠市场,而不能只依托政府的财政投入与补助。
农业商业化融资才是解决农业进展资金欠缺的有效途径,是与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相适应的。
.商业化银行本身具有盈利性的特点,追本逐利是金融企业的本性。
在建设农村金融体系进程中,商业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对农村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导向是不同的。
商业性金融机构更为注重信贷资源的直接配置,而政策性金融机构那么更偏向于政策导向。
因此,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支持下,商业金融应当依照市场方向进展、改革农村金融市场、拓宽商业金融的融资渠道,那么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农村信誉社垄断金融市场、资金外流严峻、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共存、小额贷款难等问题就有可能迎刃而解。
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互补合作的慢慢增强,能扩大对政策性金融支持对象的贷款规模。
国际上在这方面有较成熟的体会,咱们可吸收借鉴。
比如,在美国,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是提供一些商业银行和其他贷款机构不肯提供的贷款,在贷款对象上的偏重不同。
政策性贷款的贴息、周转资金的欠缺或损失,均由国会在年度预算中拨款弥补。
在法国,开始时只有一家发放政策性贷款的机构,发放效率不高,但后来,法国政府制定发放政策性贷款的补助标准,吸引了多家商业性金融机构参与竞争。
结果,原先发放贷款的机构没有了怨言,贷款发放者的金融效劳水平也提高了。
但合作性金融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不容轻忽的。
合作性金融在政策性金融的引导下,既能起到解决农村小额贷款的问题,有时还可与商业金融展开竞争。
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操作简单、针对性强、门坎低、及时、便利等特点都是商业性银行所不具有的。
可见,不管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仍是商业性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它们的功能与职责范围并非截然分开的,而是一个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
正是它们的相互依托、相互调剂、分工协作,才能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金融生态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各金融组织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金融内部组织之间在长期的紧密联系和彼此作用进程中,通过度工、合作形成了具有必然结构特点并执行必然功能作用的动态平稳系统。
[11]它包括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主体和金融生态调剂。
金融法律制度的功效确实是创建一个金融法制环境,对各金融主体进行法律定位,界定其职能,划分其业务范围;对它们之间形成的金融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保证金融生态的动态平稳以达到金融资源配置的最优化目标。
三、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定位
在明确了农村金融的功能后,完善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标准金融配置机制,依照金融分工原那么并依据对农村金融的运营定位、业务划分和职能界定而建构各机构配置方式,如此就能够够冲破农村地域单一机构、单一工具的金融格局。
我国农村的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农业进展银行、农村信誉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等,它们之间并未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合理的金融生态体系。
目前真正在农村发挥作用的只有农业进展银行、农村信誉社。
随着农业进展银行业务范围的不断萎缩,农村信誉社的垄断地位越显突出。
这不仅无益于农村金融生态的动态平稳,而且更发挥不出农村金融市场对金融资源的配置作用。
因此,应正确处置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在支农方面的关系,保证它们之间各有偏重、功能优势互补,形成一种合理分工、良性循环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同时应健全农村金融法律制度,对它们的职能及业务范围进行法律定位。
(一)农业进展银行的法律定位
政策性金融法在整个金融法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为了弥补商业性金融融资的不足而存在的,它在调整政策性金融运作方面能发挥较大作用。
农业进展银行是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承担政策性效劳功能,是具有公法人地位的特殊企业。
特殊企业与一般企业是以企业适用法律的性质和范围为标准划分的,一般企业是按《公司法》、《企业法》、“三资企业法”、《合股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一般企业法设立和运作的企业;在国外为私法或民商法上的企业,也称商事企业。
一般企业一样为营利性经营。
[12]特殊企业是依法律、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属于特殊法人范围,它是公法人。
政策性金融机构确实是这种特殊的公法人,它们是基于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或用意设立的。
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社会整体效益为宗旨。
这就决定了政策性金融机构不能像商业性金融机构那样成为自主经营、自大盈亏、自担风险、自求进展的企业法人。
在发达国家和地域往往为“一法一企”,即为每一个企业单独立法,由某法对某企业的设立、机构和运营等作专门规定及调整,该企业再也不适用公司法等一般企业法。
如日本国铁等三大公社改革以前的《日本国有铁道公社法》、现行的《日本电信株式会社法》,我国香港的《九广铁路公司条例》和《地下铁路公司条例》,新加坡、意大利调整其闻名的国有控股公司的法等等。
[13]
政策性金融法是为了保证国家进展基础产业、调整产业结构以奠定国民经济的进展基础而制定的,它能起到排除地域不同,实现经济平稳进展的作用。
日本是市场经济国家中政策性金融很是成功的一个实例。
二战后的日本为了尽快恢复国民经济,实行“倾斜生产方式”,优先进展基础产业。
与此相适应,日本政府通过立法成立了一系列政策性金融机构,运用行政等手腕向重点进展部门、领域提供资金支持,前后公布了《农业渔业金融公库法》(1945年)、《振兴金融公库法》(1947年)、《国民金融公库法》(1949年)、《日本输出银行法》(1950年)、《日本开发银行法》(1953年)等。
[14]这些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扶持了基础产业,调整了产业结构,对日本经济的恢复与进展起到了庞大的推动作用。
因此,咱们应借鉴日本成功体会,构建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法律制度,制定特殊的《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设立特殊的企业法人——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明确农业进展银行的法律定位,使农业进展银行切实承担起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政策性效劳功能。
农业进展银行的法律定位一样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明确设立农业进展银行的目的。
《中国农村进展银行法》说明:
农业进展银行的设立目的,在于通过设立长期长效的资金,增进农人、农村、农业和新农村建设的进展,补充并奖励一样的金融机构,构建和谐社会。
2.《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明确农业进展银行的法律属性。
《中国农村进展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农业进展银行为公法人。
农业进展银行在成立之初,依照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只对粮棉进行收购,对社会的稳固发挥了必然的踊跃作用,但由于我国特殊企业法的严峻滞后,显现了政策性业务执行的误差,知足不了政策扶持的需要。
而且,连年来农村各金融机构之间普遍存在法律定位不清、职能模糊的问题,乃至显现了与农业银行抢业务的情形。
因此,制定特殊企业法——《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明确界定农业进展银行的法律定位:
农业进展银行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是具有公法人性质的特殊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和平等的法律地位。
它依照政府的政策和法规行事,在当前我国农村商业资金融通功能不足的现实条件下,切实充当政府进展农村经济、增进社会和谐进步的工具。
3.《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保证农业进展银行的业务范围与支农对象。
(1)农业进展银行可开展以下业务:
贷款、加工贷款和其他贷款;粮棉油的收购、生产、流通、深加工、国家储蓄、进出口贸易全进程;开办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
(2)农业进展银行的支农对象涉及: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牧渔副业;支持并保证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等与政策相关的农村基础产业的进展。
政策扶持应该是多方面的、全面的、连贯的、统一的,而不是单一的、片面的、互不相干的、政出多门的。
国家将政策扶持的重任交由政策性金融企业一家承担,必然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15]
4.《中国农业进展银行法》保证政策性银行的效劳方式直接、具体、细化。
农发行的运作涉及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种子、农药、化肥、抗旱等每一个环节;治理农村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对我国的涉农贷款业务等政策性贷款;引导和扶持农人进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农业,在对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中发挥政策补助的功能,把原始的农业与农业向工业转化那个链条连接起来,从而真正具体到增进农业产业化进展;偏远山区的农村仍然处在贫困线以下的、老弱病残或鳏寡孤独无最低生活保障的、贫困面积大而民政部门临时无力予以补偿的仍然应该由农业进展银行发放低息补助贷款予以直接扶持和帮忙。
(二)农村信誉社的法律定位
作为我国农村地域资源占有量最大、机构数量最多的金融机构——农村信誉社,在农村具有较强的地域功能优势,对其进行股分制改革后,大规模进入城市与各大银行竞争的可能性比较小,农村仍是农信社的要紧生存空间。
为了使农村信誉社这一企业更好地效劳于三农,就应使其没有束缚地与其他金融机构展开竞争,以提高农村金融的效劳质量和效率;最终达到以商业化提高效劳化、以效劳化增进商业化,形成功能优势互补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目的。
改革后的农村信誉社,其法律属性属于商业性企业法人,政府再也不拥有对信誉社企业法人的操纵权。
为了确保改革的成功,必需确保改革目标内在逻辑的一致性。
改革的首要任务是提高农村信誉社的经营效益而非支持三农,也确实是说,必需在农村信誉社自身取得良好的、有效益的、可持续进展的前提下,再考虑让农村信誉社支持农业、农村、农人的进展问题。
[16]因此,应当对农村信誉社从头定位:
1.明确农村信誉社的法律属性。
改革后的农村信誉社是具有商业性质的企业法人。
既然是企业,就应当走自我约束、自我进展、自大盈亏、自担风险的“四自”原那么的进展道路;因此,农村信誉社的改革方向应对准市场定位,即它是农村金融市场的一个主体。
2.成立标准的产权制度。
产权问题是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紧内容,也是成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
法律应第一明确信誉社产权的归属,即委托主体是谁的问题。
由前述农村信誉社的法律属性能够明确信誉社的资金来源主若是以个体产权为主,那么社员代表大会具有委托人的最终决定权。
3.标准农村信誉社法人治理机制。
标准的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是成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农村信誉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确实是成立健全信誉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主任(经营层)之间的权利制衡和鼓励机制,从理论上讲,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是依照三权分立、彼此制衡的原那么而设计的,能达到取得良好的绩效的目的。
成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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