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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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五篇]》
第一篇:
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关于公布《管理人员失职失责行为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酒店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能,规范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工作失职失责行为责任的追究,根据酒店员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作失职失责行为,是指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酒店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工作效果不佳,给酒店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酒店督导层以上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而造成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工作失职失责行为的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公平公开,客观公正。
5、向外界泄露洒店销售信息、价格信息、客户资料等机密。
6、不按规定保管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等各种违禁品。
7、制造谣言恶意中伤酒店及宾客和员工,情节严重。
8、利用工作之便开黑帐,侵害客人利益和酒店利益。
9、因自身原因遗失酒店物品,使酒店遭受损失、造成严重后果。
10、利用工作之便干私活、拿回扣。
11>拉帮结伙,搞小团体,排挤他人或不配合其它部门工作。
12、其它严重失职失责行为。
第三章责任确定与处罚标准
第六条酒店督导层人员,因工作失职失责所承担的行为与责任共分为:
个人行为和集体行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共同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直接责任: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岗位职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导致不良后果。
3、违反工作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导致失职失责行为。
(二)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在行使审核、批准、检查、监管等指导职责时,应当发现、纠正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的工作失误或行为过错,而没有及时发现和纠正,导致不良后果发生的,负领导责任。
(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失职失责行为的,共同承担失责责任。
第七条处罚标准。
1、轻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全店通报批评,罚款50元。
2、重度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黄牌警告一次,罚款100yco
3、个人季度累计3次黄牌直接给予红牌,处以红牌的直接给予下岗或辞退处理。
4、严重失职失责行为处罚标准。
给予降职查看一个月。
5、凡在降职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失职失责行为的,将直接给予撤职处理。
6、降职期满后,经考核后,由酒店考核领导组决定是否恢复其原职务。
第八条处罚程序。
-56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
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员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局监(XX〕83号
纪委办公室提供:
藏伟忠提供xx-09-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管理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失职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运营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各级任命的所有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失职行为,是指企业管理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和企业信誉遭受损害的行为。
具体解释见释义。
第四条对失职行为责任人的处理,应综合考虑损失数额、社会不良影响程度、历史原因与现实情况等因素,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为准绳;
(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成立以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会主席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组成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其职责:
(一)负责制定、修改本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责任追究工作的开展;
(三)评估失职行为对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信誉影响,对领导干部或责任人根据责任划分,针对相应条款提岀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条失职行为责任追究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监察部,其职责:
(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三)拟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四)受理失职行为的举报、投诉;受理当事人的申诉。
第三章失职行为责任主体
第七条凡属未完成生产经营指标;在安全、质量、以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给企业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将受到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员;
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重要领导管理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人员。
第九条经济损失、信誉损害区分标准
(一)较大经济损失,较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发生负伤5人(含)以上、重伤3人(含)以下;受到集团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含)以上3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重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2人(包括当时死亡或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受到铁道建筑总公司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受到所在地市(地)级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
(三)巨大经济损失,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1、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3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3人至9人的;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或受到所在地省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的;
2、物资设备招标采购、商贸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
3、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
(四)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特别巨大信誉损害是指造成以下结果之一的:
2、工程安全质量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不含)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受到国家机关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受到中央新闻媒体曝光的;
2、工程投标或者工程管理、资金管理活动中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
第十条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
第四章失职行为追究
第十一条根据失职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失职责任者以下处分和处罚:
(一)责令书而检查并通报批评;
(二)调离工作岗位;
(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同时附带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责令书而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而检查并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直接责任者处以行政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对重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处以撤职、留用察看直至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2%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的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0.5%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造成特别巨大经济损失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并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进行处罚;对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降职、撤职或留用察看的处分,并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2%进行处罚;给予重要领导责任者调离工作岗位、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1%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未完成上交款指标第一年按
《生产经营责任状》处罚执行,并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仍未完成上交款指标除按年初签订的《生产经营责任状》班子成员按未完成上交款的2%罚款外,单位主管领导引咎辞职或撤职,其他班子成员视状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出现业主来电来函告急按第十二条执行;黄牌警告,限期不能改变而貌的按第十三条执行;被停止省(市)内工程施工资格的,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被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被吊销安全施工许可证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铁路施工质量信誉评价中影响集团公司信誉的按局工管(xx)112号《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党委关于强化铁路项目管理、切实维护企业信誉的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发生较大经济损失与信誉损害追究项目部、指挥部领导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经济损失与信誉侵害,根据事故发生所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调查报告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安全质量事故负次要责任的处理,比照此规定降一格处理。
第二十条项目亏损,是指因项目管理者的责任使项目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超过按规定编制的项目成本以上的部分,其责任追究按《中铁二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对经营亏损有关人员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由于不可抗拒或国家重大政策的调整而造成经济损失或项目亏损的,不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管理人员由于失职行为,造成经济损失、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信誉受损,二种(含)以上损失行为同时发生的,对直接管理者、分管领导者、主要领导责任者按择一重处。
第二十二条失职行为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理。
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检举同案其他严重失职、犯罪行为的;主动挽回了经济损失、有效阻止了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三条工程投标、工程管理、物资设备招标、安全、质量事故、财务、审计、成本部门,或事故调查组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必须如实对预计和已经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性质、责任认定、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形成逐级审批的书而报告,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统一由监察部存档备查,并作为行使处罚追究权利的有效法律依据。
第二十四条追究过程及结果公开透明,平等接受群众监督;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决定通知木人后5FI内向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办事机构申请复议(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此前有关规定与木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监察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XX年6月6H起实施。
附件:
释义
一、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失职行为:
1、单位私自复卬、传借、丢失集团公司资信证件,造成企业损
失的;
2、组织或个人操作不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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