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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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务纪律,规范财务行为,控制成本支出,促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实现效益的最大化,适应新时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黑龙江省所辖市(地)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加强其他应收款科目使用管理
其他应收款科目只核算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业务垫款,非业务垫款不准在本科目核算,严禁任何形式的个人借款。
对因特殊情况需要发生非业务垫款的,要严格履行合法手续,实行“谁经手、谁审批、谁负责清收”的原则。
正常业务垫款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县联社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每笔5万元以上的报省联社审批,所有垫款最长时间不准超过2个月。
第四条加强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清收管理
各级信用社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收回的表外已核销的呆账贷款,都必须如实进账,本金用于冲回“呆账准备”,利息收入进当期损益,已计算表外应收利息的,同时冲减表外应收利息科目。
每月的表外“已核销呆账贷款”付方发生额必须与表内“呆账准备”贷方发生额一致,禁止收回已核销的呆账贷款不进账,纳入账外私设小金库处理。
第五条加强业务周转金管理
业务周转金科目只核算本社(部)所辖信用分社、储蓄所、信用站(代办站)办理业务所需的备用金。
严禁在此科目中核算与业务无关的其他垫款。
第六条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一)严格购建程序。
对确需购建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及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程序逐级申报,逐级审批,严禁未经批准私自购建固定资产。
对未经批准或超计划购建的固定资产一律封存,限期收回资金并对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二)落实管理责任。
要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固定资产的使用必须落实到人,明确责任,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防范流失。
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查,做到账实相符,完整无损。
(三)加强处置管理。
对不使用或报废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清理和出售。
在出售和报损前,各级信用社必须逐级上报,经市(地)联社(办事处)实地考察认定,原值在1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联社,经批准后方可作价变卖。
对有意造成固定资产流失和人为报废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抵债资产管理。
对确需使用抵债资产而且又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对违犯规范擅自使用抵债资产而且又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必须对使用的抵债资产进行处理,并追究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加强在建工程管理
在建工程科目是核算信用社按省联社批准的项目和额度购建固定资产,但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或尚未办理竣工财产移交及竣工决算手续的各种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时发生的实际成本。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禁止在此科目核算,严禁超计划列支和在此科目套取现金。
第八条加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是信用社长期使用并能在较长时间内为信用社带来效益,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其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专利技术等。
经营过程中需要增加无形资产的,必须逐级上报,经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九条加强广告费结转管理
广告费结转是信用社当期发生的通过电视、报纸、大型广告牌等进行宣传时,超出按规定比例在费用中列支部分,应在以后年度摊销的内容。
此科目应逐笔上报,经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条加强递延资产管理
递延资产是指信用社当期发生的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期损益的一种过渡性资产,应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
包括开办费、金融债券发行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超过一年的修理费以及摊销期超过一年的其他待摊费用等。
今后信用社需要列支递延资产的,必须逐级报告,经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省联社将对此科目按月实施监控,发现未经批准列支的,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加强手续费收入管理
手续费收入是信用社所辖营业网点取得的代理业务手续费和结算手续费收入。
今后凡是涉及手续费收入的必须全部入账。
具体包括:
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代扣利息税手续费收入、自身固定资产保险返还的保险费收入、办理结算业务以及其他代理业务的手续费收入等。
禁止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私分,如发现截留私分的,要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加强手续费支出管理
信用社支付给信用站(代办站)代办储蓄、收贷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必须在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比例以内计付,不得擅自提高比例、增加支出。
支付的存、贷款手续费要以信用站(代办站)存款余额报账表和贷款收回报账表及明细为计算依据,并要有领取人签字。
依法收贷或个人收回的不良贷款,提取手续费时也要有计提依据(收回金额明细和计提的标准)。
付给法院的手续费,应扣除法院在收贷期间信用社垫付的收贷费用,并且要有法院出具的收贷手续费收据。
个人收贷手续费要有明细并且有领取人签章。
各地联社在不超过税务部门规定的手续费计付比例范围内,要根据辖内信用站(代办站)的情况制定存、贷款手续费计付标准。
并且上报省联社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截留信用站(代办站)的手续费,不准以任何理由套取手续费私设小金库。
一经发现将从严处理。
结算手续费支出必须有双方签订协议方可支出。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机关费用支出
县(市)联社机关费用原则控制在人均5万元以内,营业部要单独立账反映联社机关列支的费用,对各联社在营业部列支费用必须报市(地)联社(办事处)批准。
对人均费用超过5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县(市)联社说明原因,并逐级上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第十四条加强专项费用支出管理
(一)业务宣传费、广告费。
信用社必须在规定比例内据实列支与业务宣传有关的费用。
信用社不能擅自列支宣传费,确因开展业务需要购置宣传品的,必须报市(地)联社批准后方可列支。
对广告费超支部门按第九条要求报批。
(二)印刷费。
信用社年初要对本年度用纸存量进行清理。
并将当年开展业务需要订购的各种业务用纸计划逐级上报省联社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落实。
各级信用社不得擅自印刷各类业务用纸凭证和印刷品。
此项目列支费用的票据必须是省联社指定印刷厂出具的发票,否则,视同违规自印凭证处理。
对确因工作急需,需要临时印制零星业务用纸的,要及时通知市(地)级联社(办事处)财务主管部门。
各县(市)联社每年自行印制印刷费用,累计不准超过2万元。
(三)电子设备运转费。
各县级联社电脑部门年初应根据辖内年度营业网点耗材使用情况制定耗材计划,按照计划统一购置。
购置时要专人负责,必须有两人以上经手,严禁弄虚作假,虚列成本套取现金。
要建立入库保管领用登记簿,领用时必须由主管人员批准。
(四)钞币运送费、车船使用费。
各级信用社要严格按照省联社制定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投资及管理办法(暂行)》购置和使用车辆,对超过规定数量的车辆和擅自使用抵债资产的车辆,一律封存进行处理。
要加强车辆管理,严禁公车私用,对私自出车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县(市)联社每年每辆车的费用不准超过5万元,基层信用社车辆每年每辆车的费用不准超过2万元。
(五)公证费、咨询费、审计费。
三项费用信用社必须根据实际支出,由有关部门开具正式票据据实列支。
(六)诉讼费。
信用社在起诉或应诉时败诉后应承担的诉讼费。
可根据法院出具的票据列支。
对起诉贷户而垫付的诉讼费不应在此项目列支。
(七)保险费。
信用社的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费,根据保费收据据实列支。
为职工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得在此项目列支。
(八)专项资金支出。
各信用社要按照决算要求,在规定的比例内提取使用,不准超比例列支。
(九)劳动保护费。
各信用社除按规定列支劳动保护费、保健费外,不得擅自在此项目中列支服装费。
第十五条加强公用费用管理
(一)控制差旅费支出。
各级信用社人员因公出差,严禁住高级宾馆和借出差之便到异地旅游。
出差住宿具体标准如下:
1、出差到县(市)行政区的,县联社有招待所的,必须在招待所住宿,没有招待所的,每人每宿标准不准超过60元;2、出差到市(地)行政区需要住宿的,县联社副主任(含)以上级别每人每个房间每宿不准超过150元。
联社副主任以下级别每人每个房间每宿不准超过120元;3、出差到省会城市需要住宿的,市(地)联社副主任(含)以上级别每人每个房间每宿不准超过200元,联社副主任以下级别每人每个房间每宿不准超过180元;4、参加会议和培训人员按承办单位统一安排的标准入住,宿费票据要素必须齐全,不准报销出租车票据。
(二)控制招待费支出。
各级下乡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不准一客多陪。
(三)控制会议费支出。
会议费用标准:
市地级会议每人每天50元,县级会议每人每天40元,基层信用社会议费每年列支不准超过5,000元。
各级信用社组织的任何会议,禁止发放纪念品。
列支会议费时,报销票据必须附有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会议天数及费用明细。
(四)控制低值易耗品摊销。
各级信用社必须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购置低值易耗品,严禁盲目购置造成浪费
1、对业务所需电子办公用具,单价在1,500元(含)、每笔累计支出5,000元以下的,由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单价在1,500元、每笔累计支出5,000元(含)以上的,由市(地)联社(办事处)报省联社批准后方可购置。
2、对购置的打印机、终端机、UPS电源、整机等办公设备,必须由市(地)联社报省联社批准后,由市(地)联社(办事处)统一购置,但必须在同等型号、同等配置中,价格是最低的。
3、对业务所用的办公用具,原则上由省联社招标确定厂家(代理商)、确定产品的品牌及限定价格,以便今后管理和维修。
(五)控制修理费支出
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需要维修发生的维修费,在不超过需增加固定资产投资额度以内的,必须一次性列入当期成本,不准进行递延资产摊销。
维修费审批批准:
信用社(营业部)一次性支出维修费超过10万元、累计维修费超过15万元的部分,储蓄所维修费超过5万元以上的,逐级上报省联社,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对上报的维修、装修项目要有详细的工程预算及各级信用社的申报报告,禁止未经批准随意维修,批准的维修项目禁止超标准、超计划列支维修费。
各地(市)联社(办事处)要制定辖内的车辆管理办法报省联社备案。
(六)控制取暖费支出
1、由当地集中供热网供热的信用社营业网点,根据供热单位开具的合法票据据实列支。
2、由信用社自己供热的营业网点,必须按照室温及供热面积合理匡算燃煤数量,要专人负责并由两人以上集中采购燃煤,按同等热量不超过市价的标准购置。
3、职工住宅由信用社集中供热的,信用社需按职工的实际供热面积和当地供热费标准收取职工取暖费、冲减公用取暖费支出,禁止收取后挪作他用。
4、严禁巧立名目在取暖费中变相增加不合理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加强营业外收入管理
各级信用社对自身固定资产、抵债资产对外租赁所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入账核算,禁止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擅自挪用或私分。
第十七条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
(一)各级信用社的赞助费支出,每笔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每笔金额5,000元以上的,要逐级上报省联社审批。
对地方政府摊派费用支出,每笔金额20,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每笔金额20,000元以上的,需逐级上报,由省联社审批。
信用社必须持有上级管理部门的批件方可列支,否则视同违规处理。
(二)各级信用社罚款支出,每笔金额5,000元(含)以下的,由市(地)联社(办事处)审批,每笔金额5,000元以上的,需逐级上报,由省联社审批,否则,视同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信用社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条款中规定的审批权限,对发现各地在执行中,存在有意扩大开支范围或弄虚作假的,省联社将对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同时,对屡查屡犯的信用社,在县(市)联社的等级社考核的总分中扣3-5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税务部门规定执行,以前执行的财务管理办法和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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