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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异议理由书
商标异议理由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我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针对“*********”(以下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并被钧局初步审定、刊登于****年**月**日总第******期《商标公告》上、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01类“*************”上的第*******号“******”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附件一被异议商标公告复印件)提出异议。
异议人认为:
“******”商标是由异议人人进过独特设计,具有特殊的含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获准注册的第*******号“******”商标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同时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兹提出异议,请求钧局根据《商标法》第9条、第10条之(8)、第28条、第41条等条款的规定,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予注册。
具体事实与理由后补:
一、商标是由异议人进过独特设计,具有特殊的含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
异议人作为一家生产形企业,答辩人深知质量和知识产权对企业的重要性,随着消费者品牌意识的不断增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首先注意选择商品的商标(俗称“牌子”),已经形成了认牌购货的习惯,同时,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企业如果想推出自己的产品,就必须有自己的商标,商标已成为产品的“名片”和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更加明白“商标”可以代表企业信誉并且在这种信誉遭到破坏时起到很好的保护企业的作用。
而一个好的商标不仅要表现企业自身所追求的一种精神,赋予深刻的含义,客户很容易的接受,同时不能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其文字或图形不能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不能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特点。
因此那些具有美好、吉利含义和引人联想的文字、图形便成为设计商标时应尽量予以考虑的,是商标设计者的匠心所在,是商标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
异议人设计商标是考虑到自己的主业以*****为主,设计商标不能离开自己主业,因此确定了以“****”为主题的商标符合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靠近自己经营策略;异议人从大家从小都熟知“****”的故事获得了灵感,“****”已经成为大众口头语,可以借助“*****”这一知名词语,利用其谐音,创造“****”这一商标,既符合了异议人的经营方向又容易被大众记忆和接受,最终异议人创出了“*****”这一商标。
异议人将商标设计好之后,于****年**月**日向商标局递交了注册申请,现该商标已获准注册,注册号为******,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第***类“***********”商品上(以下简称“引证商标”)(附件二系该商标的档案复印件)。
二、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获准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必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异议人商标自申请/注册之日起,即排斥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申请/获准注册相同/近似商标。
(一)、被异议商标和异议人商标近似。
申请人理解,商标近似与否,是决定两个商标能否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的关键性因素,因此,整个商标立法就是围绕这一问题而展开的。
对于近似商标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了具有实际操作性的规定。
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申请人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异议人之“******”是异议人独特设计。
在判断在后商标是否与其近似时也应当考虑异议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根据钧局审查组合商标时,要对组合商标的文字、含义、图形、排列组合方式分别审查,只要有一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的,将判定为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由图形部分构成,异议人商标由字母部分、文字部分和图形部分构成。
就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的图形部分相比引证商标的图形与被异议商标差别不明显,而且被异议商标明显是对异议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两者构成近似商标。
请看异议商标和被异议商标的图样对比:
**
被异议商标引证商标
引证商标是根据异议人的主营项目而特别设计的,首先,该商标的“****”进行了设计,但还是有汉字“****”构成;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都是由“*******”汉字,在构成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上相同,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商标和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似。
异议人第*******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属于第国际分类第**类*******************************类似群组。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第**类的“******”,属于****、****类似群组。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不属于同类似群组,但均为***的类似产品,“**”与“**”基本为同一**,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所指定商品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完全相同。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服务来源的标志,其功能就在于防止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无论是相同/近似商品/服务上相同/近似商标概念的提出,还是不当注册商标应予以撤销的规定,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商标功能的实现。
《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宗旨,是为了避免混淆的发生,而不是等混淆后再予以纠正。
如前所述,异议人引证商标系异议人所独创,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对这样的商标,在判断在后商标是否与其类似商品上的近似时也应该从严掌握,体现我国法律对无形知识产权的尊重。
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消费者接触的品牌数以千计。
因此,他们的头脑中不会记得商标的细枝末节,印象最深的是商标的主要部分。
对被异议商标和异议商标这样近似的商标,在隔离的状态下,凭借普通消费者头脑中的模糊印象,两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必然会被混淆来源,导致消费者误购。
因此,被异议商标不能被获准注册。
综上所述,异议人引证商标进过独特设计和注册在先,在相同/近似商品上在后申请的被异议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系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侵犯了异议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其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
中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要求当事人在其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范围内以符合其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我国现行商标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诚实信用”这一原则,但其作为《民法通则》中的上位概念,当然适用于《商标法》。
而且,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商标权的确立、行使和保护中的诸多条款中都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精神。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翻译、模仿他人驰名商标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十五条规定,XX,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是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应该被撤销。
关于何为不正当手段,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也做出了明确解释,包括以复制、模仿方式抢注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的行为。
如前所述,异议人之引证商标经过异议人所独特设计具有很高的显著性,容易为消费者所记忆,而被异议人正是看中引证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才予以复制和抄袭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企图借助异议人所独创的引证商标获取不当利益,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故意和恶意。
被异议人这种的行为,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则,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异议商标的使用,将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助长不良的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获得注册。
四、结论和请求
综上所述,“********”系异议人所独创并在先予以注册的商标,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引证商标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获准注册商标构成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第10条、第28条、第41条等条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该获得注册。
兹提出商标异议,请钧局裁定第*******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册。
异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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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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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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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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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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