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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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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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业务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能如实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纳税人按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
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征收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查账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纳税人适用的年报类型,按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所属期的最终资格校验,即为纳税人录入所属期止的那一天的征收方式来判断是否适用此表。
3.减免税:
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4.弥补亏损:
根据【弥补亏损信息维护】模块的亏损信息,自动计算本期可弥补的亏损信息,并进行校验。
5.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录入在同一模块,且主表部分项目由附表自动生成,且不允许修改(可自动根据附表生成的项目,见业务处理规则),其余项目补充录入,主表保存时进行逻辑关系校验。
6.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就地申报、本级申报和全辖申报
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了按比例就地预缴的“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和“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止日期在年度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区间内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界面增加“申报范围”选项,包括“就地申报”,“本级申报”和“全辖申报”。
“本级申报”和“全辖申报”的应申报统计应分别处理。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附表信息、相关信息维护自动计算带出主表的大部分项目,部分项目手工录入。
(三)业务处理规则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终止经营活动(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终止经营活动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
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
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A3《纳税调整明细表》集中体现。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未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与《利润表》中项目不一致的部分,应当进行整合填报。
企业单位的收入、成本费用(支出)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单位,填报A1
(1)《收入明细表》和A2
(1)《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金融、保险、证券及从事其他金融活动的企业,填报A1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和A2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写A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A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的相应栏次。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和上年度应缴未缴税款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三)项目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
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金额等于A1
(1)《收入明细表》第2行或A1
(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或A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3+4+5+6+7行。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
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金额等于A2
(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行或A2
(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或A2(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第14行。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
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第4行“销售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
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
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
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
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本行应根据“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净损失,用“-”号填列。
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2-3-4-5-6-7+8+9行。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第13行“利润总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法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各列计算填报。
金额等于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第3列合计。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法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
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
纳税人根据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各列计算填报。
金额等于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54行第4列合计。
16.第16行“其中:
不征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法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金额等于A1(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行或A3《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4列。
17.第17行“其中:
免税收入”:
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
18.第18行“其中:
减计收入”:
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按10%规定比例减计的收入。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
19.第19行“其中:
减、免税项目所得”: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
20.第20行“其中:
加计扣除”:
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按一定比例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
21.第21行“其中: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
22.第22行“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
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
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净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金额等于A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
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
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金额等于A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
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26.第26行“税率”:
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
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
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
实行按税率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应纳所得税额”=第25×就地预缴税率。
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除本表第16至21行以外的其他免税项目均应计算减免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
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
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金额等于A5《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
30.第30行“应纳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应纳税额,根据上述有关行次计算填列。
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
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分得的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居民企业25%)计算的应纳税额。
金额等于A6《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第10列合计数。
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即抵免限额。
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
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0+31-32行。
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35.第35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4季度(或1至12月份)分摊的预缴税额(25%的部分)。
36.第36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
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1至4季度(或1至12月份)财政调库的预缴税额(25%的部分)。
37.第37行“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
填报分支机构就地分摊预缴的税额。
分支机构参与“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计算。
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规定就地预缴的比例。
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
根据“实际应纳税额”和“预缴比例”计算填列。
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金额等于本表第33-34行。
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
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可在本年抵减的余额。
42.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
填报纳税人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A1
(1)第2行或A1
(2)第1行或A1(3)第3+4+5+6+7行
2.第2行=A2
(1)第2行或A2
(2)第1行或A2(3)第14行
3.第4行=A2
(1)27行
4.第5行=A2
(1)28行
5.第6行=A2
(1)29行
6.第9行=A1(3)第8行
7.第10行=第1-2-3-4-5-6-7+8+9行
8.第11行=A1
(1)第17行或A1
(2)第42行或A1(3)第9行
9.第12行=A2
(1)第17行或A2
(2)第45行
10.第13行=第10+11-12行
11.第14行=A3第52行第3列合计
12.第15行=A3第52行第4列合计
13.第16行=A1(3)10行或A3第14行第4列
14.第17行=A5第1行
15.第18行=A5第6行
16.第19行=A5第14行
17.第20行=A5第9行
18.第21行=A5第39行
19.第22行=A6第7列合计
20.第23行=13+14-15+22行
21.第24行=A4第6行第10列且24行≤23行
22.第25行=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
23.第26行填写25%
24.第27行=第25×26行
若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了“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和“年度就地预缴比例”,且有效期起、止日期在年度申报表的税款所属区间内的纳税人此行的计算规则为:
实行按比例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26行×就地预缴比例。
实行按税率就地预缴汇总(合并)纳税办法的分支机构的,27行=第25行×就地预缴税率。
25.第28行=A5第33行
26.第29行=A5第40行
27.第30行=第27-28-29行
28.第31行=A6第10列合计
29.第32行=A6第14列合计+第16列合计或A6第17列合计
30.第33行=30+31-32行
31.第40行=33-34行
(四)特殊操作要求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校验
(1)企业享受五年内可弥补亏损的政策,即纳税人本年的亏损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中用盈利进行弥补亏损。
(2)校验关系:
按照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盈利)与各年(五年内)的亏损余额信息进行比较,计算出本年可以用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值,进行校验。
保存成功后,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信息表”(稽查环节产生的弥补亏损信息的调整,可以通过手工维护模块进行调整)。
(3)汇总企业的亏损弥补原则,见关联业务。
2.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校验
(1)已预缴税款校验标准:
取最后月(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最后月(季)度原始申报表的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本年度内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最后月(季)度补充差额表合计数+年度内属性为“误收退税”的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集团)不参加此校验。
(注意,本口径与原2006版口径有调整)
3.调整申报表的原则:
(1)状态为“未开票未记应征”的申报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内,可对申报表删除或修改操作。
(2)状态为“应征已记账”或“已开票已缴款”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内,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执行申报表更正的操作。
(3)超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的申报期限,需要进行申报表数据调整的,只能到【补充申报】模块处理。
(4)这里所指的“申报期限”不是指法定的申报期限,而是指系统在应申报统计时优先级最高的申报期限。
(5)已经进行下一个年度的申报后,允许对以前年度进行补充申报。
(6)调整年度申报表时,应先调整附表信息,所得税年度申报附表的调整原则同上。
4.上门读盘申报:
支持手工录入的同时,应支持纳税人持客户端软件产生的数据文件上门报送,进行主、附表信息的一起读取,在保存时进行相应校验,并给出相应提示,不符合强制校验规则的,不予保存。
5.电子申报方式的外部接口:
支持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其他电子申报方式,接口程序应支持基本信息提取,亏损信息、预缴信息等校验信息的提取和检验功能等。
(五)输出信息
1.生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信息;
2.向应申报系统反馈已申报信息;
3.有应征和退税的,向征收环节生成相应征收信息;
4.作为计会统的应征信息,参与会统核算;
5.使用的预缴税款,记录预缴税款流水账,同时修改预缴税款台账的余额;
6.产生的减免税款,生成征前减免信息,作为税收会计核算减免税收的数据来源;
7.使用的亏损弥补,自动修改亏损弥补台账的余额;
8、使用额度减免数据的,自动修改减免信息中的额度余额。
四、需调整的关联业务
1.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减免税备案
2.汇总(合并)企业弥补亏损问题
①汇缴企业
汇缴企业为亏损的,其亏损由以后年度的汇总所得按规定弥补。
汇缴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所得后的余额。
②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用本成员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按税法规定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汇缴企业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所得额。
成员企业的年度亏损,不得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对于成员企业,校验关系为:
按照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盈利)与【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中维护的有效期起前五年内的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数进行比较,计算出本年可以用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值,进行强制校验。
保存成功后,同时更新“弥补亏损信息表”。
(稽查环节产生的弥补亏损信息的调整,可以通过手工维护模块进行调整)
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消汇总纳税后,其以前年度汇总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按照各亏损成员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额的比例进行分解,成员企业按分解的亏损额,在规定的剩余期限内结转弥补,可以通过手工维护模块进行调整。
3.需增加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备案信息
1.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业务描述
对实行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或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功能描述
(一)业务前提
1.税种登记:
纳税人必须登记企业所得税税种,并有效,若没有则不能进行后续操作。
2.征收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征收方式,判断纳税人是否为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纳税人,如果不是给出相应提示。
3.减免税:
根据《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和纳税人减免备案信息,提示纳税人具体优惠税率、减免的幅度和额度。
4、“税款所属期间”: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二)输入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
(三)业务处理规则
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
2.“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月(季)度税款所属时期。
系统自动带出实际经营的税款所属时期,可进行修改。
3.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提取核定征收信息:
如果为核定定额的,不允许输入,系统根据相关信息提供所有行次数据;
如果为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则继续提取是按“收入总额”、还是按“成本费用总额”。
(1)按“收入总额”核定,不允许输入第4行至第6行。
(2)按“成本费用总额”核定,不允许输入第1行至第3行。
4.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根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批信息提取。
(2)第3行、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不同分别自动计算:
1)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行“收入总额”×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2)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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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