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非行政许可汇总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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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非行政许可汇总28
50号非行政许可项目: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
初步设计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及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相关部门批准;
(二)规划、土地部门对项目已有明确的批准文件;
(三)涉及环保、文物保护、风景名胜等特殊项目已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达到国家技术规范的深度和标准要求;
(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达到原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4〕16号)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建质2003〔84〕号)的要求。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6〕6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规划、土地相关部门批准(图)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工程初步设计及相关文件、投资概算资料(原件1份,报专家审查的份数根据工程规模确定);
(四)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原件1份);
(五)省外设计单位入省备案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报初设审查文件(原件1份);
(七)其他所需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6〕6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建筑工程:
书面申请。
申请格式可在“昆明建设信息网”——“阳光政务专区”的相应栏目下载(网址:
http:
//www.km-
市政工程:
提交书面申请,暂无固定格式。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地址:
昆明市滇池路西贡码头8幢308室,联系电话:
4316560,4332945。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建设局递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部门对报送资料初审——建设局组织专家评审(8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设计单位补充完善——建设局拟文批复或转报上级部门(省财政投资或国债资金);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6〕6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查意见或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在批复中明确。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6〕6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对初审项目,获得审查意见后方可报建设厅审批;对审批项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资料是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法律依据:
《建设部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建质〔2004〕16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建城〔2006〕688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云建设〔2007〕87号)。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51号非行政许可项目:
房屋权属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的登记。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
(二)《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四条;
(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初始登记
因合法建造房屋等实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预登记
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同时完成商品房规划及竣工验收条件。
(三)转移登记
1、买卖;
2、互易;
3、赠与;
4、以房屋出资;
5、分割房屋共有房屋;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涉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的;
7、继承、遗赠。
(四)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
3、房屋用途变更的;
4、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5、同一所有权人对房屋登记单元进行分割、合并的。
(五)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的;
2、放弃所有权的。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初始登记(原房屋未进行过权属登记或新建的房屋):
1、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原件各1份);
4、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原件1份);
5、1:
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
100或1:
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1、4项文件。
(二)预登记(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
1、投资立项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房屋工程竣工验收注明(竣工验收备案表)和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1:
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
100或1:
200房屋分层平面图(原件各1份)。
购买预登记的商品房的,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可以持登记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1:
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
100或1:
200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
1、买卖、交换、分割、合并、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原件各1份);
2、赠与、继承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原件各1份);
3、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裁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原件各1份);
4、拆迁赔还房屋的,提交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拆迁协议、补充协议;赔还房屋交接文件;1:
500房屋位置平面图及1:
100房屋分户平面图(原件各1份);
5、已购公房交易的,提交登记备案的已购公房买卖合同(赠与需提交公证书)、原房屋所有权证、交清土地收益金清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各1份)。
(四)变更登记(房屋权利人名称或姓名改变或房屋翻建、改建、拆建的)
1、原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
2、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各1份);
3、翻建、改建、拆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书(原件各1份)。
(五)注销登记(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
1、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原件各1份);
2、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及申请书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昆明市公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以上表格可在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领取。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
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房产管理局
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登记人递交登记申请材料——初审——审核——收费——批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共有权证》。
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
一十、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昆明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存续期间有效。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凭证。
法律依据:
《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房屋权属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其他房产每宗550元。
法律依据:
《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72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53号非行政许可项目: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负责对辖区内市局原审批项目下放到我区的项目和我区审批的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进行审批。
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3、《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4、《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第五条;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四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第150号令)。
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及采取的环保对策措施达到环评文件及行政许可决定提出的要求;
(二)现场检查后合格。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运行申请(原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试运行工作总结(原件1份);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复印件1份);
六、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
受理地点:
西贡码头8幢108电话:
4311720、4316525。
七、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环保局
八、非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环评文件审查—现场检查—审核—试生产审批。
经审查不符合试生产条件的,作出不予试生产的书面决定。
九、非行政许可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申报5个工作日内踏勘现场,环保局正式受理,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试运行复函.
时限:
1、环保窗口、环保局正式接件,出具收件通知书(1个工作日);2、草拟试运行复函(1个工作日);3、现场检查(1个工作日);4、报环保局副局长、局长审定试运行复函(1个工作日);5、环保局告知或送达试运行复函(1个工作日)。
十、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试生产批复文件有效期3个月,如需延期,需重新报审,试生产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试生产申请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三、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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