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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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最新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条文
2018年9月30日内容详解
※高位消防水箱※
【条文说明】4.19气体灭火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19.1~4.19.7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0.1防火卷帘控制器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探测器、卷门机连接并通电,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4.20.2手动操作防火卷帘控制器的按钮,防火卷帘控制器应能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防火卷帘启、闭和停止的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0.3用于疏散通道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应具有两步关闭的功能,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防火卷帘控制器接收到首次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自动关闭到中位处停止;接收到二次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继续关闭至全闭状态。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仪表测量。
4.20.4用于分隔防火分区的防火卷帘控制器在接收到防火分区内任一火灾报警信号后,应能控制防火卷帘到全关闭状态,并应向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反馈信号。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4.20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
调试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节第4.20.1~4.20.4条的步骤进行调试,以满足规范要求。
4.21.1对系统内其他受控部件的调试应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在无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宜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进行。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条文说明】4.21其他受控部件调试
本节规定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的其他受控部件.也应按产品生产企业提供的调试方法分别对其进行调试。
4.22.1将所有经调试合格的各项设备、系统按设计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
检查数量:
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4.2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C规定填写调试记录表。
【条文说明】4.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性能调试
本节规定指的是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调也就是说在系统联调之前各项设备、系统均经过调试并已合格后.将这些设备及系统连接组成完整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对其进行联调.进行联调的目的是检查整个系统的关系功能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设计的联动逻辑关系要求,全面调试系统的各项功能。
整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正常后,应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填写调试报告后,才能进行验收工作。
这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清况,考虑到元器件的早期失效和各安装调试单位调试程序和方法所作的规定,时间过长,往往影响验收和建筑物的使用;时间太短,系统存在的问题未充分暴露,也会影响系统的可靠性。
120h是基于二者的折中。
5.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条文说明】5.1.1系统竣工验收是对系统设计和施工质量的全面检查。
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对于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机构的,要求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技术测试报告,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本规范附录E的要求填写相应的记录。
【条文说明】5.1.2本条规定了验收记录的格式。
5.1.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
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
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
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
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
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
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
8火灾警报装置;
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
11电动阀控制装置;
12消防联网通信;
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条文说明】5.1.3本条规定了进行验收的设备。
设备验收和系统功能的验收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等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综合制定的。
将火灾自动报警设备有关的自动灭火设备及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列人验收内容,这对保证整个消防设备施工安装的质量是十分必要的。
5.1.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条文说明】5.1.4本条强调应验收系统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5.1.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验;
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
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
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
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
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
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实际安装数量5%~10%的比例抽验。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在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3次;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抽验;
3)压力开关、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6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统,应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
1)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
2)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
7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以下的应全部检验,超过5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小于5樘,并抽验联动控制功能。
8防烟排烟风机应全部检验,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的阀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抽验,并抽验联动功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报警联动启动、消防控制室直接启停、现场手动启动联动防烟排烟风机1~3次;
2)报警联动停、消防控制室远程停通风空调送风1~3次;
3)报警联动开启、消防控制室开启、现场手动开启防排烟阀门1~3次。
9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手动控制和联动控制功能检验,非消防电梯应进行1~2次联动返回首层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0火灾应急广播设备,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下列功能检验。
1)对所有广播分区进行选区广播,对共用扬声器进行强行切换;
2)对扩音机和备用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
3)检查应急广播的逻辑工作和联动功能;
11消防专用电话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与所设的对讲电话分机进行1~3次通话试验;
2)电话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20%的比例进行通话试验;
3)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进行1~3次通话试验。
1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应进行1~3次使系统转入应急状态检验,系统中各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均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条文说明】5.1.5本条具体规定了验收内容和抽验数量。
这些抽验的比例是参照一些发达国家的技术规范并结合我国的经验而定这次修订时对个别条款作了完善和补充。
如本条第3款规定:
火灾探测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分不同情况抽验。
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每个回路的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被抽验的探测器的功能均应正常。
又如本条第2款,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抽验的数量,条文中规定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2次,被检验的控制器、联动控制设备和区域显示器的基本功能均应符合相应的现行国家标准的要求。
本条第5款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条件下,在消防控制室操作启、停泵1~3次;水流指示器、信号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30%~50%的比例进行抽验;压力、电动阀、电磁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检验。
本条第6款对气体泡沫、干粉等灭火系开关统,要求在符合国家现行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30%的比例抽验下列功能:
自动、手动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3次,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他设备动作(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等)试验1~3次;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此外,对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备、火灾应急广播、消防电梯、消防电话等设备抽验比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提高竣工验收的质量,验收机构要注意抽样试验的普遍性和代表性,尤其是系统的整体功能方面的要求,防止验收工作出现不符合实际的问题。
5.1.6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时,应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
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加倍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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