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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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
宙專0煨
论文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
申请人:
薛亚秀
学科(专业):
法学
指导教师:
梅姗姗
2019年7月
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法学1709层次专升本姓名薛亚秀学号
117091603052850
_、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
二、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自2019年07月18日起至2019年09月
26日止
三、毕业设计(论文)基本要求:
指导教师:
网络教育学院
毕业设计(论文)考核评议书
指导教师评语:
建议成绩:
指导教师签名:
年月日
答辩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名
答辩小组成员
年月日
毕业设计(论文)
答辩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论文题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研究
学科(专业):
法学
申请人:
薛亚秀
指导教师:
梅姗姗
摘要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合同法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务过程中劳动合同纠纷的争议集点之一。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虽有较为详细的条文规定,但是也存在着理论支撑不足、偏离立法本意等情形。
研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一定的实践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于近些年关于该课题的文献资料进行分析总结,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为依据,结合劳动合同本身具备的基本特点从基本概念、立法分析。
认为:
用人单位滥用法定解除条款、用人单位不当行使单方解除权、缺乏对解除异议制度及其救济条款的规定。
所以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的规定、完善劳动者解除异议制度。
关键词: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权;解除权行使限制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1绪论1
1」研究背景1
1.2研究意义1
2相关理论概述2
2」相关概念2
2」.1劳动合同2
2.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涵义2
2.2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3
2.2.1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3
2.2.2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3
2.2.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4
2.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5
2.4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6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问题7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后果界定不清晰7
3.2用人单位不当行使单方解除权7
3.3缺乏对解除异议制度及其救济条款的规定7
4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建议9
4.1完善情势变更制度的规定9
4.2完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行使的规定9
4.3完善劳动者解除异议制度10
总结12
致谢13
参考文献14
网络学院毕业论文独创性声明15
毕业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15
1绪论
1.1研究背景
企业形式改革的过程中,内部劳动关系也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用工制度也在原有的基础上产生重要变化,劳动雇佣以及用工制度等领域中均出现各种新问题和新情况,如果劳动合同的总体签订率低,则容易造成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无法有效地巩固劳动关系,并且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长此以往,则严重影响劳动合同稳定性与和谐行。
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共同的利益。
。
如果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在具体实践中由于外界的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期未满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进一步涉及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利益以及劳动秩序的稳定都受到影响。
对此,我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流程、要求以及内容等都作出明确的规定。
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的研究是至关重要的,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制度更加的完善。
1.2研究意义
所谓的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和劳动者解除之间的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正是因为用人单位是社会中利用劳动力最主要的主体,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这一重要的权利以确保用人单位通过对用工自主权的调节,使得劳动力资源得以的自山流动和合理配置,最终实现国家劳动力政策的预定LI标,促进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存在诸多问题,山于用人合同是公司所拟定的,所以公司在进行解除用人劳动的过程中会滥用自身的权利,严重的危害劳动者合法的权利。
一方面表现为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文本身存在不足,另一方面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可能会滥用单方解除权,而相关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条款本身也存在较多的不足。
针对于此对于该课题进行了相关的研究,以期能够完善完善我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能够更好的保障员工的合法的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的意义。
2相关理论概述
2.1相关概念
2.1.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2.1.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涵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⑴。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劳动合同法》中明确提及的定义,而是劳动法学者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笫40条的规定在学术研咒过程中归纳分析出来⑵。
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概念的具体认识,学者一般是从其本身外在过程角度进行论述。
这些定义多是从整体上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整体外在过程状态作出了概括性的描述,即认为用人单位本身拥有了一个解雇权,在具备了相关的解除事实时,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解除了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将着眼点落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上。
劳动合同也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劳动合同法》中的基本法理也应该扎根于《合同法》⑶。
但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规定割裂了合同的本质内涵,所以借鉴《合同法》上对合同单方解除概念的界定,从而更好地认识其含义是一种可行的分析思路,特别是在深刻理解合同解除中的相关概念、特征和性质后,可以更好的理解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中类似的法律概念、特征和性质等。
《合同法》使得双方的合同关系溯及既往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概念也应具备合同解除一般性质、特征等内容,即用人单位通过
行使解除权的行为过程达到消灭双方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U的冋。
用人单位经过一定法定程序后,可以合法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2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
2.2.1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⑸: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见,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立法认可的一种方式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双方当事人之间乂重新达成了一个协议,而该协议的内容是消灭原已存在的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⑺。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就应该承认其解除合同的效力。
该种解除合同的方式适用比较简单,只要不存在胁迫、欺诈等情节,实践中一般不会出现纠纷。
2.2.2劳动者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就要在法律约束的范围内,尽到自身的法律义务,走正常的解除合同流程。
适当的履行合同,并严格的遵守合同中的法律规定,才能够充分保障劳动合同的法律地位⑻。
但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自山择业的权利和实现劳动力的优化配置,充分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法律进行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在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上,赋予了劳动者较大的自由权,劳动者只需要尽到自身的通知义务,无须取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违约金。
但是,笔者认为赋予劳动者预告解除权,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也集中体现了劳动合同的法律特殊性,劳动者如果随意的进行解除劳动合同就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这也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特点⑼。
(2)即时解除。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的实践中,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在内部的管理丄作中尤其是对于劳动者管理方面,均需要遵从劳动合同的内容,制定严格的劳动纪律、强化对劳动力资源的制度化管理,并且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利用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条件,安排好劳动者的工作,同时用人单位在指挥劳动者进行生产经营时,应当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卩°】。
不得以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强迫劳动者从事相关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用人单位一旦违约,则劳动者可以自行解除劳动合同⑴】。
根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笫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是有权利不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就自行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通常也被称为劳动者的被迫辞职,而在英美等国家称这种情况为推动解除。
这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并没有给予用人单位充分的时间准备,因此用人单位就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其他的岗位实践者来顶替已经辞职的劳动者岗位或工作,一定程度上,这也给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利影响,这样也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的损失,因而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仍旧需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22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能够更好地保证劳动者权益,并有效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因此劳动法不仅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为衡平劳动合同双方的利益,也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山于劳动者本身就属于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为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劳动法中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儿种情况和具体范围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即包括三种解除方式,预告解除、即时解除和经济性裁员卩%
(1)预告解除。
主要是用人单位因为一些客观性的原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多是因为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出现问题或者是劳动者自身技能、专业水平等已经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发展需求,且经多次的工作调整后仍旧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为此类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岗位,只能对其解除劳动关系。
为了使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对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立法,严格限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些禁止性条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为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承担起被解除劳动关系对象的经济补偿义务。
(2)即时解除是指企业随意的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
山于公司经济问题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这就需要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经济性裁员并不是过错性的解除劳动合同,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济性裁员使市场经济发展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无法清偿全部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只有通过大规模的裁员才能够缓解企业的经济压力,为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大规模的裁员,会造成大量失业人员,这种情况的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而对于经济性裁员需要有客观的立法态度,并对裁员条件等进行严格限定。
2.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征
第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非仅仅是山某一种行为方式构成的,而是山多种不同属性的行为方式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体系。
具体来说,山于各种因素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相关的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况无论从行为发生原因,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等方面都是适用不同的规定的。
正是由于这三者都是统一归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之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才具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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