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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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精选范文: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共2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一个社会和谐稳定、邻里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
而要创造这么一个环境,除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以外,很重要的一项工作就要做好人民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化解各类矛盾。
人民调解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现,利益主体多元化,人民调解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伟大工程中自然而然被赋予了非同寻常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笔者在农村从事人民调解工作20多年,在实践中形成了“多次调解不终结、就地化解不上交”的调解模式。
现浅谈一些体会,与大家共同探讨。
历经几千年,中国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人与人之间发生的民间纠纷依然存在,而且纠纷的特点更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
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这些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共建和谐,减少上访及刑事犯罪,从而能够起到维护社会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作用,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963年,诸暨市枫桥镇创建了“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少捕人,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
经过43年的试点、推广,形成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新时期枫桥经验,其内涵都是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就地解决。
因此,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
人与人之间,特别农民的邻里之间在生活、生产和工作当中没有矛盾、不发生纠纷是不现实的,发生了矛盾和纠纷也并不可怕。
关键是要通过调解,互相谅解,求和,化解矛盾,促进团结。
东栅街道郭家桥村一位近80岁的老年妇女陈某,早年丧偶,生有三个儿子,因涉及拆迁,三个儿子为其母的房屋安置和赡养问题发生纠纷,村调委会和街道司法所多次调解未果,双方当事人也多次提出要到法院打官司。
可调解人员总是笑着对他们说“打官司是你们的权利,我们无权干扰,不管你们是通过调解,还是诉讼,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双方纠纷的实体问题,如果母子、弟兄对簿公堂,今后你们还有笑脸吗?
老人多次来街道司法所,村调解主任总是陪扶进来,司法所的同志一边端水泡茶,一边说理劝导,经过街道、村二级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他们终于感动了、理解了、和好了,一起难解的家庭纠纷,二级调解组织先后调解了近10次,经过1个半月,终于圆满解决,弟兄几个两次到调解员家上门致谢。
江泽民同志指出:
“依法治国要与依德治国相结合”,依德治国就是要以讲道德、讲文明、讲团结、讲和气的氛围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
但是近年来,某些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了减少信访件和重复、越级上访量,确保考核不扣分,乌纱不受潮,存在着一个误区,在调处纠纷、处理农民各类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中往往是采取简单化和有意识地把纠纷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引导他们对簿公堂,当然从工作程序上来讲也是合法的,同时也履行了职责,但仔细想想,农村邻居两家,兄弟两个,父子两代为了一道墙、一块地、一间房发生纠纷而对簿公堂,家里放着一份判决书,那可要伤害多少人的心,结多少年的冤。
xx年上半年,秀城区某村王家兄弟俩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安置,弟兄俩为了争夺老人的房屋安置面积而发生纠纷,并发展到拳打脚踢,在双方扭打中弟将兄的嘴唇咬伤,造成兄毁容致残,构成重伤的民转刑案件,当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全家痛哭一场,老母亲眼看大儿子要进牢房,来到当地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处理这起纠纷,老人边哭边诉说:
“要是大儿子坐牢了,我的媳妇也跑了,孙子也无人抚养了,我老太婆只有去死了。
”调解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他们:
“民事纠纷可以调解,刑事责任不能调解”,后来在当地调解人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其大儿子从轻处理。
一起很简单的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请求当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当地调解组获悉纠纷后主动组织调解,就不可能发生这一起血案。
xx年11月,重庆市奉节县雷某在嘉兴打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雷某的亲属和事故对方当事人在交警的主持下调解赔偿问题,由于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调解终结,交警部门告知了雷某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和途径。
雷某亲属因交付不起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纠集了几十人到对方当事人家里闹事,并扬言将死者的骨灰盒和二个小孩扔在其家,当地村调解主任获悉后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该村调解主任的耐心说服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当赔偿方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理赔必须是公安交警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和判决书才有效。
事后双方当事人又到交警部门要求出具调解书,而遭拒绝,理由很简单,调解已终结。
本已平息的纠纷,一度又激化起来,后来该村调解主任打了市长电话,交警部门才同意出具调解书。
为什么一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交警部门调解不成,而村里的调解主任能够调处成功呢?
为什么调解终结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要求交警部门出具调解文书而要通过市长电话才能解决呢?
这些问题都不是交警部门和承办人的失职和错误,而有待于大家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意义作用和价值的进一步认识,有待于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层次的探索。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时常需要呕心沥血。
东栅街道缪家圩村9岁的小学生魏某,因在学校吃话梅时食道被话梅核梗阻而发高烧送往医院诊治,住院5天后仍不能确诊。
家属将他转到另一家医院就诊,不料手术不仅没有将话梅核取出,反而造成了心肺严重感染,在送往上海治疗中死亡。
事发后,累计化费了10多万元医疗费的死者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向医院交涉,要求赔偿。
然而,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则鉴定认为,魏某的死亡不属医疗事故。
情绪激烈的家属立即写了“向社会讨回公道”字样并贴有小孩尸检照片的横幅,到处上访、展示,并扬言已买了10斤炸药,要炸掉医院大楼并购买了去北京的火车票要进京上访,一时闹得人心惶惶,先后惊动了省公安厅以及市、区有关部门和领导。
面对一触即发的严重局面,我和派出所的同志一面一次次上门做更细的思想工作,指出采取极端行为的严重后果,努力控制和稳定家属的情绪,同时又及时与医院等有关部门进行交涉协调。
经多次调解,最后终于达成了向死者家属补偿人民币7万元的调解协议,使这起长达一个多月,随时都可能转化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顺利调解成功。
实践证明:
人民调解在调解矛盾纠纷、融洽社会关系、打造社会主义新农村法治机制,发挥了独特作用。
它与“对簿公堂”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后遗症小”的优势,符合我国民间长期形成的“无讼为贵、和为贵”追求和谐的社会心理和民族传统,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
在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工作中,如何做好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一是要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人民调解制度始于1954年,1982年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国务院出台了《人民调解解委员会组织条例》,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人民调解协议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合同。
历经几代人的努力,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人民调解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处理和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消除阻碍改革发展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而人民调解在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创造浓厚的法治氛围、营造融洽的社会关系、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的具体要求。
所以,必须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来进一步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
二是要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
根据国务院《人民调解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局限于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
而目前村、居和乡镇街道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上没有专职调解员,大部分调解员都是村、居和乡镇街道的干部兼任。
一些企业和市场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由于多方面因素不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作用。
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调解组织都是挂牌调委会,名存实亡。
因此,巩固和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是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
村、居和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组织要设立专职调解员,村、居小组和企业、市场一般以建立调解小组和设立调解联络员为妥。
三是要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目前运行的调解机制大部分是纠纷当事人上门请求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工作程序还存在着被动状态。
为此,乡镇街道应建立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本辖区的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进行排摸、梳理、分流,并通过联席会议研究调解方案,其中:
重特大事件提交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专职调解员调解;可能发生的预见性事件,由村、居调解组织进一步排摸,把握深层次信息,提出化解矛盾意见,为上级决策发挥参谋作用;一般性的纠纷,由村调解组织、村民小组、企业、市场调解小组或调解联络员调处解决。
四是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
农村的一些纠纷除了本村、本组邻里之间发生的以外,还有一些纠份一方当事人涉及外村、外乡镇或本辖区以外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这些异地纠纷往往比较疑难和复杂,也容易引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因此,要建立横向联合调解机制,纠纷发生后立即启动联合调解机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宣传法律和做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
五是要提高调解员素质,树立为民服务宗旨。
素质偏低是目前调解组织、调解人员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基层的各类矛盾纠纷、信访、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也明显增多,而且具有更广泛性、复杂性和潜伏性。
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工作的需要和群众的需要,只有懂政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才能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只有懂政策,有较高政策水平,才能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只有懂法律,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才能用法律、法规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和群体性事件。
所以要加强学习,积极组织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为民服务质量和调处各类纠纷的本领。
六是要落实调解经费,加强硬件建设。
目前,调解经费不足、硬件设施简陋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农村的调解工作。
因此,基层政府要确保调解经费的落实,有条件地配备传真机、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等基本设施。
同时还要制定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积极性,把农村的人民调解工作做好做实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共2篇)]篇一:
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基础(共2篇)]一、什么是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人民调解工作的原则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调解工作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
①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②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③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起诉。
三、人民调解工作的程序
1、纠纷的受理。
纠纷受理分三种情况,一是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材料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
二是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单位部门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
三是移交受理,即已告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通过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受理:
(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
(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
(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
(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2、调解准备。
(1)调查纠纷情况。
通过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询问矛盾纠纷的有关情况,向知情人及周围群众调查,实地勘查等方法,弄清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目前的程度;证据及证据的来源;当事人的个性特征和当事人对矛盾纠纷的态度;以及对纠纷当事人起影响或制约作用的各种因素和社会关系等情况。
(2)对调查获得的材料进行分析判断。
判明矛盾纠纷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各方当事人的是非与责任。
(3)拟定调解纠纷的实施方案。
3、进行调解。
要在稳定各方当事人情绪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依法指出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和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说服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并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制作调解协议书。
4、调解结束。
对于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有责任帮助、检查、督促、教育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
常用的办法与措施有:
回访;运用道德的力量和公众舆论来约束当事人履行协议;在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的帮助下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帮助受害一方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调解后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根据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告知当事人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申请行政主管机关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是简易经济纠纷,还可告知纠纷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于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主动配合基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四、当前农村矛盾纠纷主要类型和特点
近年来,农村矛盾纠纷主要表现在六大方面:
一是土地征用问题。
存在因征地补偿标准引发矛盾纠纷;因失地农民转型难,生产生活出路受困,引发矛盾纠纷。
二是村务管理不善问题。
村干部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村务透明度不高、
财务管理混乱,有的村干部甚至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贪污财产,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矛盾纠纷。
三是民间琐事纠纷问题。
如相邻关系、地边地界、家庭婚姻、民间借贷等引发矛盾纠纷。
四是土地权属、林权引发矛盾纠纷。
五是移民搬迁。
六是人身损害赔偿,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务等引发矛盾纠纷。
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民间纠纷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婚姻家庭、邻里纠纷、资源权属、环境、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其中因政策变更、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的多元化矛盾纠纷急剧增加,矛盾纠纷主体构成日趋复杂化,一些跨行业、跨地区、跨时段的纠纷也不时出现。
2、群体性事件增多,范围和数量增大,纠纷参与人数存在群体性倾向。
参与人数动辄三五成群,甚至数十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周密的计划。
3、纠纷诉求过高。
个别纠纷的当事人诉求标的太高,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遇到一点小事或无虚有的事就越级上访,制造事端,扰乱视听,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上京、到省、进市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无理缠访。
加之信访体制不顺,上下沟通不及时,情况不了解,盲目压任务,助长了部分纠纷的诉求欲望,增加了纠纷处理的难度。
五、怎样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
随着新农村建设深入开展,在各种利益格局的调整中,农村基层各种各样的矛盾纠纷势必会增多,人民调解的无疑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如何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课题摆在我们的面前。
那么,如何才能做好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呢,我认为在调解工作中要注重“五讲”。
1、讲学习,提高调解能力。
俗话说的好,“手中有粮,心中不慌”,我认为人民调解工作主要还是从三个方面来开展工作,即“情、理、法”,三者缺一不可且不可偏废。
只有认真学法律、学政策、学人情、懂世故,才能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
2、讲责任,热心调解事业。
要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就必须要热爱这份工作,只要能通过人民调解能够化解的,尽量要让其走调解之路。
调解促和谐,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责任。
3、讲原则,我认为讲原则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对矛盾纠纷的调解抱有一颗公心,坚持公正调处。
二是在调处矛盾纠纷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开展,即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4、讲方法,做细做好调解工作。
个人认为基本的工作方法要把握这么几点:
听好当事人讲述,做好记录;把握事件的原委,摸准症结所在;进行仔细的调查,防止偏听偏信;控制当事人的情绪,防止矛盾激化;找准开锁的钥匙,对症下药。
5、讲协作,协调各种调解力量。
从我国大部分农村的实际情况看,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本身毕竟资源有限,在某些纠纷的调处上还是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那样调解效果才会更好,效率才会更高。
六、优秀调解员经验介绍2007年4月19日凌晨4时,52岁的梧州市藤县岭景镇司法所所长在调处一起坟山纠纷时,因突发性心肌梗塞导致死亡,此后他被追记为“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二级英模”、“全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工作11年来,魏德宏的足迹踏遍岭景镇的山山水水,田间地头。
由他亲自调处和参与指导调处的“三大纠纷”共记1837起,调处成功率达95%以上。
更难能可贵的是,他用毕生精力和智慧集结而成的“魏氏调解法”正被人民所津津乐道和争相学习。
下面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位优秀调解员的“魏氏调解法”。
之一:
雷厉风行法。
适用于突发性、有暴力倾向的矛盾纠纷。
由于事态及时、险恶,要求调解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强烈的奉献感,一旦发现纠纷,就要迅雷出击。
而且面对险情,要临危不惧,敢于挺身而出,以威慑效应迅速控制事态发展,稳定当事人情绪,然后及时调解,从而避免纠纷久拖不决而导致矛盾的扩大和激化。
之二:
疏堵结合法。
这一方法适用于矛盾纠纷比较复杂,经多次调处仍无法解决的。
如群体性纠纷、三大纠纷等,由于矛盾堆积,稍有不测就极可能恶化,甚至酿成大范围流血冲突。
对于这类纠纷调处,首先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进而想方设法对之进行堵塞,只有让当事人冷静下来,然后再因势利导,做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
之三:
换位思考法。
俗话说:
“要想公道,打个颠倒”,如果遇到纠纷双方都有一定文化,并能通情达理,都愿意从对方的角度想想,则调解员便可以因势利导,启发当事人凡事多从对方角度考虑,大家各让一步,就会海阔天空。
之四:
借用外力法。
此调解法适用于遇到个性固执、盲塞、蛮不讲理的当事人的纠纷案件,还适用于婚姻家庭、邻居较少数额的经济等纠纷。
在调解过程中,可调动一切有利于化解矛盾的积极因素,借助发动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亲劝亲,邻劝邻,知心人劝知心人,找准了力源,再逐一打通解决问题的环节,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之五:
依法服人法。
对于财产的确认、归属、损害等问题所引发的矛盾纠纷,适用该法。
在调解该类案件时,调解员只有依照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行事,调解才具有说服力,也才能解决当事人的思想障碍。
之六:
清风化民法。
这是适用范围最广、最基本的调解法,也是对所有执法人员最根本的原则要求。
身为一名基层司法行政人员,如何赢得地方百姓的尊敬,甚至拥戴,树立个人良好的形象与威信很关重要。
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严于律己,乐于奉献,清正廉洁,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做到公正无私、不偏不倚,不吃请受礼、拉帮结派,树立威信,以德服人。
之七:
以情解怨法。
又叫春风化雨法,在调解家庭成员、亲邻之间因情感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时,假如只是一味的讲道理,摆法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
而若能在“情”字上善做文章,通过亲情效应,用真情去填平双方当事人的鸿沟,以情感人,也许很多矛盾就能引刃而解,化干戈为玉帛。
之八:
整合力量法。
提高建立健全村、部门、乡镇司法所三级调解机制,形成点、线、面三位一体的调解网络,在具体工作中进行分工合作,分级负责,形成合力,有效地化解矛盾,维护一方平安。
篇二: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基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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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1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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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是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创新和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国家司法部《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要求,为摸清南江县当前人民调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南江县司法局组织专人,深入全县各乡(镇)、村(居)、企事业单位,对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
一、当前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主要特点
南江县是全国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5.12汶川大地震重灾县、四川省扩权强县试点县、时代先锋王瑛同志生前工作县。
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给予政策、资金上的大力支持,按照四川省委“两个加快”、“四个特别”和巴中市委“两个强力推进”、“八个更加注意”的要求,南江县委、县府以保障民生为重点,以服务大局为主线,加快构建“美好新南江”,南江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随着经济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种利益格局调整涉及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
新时期市场经济的推动,使农村产业经济由单一向多样化转变,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过去被忽视和边缘化的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
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大幅增加。
参与者成分日渐复杂,涉及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等多行业人员,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亦不断增多,调解难度越来越大。
(二)重点工程建设和灾后重建引发的矛盾纠纷突出。
一是按照巴中市构建大交通格局要求,涉及“六路建设”工程的矛盾纠纷突出。
在新建巴乐铁路、广巴高速、南桃高速建设及省道s101线,县、乡、村道路的灾后恢复整治和县内重点工矿企业建设过程中,涉及拆迁、征地、迁坟、矿山资源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纷至沓来。
相当多的农户认为国家搞建设正是捞钱好时机,涉及“六路建设”和重点工矿企业建设的沿线农户,可以在一夜之间搭建起遍地开花的违章建筑和临时移载的花草林木,并借此向工程业主漫天要价,导致工程进度延缓。
二是将灾后重建资金视为“唐僧肉”,人人都想分杯羹。
一些群众要求将灾后重建补助款平均分配到户,若未满足自己要求便采取上访或信访,严重损害了政府公信力。
三是部分建材产品质量低劣,引发灾后重建农户上访。
今年是灾后重建关键年,任务重责任大,农民倒房重建、维修加固对建筑材料的需求剧增,一些中小企业为赢取私利,盲目扩大生产而不注重产品质量,导致大量不合格材料流入市场,致使受灾户再次受到损失而出现新型矛盾纠纷。
例如:
南江县光雾山镇焦家河社区灾后重建农民用陕西省生产的劣质砖建房,南江县东榆镇、下两镇农户购买的“三无”劣质水泥建房,在灾后重建中又造成新的财产损失。
(三)纠纷参与人数向群体性发展。
一是因企业改制等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群体性纠纷不断,如南江县食品公司改制、南江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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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好 人民 调解 工作 新农村 建设 重要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