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国际结算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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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大学国际结算重点
第一章
国际结算: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不论是个人间的、单位间的、企业间的或政府间的,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的外汇收付业务,叫做国际结算。
国际结算业务的分类:
①现金结算:
原始的结算,卖方一手交货,买方一手交钱,钱货两清,通常称为现金交货方式。
②票据结算:
支付票据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凭提示票据支付票款给收款人。
③凭单结算:
国际贸易订立销售合约以后,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付款义务。
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时,必须把货物交给运输商承运至买方收货地,运输商将货物收据交给卖方,卖方转寄买方,由买方凭之向运输商取货。
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1、国际结算方式的内容。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支付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叫做支付条件。
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①按照买卖双方议定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
②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双方债权和债务。
③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申请资金融通。
④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2、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
汇款、托收、信用证
3、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
①预先付款②装运时付款③装运后付款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单据,它是作为某人的、不在其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所有权的书面凭证。
这种凭证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因此票据具有可以流通转让的特性,故票据又是流通证券。
狭义的票据是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金额,可以流通转让。
若约定由出票人本人付款,则是本票;若由另一人付款,则是汇票或支票。
票据流通的形式:
1、过户或通知转让(Assignment),这类票据有:
股票、人寿保险单、政府证券、债券等。
2、交付转让(Transfer),这类票据有提单、仓单、栈单等。
3、流通转让(Negotiation),这类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大额定期存单、不记名债券等。
票据的特性:
①流通性。
除非票据上写了“禁止转让”字样,或是表示它是不可转让的意旨外,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
②无因性。
票据是一种不要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所指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
③要式性。
票据从形式上看记载必要项目必须齐全,各个必要项目又必须符合规定,方可使票据产生法律效力。
④提示性。
⑤返还性。
票据的功能:
①流通手段②支付手段③信用手段
汇票:
汇票是由一人开致另一人的书面无条件命令,由发出命令的人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索款要求时立即,或在固定时间,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一个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来人。
汇票的必要项目,汇票要式中所包含的必要项目是指汇票的形式要项,亦即从形式上应具备的必要项目。
只要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汇票即可成立有效:
①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②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③出票地点和日期。
④付款时间。
⑤一定金额的货币。
⑥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⑦收款人名称。
⑧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⑨汇票号码
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①成套汇票。
成套汇票的各张汇票面额和内容是完全相同的,每张必须有编号,注明“付一不付二”或“付二不付一”。
②需要时的受托处理人。
③付款地点。
④担当付款行。
⑤利息与利率。
⑥用其他货币付款。
⑦提示期限。
⑧免作退票通知书或放弃拒绝证书。
⑨无追索权
汇票的当事人:
①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
汇票的债务人,他对汇票付款承担责任,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收款人。
②付款人(Drawee).付款人又称受票人,接受支付命令的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字,他不是汇票的债务人,不承担汇票一定付款的责任。
③收款人(Payee),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也是主债权人。
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交给收款人,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④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是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
⑤被背书人。
⑥参加承兑人。
⑦保证人。
⑧持票人。
⑨付过对价持票人。
⑩正当持票人。
票据行为:
①出票②背书:
特别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限制性背书、带有条件背书、托收背书③提示,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法人行为叫做提示。
④承兑,意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付款的票据行为。
⑤付款。
⑥退票。
⑦退票通知。
⑧拒绝证书。
⑨追索权。
⑩保证或担保
汇票的贴现:
①贴现业务。
②贴现费用,承兑费、印花税、贴现率。
③汇票的重贴现。
本票:
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
本票的必要项目:
①写明“本票”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承诺、③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④制票人签字。
⑤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制票人名字旁边的地点视为出票地)。
⑥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⑦一定金额。
⑧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
本票与汇票的异同
相同:
①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②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两者都是主债务人。
③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收款人,他与出票人是同一人,两者同是第二债务人。
不同:
①基本当事人不同。
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②付款方式不同。
③名称的含义不同。
④承兑等项目不同。
⑤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做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须做成拒绝证书。
⑥主债务人不同。
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⑦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人,汇票允许出票人与收款人做成相同的一个人。
本票的不同形式:
①商业本票。
②银行本票。
③国际小额本票。
④旅行支票。
⑤流通存单。
⑥中央银行本票。
⑦各种债券。
⑧国库券
支票:
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及其汇票。
详细的说,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想自己开有账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及其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支票的必要项目支票的划线支票的止付支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第四章汇款方式
顺汇(Remittance)称汇付法,是由付款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使用某种结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额给债权人(收款人)的结算方法。
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一致,故称之为顺汇。
逆汇(ReverseRemittance)又称为出票法,是由债权人以开立汇票的方式,委托银行向国外债务人索取一定金额的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结算工具传递与资金运动方向相反。
逆汇在国际结算中是托收方式和信用证方式。
汇款的基本概念及其当事人:
汇款是一种顺汇方式,是银行应汇款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金额,以其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汇出行、汇入行、收款人
按汇票使用支付工具不同,汇款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
汇款结算的一般业务程序:
1.汇款人向汇出行递交“汇出汇款申请书”;2.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3.汇入行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
汇出行审核申请书的注意事项:
1.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2.是否落实资金;3.有关项目是否确切;4.汇入行的选择,既要考虑联行和代理行,又要考虑收款人的账户行。
电汇简称T/T汇款人委托汇出行以电报、电传、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银行作为汇入行,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汇款方式。
电汇的业务程序是:
1.汇款人填写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申请书注明“电汇”。
2.汇款人取得电汇回执。
3.汇出行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给收款人,不寄“CableConfirmation”。
4.汇入行接到电报或电传,核对密押无误后通知收款人收款。
5.收款人在收款联上盖章,交汇入行。
6.汇入行借记汇出行账户,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7.汇入行将借记通知电告汇出行,通知它汇款解付完毕。
资金从债务人流向债权人,一笔电汇完成。
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的比较
第五章托收方式
托收:
是指由接到托收指示的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以便取得货款或承兑,或凭付款或承兑交出商业单据,或凭其它条款或条件交出单据。
托收当事人:
①委托人,他是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当事人,他还是出口商、卖方、出票人、托运人,他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收款人。
②托收行,也称寄单行,他还是出口方银行、托收汇票收款人,他也可以是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
③代收行,他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参与办理托收业务的一家银行,他还是进口方银行、托收汇票的被背书人或收款人。
④付款人,他是债务人,也是汇票的受票人,当汇票提示给他时,如为即期汇票,他应当见票即付;如为远期汇票,他应当承兑汇票,并于到期日付款。
⑤提示行。
当付款人要求与他有账户往来关系的银行作为向他提示汇票的银行时,就有了提示银行。
代收行应将汇票单据交给提示行,由它向付款人提示。
如果付款人没有要求时,则无提示行,代收行自行办理提示工作。
⑥需要时的代理人。
是委托人指定的再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存仓、转售、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
如果委托人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应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中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作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
否则,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的任何命令都可以不受理。
托收方式的种类:
①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单据的托收,是不伴随商业票据而委托银行代收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贸易上的光票托收,其货运单据由卖方直接寄交买方,汇票则委托银行托收。
是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票据的托收,是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凭以收取款项的金融票据,要求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付款人提示要求其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有即期远期之分:
对即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应在收到票据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
对远期付款的金融票据,代收行在收到票据后应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确定到期付款的责任。
待到期付款时,如遇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要否作成拒绝证书需视委托书有无此项要求而定,但无论如何,代收行应不迟疑地将拒付情况通知托收行,待托收行答复后视答复情况或继续催促,或退还托收行结案。
②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联通一整套货运单据)交给国内的托收行,再委托国外的代收行代收货款,或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有关的货运单据一起交给银行托收,以避免印花税负担(仅限于原来是跟单即期汇票的托收业务)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其交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
其流程图P101
凭承兑交单就是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承兑为交出单据,是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以后,把商业票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凭付款交单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将商业单据包括提单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③直接托收
第六章信用证概述
跟单信用证:
是银行有条件的书面承诺;详细的说,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提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信用证的特点:
①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独立文件,与销售合同分离。
③信用证是单据化业务。
信用证的作用:
①信用证解决了贸易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
②保证出口商安全收汇。
③保证进口商安全提货。
④进出口双方均可在信用证项下获得资金融通。
信用证当事人:
1、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其权利和义务为:
①开立信用证的业务。
②付款责任。
③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2、开证行,是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为其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其权利和义务为:
①根据开证声请人的指示开证。
②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③开证行审核单证的义务。
④开证行保管单据的义务。
3、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或中间商,是接受信用证并享有其利益的一方,受两个合同的约束:
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和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
4、通知行,出口方银行,开证行的代理行或联行,要负责审证、核押、核印、确定信用证的真伪,发现信用证有问题或条款不利出口商,及时通知受益人。
5、指定银行,即指定的付款行、承兑行和议付行(除指定银行外还有偿付行、索偿行、寄单行和转让行)将分别讲述。
①付款行(Payingbank)--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保兑行,或出口地的银行或第三国的其它银行担当,是受开证行委托替其付款,只要单证相符,付款行若不付款,开证行应付款。
付款行对受益人的付款是没有追索权的。
②议付行(Negotiatingbank)--出口地银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即垫款),若开证行拒付,议付行可以向受益人追索。
③承兑行—AcceptingBank开立承兑信用证必须出具远期汇票,指定一家银行作为承兑行。
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不是开证行,如果指定的承兑行无力付款,开证行应付最后付款责任。
6、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即为保兑行。
7、偿付行,开证行若授权另一家银行代为偿付被指定银行、保兑行的索赔时,则该银行为偿付行。
跟单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图P134流程大纲P136
第七章通常的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的特点是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和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1、开证行的责任,对于不可撤销信用证而言,在其规定的单据全部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符合信用证条款和田间时,即构成开证行确定承诺的责任,必须承付。
2、信用证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受益人的明确同意,该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这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的本质,即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
不可撤销保兑的信用证的特点是:
该信用证给予受益人双重的付款保证。
因为受益人交单给开证行或指定银行,且单证相符即构成开证行的确定付款承诺;此外相同单据交给保兑行或指定银行,且单证相符还构成保兑行的确定付款承诺,这样受益人可获得上述两家银行的付款保证。
保兑信用证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
否则,就是不保兑的信用证。
保兑行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并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其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
构成:
1、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2、保兑行从资产实力、信誉、规模等都比开证行要强;3、保兑行对信用证所承担的责任跟开证行完全一样。
4、开证行为了在国际上打开局面,让受益人接受他开的信用证,主动要求一家大银行保兑。
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开证行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被一家通知行予以通知,此时,信用证项下的通知行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除了合理谨慎地核验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外,对受益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种信用证就是不可撤销不保兑的信用证。
即期付款信用证:
是开证行或指定银行受到相符交单后应立即付款的一种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可以要求汇票,也可以不要求汇票。
延期付款信用证:
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按信用证规定在收到相符单据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证成为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承兑、议付这三种使用方式都有远期付款情况,延期付款可以贴现融资。
承兑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的一种,受益人要开立汇票。
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可以规定由自己承兑汇票,也可以规定由被指定银行承兑汇票。
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对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一经承兑,信用证项下的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就上升到了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
即便出现了欺诈等纠纷,汇票的承兑人也不能拒付,因为该汇票的持票人作为善意的持票人或正当持票人可以得到票据法的保护。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即期交易,货物价格也以进口商即期付款为基础,但进口商处于融资的需要,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而信用证中开证行承诺或授权一家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待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向开证行支付款项。
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被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按是否限定议付银行分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和自由议付信用证两种。
当信用证规定在某一家具体的指定银行办理议付时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当信用证允许某个国家或某个城市内的任何银行办理议付时称为自由议付。
P192
第八章特殊跟单信用证
特殊跟单信用证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带有特殊性能或者可供特殊用途的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请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如果是自由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求信用证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运作程序P193
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收益人(第一收益人)可以请求指定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收益人(第二收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说明:
①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商介入的转口贸易,卖方不是真正供货方,他只是赚取差价,他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方执行。
②开证行必须在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
③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④信用证的转让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第一受益人不能自行转让给第二受益人。
⑤在有数个第二受益人时,某个第二受益人拒绝修改,不影响其他第二受益人接受该修改。
课件
不替换发票的转让。
第二受益人接到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后,由自己制单并提交转让行要求议付,然后由转让行/议付行寄单给开证行向其索偿。
替换发票的转让。
第一受益人不让第二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相互知道对方的名称和地址及不同单价,以防止他们直接交易。
第一受益人需要申请转让行换开新的可转让信用证,变更上述七项条款通知第二受益人,凭以发货、制单、交单给转让行要求议付。
背对背信用证是适应中间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信用证。
由于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是不可转让的,因此受益人以该证(母证)作为保证,要求该证的通知行虎哦其他银行在该证的基础上开立一张以本地的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商为受益人的新证。
中间商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货款来支付背对背信用证开证行垫付的资金,从而无须向实际供货商直接支付货款。
新证开立后,原证仍然有效,有新证开证行代原受益人(中间商)保管。
原开证行与原开证人同新证毫无关联,原因在于新证开证人是原证的受益人,而不是原证的开证人与开证行。
因此,新证的开证行在对其受益人(供货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原证受益人(中间商)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与汇票,以便同新证受益人提供的商业发票与汇票进行调换,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原证的开证行收汇。
款项让渡:
信用证未注明可转让,并不影响受益人根据所使用的法律规定,将该信用证项下其可能有权或可能将成为有权获得的款项让渡给他人的权利。
U欧阳:
①作为融资的担保。
②作为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保障。
③让渡给信用证项下的实际供货商以降低风险。
预支信用证是在信用证上列入特别条款,授权议付行或保兑行在交单前预先垫付给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一般是由进口商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上架列预支条款。
P220基本程序图
全部预支信用证的申请人意欲融资给受益人,在申请开证时就将全部预支款项足额交给开证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预支条款,授权议付行凭受益人交来的光票以及承诺书予以议付购买,而将全部信用证金额扣减利息预先垫付给受益人,并收存受益人交来的正本信用证明仔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妥为保管,以备将来议付货运单据之用。
预支垫款将从以后议付货运单据中扣还,然后按照正常办法向开证行寄单索偿。
部分预支信用证,应卖方要求,买方可能同意卖方利用购买价格的一部分,如若干成的金额用于装运前预付,并且还同意这项预支应在已开立信用证内予以规定,预支的金额将在交单时从付给卖方的金额中扣除。
循环信用证,信用证的部门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可以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利用的信用证称为循环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若签订长期的销售合同,需要均衡地分批装运货物,为了节省开证手续费和保证金,进口商可以申请开立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通常以时间或金额为循环基础。
对开信用证是指买卖双方各自开立的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在对等贸易中,交易双方互为买卖双方。
双方各自为自己进口部分互为对方开立信用证,这两张信用证便是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是第二张信用证的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就是第二章信用证的开证行,后开的证称为回证,与第一证金额大致相等。
保理又称托收保付。
它是国际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出口方为了避免收汇风险而采用的一种请求第三者(保理商)承担风险责任的做法。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O/A和D/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帐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金融服务。
保理服务项目:
①出口贸易融资。
②销售帐务处理。
③收取应收账款。
④买方信用担保。
保理业务的积极作用:
①在信用额度内具有百分之百的安全收汇保证。
②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可以得到保证。
③便利出口商获得融资。
④减少托收方式的进出口风险。
⑤提供多种货币的分类服务。
⑥利用银行优势,使客户避免外汇风险。
⑦事先对进口商进行调查。
单保理、双保理
第十章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流程图P273
海运提单是一种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简单地说,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它被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承认货物已经收妥,等待运至一个特定的目的港,并说明货物承运条款。
此外,除表明货物收据和运输和约以外,海运提单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承运人只能用交出货物来换取交来的正本提单。
海运提单的功能:
①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
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②海运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约的证据。
③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海运提单代表了货物,提单的转移也就是货物的转移。
④海运提单是索赔依据之一。
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也叫抬头人,被通知人是收货人的代理人。
海运提单的背书转让:
提单是物权凭证,按其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1.不可流通形式提单,多指不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又称直交提单。
在收货人格内载明运交一个特定的收货人,只能由特定的收货人提货,不得转让流通,该收货人经证明其身份,即可提取货物。
收货人名称前面不得加上“Order”之词。
2.可流形式提单,①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其收货人格内填写“tobearer”。
这种提单无需背书,仅凭交付即可以转让他人。
②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抬头人名称须列有“Order”字样,不得遗漏。
该提单经过背书可以转让他人。
③可流通的记名抬头人提单,记名抬头人提货时要出示证据以证明其身份,并交出一张正本提单换取货物,该抬头人也可把提单经过背书转让他人,受让人提货时同样须证明其身份,交出经过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货物。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是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的将货物运往指定地点、交给指定人的运输合同证明,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该收货人,无须收回该项单据,即海运单下进口商作为记名收货人可以不凭海运单而直接提货。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基本功能:
①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是承运人收到由其照管的货物收据。
②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是运输合约的证明。
②解决经济纠纷时,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可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
①海运单与提单的最大区别便是其不能流通转让,货物只能交给海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
②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其他人不能提货,而提单可以转让给任何一个受让人凭以提货。
③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须提示该单据,即可领取货物,而提单则必须交给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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