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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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
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
Wuhan
市管网建设管理站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集团)
二零一四年六月
为贯彻落实《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推进管线与道路同步建设,按《市城建委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和审查管理的通知》(武城建〔〕
号)的要求,经广泛的调查研究,依据现行有关法规、标准和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市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规管线综合设
计,明确管线综合设计技术审查相关要求。
本规定共分章、个附图和个附表,主要容包括总则、术语、规和标准、设计技术规定、文件编制深度、设计审查要点和附图、附表等容。
由于编写时间和水平所限,规定中难免有不妥之处,
请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站(地址:
市江汉区常青路号建设大
厦;邮编:
;传真: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
市管网建设管理站
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
参编单位: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燃气热力规划
供电
邮电规划院设计
电信
市给排水工程
中国通信建设集团第三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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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术语
规和标准
设计技术规定
一般规定
直埋、保护管敷设
综合管廊敷设
工程管线穿越河道
工程管线穿越铁路、公路..
工程管线穿越其他重大工程设施地下管线标识系统
文件编制深度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
初步设计阶段
施工图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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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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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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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设计阶段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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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
平净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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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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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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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用词说明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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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推进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和新(改、扩)建城市道
路工程同步建设、完善城市道路建设前期管理工作,加强城市道路地下空间的管理、统筹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工程
的建设与维护,以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按计划实施、安全运行,根据《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改、扩)建城市
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1.0.3本规定所称城市地下管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管线专用走廊控制红线围的给水、排
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含通讯、广播电视、
交通信号、城市监控等)等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0.4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必须结合城市的发展
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5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考
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6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保证地下管线的施工和运行安全。
1.0.7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的布置必须和城市现状或规划的地铁、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1.0.8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确保城市道路和地下管线同步规划、同步立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竣工档案。
1.0.9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和涉及地下管线新(改、
迁)建的其他市政工程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专篇,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作为下阶段设计或工程实施的依据。
1.0.10本市围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审
查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道路
指本市城区围(三环)的城市快速路、主干道、景观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
2.0.2地下管线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管线专用走廊控制红线围的给
水、排水、电力、照明、燃气、热力、通信等工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2.0.3工程管线
随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实施,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各种地下管线的总称。
2.0.4水平净距
管线外壁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侧面之间
的水平距离。
2.0.5垂直净距
管线外壁之间或管线外壁与建(构)筑物外顶(底)
之间的垂直距离。
2.0.6覆土深度
管线外壁到地表面的垂直距离。
2.0.7直埋、保护管敷设
地下管线直埋敷设或在管壁外加设保护措施(套管、
渠道等)后敷设。
2.0.8综合管廊
城市地下建造的市政公用隧道空间,将两种或两种
以上不同性质或不同用途的管线集中敷设在该公用隧道。
2.0.9地下管线标识系统
用于标识和储存地下管线网络信息,提高管理水平,
并随地下管线同步埋设的电子信息识别系统。
3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第号主席令)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号)
3)《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号)
4)《市城市管线工程建设程序及管理规定》
5)《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
6)《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
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
8)《城市桥梁设计规》()
9)《室外给水设计规》()
10《室外排水设计规》(版)()
11《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
12《城镇燃气设计规》()
13《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
14《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
1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
16《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17《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18《建筑抗震设计规》()
19《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版)》
4设计技术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高程必须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4.1.2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4.1.3应优化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工程管线布置,减少交叉口处车行道围检查井数量。
4.1.4路灯电缆宜规化,敷设于人行道或城市绿化带下。
4.1.5工程管线检查井和附属设施的横向尺寸应在满足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缩小,不应建在其它管线之上,不应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和使用功能。
4.1.6工程管线检查井与道路衔接应平顺,设置于人行道上的井盖宜采用隐形井盖(井盖上贴面与人行道铺装一致),在车行道上的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于土5mm井盖与井框高差不应大于±3mm检查井盖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专业管线类型和权属单位名称。
4.1.7通信管线宜同沟埋设,不宜共用检查井;并不宜与电力管线布置在道路同一侧。
4.1.8燃气管线禁止沿高压电线走廊或在电缆沟槽敷设,并不得穿越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
4.1.9压力流管线宜保持顺直,避免急弯,减少压力损失。
4.1.10在隧道、沟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布置热力管线,严禁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穿越。
4.1.11现状管线资料不得有遗漏,平面位置调查误差不应大于±15cm竖向高程调查误差不应大于土10cm。
4.1.12现状架空杆线入地宜就近同侧安排管位。
4.1.13敷设非金属管线时,必须同步敷设示踪线或其他相应技术措施。
4.2直埋、保护管敷设
4.2.1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位置受限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下和城市绿化带,在城区(三环)主干道、重要景观道路或设计行车速度>50km/h时,机动车道下不宜布置工程管线。
4.2.2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
电力、通信、燃气配气、配水、热力、燃气输气、输水、再生水、雨水、污水。
4.2.3当燃气管线在道路两侧中任一侧布置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4.2.4道路红线宽度超过4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配水管线、
燃气配气管线和排水管线。
4.2.5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水平净距。
4.2.6对于埋深大于建(勾)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公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附表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廊宽度(;)――土壤摩擦角(°;
4.2.7本市冻土深度仅为8cm10cm故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
荷载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附表的规定,如难以满足表中
规定值时,应对管线进行加固处理。
4.2.8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
电力、通信、热力、燃气、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
4.2.9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条件受
限必须重叠敷设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直埋敷设的电缆,严禁位于其他工程管线的正上方或正下方。
4210当各工程管线竖向高程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临时性管线让正式管线;
拟建管线让现有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
4.2.11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和管线最小覆土深度确定,排水管线高程应根据其专业规划和设计文件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附表的规定。
4.2.12给水管线与污水管线或输送有毒液体管线交叉时,给水管线应敷设在上面,且不应有接口重叠;当给水管线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管或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4.2.13再生水管线与生活给水管线、合流管线和污水管线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线和污水管线的上面。
4.2.14热力网管沟不得穿过燃气管线,当热力网管沟与燃气管线的垂直净距小于0.3m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燃气泄漏进入管沟。
4.3综合管廊敷设
4.3.1在技术和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积极推广综合管廊的使用,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集中敷设。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修建地铁、立体交叉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地段;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道路与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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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 城市道路 地下 管线 综合 设计 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