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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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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
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
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
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
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
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
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
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
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
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
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
其
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9,603例。
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
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
清同治三年(1864年),
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一一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
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要口岸
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
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
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
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
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
该法明确规
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
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
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
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伪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
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
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随着天津、上海、青岛、汉口、重庆、广州的先后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的商检局。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
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
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它商检局都实行按大行
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
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
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
集中、统一的特点。
1950年、1951年各地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制度。
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
1953年,政务院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
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1959年5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
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
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
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进出口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
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认真履行对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
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
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或被弃置、形同废品,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
国家计委
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
验工作”。
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两个文件,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检验工作。
在此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外贸部联合召开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外贸局、商检局参加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认为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
作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做好。
”在国
家计委和外贸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商检总局在全面落实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任务的同时,为适应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商检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商检体制,加强自身建设适
应新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的建议:
第一,将各地机构由1960年下放地方实行地方领导为主的
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以中央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各地商检局的编制、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划归中央,业务由中央领导,以利统一方针政策,统一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标准,统一对外。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名称。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
称《商检条例》)。
《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
它明确规定:
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检验范
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草小组,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
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
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
《商检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
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
《商检法》同时规定了法
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等监管制度,并规定
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检法》实施后,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
《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
商检局1992年10月发布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
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
并在符合《商
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
《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
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
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
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余人。
、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英、美、法、俄、日本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
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
检疫工作。
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
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
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
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
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
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
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
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检查
所”。
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
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
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
以上是中
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法规。
1930年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
统一划归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12月14日,实业部公布了《商检法》。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产品出口暂行规则》中列出应施检验的八种商品中包括棉麻、米、
麦、杂粮等农产品和牲畜毛皮及副产品等畜产品,动物产品检验中,包括宰前宰后检验等动
物检疫工作。
1939年4月上海商检局开始实施植物病虫害检验。
这些法律的颁布对于保护当时国内的农业
和畜牧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促进了农畜产品的出口。
抗日战争爆发后,随着天津、上海等大城市的沦陷,各地检验检疫机构相继停办,除了少量的桐油、茶叶、蚕丝外,农畜产品的进出口量甚少,动植物检疫工作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
也正是在这时,国外很多疫病传入了中国,如甘薯黑斑病、蚕豆象、棉花黄枯萎病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动植物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政府接管并改造了原有的商品检验局,于1949年建立了由中央贸易
部领导的商品检验机构,1952年明确由外贸部商检总局负责对外动植物检疫工作,其中,畜产品检验处负责动物检疫、农产品检验处负责植物检疫。
由于当时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数量逐
年增加,外贸部制定了《输出输入农畜产品检验暂行标准》,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1954年,政务院颁发《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暂行办法》、《输出输入植物应施检疫种类与检疫对
象名单》,规定进口的农林种子、苗木及播种材料、植物产品等必须实施植物检疫。
1964年2月,国务院决定将动植物检疫从外贸部划归农业部领导(动物产品检疫仍由商检局办
理)。
并于1965年在全国27个口岸设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所,以后又根据形势
发展的需要,在开放的口岸设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机构。
“文化大革命”初期,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有的机构被撤销、人员被调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一度陷入混乱,致使有些国外疫病传入中国,如被列入一类检疫对象对林业危害严重的美国白蛾就是这时通过丹东口岸传入的。
针对当时的情况,从保护中国农业的角度出发,农业部于1966年制定了《农业部关于执行对
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规定》(草案),对进出境(包括过境)植物检疫的应检范围、报检程
序、报验方法、检疫处理和出证放行等做出详细规定。
这个规定对于规范当时的植物检疫工
作,统一口岸执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农业部还根据进口检疫中出现的疫情,及时调整了《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单》。
1971年农业部修订了《口岸动物检疫暂行条例》。
1974
年又制定了《对外植物检疫操作规程》,规定凡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都要按照“准备工
作、现场检疫、室内检疫、评定与签证”四个程序进行。
农业部采取的这些措施,对动植物
检疫工作起到了指导和统一、规范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动植物检疫恢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党的^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农委根据检疫工作的实际,于1980年在《国家农委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为加强检疫工作的领导,经与农业部、林业部、农垦部和国家水产总局研究,同
意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恢复归口农业部统一领导,从而结束了动植物检疫政出多门的现象。
1982年,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并明确其性质为代表国家行使对外动植物检疫行政管理职权,负责统一管理全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局级事业单位。
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的成立,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改为由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
导体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国内的各项工作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982年,国务院颁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国家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
规定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意义、范围、程序、方法以及检疫处理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是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史上第一部比较完善的检疫法规。
1983年,根据《条例》的授权,农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之后又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如《进口动物检疫对象名单》、《进口植物检疫对象名
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植物名单》等。
这些规章的发布,使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保护了中国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了
对外贸易的发展。
1987年3月,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成立检疫法起草小组,着手进行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建国以来中国口岸动植物检疫的经验教训,以及《条例》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家已经颁布的海关、卫生等法律法规,同时,参照10多个国家的检疫法规以及国际动植物检疫法典公约,历经4年多时间,对检疫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对外发布施行。
《动植物检疫法》是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动植物检疫法律,是中国动植物检疫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性质、任务,为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证。
它的颁布实施,扩大了中国动植物检疫在国际上的影响,标志着中国动
植物检疫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1995年,国家动植物检疫总所更名为国家动植物检疫局。
1996年12月,国务院颁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细化了动植物检疫法中的原则规定,
如进一步明确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确定了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职能,完善了检疫审
批程序和检疫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则和尺度。
《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农业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工作的需
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如《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
杂草名录》、《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等。
这些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对于实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把关、服务、促进”的宗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事业的蓬勃发展,检疫机构和队伍也在迅速壮大。
截止1998年,检疫
机构已发展到364个,全国从事动植物检疫的人员达6300余人。
三、中国国境卫生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国境卫生检疫
鸦片战争以后,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打破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对外政策。
随着沿海口岸的相继开放,中国对外通商日益发展,同时,各类传染病传入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1873年,由于印度、泰国、马来半岛等地霍乱的流行并向海外广泛传播。
帝国主义为了巩固和扩大他们在华的既得利益,在其控制下的上海、厦门海关设立了卫生检疫机构,订立了相应的检疫章程,并任命一些当时被外国掌管的海关官员为卫生官员,开始登轮检疫。
这就是中国出入境卫生检疫的雏形。
1910年和1921年,中国东北两次鼠疫大流行,为了加强卫生检疫工作,减少疫情带给人民的灾难,当时的东三省防疫总管理处向南京国民政府提出从海关收回卫生检疫权的要求。
历经数年的努力,经国民政府批准终于达成协议:
在上海建立全国海港检疫总管理处,自1930年7月1日始先收回上海海港检疫机构,由外国人掌握权力的中国海关交回中国政府管理。
总管理处订立全国检疫章程,呈中央政府批准后施行,总管理处负责分期收回上海港以外的各口岸卫生检疫机构。
由于当时的卫生检疫隶属于不同的海关,又没有统一的卫生法典,所以各地执法不一,虽然对出入境的人员、运输工具及货物实施了一定的检疫、消毒及其他处理,但仍未有效控制疫病的传入传出。
1930年,各地卫生检疫从海关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部门,隶属国民政府内务部卫生署领导。
卫生署先后在上海、天津、广州、汉口、满洲里、厦门等口岸设立海港检疫管理处和卫生检疫所,负责出入境卫生检疫。
同年颁布了《海港检疫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
卫生检疫法规,从此结束了海港卫生检疫各自为政的状态。
该章程参照了《国际卫生公约》的规定,从内容和方法上统一了卫生检疫,规定卫生检疫的对象为人、运输工具、货物和兽
类;检疫传染病为:
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及斑疹伤寒。
中国卫生检疫机关可以对外宣布疫区及疫港。
1931至1932年,海港检疫总管理处从海关收回了汕头、营口、塘沽、秦皇
岛等卫生检疫所。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大部分港口被日本占领,上海检疫工作暂由港务局代管,检疫行政由海关主持,具体业务由中日双方医师共同负责,沦陷区其他口岸由日本人接办。
在国民政府管辖地区设有宜渝(汉口、宜昌、重庆)与滇边检疫所。
1945年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卫生署先后从海关收回天津、上海、秦皇岛、广州等检疫所,并成立大连、台湾检疫总所。
1946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各地实施的卫生检疫工作,卫生署公布了《出国旅客健康检查规则》、
《交通检疫实施办法》、《海港检疫所组织规程》、《海港检疫所消毒熏蒸规则》等一系列法规规章,对检疫所的组织建制、检疫机关的权利义务等均做了明确的规定。
中国航空卫生检疫
也于1943年在重庆开始实施,1946年制定了《航空检疫章程草案》。
草案规定:
凡由外国或传染港来的飞机一律按规定检疫及消毒,并检查健康证明。
这一时期的卫生检疫,由于设立了海港总管理处,并且颁布了全国统一的卫生检疫法规,中国的卫生检疫事业有了一定的发展。
此期间颁布的各种章程、法规,基本包括了卫生检疫方面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但是,由于国民政府的政权在总体上仍受制于外人,卫生检疫法规在外国人面前显得软弱无力,甚至出现有法不能执行的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国境卫生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防疫处设立防疫科,接管了原有的17个海陆空
检疫所并更名为“交通检疫所”。
除天津、塘沽、秦皇岛检疫所由卫生部直接领导外,其他各所分别划归东北、华北和中南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卫生部领导。
1950年2月,卫生部召开建国后第一次全国卫生检疫会议。
1953年1月,卫生部通知将各
地交通检疫所移交有关省、市、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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