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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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推进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家化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有关人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辅导员。
专职辅导员是指学校在一线直接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包括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学生公寓驻楼辅导员等正科级以下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坚持评聘结合、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辅导员教师职务聘任应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充分考虑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注重考核其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实绩,特别是关键时刻的表现。
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对于高级职务侧重考察组织领导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五条辅导员按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聘任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中,教授、副教授为高级职务,讲师为中级职务,助教为初级职务。
第六条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设置在结构上必须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不低于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平均结构比例,合理设置辅导员教师职务岗位的结构比例,原则上高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总数的30%,其中教授占5%、副教授占25%,中初级职务岗位数占职务岗位数的占70%。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七条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除应承担《厦门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试行)》规定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须承担第一课堂职业生涯规划、心理健康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或思想政治理论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承担第二课堂党课团课、专题讲座和带队参加社会实践等教育任务。
承担教学任务的辅导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授课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4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副教授及以下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取得下列1项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市、厅级一、二等奖项(主持);
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3合作者);
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副教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2个学分)的主讲任务和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和培训讲师和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承担科研工作,在3年聘期内至少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并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
3.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本学科一、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4.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讲师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每学年至少完成第一课堂1门课程(不低于1个学分)的主讲任务,或第二课堂不少于3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带领助教职务的辅导员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
2.参与科研工作,参加科研团队完成科研项目,在3年聘期内至少要在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助教除应承担第七条规定的辅导员的主要职责之外,还应承担以下工作:
1.承担第二课堂每学年不少于20个学时的教育任务和教学辅助工作,参加我校组织或认可的课程培训并取得授课资格。
2.参与科研工作,完成科研项目负责人交给的各项科研任务。
3.完成学校和本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受聘教师职务的辅导员要求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奉献精神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关心热爱学生,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具有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学生工作的基本技能,接受过系统的岗位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能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担任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担任副教授岗位工作5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取得下列工作实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2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5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国家级限前3名、省部级限前2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市、厅级科研课题或省邓小平理论研究基地课题的研究。
5.在担任副教授职务期间,取得过代表国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1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省部级奖项(主持或第1、2合作者);
②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合作者);
③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④出版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或编著(25万字以上)。
6.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担任副教授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博士学位者担任讲师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担任讲师岗位工作6年以上。
2.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创新能力,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2次以上;
(2)个人累计获得校内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并取得下列工作实绩之一:
①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等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②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以上(荣誉称号的认定以证书签章是否为校级行政或者党委的签章为准)。
3.具有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系统地讲授过1门以上的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主持或参与市、厅级以上的科研课题或单项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的研究(省部级以上限前4名,市、厅级限前3名,其他限第1名),或主持过校级科研课题的研究。
5.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取得过具有较大影响的科研成果,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2)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
(3)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1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省部级奖项(主持或第1、2、3合作者);
②完成国家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3合作者);
③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合作者);
④出版学术专著(10万字以上)或编著(15万字以上)。
(4)在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并取得下列2项其它学术成果或获奖成果:
①市、厅级一、二等奖项(主持);
②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2、3合作者);
③完成市、厅级课题研究并通过鉴定(主持或第1合作者)。
6.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7.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五条担任讲师职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其中具有硕士学位者担任助教岗位工作3年以上,其他人员担任助教岗位工作6年以上。
2.具备良好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方面的问题。
3.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的教育任务,效果良好。
4.具有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担任助教期间在有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5.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交流。
6.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六条担任助教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
2.具有合格的教育教学能力,通过相关单位组织的课程培训并取得授课资格。
3.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
4.能运用1门外国语进行学术研究和资料搜集。
5.具备学校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术论文必须是本人独立完成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必须是学生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论文,必须发表在有CN刊号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正刊上。
科研课题必须是与学生工作、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研究课题。
第十八条“本学科核心刊物”指《厦门大学核心学术刊物目录》所列的核心学术刊物。
本学科“一类核心学术刊物”包括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相关分类刊物;本学科“二类核心学术刊物”还包括:
《思想理论教育导刊》、《思想教育研究》。
第十九条2003年7月31日以前已在厦门大学工作的辅导员在申请教师职务高聘上的学位要求暂不做限定,其余人员聘任教师职务的学位要求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条例中所称“以上”、“以前”、“以后”,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中关于辅导员教师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的规定的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厦门大学教师职务聘任条例(试行)》(2007年5月修订)及厦门大学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人事处共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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