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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学名义略集
因明学名义略集
比丘·阿旺洛桑
仲钦·阿旺达杰 著
杨化群 译
目 录
译者的话
笫一部分 因明学……………………… (265)
第二部分 心理学概述……………… (281)
译者的话
《因明学名义略集》,是《龙朵文集》中的一部叙述有关因明学术语及其意义的专著,全书分为《因明学》、《心理学概述》两部分,以现量,比量为核心;阐述了因明的辩论公式及各种专门术语,并加以解释。
因为因明属于探索思维规律的一门学科,必然涉及认识方面的若干基本问题,所以对现量所包含的许多属于心理学范畴的专门术语,就必须作适当的解释。
这个略集,还概括而系统地叙述了法称《释量论》四品主要内容所涉及的专门术语、概念,对初学因明的人,掌握因明最基本的知识和具体的辩论公式,都十分有益。
这个略集的作者,是两个人,在《心理学概述》末尾,署名比丘·阿旺洛桑的,即龙朵活佛 (1719—1795年),在《因明学》末尾署名仲钦·阿旺达杰的人,据说是龙朵活佛的高足。
本书( )中的文字,都是译者加的注,由于我的水平所限,译文及注释等难免有缺点和错误,请读者给予批评指正。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于拉萨
吾之唯一归处度母尊,
迎请住吾心间莲月座。
吾自今至证大菩提果,
祈请赐予因明学喜庆。
第一部分 因明学
第四明处量学(即因明学),系由比世亲更精通四大弟子之一的陈那论师所著六品《集量论》,以集其大成。
其注释有:
法称论师所著广的《释量论四品》,中的《定量论》,略的《正理滴论》,这三部为如躯干的论著。
从而引申为支分之四部论著是:
《因滴论》、《观相属论》、《成他相续论》、《诤正理论》。
总名为因明七论,这些著作,乃为一切因明学的纯洁来源。
其中的《定量论》,又名《大小具理论》,班钦(系班智达清摩的简称),其意为大学者,今可理解为“博土”。
法胜(印度一佛教学者有译为法上)著有注释。
贾曹·达玛仁钦(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尊崇之。
克主嘛卫尼玛(西藏佛教格鲁派学者,即克主杰·格列伯桑)说:
“释量论第一品有法的自注,后三品天慧及释迦慧虽皆著有注释(法称、天慧、释迦慧皆印度佛教学者),但大多数人以天慧的注释为主。
由于这两种注释,在个别词句上所表现的主张稍有不同,后之师长们乃说他们之间在见解上有分歧。
总之,关于量学(因明学)论著,很多已翻译成藏文,在奈唐(西藏日喀则地区一印经院)版论藏(佛教三藏教典之一)中,从契经(佛教三藏教典之首部,叫经藏)卷帙中之ce部至re部中间,共有二十一函。
在西藏也有大学者的著述,如大学者萨班著的《量理藏论》、《词句藏》、《善说藏(善说,有人译作“格言”)》,三部中之第一部《量理藏(藏意为宝藏)论》及布敦著的《量学词句明显注》,宗喀巴法王虽没有正式的因明著作,但于法苑僧众集会辩论时,有讲授因明学记录。
贾曹·达玛仁钦著有《释量论解脱道明显疏》及解释《定量论》和《正理滴论》的宝藏,克主杰著有《消除对七论愚昧注》及《量理海论》,格登珠巴法王著有《量理庄严论》及《四品广注》等。
虽有这许多因明学大论著,但难理解,故于桑普寺等大法苑,堪布·恰巴曲森等结合经部师(印度小乘佛教的一派)辩论之风,创立了摄类辩论轨范,其内容概括为十八类:
谓红白颜色质法与体法二类,相违与不相违,总与别二类。
相属与不相属,异与非异二类,随因后遍与遣遍,因与果二类,前严、中严、后严之性相与所表二类,(在此,北京版本有,多因多后陈互破二类,直违、间违、平遍二类,是、非、否定是,否定非二类。
)证(见或了解)有、证无、证常、证物二类。
从斑钦·确拉为色算起的打仓·绕朵寺的第十四代师长——澎波地方的赛康巴·当曲朗杰,为憎波·阿旺程烈伦珠在法苑僧众集会时所讲授迄今称为“僧波度扎”之摄类辩论类分为二十一类。
其中包括启蒙摄类辩论十二类。
辩红白颜色,成事,认识体,否定是,否定非,及其附属是与非,小因果,总与别,质与体,相违与相属,证有与证无、及其附属中层之性相与所表,因果轮。
加中等根智者所学摄义辩论四类。
随因后遍与遣遍、及其附属析破析立,第六啭声算法、及其附属一切摄类辩论普遍适用答辩次序,遮依(事)算法,叙述提问。
再加上等根智者所学摄类辩论五类。
叙述应成论式,排他,排入,立入,境与有境,所表结合 (法)、因结合(立论式)。
最后加上面列举的四类附属,大质体,大相违与相属,大应成论式等七类,即构成摄类辩论二十八类。
上述这些,如同打开因明学宝库大门的钥匙,特别是因明学与心理学,乃释量论的核心。
概括因明学内容,如陈那论师所著《因明入正理门论》中说:
“现量与比量,及似唯自悟;能立与能破,及似唯悟他”。
这段引文中,叙述所辨析的八句义:
真现量及似现量,真比量及似比量;真能立及似能立;真能破及似能破。
前面四种属于认识范围,后面四种为能诠语言范围。
比量,谓依自己的(能依)完备三相的因,对自己所比度的隐秘事物进行比度。
从言诠分为:
为自比量,为他比量二种。
为自比量,比量,比度量(推理准则)皆为同义词。
又分为:
实物力比度量,世许比度量,信仰比度量三种。
(生起)比度量的因(素),谓持因心,即掌握因明理则的思维。
也有人主张有同时记忆三相之心。
这又分为:
衡量宗法,衡量周遍二种。
这两种又各有量和已决智(判断识)二种。
比度量的能依因明论式之因,理由、逻辑为同义词。
成立彼(宗体)的因与成立彼 (宗体)的逻辑亦为同义词。
此分为真因与似因二种。
完备三相或者是三相,为真因的性相(定义)。
所谓三相,谓宗法,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遣遍(异品遍无性)。
成立彼之法及有法之集合义(宗体:
包括宗上的前陈有法及后陈能别,这两个部分都叫宗依),既是成立彼(宗体)之随因所比度事,又是成立彼之宗法及成立彼之所立,成立彼之宗(相当于提出的命题)。
(唐玄奘译《因明入正理论》中说:
“因有三相,何等为三?
谓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云何名为同品、异品?
谓所立法均等义品说名同品,如立无常,瓶等无常,是名同品。
异品者,谓于是处,无其所立。
若有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成立彼之法与所成立之法为同义词。
随因所比度之事,所谓宗法一词的宗,诤事,比度之事,欲知有法等皆为同义词。
成立彼(宗体)之能立法,宗之法,逻辑,因,理由等皆为同义词。
例如以声音有法,无常者(意为非永恒不变)。
所作性 (意为由所造作而成)故(这个立论公式)为例,声音,是成立彼(宗体)的有法,所谓有法的法字,系指因与法二者,由于具备此二者,所以叫做有法。
声音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宗体;无常,是成立彼之所成法(性质);所作,是成立彼之因(理由)。
就一般说,所谓宗,乃通指:
欲知有法,分所成之法,以及此二者的集合义。
于成立彼之欲知有法,由比度量认定唯与建立论式相符,即宗法的性相(意为定义)。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成立彼(宗体)之同品上(品者类也,谓以同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同法喻)一定具有,是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的性相。
由比度量认定唯于异品(以异类物体作譬喻,又叫异法喻)上遍无,是随因遣遍的性相(异品遍无性)。
同品与异品二者中的异品,又分为:
成立彼之虚无异品,其他异品,对立矛盾异品等三种。
周遍(意为遍及)。
又分为:
随因后遍(同品定有性),随因遣遍(异品遍无性)正遍,遣遍等。
另外还有:
违遍(意为矛盾遍及)。
下遍(意为宗的后陈或后件下遍于因)的名称。
真能立语,分为:
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顺而结合之),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意为因于后陈逆而结合之)二种。
前者的论式:
凡(是)所作,遍为(皆是)无常。
譬如瓶子。
声音亦(也是)所作也。
(这种论式,靠语言表达其结构形式)。
次者不顺法结合的真成立语(论式):
凡(是)常者(意为永恒不变者),遍(皆)非所作,譬如无为(意为非所造作)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这两种又各有:
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
前者一例如:
声音也是所作(性),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
二、周遍先行,例如:
凡是所作,遍为无常,譬如瓶子,声音亦所作也。
后者,不顺法结合之真能立语,亦有宗法先行,周遍先行二种:
一例:
声音者所作也,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
二例:
凡非无常,皆非所作,譬如无为虚空,声音者所作也。
关于能立语,须具五个支分(部分),唯识家(大乘佛教的一派)虽不承认,但有些中观家(大乘佛教的一派)则许之,声无常名立宗;所作性故名宗法;凡是所作,皆是无常,譬如瓶子名周遍关系;譬如瓶子是所作,声音也是所作,名近返比度(推理);因此,所谓声音是无常名结论(归纳)。
此等即名具备五个支分。
设若未建立真能立语,如立“凡是所作,皆是无常,同喻如瓶子”这个论式的遍及关系之前,必须练习的真能立语之理路,即能破或应成论式。
这又分为射理由与不射理由两种应成论式。
射理由又分为:
反击射自理与射他理两种。
相应结果判断其余叫似能破。
判断其余的射理,例如:
“一切居民都必须给国王缴纳差税,而这户人家怎么可以不缴纳呢?
”这是以普遍性道理,对个别不遍及的分析法。
所谓真能破,即针对本人系已成为真应成论式的论敌,但由于本人不能答中合乎意义之应成语,这就叫做真应成论式或真能破。
这又分为:
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不射理由的真应成论式二种。
针对能射三相的应成语,是前者的定义,针对不能射三相的真应成语,是后者的定义。
所谓射理由,例如:
声音有法,应(该)非(是)所作,因为是常,所谓不射理由,例如:
声音有法,应是无常,是所作故。
那么,例如“声音有法,是无常,所作性故。
”
这个论式,是真因(或正确因)的真因结合语,或真结合语,究竟归纳于辨析八句义中之哪句呢?
谓归纳于生起比量的能依或真能立语中,于《释量论》中,又于何处叙述呢?
谓于第一品中的为自比量或生起比量的能依时讲述。
其生起的次序又怎样决定呢?
谓对论故(原意为所化导对象或立论的对象)相续(意为人的思维活动或心流)中,固执于一边(一方面)的邪见(意为邪恶见解或错误认识),用建立能破或应成论式给予驳斥,使其生起疑惑,接着用建立能立语论式,使其断疑之后,以便对具备三相的因明论式(逻辑形式)生起理解。
其理解生起的规律:
就以“所作”为因,成立“声音无常”论式为例,“衡量声音”属“所作”的持(意为掌握)因(意为因所具备的三个方面)的心(意为思维),系现量、比量、分别 意(伺察识)之任何一种,继而,衡量“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现量、比量、分别意三个中的任何一种,当于成立“声音是无常”的真正敌方心流中生起的时候,随之对这种论敌立:
“声音有法,无常者,所作性敌”。
这个真结合语。
从而,依靠对“声音是所作,凡是所作皆是无常”的关系,作循环不断地记忆的念识(意为记忆),即生起证(意为了解、理解)“声音是无常”的比量(意为比度准则、理性认识)。
凡是比量,皆是分别(意为对事物分析的认识)。
凡是这个(指分别),则必须是可以记取融合语表与意义执著(意为贪恋心或认识)心,这又靠立因明论式之力消除增益(意为非有而增加益之为有)执,从此所生起的第二刹那(瞬间)则非比量,遂变为断除疑惑的己决智(认识)。
关于成立“声音是无常”之真结合语,其中“所作”完备三相的规律:
谓于诤事上,了解所成立法的诤事上所具有的宗法,于彼所立法既具同品(意为同类事物)之随因后遍(同品定有),于异品(意为不同类事物)上不具有的随因遣遍(异品遍无)。
三相即如此分辨,(三相,又叫因三相、三支,意为立论式的三个方面,今可理解为三个因素)。
由量识认定彼声音,既是由所作因成立声音无常无过的欲知(了解)有法。
由于尔与声音互异规律、于声音上,与立论式理则相符,而且一定具有,是成立声音无常三支中的宗法性相(定义)。
由尔之因、成立声音无常、有具备因与法(所成立法)二者之真同(法)喻、尔又与无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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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明 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