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内容整理精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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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税收相关法律》重点内容整理精华
一、知识点讲解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行政法与行政法律关系
考点一、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家长裁决制)(P5)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考点二、行政相对人的职权利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P6)
(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P7)
第二节 行政主体
考点一、行政主体特征及行政职权
(一)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
1.行政职权的特征(P8--9)
2.行政职权的内容。
(主要包括10类,注意记忆具体职权种类及具体表现)
考点二、国务院办事机构(P11)
考点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P12)
(一)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行政机关中的工作人员
考点四、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P12--14)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内部机构
2.派出机构
(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条件及规则
第三节 行政行为
考点一、行政行为基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特征(P15)
1.从属法律性;2。
自由裁量性;3。
单方意志性;4。
效力先定性;5。
强制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P16--17)
(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
(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
(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P17--19)
(四)行政行为的撤销和废止
1.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P20)
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P21)
考点二、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特征(P21)
(二)行政立法的主体(P22)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
考点三、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确认(P23)
(二)行政裁决(P25)
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
(1)赔偿纠纷裁决:
如水污染;
(2)权属纠纷裁决:
如房屋、土地;(3)补偿纠纷裁决:
如拆迁补偿。
考点四、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P26)
1.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3.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
(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P26--29)
1.信息公开制度;2.回避制度;3.行政调查制度(P27重点);4.告知制度;5.听证制度;6.行政案卷制度(即案卷排他性制度);7.说明理由制度;8.教示制度;9.时效制度。
提示:
注意掌握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在具体单行法中体现的法条规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P29--30)
第二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 行政许可概述
考点一、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P33--34)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和效率原则(重点)
4.救济原则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我国首次确立的)
(1)撤销赔偿。
行政机关做错了某行政行为,需要撤销,给公民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
(2)废止补偿。
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行为,不能随意撤回、改变,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这个行为,但给公民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
7.监督原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考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P35)
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六减四结构)(P35--37)
考点二、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P38--39)
1.经常性许可
(1)法律、法规
(2)国务院决定(及时转化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2.临时性许可
(1)国务院决定
(2)省级政府规章(一年转化为地方性法规)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考点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P39)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1)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
(2)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P40)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考点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重点)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P40--41)
提示: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P41)
(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P41--42)
(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P42)
1.变更。
2.延续。
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视批准制度)。
提示:
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
(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P42)
考点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P43)
1.能当场决定的当场决定;
2.一般期限是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要说明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统一、联合、集中办理的,在45日内作出决定,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但要说明理由。
这里要注意:
一个机关办手续是20天,多个机关集中办理的期限是45天,分散办理是每个机关20天。
4.经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20日内审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
6.听证、招标、检验等技术性审查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书面告知)。
第四节 行政许可法律责任
考点一、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P44--45)
1.撤销与注销是不同的行政行为。
(1)撤销:
是把权利拿走,是一个实体权利问题(纠正违法行为)针对许可本身的违法;
(2)注销:
是手续,是程序问题(许可没有了把它注销)。
2.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3.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5.应当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
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考点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违法行为(P45)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P46)
1.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特别注意综合分析题中会考核行政处罚法的内容。
2011年本章分值是7分,预计2012年考分在10分左右。
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
考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重点)(P48--49)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考点、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P50)
(二)行政处罚的分类(P50--51)
1.人身自由罚。
2.行为罚。
3.财产罚。
4.训诫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考点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P52--53)
(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三)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考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P53)
1.级别管辖。
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则另作特别规定除外;
3.指定管辖。
如果出现管辖争议则交由其共同上一级机关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
(P53)
(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P53--54)
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
考点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一)简易程序(P54)
1.简易程序的适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违法事实清楚;
(2)有法定依据;(3)数额较小的罚款或警告。
2.简易程序的内容包括: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
(5)备案。
(二)一般程序(P55--56)
一般程序的内容,包括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重点)(P56)
1.听证权告知。
2.听证申请的提出。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至于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
3.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5.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6.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听证笔录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据,区别与行政许可听证)。
考点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P57)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P58--59)
1.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2.行政执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
考点一、税务行政处罚种类(P60)
税务行政处罚包括: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3)停止办理出口退税;(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考点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纳税人的税务违法行为可分为:
纳税人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妨害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三类。
(P60--62)
考点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P62)
1.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3.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
(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
1.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l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2.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三)听证终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是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编写的,属于2012年新增内容。
注意重点法条复习;各种题型均可出现,预计2012年考分在8分左右。
第一节 行政强制概述
考点一、行政强制的种类(P64)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考点二、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P64--67)
(一)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
(二)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三)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
(四)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原则
(五)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原则
第二节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考点一、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P68)
考点二、查封、扣押(P69)
考点三、冻结(P69)
第三节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考点一、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P70--71)
考点二、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P71)
考点三、代履行(P71--72)
考点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72)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的设定、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提示:
法律法规文件的重点法条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重点法条:
第9—14、16—60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法
考情分析
本章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相关重点法条复习;考试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综合分析题中考核行政复议法的内容。
2011年本章分值是16分,预计2012年考分在10分左右。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考点、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P74--76)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提示:
禁止不利变更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得对该行政处罚或者该具体行政行为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考点、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P77)
根据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考点一、行政复议申请人(P78)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考点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P78)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考点三、行政复议第三人(P79)
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申请人。
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考点、行政复议管辖
1.转送管辖(P81)
2.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P82)
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考点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期限(P83)
1.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P84--85)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考点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查的内容(P85--86)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五)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P87)
考点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P87--88)
考点四、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P90--91)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
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
考点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
(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P92)
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此处的规定不含规章)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P92--93)
1.一般管辖
2.特殊管辖
考点二、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P93)
(二)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P93)
考点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P94--95)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审由下级税务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考点四、税务行政复议证据(P96)
1.税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以下类别: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2.在税务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3.定案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4.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考点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P97)
考点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一章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
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 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 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保护(P105)
第四节民事责任
考点一、民事责任的类型(P105--106)
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考点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106)
提示: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一、自然事实(P107)
考点二、行为(重点)(P107)
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六节 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P108)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8)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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