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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清单汇总
(四)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权利清单(行政征收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征收、返还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返还
1、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53号政府令)第三章
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综)发[2008]489号)
第六条:
“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向当地墙改办公室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第二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使用了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墙体材料,在工程竣工备案后,可按本办法规定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属地行使
向社会公开
1、《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宁财(综)发[2008]489号)
第五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征收标准为:
每平方米10元(以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分工业与民用建筑)。
2、《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管理办法》(宁建发〔2014〕167号)
第三条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经认定的鼓励发展类(推广应用类)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所缴纳的专项基金全额返还。
使用经认定的一般发展类(限制使用类)的新型墙体材料的按专项基金征收额的50%返还。
(七)行政职权事项分表(行政确认类)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评定、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产业的现状,确定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目标和工作步骤,统筹规划、明确重点、集中力量、分步实施。
(二)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选择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并进行单项或综合性试点,以带动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全面实施。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
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加快发展建设工程的预制和装配技术,提高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150号)
四、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与管理
(三)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申报表》、编制《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
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
(五)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申报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实地考察,并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报建设部批准。
(七)对批准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由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会同所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并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评定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征收10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鼓励各地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以及财政、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激励政策,培育建筑产业现代化龙头企业,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和科研等单位建立产业联盟。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
三、抓好发展重点,加大推进力度
(七)加强示范引领带动,推动住宅产业化深入发展。
1.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
以核心企业为龙头,加大科研投入,整合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与物流等产业链资源,打造大规模产业集群,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实力雄厚、信誉良好、资源配置合理、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联盟,建立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研发基地。
在培育、建立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的基础上,创建国家级住宅产业化基地,为住宅产业化提供实施的主体与支柱。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产业化住宅示范试点。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产业化基地试行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2〕2号)
四、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的申报、批准与管理
(十二)自治区级住宅产业化基地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产业化基地具体技术指导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自治区住宅产化促进中心负责。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2
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三、加强基础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
(二)尽快完成住宅建筑与部品模数协调标准的编制,促进工业化和标准化体系的形成,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
重点解决住宅部品的配套性、通用性等问题。
四、积极开发和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完善住宅的建筑和部品体系
(六)积极发展通用部品,逐步形成系列开发、规模生产、配套供应的标准住宅部品体系。
重点推广并进一步完善已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水保温隔热材料、轻质隔断、节能门窗、节水便器、新型高效散热器、经济型电梯和厨房、卫生间成套设备。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快建立促进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环节的标准体系,推动结构件、部品、部件的标准化,丰富标准件的种类,提高通用性和可置换性。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四、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
(十六)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结构体系、建筑设计、部品构件配件生产、施工、主体装修集成等方面的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制定完善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组织编制相应标准设计图集,指导建立标准化部品构件体系。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
三、抓好发展重点,加大推进力度
(五)积极开发和推广新材料、新技术,完善住宅的建筑和部品体系。
1.建立符合我区地理气候特征和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材料供应状况的住宅建筑体系。
2.积极发展各种新型砌块、轻质板材和高效保温材料,推行复合墙体和屋面技术,改善和提高墙体保温及屋面的防水性能。
重点推广并进一步完善已开发的新型墙体材料、防水、保温隔热材料、轻质隔断、节能门窗、新型高效散热器、经济型电梯等备。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无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3、树立厨房、卫生间整体设计理念,推行厨房、卫生间装备系列化、多档次的定型设计,确保产品与产品、建筑与产品之间合理的连接配合。
4.妥善解决大开间住宅的管网铺设问题。
水、暖、电、气、通风等设施积极采用节能、节水、节材并符合环境保护和计量要求的新技术、新设备。
5.强制淘汰不符合“四节一环保”要求及质量低劣的部品、材料,编制《住宅部品推荐目录》,提高住宅部品的选用效率和组装质量。
(六)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4.住宅建设项目中使用部品与产品实行认证准入制度。
要规范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工作,住宅开发、设计和施工等环节要严格把关,保证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建设项目中使用的部品与产品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满足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优质合格产品。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加快标准化住宅体系、工业化建筑体系和通用部品配套体系的建设与推广,实现住宅部品通用化。
【部门规章】《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房)字〔2011〕24号)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住宅部品与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自治区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部品与产品的认证工作。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3
住宅性能认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五、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七)重视住宅性能评定工作,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制定住宅性能评定标准和认定办法,逐步建立科学、公正、公平的住宅性能评价体系。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住房[1999]114号 )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由各级认定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分别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
三、抓好发展重点,加大推进力度
(六)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5.完善住宅性能认定的工作机制,逐步在全区强制推行住宅性能认定制度。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建(办)字[2009]4号)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
3、继续把开展住宅性能认定作为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切入点。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
(二十八)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切实推进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开展。
(二十九)加强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十)加强对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宣传和引导。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住宅性能认定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房)字[2009]242号)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九条宁夏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受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委托,负责制定全区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评定的住宅性能认定企业收费,1A征收4万元、2A征收6万元、3A征收10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4
新建住宅全装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五、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五)加强对住宅装修的管理,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二次装修造成的破坏结构、浪费和扰民等现象。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部门规章】《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
1总则
1.2住宅开发
1.2.3加强住宅装修组织与管理。
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运用公开招标形式优选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和高科技含量,创出装修设计、施工和管理的新水平。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力推广住宅全装修,推行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无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一。
保障性住房项目实行全装修,并积极引导其他住宅项目实施全装修。
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竣工面积的50%以上,其他地级市新建住宅全装修面积占年度新建住宅面积的20%以上,住宅设计、施工、装修一体化的生产方式基本普及。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
(六)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3.加强住宅装修管理,采用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积极推广一次性装修或菜单式装修模式,保证规划设计质量。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宁夏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房)发[2010]18号)
三、指导和管理
(一)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由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协调,宁夏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日常管理、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四)宁夏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负责对各市、县(区)上报的试点项目进行审核并公布。
【部门规章】《建设部关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住宅[2000]274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示范工程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章指导和管理
第十条根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大纲》规定,住宅中心负责示范工程的技术指导、建设中期检查、达标考核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凡经批准列入项目实施计划的示范工程,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由住宅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以下各阶段的审查工作:
(1)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方案的评审:
首先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将初审结果报住宅中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5
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2)初步设计审查:
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提纲》,重点审查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有关住宅产业化内容落实的情况。
(3)施工图审查:
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4)专项审查:
由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到项目所在地参与审查,重点审查专项设计(如环境景观设计、智能化设计等)的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
(6)建设中期检查:
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质量监督、监理等各方人员对示范工程的施工进行中期检查,住宅中心委派有关专家参与,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建设中期检查提纲》,重点检查工作质量达标和住宅产业化内容在建设工程中的具体实施。
对工程中关键性成套技术项目,开展专家现场指导和技术培训工作。
(7)达标考核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后,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建设部申请达标验收。
建设部会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组成达标验收小组,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住房[1999]114号 )对示范工程进行性能认定,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和标志;按照《国家康居示范工程达标验收考核指标》内容进行达标验收,并根据以上验收结果,对示范工程和有关单位颁发标志。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三、抓好发展重点,加大推进力度
(七)加强示范引领带动,推动住宅产业化深入发展。
2.实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在住宅建设中,把住宅建筑体系、部品体系中先进的成套技术、工业化住宅建造和现代管理模式引入示范工程中,体现“四节一环保”、“四新”技术(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成果,解决住宅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加速对传统住宅产业的改造更新,促进住宅产品的系列化开发、集约化生产、商品化供应、社会化服务。
四、保障措施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对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企业征收10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十二)积极开展试点,加强示范引导。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建设以“四节一环保”成套技术为核心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通过示范工程,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设计理念、技术集成、居住形态、建造方式和管理模式等方面开拓创新,突出体现住宅产业现代化技术新成果和先进居住文化,保持示范工程的先进性和引导性,带动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发展。
6
建筑产业化试点示范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
六、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二)促进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开发企业组成联合体,选择对提高住宅综合性能起关键作用的项目,集中力量开发攻关,并进行单项或综合性试点,以带动和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全面实施。
【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
五、加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十二)积极开展试点。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把试点工作与推动本地区工作结合起来,及时分析试点进展情况,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条件成熟时向全国推广。
要加大宣传推动力度,调动全行业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建筑业的发展和改革。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
支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工业化基地建设,开展工业化建筑示范试点。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品质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92号)
四、保障措施
(十二)积极开展试点,加强示范引导。
自治区级行使
向社会公开
无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可在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建筑面积不少于一定数量的土地用于产业化住宅建设。
由各级政府部门主导,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单独划出部分地块作为产业化试点项目,引领和带动我区住宅产业化快速发展。
【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168号)
三、重点任务
(八)推动建筑工业化和住宅产业化。
持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开展产业化住宅示范试点。
3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建筑节能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政府令第53号);
4.《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宁建(科)发【2014】39号)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监督管理,宁夏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工作,各市、县墙改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属地行使
向社会公开
无
(十)行政职权事项分表(其他类别)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行使层级
公开范围
征收、返还依据和标准
调整意见及理由
1
建筑节能设计备案和验收备案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二、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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