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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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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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本
最高额质押合同
编号:
质( ) 号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 的《 》(下称主合同)切实履行,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出质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财产
1.1甲方提供的质物财产是:
(以下称“质押物”),共有人均同意以质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质押担保。
1.2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质押物清单”为准。
1.3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
第二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3.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
本合同项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3.2当借款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借款人或第三人是否向贷款人提供其他担保的,贷款人均有权首先要求出质人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3.3贷款人放弃其他担保的,出质人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第四条 质物的移交和保管
4.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内将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并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
质物有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将权利凭证一并交与乙方保管。
4.2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乙方认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人保管。
乙方对质物的遗失、毁损有过错且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质押登记
5.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有关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贷款人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管和提存
6.1如果贷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质物有灭失、毁损的可能的,出质人可要求贷款人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承担。
6.2如果质物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或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出质人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七条 保险
7.1如果贷款人要求,出质人应办理质物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出质人负担。
7.2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7.3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第八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8.1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8.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8.3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8.4甲方对质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质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
8.5质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
8.6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
8.7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
第九条 甲方的义务
9.1质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9.2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质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
9.3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质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质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
9.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质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质押物。
9.5甲方应配合乙方对质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9.6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1)质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质押物权属发生争议;
(3)质押物在质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
(4)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甲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9.7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
9.8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9.9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条 质物的处分
10.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
B、发生第9.1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
C、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期债务的;
D、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
10.2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贷款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
10.3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内仍未清偿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贷款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0.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
10.4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借款人在贷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变更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保证条款
12.1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甲方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质押物登记手续;
(2)甲方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3)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
12.2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
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因第12.1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
第十三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13.1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3.2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就主合同及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质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3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
13.4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13.5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五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十四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4.1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质押人的相关信息。
14.2质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4.3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通知
16.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
(1)当面递交;
(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
16.2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
(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16.3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
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七条 其他条款
17.1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确认了主合同所有条款。
17.2本合同所附的“质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7.3甲方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7.4本合同自贷款人和出质人签字(盖章)且质物移交于贷款人占有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质押登记的,自质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17.5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质押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17.6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其他相关机构( )各执 份。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甲方:
乙方(公章):
共有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签署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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