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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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的新情况,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聘任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并为其聘任、奖惩、培训、解聘、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主要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员工的德、绩、勤、能进行全面考核,并以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为主。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为学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管理干部和工勤人员。
但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参加年度考核:
1.因病、事假或其它个人原因,全年累计在岗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者;
2.停薪留职、未聘岗位人员;
3.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因违反政府法令、法规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
4.经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不参加考核者。
第四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教学工作量按学期计算)。
考核时间为每年年末。
第五条学校对教职工的考核与管理,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绩、勤、能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情况;
第七条考核的标准以岗位职责、本年度的工作目标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
第八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对德、绩、勤、能表现较差,在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合格与不合格的人员,可给予基本合格,期限为六个月。
基本合格期间可作为试聘对待,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基本合格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等次;仍然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党政管理干部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全年病事假不超过十天,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所承担的工作中至少有一、二项难度较大,完成得出色并被大家公认者;
2、工作中开拓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学校有显著贡献者;
3、防止或制止事故有功,使国家、学校或职工的利益免受损失者;
4、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学校财产效益显著者;
5、同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成绩者。
合格:
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不爱校敬业,有下列情况之一:
1、组织观念差,纪律松懈,有旷工现象者或病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者;
2、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者;
3、一年内受过校纪、党纪、治安警告处分者;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者;
5、不顾集体和学校的利益,私欲膨胀,工作上故意设置障碍,无理取闹影响工作者;
6、经常迟到、早退者;
7、同志之间关系紧张,团结协作精神差或群众意见较大影响工作者;
8、不钻研业务、工作平庸、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损害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9、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干私活或捞外快上者;
10、未经学校批准外出从事经营、创收等活动者;
11、与基层单位达成默契未承担本职工作而在外干私活,其本人工资由基层单位领取或向基层单位交纳一定经费者和批准者;
12、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索、拿、卡、要者;
13、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诽谤他人者;
14、危害社会治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罚款者;
15、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私立小金库等重大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者;
1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考核者。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钻研业务,爱校敬业,积极主动承担工作任务,职业道德好,协作精神强,坚持教书育人,全年病事假不超过十天,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教学质量优秀,教学改革成绩显著,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的前三名;
2、科研获国家级奖,部、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或同时获得两项三等奖的前三名;
3、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被四大检索收录的第一作者;
4、经济效益显著或理论研究具有突破性,为学科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者;
5、年工作量排序在单位人数的前20%者。
合格: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专业技术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
不合格:
政治、业务素质较低,有以下情况之一:
1、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
2、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不接受工作任务或工作不认真、有失职行为者;
3、职业道德败坏、师德教风差、盗用剽窃他人成果、谎报工作成绩并造成较坏影响者;
4、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将技术成果扩散或转让,造成经济损失者;
5、受到党内外各类处分及行政拘留处罚者;
6、对本职工作不负责任,而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干私活捞外快上,或将自己承担的任务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请别人代理完成而自己在外干私活者;
7、出现下列严重教学事故者:
1)教学内容有严重意识形态错误,经教育不改者;
2)在组织考试过程中有泄题,人情分或监考失职等问题者;
8、出现两次(含两次)以上的下列教学事故者:
1)擅自变动教学计划,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2)未经批准擅自调课、停课者;
3)无正当理由提前下课或上课迟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9、教学责任心不强,教学质量较差,学生反响较大者;
10、与基层单位达到默契未承担本职教学、科研工作而在外经商或干私活,其本人工资由基层单位领取或向基层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经费者;
11、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或其他问题,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数额经费者;
12、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诽谤他人者;
13、被公安检察机关拘留、审查、罚款及有赌、嫖等行为者。
第十一条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础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认真参加业务培训,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精心钻研业务,工作积极主动,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上表现突出,操作技能达到或超过本人技术等级,服务态度好,同志之间互相协作,全年病事假不超过十天者。
合格:
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法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不合格:
组织纪律较差,凡有下列行为之一:
1、全年病事假超过三十天者;
2、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规程,发生严重事故者;
3、因失职造成较大损失者;
4、经常不能完成工时定额或工作任务者;
5、不服从分配或怠工者;
6、服务态度差,群众意见较大者;
7、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8、不遵守校纪校规,经多次教育无明显改进者;
9、打架斗殴、谩骂他人、无理取闹者;
10、考核期内曾受到治安处罚或校纪、党纪处分者;
11、对本职工作不负责,把主要精力和时间放在干私活或未经学校批准外出从事经营、创收等活动者;
12、与基层单位达成默契未承担本职工作而在外干私活,其本人工资由基层单位领取或向基层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经费者;
13、已查实有贪污、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或其它问题者;
14、经查实,截留或隐瞒应上交学校经费者;
15、利用工作之便索、拿、卡、要,手段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16、危害社会综合治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被公安机关拘查、审查、罚款及有赌、嫖等行为者。
第三章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二条考核的方法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一级考一级,逐级考核。
中层干部由党委组织部考核,其他人员由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的程序是:
(一)个人总结、述职。
个人总结要详细填写在《东北林业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表》内。
(二)各科、室等基层领导,根据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对被考核人员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
(三)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各科、室领导提出的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全面、客观、公正地提出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
(四)各单位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将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的考核等次,向校考核领导小组汇报。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优秀人数应控制在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将考核工作总结及考核结果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者,单位有权随时做出处理意见,报人事与专家工作处批准。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晋升工资档次,领取校内津贴。
(二)党政管理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和晋升职务的资格;累计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资格。
(三)工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具有续聘资格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合格者,予以解聘或进入学校人才交流中心,对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对年度考核等级定为基本合格的人员,暂不兑现考核结果,待基本合格期满,依据所确定等次办理。
第五章考核的组织管理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年度考核领导小组。
由校领导和校有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下达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指数,审核各单位确定的考核等次,协调和处理考核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监督各院、部、处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主要负责考核办法的拟定及具体考核工作的安排等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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