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星充电商户协议V21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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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充电商户协议V21剖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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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星充电商户协议V21剖析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合作协议
编号:
合同签订地:
北京
甲方:
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星星充电)
住所地: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0号鹏龙大厦1607室
乙方:
住所地(可邮寄地址):
新能源汽车推广是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之一,是世界石化能源资源匮乏的应对措施之一,是全球节能减排、减少城市环境污染的重要方法。
充电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推广的基础,是新能源汽车用户便捷充电,增加续驶里程,缓解新能源汽车充电矛盾的重要因素。
甲方致力于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
乙方停车场所是新能源汽车用户驻车充电的重要选择。
双方合作,可以相互提升市场地位,共同服务于用户,承担社会责任。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
根据乙方的建桩申请,结合甲方的现场勘查,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发展的原则,由乙方提供合适场地,甲方负责进行建桩,共同推广充电桩应用,共同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充电服务。
第二条协议内容
1、充电桩安装位置:
。
2、安装充电桩的数量:
kW智能交流充电桩个,kW智能直流充电桩个。
场地停车费元/小时,场地开放时间为。
3、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充电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并由作为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商的甲方来承建运营,具体运营平台为星星充电网络平台。
4、由甲方投入的充电设施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归甲方。
5、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会配给平台管理账号及密码予乙方,乙方可登录平台网址,在后台查询与本协议相关的充电桩群所有充电记录及账务清单。
6、甲乙双方默认按照平台账务清单每(月/季)结算充电费用,同时甲方会发送对账单至乙方邮箱。
双方核对无误后,由乙方先开具发票,再由甲方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在本协议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若乙方对平台数据有疑议,应及时邮件反馈至甲方,甲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响应并给予答复。
(注:
本协议所述充电费用是指甲方作为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其中电费是指乙方向供电企业实际缴纳的电费;充电服务费是指甲方依据物价局等政府文件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的费用。
)
7、甲方应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第6条中的费用,如甲方存有逾期支付的情形,乙方有权按应付费用每日1‰的标准收取甲方滞纳金,直至甲方付清应付费用。
如甲方迟延支付滞纳金超过10日,乙方有权取消充电桩的供电,直至甲方付清应付费用为止。
8、甲乙双方共同约定充电桩用电的基本电费不超过乙方与供电局结算价格之峰时电价,以双方约定的 元/度结算。
9、甲乙双方共同约定若甲方后期依照市政府相关办法向北京电力公司就公共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或增加安装核减表,乙方应无条件配合支持,相关产生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核减表安装完成后,由甲方直接向供电局缴纳基本电费。
10、为彰显城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效果,方便用户寻找充电桩位置,引导用户正确使用充电桩。
乙方应配合甲方在协议期内设置引导性的公益指示牌,该牌产权人属于甲方,相关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
第三条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充电桩,并进行安装。
2、甲方提供的充电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为充电桩投保保险。
对因充电桩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由甲方负责。
3、甲方应将产品说明书交付给乙方,并就产品操作规范对乙方指定人员进行讲解。
4、甲方负责充电桩的运营。
5、甲方负责对充电桩的故障进行维修。
对于各类故障甲方应派维修人员在48小时内进行维修,如多次修复后仍无法使用,则甲方应进行更换。
如系人为因素损坏,由甲方追究损坏人的赔偿责任,乙方应予协助。
6、甲方有权对充电桩进行升级改装。
7、对于车主咨询服务,甲方应安排客服第一时间与车主沟通。
第四条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同意由甲方选定充电桩的型号、规格(如:
品牌、功率、样式等)。
2、乙方保证在协议期内享有充电桩安装位置所在土地、房屋、电力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纠纷,并确保充电设施能存在不少于年。
2.1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因乙方不能继续承担“”(即本协议充电桩安装地)物业管理工作的原因或乙方与产权方因租赁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而不能将合同圆满履行完毕,则乙方应尽量协助推荐、协调新物业或产权人将此合同延续。
在协调未果的情况下,甲乙双方可提前终止合同。
乙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但有义务协助甲方将已安装的充电设备拆除归还给甲方。
2.2如乙方对电力设施无直接管理权或使用权,乙方应负责协调与物业或其他管理部门之间的用电权利关系,确保充电桩的用电。
3、乙方保证在协议期内电力设施可供所有充电桩持续运营。
乙方不得无故停止充电桩的供电,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由于停电造成的损失。
如乙方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政府用电规划调整、自然灾害)导致无法供电,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时及时告知甲方,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如乙方因可以预见的因素(包括自身线路设备检修、极端天气情况可能导致供电线路、设备受损)需对充电桩停止供电,乙方应在停电前通知甲方,在上述因素消除后,及时恢复供电。
4、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充电桩进行商业开发、涂改外观、改变框架结构、出租、抵押等。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移装、拆除充电桩等配套设施,也不得对配电设施进行私拉、私接等改造。
因乙方擅自移装、拆除或私拉、私接而导致充电桩、线路等设备的安全性能遭到损害,从而引发的设备故障、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
6、乙方协助看管、保护充电桩,维持充电桩可全天候使用。
如乙方发现充电桩遭到破坏,应协助提供线索,配合甲方向损害人追偿。
如乙方发现充电桩存在故障,应立即暂停使用,并通知甲方。
7、乙方应协助指导用户进行操作,以便用户可以正确使用充电桩进行充电。
8、如有客户向乙方咨询充电使用流程,乙方不应拒绝提供充电指导服务。
如乙方无法解决客户充电问题,应协助客户联系甲方客服。
9、甲方入场施工前,乙方需提供附件中所需的材料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放弃入场施工。
第五条期限和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年内有效。
2、甲乙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各自履行相应的义务,一方如发现对方有违约行为,应及时书面通知;如对方仍不纠正,一方可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3、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协议有效期则自动顺延五年。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2、所有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或违约,双方可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果一方在书面通知另一方协商解决后3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通过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
3、当任何争议发生时或该争议处于协商或提交诉讼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享有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特别约定
1、2015年度起的充电费用价格,甲方可以书面形式、APP推送、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通知乙方。
第八条其他
1、本协议附件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加以补充,补充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自双方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九条双方业务对接人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联系方式:
甲方:
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邵丹薇
法定代表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箱:
邮箱:
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
110918475310801
账号:
税号:
110108355223262
税号: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华威里10号鹏龙大厦1607室
对接人联系方式: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时间:
年月日
(以下无内容)
附件1:
发票开票方式
一、乙方基本电费开票方式为以下第种:
1、开具名称为“电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名称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开具名称为“电费”的普通发票;
4、开具名称为“服务费”的普通发票。
5、如乙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应开具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收据。
二、乙方充电服务费开票方式为以下第种:
1、开具名称为“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开具名称为“服务费”的普通发票。
注:
除小规模纳税人以外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2:
乙方主体信息及场所权证资料列表
序号
资料名称
(复印件加盖公章)
是否提交
备注
1
营业执照
需乙方盖章
2
组织机构代码证
需乙方盖章
3
税务登记证
需乙方盖章
4
房产证
(须附证内附图)
需房产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5
土地证
(须附证内附图)
需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6
租赁协议
(须附房东房产土地证)
需乙方盖章,如乙方是产权方则无需此项
7
往期电费发票
需乙方盖章
8
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附件4)
需乙方及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9
同意电动汽车进入停车场充电证明(附件5)
需乙方盖章
10
土地产权证明(附件6)
需土地证上产权单位盖章
附件3
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
对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星星充电北京公司”)与在位于合作建桩事宜,上述场地(包括电力设施)系本单位提供给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单位同意在上述场地安装运营充电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盖章:
附件4:
同意电动汽车进入停车场充电证明
对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星星充电北京公司”)与在位于合作建桩事宜,电动汽车用户驾驶电动汽车进入停车场进行充电活动时,停车场物业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拦,本协议所指的充电桩即带有星星充电LOGO的充电桩,不包含其他品牌的充电桩。
特此证明
证明人:
盖章:
附件5:
土地产权证明
对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即“星星充电北京公司”)与在位于合作建桩事宜,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方已知悉并同意。
兹证明,拥有土地所有权或拥有土地使用年限年,产权方证明上述土地已租赁给使用,使用年限年。
特此证明
产权方证明人:
盖章:
附件6:
补充协议
基于甲乙双方签订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推广合作协议》,双方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对于甲方收取的充电费用中充电服务费部分,乙方可分享收取其中的%。
2、双方于每结算上(月/季)的费用,由乙方使用星星充电APP商户端自助结算功能获得相应分成。
3、甲方在设置公益指示牌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
甲方:
万帮金之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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