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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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机关
惠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机关
效能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树立安全监管机关廉政勤政的新形象。
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加强局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依法行政、文明待人、优质服务为中心,坚持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奖励与惩戒、效能建设与监督检查、勤政廉政与创建文明机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办事原则,方便办事人员咨询和办理有关业务事项。
第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局长方思聪任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黄绵周、纪检组长方健任副组长,钟喜才、方桢桐、吴俊隆为成员,负责部署、组织、协调、指导全局机关作风效能建设。
领导小组下设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方健任办公室主任,钟喜才、吴智群为成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必须坚持公开、公正、效能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包括:
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目标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办事公开制、持证上岗制、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重要岗位AB岗制,否定报备制、首受负责制、部门会商制、失职追究制度、效能投诉制度。
第七条实行效能建设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股(队)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股(队)效能建设负有组织领导职责,各股(队)效能建设情况是作为目标考核和岗位职责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各股(队)应依法履行各自职责,职责涉及不同股(队)的,主负责的股(队)应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其他股(队)应积极配合,不得相互推诱扯皮,贻误工作。
第九条局机关应公示职责范围,公开办事依据、办事纪律、办事程序、办事要求、办事时限,并无偿提供有关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材料,以备索或备查。
局机关工作人员上班时必须置牌上岗,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局机关必须实行办事时限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办事时限的,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办事时限,公布于众,公开向社会作出承诺。
第十一条有关单位、群众到局机关办事时,首问责任人要文明礼貌,耐心了解情况,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立即予以办理。
对不属于股(队)或本人职责范围的业务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二条局机关业务承办人应一次性向办事者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事要求,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备。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应告明理由及办事时限,对办事请求不予办理的,应向来人讲清原因。
第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局考勤和请假制度,不得迟到、早退、缺勤,各种会议应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第十四条局机关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文明礼貌,和蔼待人,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
第十五条局机关工作人员遵守机关组织纪律,对组织和领导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坚决执行,尽心尽责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明确提出,组织和领导不采纳的,按组织和领导的决定、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受理并调查单位、群众对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投诉,并根据有关规定建议局对职能股(队)和当事人作出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第十七条各股(队)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责成纠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局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效能告诫。
(一)不置牌上岗,经指出不改的;
(二)首问责任人不向询问人告知经办股(队)或联系电话的。
(三)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者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无正当理由推诿不办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就所办事项办理完毕或者提出意见的。
(五)工作态度冷淡、工作作风粗暴,刁难、训人、骂人的;
(六)对组织和领导决定、决议不执行的;
(七)工作失职,被单位、群众投诉到县机关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或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
(一)、
(二)条款规定的情形,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三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违反(三)、(四)、(五)、(六)、(七)、(八)条款规定的情形,应给予诫勉教育。
一年内被诫勉教育二次以上的,可予以效能告诫。
第二十条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纪检监察部门作出。
诫勉教育,效能告诫材料存入单位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由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纪检或监察机关下达处理决定,追究其政纪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效能告诫的股(队)和工作人员在全局通报批评,并在公示栏中公布,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局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告诫的,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三条局机关工作人员不服效能告诫的,可向县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局效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惠来县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明确执法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局长是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
第二条各分管副局长、党组成员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股(队)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管工作负责;各行政执法职能股(队)负责人是本股(队)行政执法的主管责任人,对股(队)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的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案审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
对重大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三万元以上和没收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建议的案件以及其他立案查处的案件的审议。
第四条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股(队)负责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其他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责任: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文明秉公执法,依法监督检查,填写、制作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五日内向本局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纪律:
(一) 不准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礼品,严禁借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由监管监察对象支付费用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严禁参加任何形式的赌博;
(三)不准以任何形式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及其他中介活动,或收取中介机构提供的钱物;
(四) 不准违反规定向监管监察对象集资、摊派、拉赞助、推销产品、索要钱物、接受馈赠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五) 不准到被监管监察单位报销应由本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 不准滥施行政处罚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
(七)不准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产;
(八)不准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或对监管监察对象故意刁难和打击报复;
(九)不准在企业入股“分红”或提供有偿技术咨询服务。
第七条案件办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八条确定案由、办案人员、主办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执法文书等事项原则上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能股(队)报请局长同意后负责实施。
第九条行政案件的立案、终止或销案,结案审批及延长办案时间审批,行政违法案件的移送与受理等事项由局长按权限审查、批准。
第十条案件办理与案件审理分离。
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报局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组卷归档,按本局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档案组卷工作的要求执行。
案卷归档后不得擅自抽取、增加、修改和销毁案卷材料。
非本单位人员借阅案卷需说明理由,须报请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执法监督部门对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惠来县安监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树立依法行政的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决定》(揭委发[2008]11号)的精神,制订惠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是机关效能建设的基本制度,是落实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根本措施,是对单位、部门以及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
各股(队)要“遵循因事设岗、职责相称;权责一致、责任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责任到人、便于考核”的原则,根据各股(队)的职能,将具体工作职能、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分解到每个工作人员,做到岗位清楚、任务明确、责任到人。
二、各股(队)和每位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责任制制定保证工作落实的措施,明确每项工作的标准及时限、具体要求、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所产生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三、各股(队)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要科学、合理、严密,做到在保证工作质量和充分履行职责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领导岗位要明确一岗双责的要求,既要抓好业务工作,也要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
五、岗位责任人因出差、开会、培训、请假等原因离岗,其职责必须有人代替履行(即建立“AB”岗制度),不能因为责任人离岗而使工作停滞。
六、各股(队)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股(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七、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对各股(队)和工作人员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将岗位责任制列为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年终每个岗位责任人要将履行岗位责任的情况纳入个人总结内容,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接受评议。
对不能完成岗位目标职责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惠来县安监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加强全局机关效能建设,建立机关效能建设长效机制,改进机关工作作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是指各类须经我局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局及各承办股(队)要努力提高效能,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二条全局各股(队)及其工作人员办理各项工作事项,都应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办理时限。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能够提前办结的,要最大限度地确定提前办理时限,原则上要提速50%以上。
对即办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要即时予以办理,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不得以时限未到等借口拖延、留置和刁难,对紧急事项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
对管理服务对象诉求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延时办理。
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要按照职权规定报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
第三条机关公文办理应严格按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公文处理意见中规定执行。
对于内容涉及面广,问题较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承办股(队)应当在时限内向发文机关或交办单位说明原因;领导批办的一般公文,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寄发或发布,重要或急切的,要立即办理。
第四条对重要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有明确要求报送时间的,应在要求时间内报送,对没有明确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各股(队)承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提案,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向代表(委员)作出正式书面答复;因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
不属于本局、本股(队)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
第六条各股(队)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个月内办结,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纪检监察信访案件按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上级转办、交办的信访件,按时限要求办结;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对情节一般、涉及范围不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情节较复杂、涉及范围较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对情节复杂、涉及范围宽的,应在收件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情节特别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向交办机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对信访申诉件,受理股(队)应当在收到申诉件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给予答复;情况复杂,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转送给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将转送情况告知信访人。
第七条局复议机关对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原行政处罚决定单位。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广大群众,局各股(队)必须有具体的限时服务承诺内容,并公诸于众,自觉接受监督,以提高服务质量。
具体项目办结时限如下:
县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工作,规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在证照等相关材料齐全的前提下,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九条局各股(队)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办结或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法律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惠来县安监局办事公开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行政许可行为,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批运行机制,根据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的要求,制定我局办事公开制度。
一、办事公开制度以规范透明服务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将机关办事依据、职责、内容、方式、程序、条件、时限、结果与纪律等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和纪律的前提下,公开的重点为直接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问题,公开的内容应简明易懂,便于落实与监督。
二、公开的内容和要求:
(一)政策公开。
及时将新出台的安全生产监管政策法规通过网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
对监督服务对象提出的安全生产政策咨询,有明确规定的立即予以答复,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在三日内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给予明确答复。
(二)审批项目和办理程序公开。
对本局承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程序、资料要求、办理时限、承办人、负责人、办事纪律、办事结果等在县政府政务网站、政务公开栏和县电子监察网公开,同时编印有关一次性告知资料,以备管理服务对象索取。
(三)工作纪律公开。
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持证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使用文明用语,群众可随时监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四)岗位职责公开。
设立含有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相片、姓名、职务、工作职责等内容的公示栏,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五)处罚公开。
对监管相关人进行行政处罚,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并公开处罚标准,让被处罚人口服心服。
(六)监督公开。
效能监督机构设在局办公室,公开效能投诉电话:
6610833。
同时设立局长接访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一由一名局长(或副局长)负责接访,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和举报。
不论举报人以什么形式举报,一律热情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提供的线索认真登记,立即组织查处,并根据举报人的要求将查处情况30日内书面反馈署名举报人。
三、对办事公开的内容,严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由领导负责把关和督促落实。
附:
惠来县安监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条件和程序
惠来县安监局申办烟花爆竹经营
(零售)许可条件和程序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号)和《揭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揭安监﹝200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申办条件和程序公布如下: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必须在规划布点上进行申报;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之间应不少于200米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程序:
1、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三份);
2、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3、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4、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5、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书面说明理由。
惠来县安监局持证上岗制度
为维护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整体社会形象,方便管理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建设一个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决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上岗时,必须按要求佩戴标有本人姓名、职务及股(队),并贴有照片的身份牌,外出执行检查、执法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
二、全体干部职工办公桌上必须摆放标有本人姓名、职务、科室和职责,并贴有照片的座牌。
座牌必须摆放在办公桌显眼的位置。
三、管理服务对象要求查看身份牌或工作证的,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出示,不能遮挡或推诿。
四、工作牌、台牌和岗位监督岗的内容按规定和要求由局办公室统一制作。
五、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本局的整体形象,严格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举止大方,讲文明、讲礼貌,严禁佩戴工作牌到酒店、舞厅及娱乐场所进行非公务活动。
六、对所配发的身份牌、座牌及执法证,不准借给他人,如发现上述行为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工作人员职务和所在股(队)职能发生变化,或工作牌或证件有损坏、遗失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人秘股,以便变更或补办。
八、对不执行本制度的,根据情况按照《揭阳市影响机关效能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惠来县安监局首问负责制度
为进一步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规范全体干部职工接待管理服务对象或人民群众的行为,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决定》精神,制订本制度。
管理服务对象到机关或打电话等通讯方式到机关办事(含举报、投诉、咨询、查询等),第一个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要热情礼貌、用语文明,耐心听讲,行为规范;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要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为管理服务对象着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充分体现机关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一、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不分大小、繁简,必须高效率、快节奏,按照规定认真办理,在规定的时限内一次办结;对于手续不齐的,必须一次性告知所需补办的手续;按规定不能办理的,必须耐心解释清楚。
二、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但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或帮助联系到有关股(队)办理,有关人员不在时,首问责任人应当作好记录并进行转达或代为转交材料,不得推诿、误导。
属于本单位业务但不明确或涉及交叉业务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调有关业务股(队)办理。
三、凡请求和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也要热情接待,予以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或帮助其了解承办部门。
四、对管理服务对象提出的请求和询问的事项,当时不能给予圆满答复的,应积极请示,在最短时间内给予答复。
五、属于电话咨询的,首问责任人应按上述原则给予答复;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责任人应将反映的事项、举报或投诉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记录在册,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或接到投诉,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效能告诫、纪律处分等处理。
1、首问责任人使用文明忌语、态度蛮横、语言粗暴的;
2、首问责任人与管理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
3、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马上办理,而以不当理由推诿拖延的;
4、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解释不清或不全,使管理服务对象的事情办不成又没及时补救的;
5、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帮助联系引导管理服务对象到有关部门办理或没有转达转交材料及误导的。
惠来县安监局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树立安全监管部门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共揭阳市委、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决定》精神,制定本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与效能的原则,处处、事事、时时为管理服务对象考虑,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二、承诺内容
1.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断开拓进取,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机关形象,营造良好的机关效能建设氛围。
2.忠于职守,提高办事效率。
实行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各股(队)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结时限办理。
3.严格执行公开办事制、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向公众明确我局的具体职能、服务项目、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服务态度、违反承诺的责任和举报、投诉的方式。
对本单位职权内的审批、核准、报备、登记等服务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和具体要求以及办理程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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