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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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实务现状探析
“内容提要:
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实行经济变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村民实现自我解放、自我发展的理性选择,符合农民的最大利益。
村民自治权是农村法定村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即自我决定、处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权利,具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实现,是基层民主权利的一种。
村民自治权是由我国《宪法》原则规定,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确认的。
它的确立和实现,从根本上来说,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积极组织和大力推进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着想,超越传统格局和血缘取向,天然具有制约乡村家族、宗派势力负面影响的能力。
实行村民自治,改善和坚强了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好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把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结合起来,是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经验。
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宝贵经验:
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是农村秩序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领导方式因地制宜,适时而变是党的领导权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处理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主导因素;积极推进村民自治有利农村党的建设。
及时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推动村民自治向高层次发展,实现党的领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二、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村民民主选举权、民主决策权、民主管理权、民主监督权关系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威面临挑战。
三、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存在问题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认识上的原因、思想作风上的原因、体制上的原因、规范上的原因、理论上的原因。
四、解决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对策探讨。
存在问题的解决宜采取如下对策:
加强教育,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建设;加快农村体制改革步伐;落实法律政策,健全制度规范;加强理论研究,指导实践工作。
五、协调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方法展望。
伴随着村民自治的深入,中国农民会创造出实现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各种规范和措施,自觉地协调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
从理论上讲,协调二者关系的切入点应该是:
由村民评价,对村民负责。
就实践来看,宜考虑如下几种方法:
村党支部的选举与村民的评价“直通车”;村党支部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实现决策和监督职能,实现领导和监督作用;村党支部通过参与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制定,实现对民主管理的领导。
AnInquiryinto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RightsofVillagerSelf-GovernmentandtheLeadershipoftheGrassrootsPartyOrganizations
Villagerself-governmentisnecessaryforeconomictransformationinruralChina.Itisalsorationalforvillagerstomakeautonomouschoicesaboutself-liberation,self-management,self-education,self-service,self-restrictionandself-developmentforvillages.Inotherwords,self-governmentconferstherighttodecideandtodealwiththebusinessrelatingtothebenefitofvillagersbythemselves.Itcanberealizedthroughdemocraticelection,democraticdecision-making,democraticmanagementanddemocraticsupervision.Ingeneral,itisakindofgrassrootsdemocraticrights.Itssettingandrealizationisduetotheefficientleadership,activeorganizationandstrongadvancementoftheChineseCommunistParty(CCP)overall.Villagerself-governmentimprovesandstrengthenstheleadershipoftheCCP;withoutadheringtotheleadershipoftheCCP,villagerself-governmentcannotfollowtherightpath.CombiningthevillagerautonomyandtheleadershipoftheCCPistheonlywaytoachievestabilityanddevelopmentinthecountryside.
Intheprocessofcarryingoutvillagerself-government,practicesuppliesuswithaseriesofvaluableexperienceofdealingwiththerelationshipbetweenvillagerautonomyandtheleadershipofgrassrootsPartyorganizations.Dealingwellwiththisrelationistheprerequisiteandthefoundationofastableanddevelopingsocialeconomy.PersistinginandperfectingtheleadershipoftheCCParethemagisterialfactorsofdealingwellwiththerelationshipbetweenvillagerself-governmentandtheleadershipofthegrassrootsPartyorganizations.
ReasonableanalysisofthequestionsthatexistintherelationshipbetweenvillagergovernmentandtheleadershipofthegrassrootsPartyorganizationsmustincludeconsiderationofthefollowingelements:
consciousness,ideology,institutions,regulationsandtheory.
Explorationofpossiblecountermeasuresorsolutionsshouldtakethefollowingmeasuresintoaccount:
strengtheningtheeducation,improvingconsciousness;strengtheningorganizations,quickeningthepaceofsystemicreform;implementingthelawsandpolicies,adoptingnecessaryamendmentstotherulesandregulations,promotingthestudyoftheoryandguidingthepracticalwork.Intermsofpractice,thefollowingmeasuresshouldbeconsidered:
thedirectconnectionofthevotingforthevillagePartybranchandevaluationbyvillagers;therealizationofpolicydecision-makingbyvillagePartybranchwithsupervisionbythevillagerassembly;therealizationofleadershipbythevillagePartybranchbyattendingtheworkoflayingdownthecharterofvillagerautonomyandvillageregulations.
引言
村民自治权作为基层民主权利的一种,是农村法定村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即自我决定、处理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的权利,具体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来实现。
村民自治权是由我国《宪法》原则规定,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具体确认的。
它的确立和实现,从根本上讲是中国共产党有效领导、积极组织和大力推进的结果。
中国共产党为人民利益着想,超越了传统格局和血缘取向,天然具有制约乡村家族、宗派势力负面影响的能力。
党的基层组织必须依法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关系进行了原则规定: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对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如何开展工作,实现领导权进行了具体规定。
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农民实行村民自治,促进基层民主建设,是党的重要任务之一。
党加强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既是党的自身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村民自治的保证。
[2]党的建设离不开群众,否则将失去根基。
实践证明,实现村民自治,改善和加强了党的领导。
同时,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否则村民自治就会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好村民自治的正确方向。
把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结合起来,是实现农村稳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经验
在村民自治实施的过程中,如何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实践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宝贵经验。
及时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推动村民自治向高层次发展,实现党的领导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是农村秩序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中国共产党是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农村基层党组织动员和支持村民依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把群众拥护的思想好、作风正、有文化、有本领、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领导班子,建设一个群众信赖、支部放心、坚持原则、廉洁高效的村民委员会班子,并支持和保证其行使职权,充分发挥当地优势,增强经济发展的活力,带领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维护农村的稳定,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
(二)领导方式因地制宜,适时而变是党的领导权得以实现的必要保证
现阶段的农村,是在和平环境下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农村。
党的领导方式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大局,结合农村基层政治体制自治化的需要,在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
党的基层组织虚心听取村民的意见,使村民团结在党组织周围,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在农村的各项建设中,实现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
(三)党的领导是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政治保证。
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在农村村级组织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
扩大农村的基层民主,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
只有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走偏方向。
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加强对村民自治民主选举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防止家族、宗派势力和村霸等恶势力操纵或者把持选举,纠正违法事件,保证村民自治权得以实现,使村民自治健康地发展。
(四)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处理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的主导因素。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在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在处理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时,首先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
只有做好这样的工作,才能实现党对村民自治权的领导。
如果不能做好这样的工作,实现党对村民自治权的领导则无从谈起。
(五)积极推进村民自治有利农村党的建设。
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不仅是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组织的领导;有利于党组织吸收优秀人才;有利于加强农村党组织的纪律约束,纯洁党的队伍。
[3]
二、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生效后,村民自治建设即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在此条件下,只有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相辅相成的关系,才能保证实现村民自治权、实现党对村民自治的领导权,落实依法治国方略。
在党的领导下,广大农村蓬勃发展的村民自治做出了最好的说明。
但是,不可否认,由于一些地方不能处理好村民自治权和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的关系,党的领导方式难以转换,不但体现不出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反而使党群关系紧张,滞碍了村民自治。
我们只有认真研究,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解决问题,使村民自治稳步发展。
经过调查表明,在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民主选举权关系中的问题
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起点。
在这个阶段处理不好村民民主选举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关系,村民自治无从着手。
其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1、有些基层党组织无视村民自治权,自认为“大权在握,管什么自治不自治”,对村民民主选举漠不关心。
2、有些基层党组织越界:
(1)为村民民主选举村民委员会指定、限定成员候选人;(2)以党纪限制党员对候选人发表个人意见。
3、有些基层党组织个别负责人利用地方恶势力操纵选举村民自治机关。
4、有些基层党组织无能力领导村民民主选举,放弃领导权:
(1)村党支部名存实亡;(2)村民对村党支部不信任。
笔者在一次大学生回乡调查的统计中发现,调查对象通过村民选举的村干部仅占33.4%,党支部指派的占17.5%,家族、宗派势力控制的占13.4%。
由于村民民主选举没有解决好,导致村民对自治机关的认同力下降,村民自治工作就不能正常地开始,也就说不上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二)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民主决策权关系中的问题
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重点。
民主决策集广大村民的聪明智慧,最大限度地减少独断专行,避免决策失误,群众顺气,干部省心,难事不难,大事办好。
如果处理不好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村民民主决策权的关系,村民自治也难以开展。
其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1、有些基层党组织权力越界,特别是村支书对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一人说了算,专权村务决策;或者基层党组织被宗派势力控制,直接做出代表部分人利益的决策。
2、有些基层党组织无能力支持和保障村民进行决策:
(1)村党支部处于瘫痪状态,无法支持和保障;(2)党员丧失表率作用,村民不信任党支部,不接受其领导。
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底,某市某县389个农村党支部中有近100个趋于瘫痪或者半瘫痪状态,[4]党的领导权根本无法实现。
由于难以民主决策,村里许多决策了的事务难以落实,或者根本做不出什么像样的决策,党群关系紧张,村务长期处于混乱状态。
(三)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民主管理权关系中的问题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关键。
民主管理主要是制定出合法有效、结合本村实际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把各项事务规范规定的明明白白,村务管理有据可查,有章可循。
如果处理不好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村民民主管理权的关系,村民自治就会处于混乱状态。
其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1、有些基层党组织代行村民委员会的权力,陷入繁琐的具体村务管理难以自拔,妨碍村民委员会对村务的管理”,使村民委员会的职能不能正常发挥,或者成为一个摆设。
比如,有不少村的村党支部书记掌管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村章党管)、管理村里的财务(村财党用)等,[5]进一步引发各种各样的矛盾。
2、有些基层党组织作为主体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或者由党支部负责执行村规民约,作为村规民约的执行机构。
党的领导作用变为具体的自治事务的操作。
笔者在一项村规民约的全国性调查中发现,村党支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村比例达17%。
由于村党支部陷入事务主义的泥坑,更容易成为各类矛盾的焦点,各种工作难以开展,难以把村民群众团结在自己的周围。
(四)处理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民主监督权关系中的问题
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
凡是村里的重大事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都应向村民公开。
公开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天然监督机制。
处理不好基层党的领导权与民主监督权的关系,是引发农村问题的直接导火索,各地久拖不决的农民集体上访,多与此有关。
其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1、有些基层党组织直接插手村务管理,不想让村民民主监督或者害怕村民民主监督。
2、有些基层党组织无力领导、支持、保障村民民主监督:
(1)基层党组织失去对村民的感召力,起不到监督作用;(2)村支部瘫痪,自顾不暇,无能力进行监督。
由于民主监督不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也就难以落实。
各种村务活动不公开,成为引发农村矛盾的主要症结,集体经济雄厚的地区如此,以收取提留款为村级主要财政来源的地方更是如此。
(五)村民自治中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威面临挑战
在村民自治中,基层党组织居于领导地位。
但是基层党组织存在于农村社区之中,其领导权威不仅来自历史形成和制度规定,更来自于村民群众的认同。
改革开放后,有些农民把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对立起来,个别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对抗,以所谓民意为招牌,不接受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
其问题归纳起来包括:
1、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成分逐渐减少,非党员成分逐渐增加,造成基层党组织难以通过党员对村民委员会施加影响。
[6]
2、村民自治机关的领导人对村党组织的权威发起挑战,把自己界定为在村里居主导地位。
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在个别地区出现“土地分到户,村民选干部,村委管村务,不要党支部”的现象。
虽然在极少数村子存在这种现象,但是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很大的破坏性,必须高度重视。
总之,村民自治中,在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既不能熟视无睹,使其发展到损害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影响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又不能任意夸大这些问题,视村民自治、村民意愿为洪水猛兽,而要认真分析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推进村民自治的进程。
三、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关系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通过对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关系状况的调查,发现还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研究,笔者认为处理不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关系的原因很多,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上的原因
1、不少实践操作中的干部认为,村民自治超越了现行中国的阶段,应暂缓执行。
其依据,一是我国农村民众的素质太低,有的连选票都不会填,还谈什么选举;二是实行村民自治以后,产生了很多运用传统工作模式难以解决的问题,釜底抽薪之策就是取消村民自治制度;三是村民自治权与党的领导权根本就无法统一起来等。
因此,对实行村民自治持否定态度,带着有色眼镜、抵触情绪进行工作,从来就没有想过如何处理好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的关系,通过各种途径呼吁取消村民自治制度。
2、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中有一些人没有认识到正确处理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一些同志把村民自治权与基层党的领导权割裂开来,看作互不影响的两件事情,认识不到处理好两者关系,是解决现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问题的关键,不能静下心来处理好二者的关系。
3、有些基层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等没有认识到自身所处历史阶段的特点,不适应社会转型,没有掌握处理好两者关系的办法。
现在的农村是社会主义的新农村,也要逐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现代化,村民自治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有些人认识不到这一点,也认识不到社会转型对自身的要求,对如何发挥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作用理不出个头绪;一些村民被农村家族势力、帮派势力所左右对基层党组织有抵触情绪。
(二)思想作风上的原因
1、有些基层党组织的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没有把农民的疾苦放在心上;放松了党性锻炼,争权夺利。
一些同志存在着“怕失去权利、怕引火烧身、怕麻烦费力”的消极心理,忘记了入党时的誓言,把自己的利益置于群众的利益之上,不但处理不好村民自治权和党的领导权的关系,甚至引发党群关系紧张、矛盾。
有些“经济十强村”、“小康村”“亿元村”在一些村支书的“领导下”亏空有加,成了空壳村,引起村民持续上访。
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成为一句空话。
2、有些村民委员会一味迎合部分村民的意愿,与基层党组织闹对立,偏离正常村民自治轨道,有的以“民意的真正代表者”自居,不从大局出发,比如说抓住村党支部或者前任村民委员会的一些工作失误或问题不放,大动干戈,激化矛盾,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体制上的原因
1、村两委没有理顺关系,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农村的两大社区公共事务管理的组织,但是农村“两委”关系的失衡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许多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人认为,领导就是对事务做出决定,对待村里事务就直接决策或做出决定,决定权由村支书执掌;有些地方硬性规定,村两委交叉任职;有些地方明文规定村内大事都必须由党支部讨论决定。
2、村民自治本身也有一个发展完善的过程。
村民自治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尚不成熟,在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
我国历史上长期处于专制社会,没有民主习惯;解放后,国家权力全面渗入农村,村民对自己的事情不能做到自我决定,而是听任外在力量的摆布,影响村民自治习惯的形成,农民在突如其来的村民自治面前,显得手足无措,不知道如何去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去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无能力自治,也可能滥用其权力,欲速而不达。
(四)规范上的原因
1、法律规范关于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权及对村民自治的支持、保障权和越权防范等制度不完善,实践中无所依从。
关于基层党的领导权及支持、保障村民自治,只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一个条文,许多具体的操作措施没有法律依据,使领导权、支持保障权难以实现。
如果村民利用自治权,搞狭隘的封建性的“土围子政治”,也会对村民自治的规范化运作,加强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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