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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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XX(XX)/公文写作/规章制度
市城乡规划局政务公开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落实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措施,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是指在依法履行城乡规划审批管理职能和提供城乡规划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
第三条依法公开原则。
除政策规定不宜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外,其他政务事项都要广泛向社会公开。
向社会公开的政务事项,必须符合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必须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
第五条全面真实原则。
公开的政务事项要实事求是,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不能流于形式,搞半公开或假公开。
第六条方便群众原则。
实施政务公开要有利于方便群众、方便社会,把方便所有的管理和服务对象作为基本要求。
第七条讲求实效原则。
政务公开工作要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水平,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要有利于遏制腐败,健全和完善廉洁自律机制;要有利于依法管理,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八条便于监督原则。
公开办理的政务事项,要增强透明度,便于群众监督。
内容和程序
第九条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机构的设置、机构领导、岗位职责、联系方式。
(二)工作制度及办事指南。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四)行政审批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五)行政服务的事项、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六)年度工作计划。
(七)人事管理。
包括:
人事的录用、任免、培训、考核等。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九)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务内容。
第十条政务公开信息的程序:
(一)对需要公开的信息,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内容进行审核后,再提交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
(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签署的公开信息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应遵循准确、完整、分类保存、便于查阅的原则。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方式:
在我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或在单位公示栏上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管理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将相关信息在本单位内部适当范围内公开:
(一)财务管理制度及各项收支情况。
(二)大型专项活动经费开支。
(三)干部年度考核和交流情况。
(四)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五)局内部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和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局内部研究讨论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四)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五)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考核评议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作风和行风评议体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十七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和全面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定期考核每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当年度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工作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对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取消当年度部门及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资格,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监察室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理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处理相对应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对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对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处室)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构成违纪的,按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同时违反党纪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管政务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和监察室分别做好审查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网络信息的发布,监察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凡出现前述政务公开五种违纪情形时,监察室应在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分管领导和局党组研究审定。
第二十六条被追究对象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监察机关、法制部门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附则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及成员组成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其办公室的设置及组成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察室受理政务公开权利人的举报、投诉,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同时设立举报箱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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